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194-202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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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20 CCS A00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194 2022 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 认定 检验 检测能力 表述规范 Inspection and test competence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22-01-28 发布 2022-02-28 实施 江苏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2/T 4194 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3 2 规范 性引 用文
2、 件.3 3 术语 和定 义.3 4 检验 检测 能力 表述 要求.3 检 验检 测能 力表 述形 式.3 4.1 能 力表 中大 类表 述要求.4 4.2 能 力表 中小 类表 述要 求.4 4.3 能 力表 中“产品/项目/参数”表 述要 求.4 4.4 能 力表 中“依据 的标 准(方 法)名称 及编 号(含年号)”表述 要求.5 4.5 能 力表 中“限制 范围”表述 要求.6 4.6 能 力表 中“说明”表 述要求.7 4.7 5 授权 签字 人相 关表 述要 求.7 6 检验 检测 机构 多场 所相 关表述 要求.7 7 检验 检测 机构 多名 称相 关表述 要求.7 附录 A(资
3、 料性)检 验检测 能力 表述 示例.9 附录 B(资 料性)各 类检验 检测 机构 检验 检测 能力分 类表 述指 南.14 参考文 献.34 DB32/T 4194 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江 苏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江苏 省 市场监 督管 理局、江苏 省 产品质 量监 督检 验研 究院、江 苏省 质量 技术 监督信息中
4、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罗雪 明、邹 洁、孔令 忠、贾颖、黄莉、高 妹芬、沐 晓馥、刘扬 眉、倪亚 晖。DB32/T 4194 2022 3 检 验检测 机构资质 认定 检验 检测能 力表述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检 验检 测机 构资质 认定 检验 检测 能力 表述要 求,以 及 授权 签字 人相关 表述 要求、检 验检测机 构多 场所 相关 表述 要求和 检验 检测 机构 多名 称相关 表述 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检 验检 测机 构资质 认定 工作 中申 请、受理、技术 评审 的能 力表 述。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5、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产 品 标准 product standard 规定产 品需 要满 足的 要求 以保证 其适 用性 的标 准。来源:GB/T 20000.10-2014,术 语和 定 义3.1 方 法 标准 method standard 在适合 指定 目的 的精 密度 范围内 和给 定环 境等 条件 下,全 面描 述试 验活 动以 及得出 数据、结 果 的 方式的标 准。3.3 多场所 检验 检测 机构 multi sites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在 江苏 省 行 政区 域内 具有 两个及 以上 能开展 检 验检 测工作 的场 所的 检
