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195-202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现场技术评审工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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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20 CCS A 00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195 2022 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 认定 现场技术 评审工作 规程 Inspection and test competence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work regulations for on-site technical review 2022-01-28 发布 2022-02-28 实施 江苏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2/T 4195 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3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3 术语 和定 义.3 4 职责.4
2、 5 现场 技术 评审 工作 通用 要求.5 5.1 评 审流 程.5 5.2 接 收任 务、审查 材料.5 5.3 下 发现 场评 审通 知.6 5.4 准 备现 场评 审.7 5.5 实 施现 场评 审.8 5.6 评 审结 论.14 5.7 跟 踪验 证整 改结 果.14 5.8 上 报评 审材 料.15 5.9 终 止评 审.15 6 不同 评审 类型 的补 充要 求.15 附录 A 现场 技术 评 审工作 流程 图(规 范性).18 参考文 献.19 DB32/T 4195 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部 分:标 准化文 件
3、的 结构和 起草规 则的 规定 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江 苏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江 苏省 市场监 督管 理局、江 苏省 产品质 量监 督检 验研 究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罗雪 明、邹 洁、孔令 忠、贾颖、黄莉、高 妹芬、刘 扬眉、沐晓 馥。3 检 验检测 机构资质 认定 现场 技术评 审工作 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检 验检 测机 构资质 认定 现场 技术 评审 人员的 职责、现 场技 术评 审 工作通 用要 求以 及 不同评审 类型 的补 充要
4、 求。本文件 适用 于检 验检 测机 构资质 认定 一般 程序 中的 现场技 术评 审,包 括首 次 评审、扩 项评 审、复 查换证评 审和 变更 评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DB32/T XXXX-2021 检 验检 测机构 资质 认定 检验 检测 能力表 述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检验检 测机
5、 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照 检 验检 测机 构资 质认 定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成 立,依 据相 关标 准或者 技术 规 范,利用仪 器设 备、环境 设施 等技术 条件 和专 业技 能,对产品 或者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特定 对象 进行 检 验 检 测 的专业技 术组 织。3.2 资质认 定 mandatory approval 依照 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管 理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法 律、行政 法 规 规定,对 向社 会出 具具 有证 明作用 的数 据、结果 的检 验检测 机构 的基 本
