DB37 T 4534—202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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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534 2022 ICS 03.160 CCS A 00 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 开工作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cording to application 2022-07-25 发布 2022-08-25 实施 山东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7/T 4534 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受 理方 式.1 4.1 现场 提交.1 4.2 邮寄 方式.1 4.3 其他 方式.1 5
2、 工 作流 程.2 6 登记.2 7 审核.2 8 办理.3 9 答复.3 10 归档.4 附录A(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申 请表 模板.5 附录B(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申 请接 收回 执.6 附录C(资 料性)政府 信息依 申请 公开 工作 流程 图.7 附录D(资 料性)依申 请公开 受理 登记 表.8 附录E(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申 请补 正通 知书.9 附录F(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申 请征 求第 三方 意见告 知书.10 附录G(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申 请征 求意 见确 认函.11 附录H(资 料性)政府 信息依 申请 公开 第三 方告 知书.12 附录I(
3、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申 请征 求意 见函.13 附录J(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延 期答 复告 知书.14 附录K(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协 助调 查函.15 附录L(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商 请函.16 附录M(资 料性)政府 信息公 开告 知书 模板.17 参考文 献.19 DB37/T 4534 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山 东省 人民 政府
4、办公厅 政务 公开 办公 室提 出、归 口并 组织 实施。DB37/T 4534 2022 1 政 府信息 依申请公 开工作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政 府信 息依 申请公 开受 理主 体、工作 流程、登记、审 查、答复 和归档 的要 求。本文件 适用 于公 开主 体接 收和处 理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DB
5、37/T 4531 2022 政 务 公开基 本要 求 DB37/T 4533 2022 政 府 信息主 动公 开工 作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DB37/T 4531 2022 界定 的 以及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文 件。3.1 申请人 applicant 提出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的 公民、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3.2 受理机 构 accepting institution 接收公 民、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向 本公 开主 体提 交政 府信息 公开 申请 的公 开主 体的工 作机 构。4 受理方 式 4.1 现场提 交 4.1.1 公开主 体应在 办公 地址或 政务服 务场所
6、 设置 政府信 息公开 申请受 理点,接收 现场申 请。申 请 人以书面 形式 提交 申请 确有 困难的,可现 场口 头提 出,受理机 构工 作人 员应 代为 填写 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表,模板 参考 附 录A。4.1.2 申请人 通过 现场 提交 的政 府信息 公开 申请,公 开主 体不应 以任 何理 由拒 绝接 收。4.1.3 受理申 请人现 场提 交的申 请后,公开主 体应 向申请 人出具 政府 信息 公开申 请接收 回执,模板参考 附 录B。4.2 邮寄方 式 申请人 通过 邮寄 方式 提交 的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公 开主体 不应 以任 何理 由拒 绝接收。4.3 其他方 式
7、DB37/T 4534 2022 2 4.3.1 公开主 体可 结合 自身 实际 开通传 真、政府 网站 在线 平台、电子 邮箱 等申 请接 收渠道。4.3.2 公开主 体所开 通的 申请接 收渠道 及具体 的注 意事项,应在 本公开 主体 的政府 信息公 开指南 中 专门说明 并向 社会 公告。5 工作流 程 政府信 息依 申请 公开 工作 流程可 参考 附录C。6 登记 6.1 受理机 构接 收到 政府 信息 公开申 请后,应 在 1 个 工 作日内 填写 依 申请 公开 受理登 记表,模 板参考附 录 D。6.2 公开主 体的 非受 理机 构接 收到的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 后,应 在