6、验 检测 机构。3.4 多 名称 检验 检测 机构 multi names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在一个 法人 主体 中,具有 两个及 以上 经批 准设 立的 检 验检 测机 构名 称 的 检验 检测机 构。3.5 检验检 测能力 inspection and test competence 检验检 测机 构从事 检 验检 测活动,给 出有效 的 数据 或结果 的能 力。4 检验检 测能 力表 述要 求 检验检 测能 力表 述形 式 4.1 检验检 测能 力通 常以 检验 检测能 力表(以下 简称“能 力表”)的形 式表 述,应 至 少包括 大类、小类、
7、产品或 项目/参 数,以及 依 据的标 准(方法)名 称及 编号(含年 号)、限 制范 围、说 明,见附 录A.1给出DB32/T 4194 2022 4 的示例。大类 是指 能力表 中类别(产品 或项 目/参 数)的专 业领域 分类,以通 栏形式 表示。小类 是指 能力表中 产品/项目/参 数的 分类。能力表 中大 类表 述要求 4.2 4.2.1 序号 能力表 中设立 通栏 填写的 检验检 测大类 的顺 序,以 汉字数 字(一、二、三)为 序,连 续编 号,见附录A.2 给出 的编 号示 例。4.2.2 分类及 名称 4.2.2.1 依 据行 业特 点,大类名 称应 不同。以综 合 检验检
8、 测机 构为 例,大 类 名称可 分为:一、机械;二、电子电 气;三、轻工;四、化工;五、采 矿冶 金;六、消 防;七、纺织 等。上述分 类仅 为“示例”,检 验检测 机构 宜参 照 附录B 各类 检验 检测 机构 检验 检 测能力 分类 表述 指南进 行分 类。分类 表述 指南未 包含 的类 别,检验 检测机 构可 依据 自身 行业 特点进 行分 类。4.2.2.2 产 品 和 参 数 应 按 类 别 分 不 同 大 类 申 报,不 应 混 报。当 以 产 品 表 述 检 验 检 测 能 力 时,产 品 按4.2.2.1 分 类申 报,所 有产 品标准 中引 用的 方法 标准 涉及的 项目/
9、参 数合 并一 大 类统称“参数”在最 后一个大类 表述,见附录A.2给 出的示 例。附 录A.2 中“八 参数”中“项目/参数”是指一 至七大 类中 产品 标准中引 用的 方法 标准 涉及 的项目/参 数。4.2.2.3 对 于具 备食 品检 验检测 能力 的综 合性 检验 检测机 构,食品 检验 检测 能 力表与 非食 品检 验检 测 能力表应 分开 表述。4.2.2.4 当 仅以 参 数表 述检 验 检 测能 力 时,项 目/参数 也 可 参照 上 述 分类 从 大类 开 始 分类,见 附录A.3给出的 示例。能力表 中小 类表 述要 求 4.3 4.3.1 序号 能力表 中从 左至 右
10、的 第1 列 序号,以阿 拉伯 数字(1、2、3)为序,见 附录A.4 给出 的示 例。4.3.2 分类及 名称 小类是 检验 检测 活动 所针 对的产 品类 别或 项目/参 数 类别。示例1:附录B.20 中的“一 机械 产 品”,机 械 产 品大 类 下 可分 为 工 具 类、机 床 类、锻 压 机械、工 程 机械、轻 工机械等小类。示例2:参 数 大类 下 可分 为 机 械产 品 电 气 安全、机械 产 品 机械安 全、机 械产 品 噪声、工 具类、机 床 类、锻 压 机械 类等小类,可参见附录B.20 中的“八 参数”。能力表 中“产品/项目/参 数”表 述要 求 4.4 4.4.1
11、序号 能力表 中从 左至 右的 第3 列“序 号”为“产品/项目/参数”序 号,以 阿拉 伯数 字(1、2、3)为序,示 例见 附录A.4 中第4 列“名 称”的序 号。4.4.2 表述要 求 4.4.2.1 当 依据 的标 准为 某一产 品标 准时,“产品/项目/参数”应 填写 产品 名 称;当 依据 的标 准为 某一类产品 的检 测方 法标 准 时,“产 品/项目/参数”应 填写项 目/参数 名称。4.4.2.2“产品/项目/参 数”应 在依 据标 准的 适用 范围内。DB32/T 4194 2022 5 4.4.2.3“产品/项目/参 数”应明 确表 述涉 及的 具体 的 产品或 项目/
12、参 数,不应 表 述为“全部 项目/参 数”或“部 分项 目/参数”,见 附录A.4 给 出的 示例。4.4.2.4 产 品、参数 应按 不同大 类分 别填 写,不应 混合表 述在 一个 大类 或小 类中。如附 录A.5中“1 直线度”、“2 定位 精度 和 重复定 位精度”为 项目/参 数,“3 电 火花线 切割 机 床(单向 走丝 型)”为产品,混 合表 述在 一个 小类 中。4.4.2.5 能 力表中“产 品/项目/参数应 按标 准规范 表述,不应用 缩写 或简称 表述(如英文 缩写),标准中只 有缩 写或 简称 的除 外。示例:三氧化硫,不应仅表述 为SO3,可表述为三氧化硫或三 氧化