6、条 件和 技术能 力是 否符 合 法 定 要 求实施的 评价 许可。3.3 资质认 定技 术评 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依照 检 验检 测机 构资 质 认定管 理办 法 的 相关 规 定,由资 质认 定部 门自 行 或者委 托专 业技 术评 价机构组 织相 关专 业评 审人 员,对 检验 检测 机构 申请 的 资质认 定事 项是 否符 合资 质认定 条件 以及 相关 要 求所进行 的技 术性 审查。3.4 评审员 estimators of mandatory approval 经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 部门考 核、确 认,纳 入检 验 检测
7、机 构资 质认 定部 门管 理,从事 检验 检测 机构资质 认定 评审 工作 的人 员。3.5 技术专 家 technical expert 4 向评审 组提 供与 被评 审的 组织、过程、活 动、文化 有关的 知识 或技 术的 人员。3.6 首次评 审 first assessment 对未获 得资 质认 定的 检验 检测机 构,在其 建立 和运 行 管理体 系后 提出 申请,资 质 认定部 门对 其人 员、检验检 测技 术能 力、场 所环 境、设备 设施、管理 体系 以 及机构 主体 等方 面是 否符 合资质 认定 要求 的 审 查。3.7 扩项评 审expanded assessment
8、 对已获 得资 质认 定的 检验 检测机 构,申 请增 加资 质 认定检 验检 测项 目,资 质 认定部 门对 其人 员、检验检测 技术 能力、场 所环 境、设 备设 施、管理 体系 以及机 构主 体等 方面 是否 符合资 质认 定要 求的 审查。3.8 复查换 证评 审reassessment 对已获 得资 质认 定的 检验 检测机 构,在资 质认 定证 书有效 期届 满前 三个 月申 请办理 证书 延续,资 质认定部 门对 其人 员、检验 检测技 术能 力、场所 环境、设备 设施、管 理体 系以 及机构 主体 等方 面 是 否 符 合资质认 定要 求的 审查。3.9 变更评 审 chang
9、e assessment 对已获 得资 质认 定的 检验 检测机 构,其组 织机 构、工作场 所、关键 人员、技 术能力 等依 法需 要 办 理变更的 事项 发生 变化,资 质认定 部门 对其 人员、检 验检测 技术 能力、场 所环 境、设 备设 施、管 理 体 系 以及机构 主体 等方 面是 否符 合资质 认定 要求 的审 查。3.10 授权签 字人 authorized signer 由检验 检测 机构 提名,经 过资质 认定 部门 考核 合格 后,在 其资 质认 定授 权的 能力范 围内 签发 检 验 检测报告 和证 书的 人员。4 职责 4.1 总 体要 求 评审组 长、评 审员、技术
10、 专 家不得 从事 任何 可能 影响 评审 公 正性 的活 动,包 括 对检验 检测 机构 提供咨询等 商业 活动。对在 资 质认定 过程 中获 得的 有关 检验检 测机 构的 商业、技 术等信 息负 有保 密责 任。未经检验 检测 机构 的书 面同 意,不得 对外 透露 其保 密 信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者需 要履 行法 定责 任的除外。应当 对其 承担 的技 术评审 活动 和技 术评 审结 论的真 实性、符 合性 负责,并承 担相 应法 律责 任。4.2 评 审组 长 4.2.1 评审 任务 实行评 审 组长负 责制,在根 据评审 结论给 予行政 许可 的有效 期内,评审组 对评
11、 审结 论的准确 性、真实 性、完整 性负责。4.2.2 带头 遵守 评审纪 律 和行为 准则,要求 评审组 成员的 行为符 合有 关规定,对评 审组成 员进 行必 要的指导,负 责对 评审 组成 员的工 作进 行监 督和 管理,对评 审组 成员 的现 场评 审表现 做出 评价。4.2.3 带领 评审 组开展 现 场评审 工作,并对 现场评 审活动 的合法 性、规范性 及评审 结论的 准确 性、真实性、完整 性负 责。4.2.4 代表 评审 组与检 验 检测机 构沟通,协 调、控 制现场 评审过 程,裁决评 审工作 中的分 歧和 其他 事项。4.2.5 协 调评 审组 与资 质 认定部 门派
12、出的 监督 人员(观察员)的 联系。4.2.6 负责 现场 评审前 的 策划,包括:文件 审查、评审日 程安排、向 评审组 成员分 配任务、明 确分 工 5 要求和 提供 评审 背景 信息、商 定现 场试 验项 目、准 备 现场评 审记 录表 单、填 写 评审的 前期 准备 记录 以及评审前 应准 备的 其他 事项 等。4.2.7 在 现场 评审 首次 会 议前,向评 审组 介绍 评审 的有关 工作 内容 和要 求。4.2.8 根据 检验 检测机 构 实际情 况,组 织实 施和管 理现场 评审工 作,重点关 注检验 检测机 构管 理体 系运行的 有效 性,结合 评审 组成员 的意 见,形成 评