8、 1 个工 作日 内移 交受理 机构。6.3 政府信 息公 开申 请时 间认 定要求 如下:a)申请人 现场 提交 政府 信息 公开申 请的,认 定提 交之 日为收 到申 请之 日;b)申 请 人以 邮 寄方 式提 交 政府 信 息公 开 申请 的,认 定公 开 主体 签 收之 日为 收 到申 请 之日,申请人 以 平常 信 函等 无需 签 收的 邮 寄方 式 提交 政府 信 息公 开 申请 的,受 理机 构 应于 收 到申 请当日与申请 人确 认,认定 确认 之日为 收到 申请 之日;c)申 请 人通 过 互联 网渠 道 或者 传 真渠 道 提交 政府 信 息公 开 申请 的,认 定双 方
9、确认 之 日为 收到申请之日;d)申 请 人根 据 公开 主体 提 出“一 事一 申 请”原则 对 申请 方 式进 行 调整、归 并 处理 后 重新 提交政府信息 公开 申请 的,认定 公开主 体收 到重 新提 交之 日为收 到申 请之 日;e)需要补 正的,认 定公 开主 体收到 补正 之日 为收 到申 请之日;f)需要申 请人 缴纳 政府 信息 公开信 息处 理费 的,认定 申请人 完成 缴费 次日 为收 到申请 之日。7 审核 7.1 公开主 体受 理政 府信 息公 开申请 后,应对 申请 人提 交 的 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表 的要素 进行 审核,包括:申请人 姓名 或者 名称、身
10、份证号 码或 者统 一社 会信 用代码、联 系方 式是 否真 实有效;所申请 政府 信息 的内 容、特征性 描述 是否 清晰;获取政 府信 息 的 方式 和途 径要求 是否 明确。7.2 公开主 体应 按 照 DB37/T 4533 2022 第6 章 规定的 要求对 拟答 复内 容和 拟公 开的政 府信 息进 行 审核。7.3 政府信 息公 开申 请内 容不 明确的,公 开主 体应 给予 指导和 释明,自 收到 申请 之日 起 7 个工 作 日 内向申请 人出 具 政府 信息 公开申 请补 正通 知书,模板参 考附 录 E。7.4 申请公 开的政 府信 息公开 会损害 第三方 合法 权益的,
11、公开 主体应 向第 三方出 具政 府信息 公 开 申请征求 第三 方意 见告 知书,书面 征求 第三 方意 见,模板 参考 附录 F。第 三方 收到征 求意 见书 后,应在15 个 工作 日内 提出 意见,并回函 确认,模板 参考 附 录G。第 三方 逾期 未提 出意 见的,由 公开 主体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条例 的规 定决 定是 否 公开。第 三方 不同 意公 开 且有合 理理 由的,公开 主 体应不予 公开。公 开主 体认 为 不公开 可能 对公 共利 益造 成重大 影响 的,可决 定予 以 公开,向第 三方 出具 政DB37/T 4534 2022 3 府信息 依
12、申 请公 开第 三方 告知书,将决 定公 开的 政 府信息 内容 和理 由书 面告 知第三 方,模 板参 考附 录H。7.5 申请公 开的政 府信 息由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公开 主体共 同制作 的,牵 头制 作的公 开主体 收到政 府 信 息公开申 请后 可向 相关 公开 主体出 具 政 府信 息公 开 申请征 求意 见函 征求 意 见,模 板参考 附 录 I。被 征求意见 的公 开主 体收 到征 求意见 函后,应 在 15 个 工 作日内 提出 意见,逾 期未 提 出意见 的视 为同 意公 开。7.6 申请人 申请 公开 政府 信息 的数量、频 次明 显超 过合 理范围,公 开主 体可 要求
13、 申请人 说明 理由:a)公开主 体认 为申 请理 由不 合理的,应 告知 申请 人不 予处理;b)公 开 主体 认 为申 请理 由 合理,但是 无 法在 法定 期 限内 答 复申 请 人的,可 确 定延 迟 答复 的合理期限并 向申 请人 出具 政 府信息 公开 延期 答复 告知 书,模 板参 考附 录 J,延 长的期 限最 长 不应超 过20 个工 作日。8 办理 8.1 公开主 体收 到政 府信 息公 开申请,能 够当 场答 复的,应当 场予 以答 复。8.2 公开主 体不 能当 场答 复的,应自 收到 申请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答复;需 要延长 答复 期限 的,应经政
14、务公 开工 作机 构负 责人同 意后,向 申请 人出 具 政 府信 息公 开延 期答 复告知 书,书 面 告 知 申 请人,延 长的 期限 最长 不应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8.3 对复杂 疑难 的政 府信 息公 开申请,公 开主 体宜 建立 协调办 理和 会商 办理 机制:a)协 调 办理 应 由公 开主 体 的政 务 公开 工 作机 构提 出,向 被 协查 公 开主 体出 具 政 府 信息 公开协助调查 函,模 板参 考附 录 K;b)会商应 由公 开主 体的 政务 公开工 作机 构提 出,出 具 政府信 息公 开商 请函,模 板参考 附 录 L,视 情 况可 邀 请司 法行 政 部门
15、、业务 主 管部 门、法 律顾 问 参加,必要 时可 邀 请网 信 部门、信访部门、法院 相关 人员 参加。8.4 申请公 开的信 息中 含有不 予公开 或者不 属于 政府信 息的内 容,但 是能 够作区 分处理 的,公 开 主 体应向申 请人 提供 可公 开的 政府信 息内 容,对不 予公 开的内 容应 说明 理由。8.5 申请人 以政府 信息 公开申 请的形 式进行 信访、投诉、举报 等活动 的,公开主 体应告 知申请 人 不 作为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 处理,可告 知申 请人 通过 相应 渠道提 出。8.6 公开主 体依申 请提 供政府 信息,达到收 费条 件的,见政 府信息 公开 信息