13、硫(SO3)。4.4.2.6 同 一参 数,当方 法标准 中的 名称 与产 品标 准中的 名称 或行 业资 质管 理中的 名称 不一 致 时,可 以加括号()表述。示例:软弱颗粒(软石)含量。能力表 中“依据 的标 准(方法)名称 及编 号(含年 号)”表述 要求 4.5 4.5.1 依据 的标 准(方法)依据的 标准(方 法)包括:a)国家标 准;b)行业标 准;c)地方标 准;d)团体标 准;e)国际标准;f)区域标 准;g)国外标 准;h)国家部 委办 局(行业 主管 部门)等政 府部 门发 布的 检验检 测方 法;i)超出预 定范 围使 用 的 检测 方法;j)书籍、有关 科技 文献
14、或期 刊中公 布的 检测 方法;k)机构自 制的 检测 方法;l)客户指 定的 检测 方法。注1:国际 标准包括ISO、ISO/IEC 或IEC 标 准(方 法);区域 标准 包括ARS、ASMO、EN、ETS、PAS 标准(方 法);国外标准包括ANSI、API、ASME、ASTM、BS、DIN、FDA、JIS、NF、SAE、TIA、VDE 等标准(方法)。注2:依据的标准(方法)是否 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由资质认定部门决定。4.5.2 表述 要求 4.5.2.1“依据的 标准(方法)名称及 编号(含年 号)”栏内应 准确、完整、规范 地表述 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年代 号(版 本号),标
15、准 名称 不加 书 名号,标准 代码 如GB 和标 准编号 之间 留一 个半 角 字 符的空格。示例:太阳镜QB 2457-1999、梅花扳手QB/T 3002-2008。如有条 款限 制应 在限 制范 围中加 以说 明,表述 方式 见4.6。4.5.2.2 同一“产 品/项目/参 数”下的 多个 标准 之 间,应 分行 表述,并 按照 标 准(方 法)的顺 序排 列。多参数 依据 相同 的标 准(方法)时,不同 参数 应分 别表述。4.5.2.3 当 依据 的中 文标 准(方 法),等同 采用 国 际标准 时,可表 述在 一行 内,即 标准(方法)中 文 名称+中 文标 准编 号/国 际标
16、准编号,但 是“等效 采用”和“参照 采用”不 适合 此种情 形。示例: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定 第1 部分:总则 GB/T 1040.1-2018/ISO 527-1:2012。DB32/T 4194 2022 6 4.5.2.4 当 以产 品标 准表 述检验 检测 能力 时,产品 标准中 引用 的方 法标 准也 应同时 在能 力表 中 表 述。只能检测“产 品标 准”中非 主要参 数的,不 得以 产品 表述。方法 标准 中含 有多 种方法 的,若不 具 备 某 种 方法检测 能力 的,应在“限 制范围”栏 中予 以限 制,表述方 式见4.6。4.5.2.5 方 法标 准或 产品 标准的 采样、
17、制 样、前处 理引用 了专 门的 采样、制 样、前 处理 标准 时,如 果 需要,被 引用 的采 样、制样、前处理 标准 可与 相应 的方 法标准 或产 品标 准同 时表 述在检 验检 测能 力表,并分行表 述。4.5.2.6 一 般情 况下,已 废 止的 标准 不应 列入 能力 表,除 非该 标准 被另 一现 行有效 的标 准注 年 代 号 地 引用或该 标准 需要 用于 开展 产品质 量监 督抽 查检 验检 测。此 种情 况下,应 在“限制范 围”栏中 说 明,表 述方式见4.6.4.4。4.5.2.7 计 量技 术规 范(JJF)中的 检验 规则 等非 校准 方法可 列入 能力 表。示例
1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 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4.5.2.8 以 下情 形不 应列 入能力 表:a)名词定 义、质量 规范 等非 检验检 测方 法标 准;示例: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 14156-2009;b)检定规 程(JJG)和 计量 技 术规范(JJF)中 的校 准规 范;示例:温度校准仪校准规范JJF 1309-2011;c)如 机 构仅 从 事抽 样活 动,不 从 事后 续 相关 的检 验 检测 活 动,与 抽样、取 样、采 样 有关 的标准(或方 法);d)未与方 法标 准或 产品 标准 同时申 报的 采样、制 样、前处理 标准;e)讨论稿、草 案、送审 稿等