13、审 报告,提出 现场 评审 结论。4.2.9 组 织对 检验 检测 机 构整改 情况 的验 收。4.2.10 负责 评 审资 料的 汇总和 整理,及 时向 资质 认定部 门报 告评 审情 况和 结论,并报 送评 审资 料。4.2.11 资 质认 定部 门交 办的其 他事 项。4.3 评 审员 4.3.1 遵 守评 审组 计划 日 程安排 和任 务分 工,完成 相 关内容 的评 审工 作,服从 评 审组长 的安 排和 调度,遵守评 审纪 律和 行为 准则,对其 评审 内容 的准 确性、真实 性、完整 性负 直接 责任。4.3.2 按照 评审 组的分 工,做好 评审前 的信 息收集,负责 管理要
14、素的 评审员 协助评 审组长 做好 前期 文件审查 工作,负 责技 术要 素的评 审员 协助 评审 组长 确定现 场试 验考 核项 目,协助评 审组 长开 展 检 验 检 测能力确 认工 作,及时 记录 评审活 动信 息,完成 评审 报告中 相关 记录 的填 写。4.3.3 及 时与 评审 组长 沟 通,解 决评 审中 发现 的疑 难问题。4.3.4 协 助评 审组 长完 成 对检验 检测 机构 推荐 的授 权签字 人的 评审 考核。4.3.5 协 助评 审组 长完 成 对检验 检测 机构 整改 情况 的验收。4.3.6 完 成评 审组 长安 排 的其他 任务。4.4 技术 专家 4.4.1
15、技术 专家 作为评 审 专业能 力的补 充和 支持,协助评 审组完 成对 检验检 测机构 的检验 检测 能力 确认工作。4.4.2 遵 守评 审组 计划 日 程安排 和任 务分 工,完成 相 关内容 的评 审工 作,服从 评 审组长 的安 排 和 调度,遵守评 审纪 律和 行为 准则,对其 评审 内容 的准 确性、真实 性、完整 性负 直接 责任。4.4.3 按照 评审 组的分 工,协助 评审组 确定 现场试 验考核 项目,协助 评审组 开展检 验检测 能力 确认 工作,及 时记 录评 审活 动信 息,完 成评 审报 告中 相关 记录的 填写。4.4.4 及 时与 评审 组长 沟 通,解 决评
16、 审中 发现 的疑 难问题。4.4.5 协 助评 审组 长完 成 对检验 检测 机构 推荐 的授 权签字 人的 评审 考核。4.4.6 协 助评 审组 长完 成 对检验 检测 机构 整改 情况 的验收。4.4.7 完 成评 审组 长安 排 的其他 任务。5 现场技 术评 审工 作通 用要 求 5.1 评 审流 程 现场技 术评 审工 作流 程见 附录 A。5.2 接 收任 务、审查 材料 评审组 长接 收资 质认 定部 门的评 审任 务后,应在 初步 拟定的 评审 员或 者技 术专 家的配 合下 对检 验 检测机构 提交 的申 请材 料进 行审查。通 过审 查 检验 检测机 构资 质认 定申
17、请书 及其 他相 关资 料,对 检 验检测机 构的 工作 类型、能 力范围、检验 检测资 源配 置以及 管理 体系 运行 所覆 盖的范 围进 行了 解,并 依 据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 评审准 则 及 相应的 技术 标准,对 申请 材料等 进行 文件符 合性 审查,对 管 理 体系的运 行予 以初 步评 价。材料的 审查 实行 评审 组长 负责制。6 5.2.1 材料 审查 要点 5.2.1.1 对 检验 检测 机 构资质 认定 申请 书 及附 件的审 查要 点:a)审 查 检验 检 测机 构的 法 人地 位 证明 材 料,审核 其 经营 范 围是 否 包含 检验 检 测的 相 关表 述
18、,并满足检 验检 测公 正性 的要 求;非 独立 法人 检验 检测 机构应 提供 所在 法人 单位 的授权;注 1: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b)检验检 测机 构是 否有 固定 的工作 场所,产 权证 明或 租 赁合同 是否 有效;c)检验检 测能 力申 请表 中的 项目/参数 及其 所依 据的 标 准是否 正确,是 否属 于资 质认定 范围;d)仪器设 备(标 准物 质)配 置的填 写 是 否正 确,所 列 仪器设 备是 否满 足其 申请 项目/参数 的检 验检测能 力要 求,并可 独立 支配使 用;e)授权签 字人
19、 职称 和工 作经 历是否 符合 规定;f)申请项 目类 别涉 及的 典型 报告是 否符 合要 求。5.2.1.2 对管 理体 系文 件 的审查 要点:a)管理体 系文 件条 款是 否包 括 检 验检 测机 构资 质认 定管理 办法、检 验检 测 机构资 质认 定 评审准则 及 相关 行业 特殊 要求等 相关 规定;b)管理体 系是 否描 述清 楚,要素阐 述简 明、切实,文 件之间 接口 关系 明确;c)质量活 动是 否处 于受 控状 态,管 理体 系是 否能 有效 运行并 进行 自我 改进,申 请食品 检验 检 测 能力的检 验检 测机 构在 首次 资质认 定前,管 理体 系是 否连续 运