16、处 理费管 理办法 收 取信息处 理费。9 答复 9.1 对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公 开主体 应根 据下 列情 况 分 别作出 答复:a)所申请 公开 信息 已经 主动 公开的,公 开主 体应 告知 申请人 获取 该政 府信 息的 方式、途径;b)所 申 请公 开 信息 可以 公 开的,公开 主 体应 向申 请 人提 供 该政 府 信息,或 者 告知 申 请人 获取该信息的 方式、途 径和 时间;c)公 开 主体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信息 公开 条 例 的 规定 决 定不 予公 开 的,应 告知 申请人不予公 开,说明 理由;d)经检索 没有 所申 请公 开信 息的,公开
17、主体 应告 知申 请人该 信息 不存 在;e)所 申 请公 开 的政 府信 息 不属 于 本公 开 主体 负责 公 开的,应告 知 申请 人并 说 明理 由;能 够确定负责公 开该 信息 公开 主体 的,应 告知 申请 人该 公开 主体的 名称、联 系方 式;DB37/T 4534 2022 4 f)公 开 主体 已 就申 请人 提 出的 政 府信 息 公开 申请 作 出答 复、申 请 人重 复申 请 公开 相 同政 府信息的,应 告知 申请 人不 予重 复处理;g)所 申 请公 开 信息 属于 工 商、不 动产 登 记资 料等 信 息,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对信 息 的获 取有特别规定
18、 的,公开 主体 应告 知申请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行政法 规的 规定 办理。9.2 公开主 体依申 请提 供政府 信息,应按照 申请 人的要 求及公 开主体 保存 政府信 息的实 际情况,确 定提供信 息的具 体形 式;按 照申请 人要求 的途 径提供 信息,可能危 及信 息载体 安全或 者公开 成本 过高 的,可通过 电子 数据 等其 他适 当形式 提供,或 者安 排申 请人查 阅、抄录 相关 政府 信息。9.3 公开主 体制作 的 政府信 息公开 告知书,应确保 要素齐 全、情 况调 查清楚、事实 认定准 确、申请项目 答复 全面,下 列情 况可参 考附 录 M 分别 制作:a)申请人
19、 所申 请的 政府 信息 属于已 主动 公开 的,政府 信息公 开告 知书 模板 参 考M.1;b)申 请 人所 申 请公 开信 息 属于 本 公开 主 体制 作或 保 存且 可 以公 开 的,政府 信 息公 开 告知 书模板参考M.2;c)申 请 人所 申 请公 开信 息 已移 交 国家 档 案馆 或属 于 业务 查 询事 项 或属 于卷 宗 材料 的,政 府信息公开告 知书 模板 参 考 M.3;d)申 请 人提 出 的申 请内 容 为要 求 公开 主 体提 供政 府 公报、报刊、书籍 等公 开 出版 物 的,政府信息告知 书模 板参 考M.4;e)其他情 形根 据申 请内 容,由政务 公
20、开 工作 机构 制作 政府 信息 公开 告知 书。9.4 公开主 体拟定 完成 政府 信息公 开告知 书 等各项 文书后,应按 照拟 办、核 稿、初 审和审 签(批准)的 步骤,依 照岗 位职 责、权 限,严格 履行 审签 程序。10 归档 10.1 公开主 体应 定期 整理 归档 已办结 的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办理 材料,包 括但 不限 于申请 表原 件、申 请人身份 证明 材料、申请 人 提供的 其他 材料、接收 回 执、邮寄 单据(含 挂号 信凭 证、挂号 信回 执单、EMS 邮寄单等)、内部 呈批 情况、征求意 见情 况、答复 及附 件材料、送 达材 料等。10.2 如申请 人提
21、交的 申请 无有 效联系 方式,无 法送 达申 请人的,公 开主 体应 登记 后依法 答复 并 留 存 备查。10.3 公开主 体宜 建立 可查 阅和 管理的 档案 记录,档 案记 录应分 类编 号,装订 成卷,进行 电子 化存 档。DB37/T 4534 2022 5 A A 附录A(资料 性)政府信 息公 开申 请表 模板 政府信 息公 开申 请表 模板 见图A.1。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 位 证件名 称 证件号 码 通信地 址 联系电 话 邮政编 码 电子邮 箱 法人或 者其 他组织 名 称 统一社 会信 用代 码 法人代 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邮箱 申请人 签名 或
22、者 盖章 申请时 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 息内 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 息的 信息 索取 号 所需信 息的 用途 信息的 指定 提供 方式 获取信 息途 径 纸面 电子 邮件 光盘(可多 选)邮寄 电子 邮件 传真 自行 领取/当场 阅读、抄 录(可多 选)若本 机关 无法 按照 指定 方式 提供 所需信 息,也可 接受 其他 方式 图A.1 政府信 息公 开申 请表 模板 DB37/T 4534 2022 6 B B 附录B(资料 性)政府信 息公 开申 请接 收回 执 政府信 息公 开申 请接 收回 执模板 如图B.1 所示。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接 收回执(申请 人姓 名或 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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