19、 未定稿 标准。能力表 中“限制 范围”表 述要求 4.6 4.6.1 总体要 求 限制范 围仅 作为 产品/项目/参数、依 据的 标准(方 法)的补 充,需要 明确 限制 范围的 情形 包括 但不限于:a)机 构 不能 按 照标 准规 定 的适 用 范围 进 行全 范围 的 检验 检 测,或 实际 开展 的 检验 检 测活 动范围小于标 准规 定的 适用 范围;b)机构不 能进 行标 准的 全部 项目/参数 的检 验检 测;c)当标准(方法)或标准 的 某一项 目/参数 包含 多种 检 验检测 方法 时,检 验检 测 机构不 能进 行所有方法 的检 验检 测;d)机构不 能进 行标 准规 定
20、的 全部量 程范 围的 检测;e)其他需 要予 以限 制的 情形。4.6.2 产品限 制范 围的 表述 要求 当不能 按照产 品标 准要求 进行全 项检验 检测 时,应 对不具 备检验 检测 能力的 项目/参 数进 行限 制,应在“限 制范 围”中 明确“只 测:项 目/参 数、”或“不测:项 目/参数、”,原 则上,尽 可能选择字 数较 少的 内容 来表 述。如 有条 款限 制,应以 具体项 目/参数 表述,不 应 只描述 条款 号。示例:见附录A.4 中的“限制范 围”。4.6.3 项目/参数 限制 范围 的表 述 要求 当不能 按照方 法标 准要求 进行全 部方法 的检 验检测 时,对于
21、 不具 备检验 检测 能 力的方 法,应 在“限制范围”中 明确“只 用:*方法、”或“不用:*方法、”。DB32/T 4194 2022 7 4.6.4 其他限 制的 表述 要求 4.6.4.1 当 受仪 器设 备量 程范围、尺 寸大 小限 制时,应在“限制 范围”栏 明 确“只 测:25 75”或“不测:100 以上”,“只测:内径5mm d150mm,外径16mm D 160mm”等,参 见附 录A.4 中 的“限制范围”。4.6.4.2 检 验检 测机构 仅 对产品 标识标 签的 完整性、规范 性进行 核查,不对 产品的 实物与 标识 标签 内容真实 性进行 检验 检测,应在“限制范
22、围”栏注明“仅对 产品标 识标 签的完 整性、规范性 进行 核查,不包括内 容真 实性 的核 实”或类似 表述。4.6.4.3 依据 国外 标准 的,应在“限制 范围”栏注 明“国外标 准,仅限特 定合 同约 定的委 托检 验检 测”;依据4.5.1 中i)、j)、k)、l)标准(方法)时,应在“限制 范围”栏注 明“非 标方法,仅限 特定 合同 约定的委 托检 验检 测”。4.6.4.4 已 废止 的标准 需 列入能 力表的,应 在“限 制范围”栏注 明“旧标准,仅限 产品质 量监 督抽 查使用”或“旧标 准,仅限 被引用 时使 用”。4.6.4.5 医疗 器械 防护 用 品需列 入能 力表
23、 的,应在“限制 范围”栏 注明“仅 限疫情 期间”。能力表 中“说明”表 述要 求 4.7 4.7.1 当产品/项目/参 数依 据的 标准(方法)出 现变 化时 应 在相应 的“说明”栏 中注 明“标准 变更”。当产品/项目/参 数为 新增 内容或 扩大 原有 限制 的某 一个或 多个 项目/参 数或 方 法时,应在 相应 的“说明”栏中注 明“扩项”。4.7.2 当产品/项目/参 数检 测场 所发生 变化 时应 在相 应的“说明”栏 中注 明“场所 迁址”。4.7.3 利用可 移动 设施(如 移动 实验室 检测 车)实施 的检 验检测 应在“说 明”栏中 注 明“移 动设 施”。4.7.4
24、 利用租 用设 备实 施的 检验 检测应 在“说明”栏 中注 明“全 部租 用设 备”或“部分租 用设 备”。4.7.5 当出现4.5.2.3 描 述的 等同采 用国 际标 准时,应 在“说 明”栏中 注明“等 同采用”。5 授权签 字人 相关 表述 要求 5.1 授 权签 字人的 授权 签 字领域 应按能 力表 中的专 业领域 或产品、参 数类别 描述,即与能 力表 中的 大类、小 类相 一致,当覆 盖 全部能 力时,可 以用“全 部检验 检测 项目”表 述,当覆盖 一个 大类 时,可以 仅描述到 大类 名称 即可;当 不能覆 盖一 个大 类,则需 描述到 大类 中的 小类,或 描述到 大类
25、(除*外)。5.2 授 权签 字人的 职称 应 以技术 职称证 书或 批准文 件中的 职称完 整、规范表 述,没 有技术 职称 但符 合中级职 称同 等能 力要 求的,职称 应统 一使 用“中级 职称同 等能 力”表述。5.3 授 权签 字人的 变化 情 况应在 授权签 字人 表“备 注”栏 中注明 维持、新增、扩大、缩小、变 化等 情况,初 次申 请除 外。5.4 对 于具 备食品 检验 检 测能力 的综合 性检 验检测 机构,食品授 权签 字人 表 和非食 品授权 签字 人表 应分开表 述。5.5 对于 多场 所检 验检 测 机构,应按 不同 场所 分别 表述。5.6 对于 多名 称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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