20、行 至 少6 个 月,并实施 了完 整的 内 部 审 核 和管理评 审;d)需要有 管理 体系 文件 描述 的要素,是 否被 恰当 地编 制成了 文件;e)管理体 系文 件是 否结 合检 验检测 机构 的特 点,具有 可操作 性;f)审查有 多场 所的 检验 检测 机构管 理体 系文 件时,应 注 意体系 文件 是否 覆盖 检验 检测机 构申 请 资质认定 的所 有场 所,各 场 所与总 部的 隶属 关系 及工 作接口 是否 描述 清晰,沟 通渠道 是否 通畅,各分 场 所内部的 组织 机构(需 要时)及人 员职 责是 否明 确。5.2.2 材 料审 查结 果的 处 理 评审组 长应当 在收
21、到申请 材料5个 工作 日内完 成材 料 审查,并将审 查意 见反馈 资质认 定部门。材 料审查的 结果 主要 有以 下几 种情况:a)实施现 场评 审 当检验 检测 机构 的管 理体 系文件 涵盖 资质 认定 评审 准则及 相关 要求 的全 部要 素,覆 盖申 请资 质 认 定的所有 场所 且被 充分 描述,相关 技术 能力 信息 表述 充分、正确,质 量活 动处 于正常 运行 状态,能 够 接 受现场评 审,或者 材料 中虽 然存在 问题,但 不影 响现 场评审 的实 施时,评 审组 长可建 议实 施现 场评 审。b)暂缓实 施现 场评 审 当检验 检测 机构 的管 理体 系文件 不符 合
22、要 求时,或 经确认 暂时 不具 备进 行现 场评审 的条 件时,评 审组长可 建议 暂缓 实施 现场 评审,由资 质认 定部 门通 知申请 机构 补正。c)不 实施 现场 评审 当检验 检测 机构 的管 理体 系文件 不符 合要 求且 经修 改仍不 能满 足资 质认 定评 审要求,或 经确 认 不 具备申请 资质 认定 的技 术能 力时,可做 出“不实 施现 场评审”的 结论,建 议不 予资质 认定。5.3 下发 现场 评审 通知 材料审 查合格 后,评 审组 长 提交评 审计划,包 括评审 时间、评审员 组成 及详细 分工,报资质 认定 部门审批。审 批通 过后 审批 系统向 被评 审的
23、检验 检测 机构下 发 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认 定评 审通 知 表,并发送短 信通 知评 审组 成员 及被评 审机 构。7 5.4 准备 现场 评审 5.4.1 评 审组 长应 保持 与 资质认 定部 门的 良好 沟通,获得 检验 检测 机构 的相 关信息 和资 料。5.4.2 评审 组长 应与检 验 检测机 构进行 良好 沟通,了解其 基本状 况以 及可能 对评审 过程产 生影 响的 特殊情况 等;了解 是否 有评 审组成 员应 回避 的情 况,如需回 避,上报 资质 认定 部门,并及 时做 出调 整。5.4.3 评审 组长 在接到 检验检 测机构 资质 认定评 审通知 表后,编 写检 验
24、检测 机构资 质认 定现 场评审日 程表,明 确评审 的日期、时间、评 审范围(要素、技术 能力)、评 审 组分工 等。现 场评 审日 程表内容 应至 少包 括:a)检验检 测机 构名 称;b)评审组 分工 及工 作任 务和 要求;c)评审组 内部 会议、首 次会 议、末 次会 议的 时间、地 点安排;d)评审活 动的 时间、要 素和 区域安 排;e)现场计 划安 排等。5.4.4 拟 定现 场评 审日 程 表时应 注意 以下 事项:a)严 格按 资质 认定 部门 下达任 务时 规定 的时 间进 行策划;b)详 细规 定现 场评 审过 程中各 个环 节的 评审 时间、评审 内容;c)当 涉及
25、多场 所评 审时,日程 表应 按不 同场 所分 别编制;评 审组 长应 提前 与检验 检测 机构 确 认 各地点间 的距 离、路程 用时、交通 方式 等;d)评 审组 成员 的分 工应 提前沟 通和 确认;e)现 场评 审前,应 将评 审日程 表提 交给 检验 检测 机构和 评审 组成 员,并征 求机构 和评 审组 成 员 的意见。5.4.5 评 审组 长应 至少 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将现 场评 审 日程表 上传 至审 批系 统,并将审 批系 统中 任务 分派给评审 组成 员,组 织策 划 现场评 审方 案;对 检验 检 测能力 申请 表的 表述 规范 性进行 初步 审核,拟定 现 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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