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7 T 53-2022 达州市中小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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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17四 川 省(达 州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1 7/T 5 3 2 0 2 2达 州 市 中 小 学 校 食 堂 建 设 和 管 理 服 务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m a n a g e m e n t a n d m a i n t e n a n c e o f m i d d l e a n d p r i m a r y s c h o o l sc a n t e e n i n D a z h o u2 0 2 2-0 2-1 3 发 布 2 0 2 2-0 2-1 5 实 施达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2、局发 布I C S 0 3.0 8 0C C S A 1 6D B 5 1 1 7/T 5 3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达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达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达 州 市 教 育 局。本
3、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黄 远 植、余 柯 君、汪 震。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5 1 1 7/T 5 3 2 0 2 21达 州 市 中 小 学 校 食 堂 建 设 和 管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达 州 市 中 小 学 校 食 堂 建 设 和 管 理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食 堂 建 设、设 施 设 备、过 程 控制、食 堂 管 理、投 诉 处 理、监 督 检 查、应 急 处 置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达 州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普 通 中 小 学 校、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4、 特 殊 教 育 学校 等 学 校 的 食 堂 建 设 和 管 理 服 务。托 幼 机 构、幼 儿 园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7 6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 B 5 7 4 9 生
5、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1 4 9 3 0.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洗 涤 剂G B 1 4 9 3 0.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剂G B 5 0 0 9 9 中 小 学 校 设 计 规 范建 标 2 0 0 2 1 0 2 号 城 市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校 舍 建 设 标 准建 标 1 0 9-2 0 0 8 农 村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建 设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学 校 食 堂 s c h o
6、 o l c a n t e e n设 于 学 校 内,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区 域,包 括 食 品 处 理 区、就 餐 区 和 辅 助 区。3.2食 品 处 理 区 f o o d p r o g r e s s i n g a r e a指 贮 存、加 工 制 作 食 品 及 清 洗 消 毒 保 洁 餐 用 具(包 括 餐 饮 具、容 器、工 具 等)等 的 区 域。3.3食 品 贮 存 区 f o o d s t o r a g e a r e aD B 5 1 1 7/T 5 3 2 0 2 22指 对 食 品 原 料、辅 料、按 主 食、辅 食、肉 类、
7、禽 畜 类、水 产 品、蔬 菜 类 分 别 进 行 贮 存 保 管 的 区域。3.4粗 加 工 制 作 区 r o u g h f a b r i c a t i n g a r e a指 对 原 料 进 行 挑 拣、整 理、解 冻、清 洗、剔 除 不 可 食 用 部 分 等 加 工 制 作 的 区 域。3.5切 配 区 c h o p p i n g a r e a指 将 粗 加 工 制 作 后 的 原 料,经 过 切 割、称 量、拼 配 等 加 工 制 作 成 为 半 成 品 的 区 域。3.6烹 饪 区 c o o k i n g a r e a指 对 经 过 粗 加 工 制 作、切 配
8、 的 原 料 或 半 成 品 进 行 热 加 工 制 作 的 区 域。3.7专 用 操 作 区 d e d i c a t e d o p e r a t i n g a r e a指 处 理 或 短 时 间 存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专 用 加 工 制 作 的 区 域,包 括 果 蔬 拼 盘 加 工 制 作 区、备 餐 区(指 暂 时 放 置、整 理、分 发 成 品 的 区 域)等。3.8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区 t a b l e w a r e d e c o n t a m i n a t i o n a r e a指 清 洗、消 毒 餐 饮 具 和 接 触 直 接 入
9、 口 食 品 的 容 器、工 具 的 区 域。3.9餐 用 具 保 洁 区 t a b l e w a r e c l e a n i n g a r e a指 存 放 清 洗、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具 和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工 具 的 区 域。3.1 0就 餐 区 d i n i n g a r e a指 供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就 餐 的 区 域。3.1 1辅 助 区 a u x i l i a r y a r e a指 办 公 室、更 衣 区、门 厅、大 堂 休 息 厅、卫 生 间、非 食 品 库 房 等 非 直 接 处 理 食 品 的 区 域。3.1
10、 2中 心 温 度 c e n t r a l t e m p e r a t u r e指 块 状 食 品 或 有 容 器 存 放 的 液 态 食 品 的 中 心 部 位 的 温 度。3.1 3冷 藏 r e f r i g e r a t i o nD B 5 1 1 7/T 5 3 2 0 2 23指 将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置 于 冰 点 以 上 较 低 温 度 下 贮 存 的 过 程,冷 藏 环 境 温 度 的 范 围 应 在 0 8。3.1 4冷 冻 f r e e z e指 将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置 于 冰 点 温 度 以 下,以 保 持 冰 冻 状 态 贮 存
11、 的 过 程,冷 冻 温 度 的 范 围 应 在-1 8-1 0。3.1 5交 叉 污 染 c r o s s c o n t a m i n a t i o n指 食 品、从 业 人 员、工 具、容 器、设 备、设 施、环 境 之 间 生 物 性 或 化 学 性 污 染 物 的 相 互 转 移、扩散 的 过 程。3.1 6原 料 r a w m a t e r i a l指 供 加 工 制 作 食 品 所 用 的 一 切 可 食 用 或 者 饮 用 的 物 质。3.1 7半 成 品 s e m i-f i n i s h e d f o o d指 原 料 经 初 步 或 部 分 加 工 制
12、作 后,尚 需 进 一 步 加 工 制 作 的 食 品,不 包 括 贮 存 的 已 加 工 制 作 成 成 品的 食 品。3.1 8成 品 f i n i s h e d f o o d指 已 制 成 的 可 直 接 食 用 或 饮 用 的 食 品。3.1 9高 风 险 食 品 s p e c i f i e d r i s k m a t e r i a l指 食 品 本 身 或 常 规 处 理 后 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危 害 人 体 健 康;食 用 后 对 人 体 造 成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伤 害的 食 品。4 食 堂 建 设4.1 概 述食 堂 建 设 应 符 合 G B
13、5 0 0 9 9 的 要 求,建 筑 结 构 应 采 用 适 当 的 耐 用 材 料 建 造,坚 固 耐 用,易 于 维修、清 洁 或 消 毒,地 面、墙 面、门 窗、天 花 板 等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的 设 置 应 能 避 免 有 害 生 物 侵 入 和 栖 息;建 筑 应 符 合 建 标 2 0 0 2 1 0 2 号 和 建 标 1 0 9-2 0 0 8 的 要 求,食 堂 建 设(含 新 建、改 造、扩 建)方 案 应 提 请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堂 的 选 址、流 程 布 局、功 能 分 区 等 指 导 后 方 可 施 工。4.2 食 堂 选 址4
14、.2.1 宜 选 择 地 面 干 燥、有 给 排 水 条 件 和 电 力 供 应 的 区 域。D B 5 1 1 7/T 5 3 2 0 2 244.2.2 应 远 离 污 染 源,距 离 粪 坑、污 水 池、暴 露 垃 圾 场(站)旱 厕 等 污 染 源 2 5 m 以 上。4.2.3 应 在 粉 尘、有 害 气 体、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 散 性 污 染 源 的 影 响 范 围 之 外。4.2.4 应 符 合 规 划、环 保、消 防 等 要 求,应 无 地 质 灾 害 隐 患。4.3 食 堂 面 积4.3.1 城 区 学 校 食 堂 面 积应 符 合 建 标 2 0 0 2 1
15、 0 2 号 的 要 求。城 区 普 通 完 全 小 学 校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1 0/人(指 教 职工、学 生 就 餐 人 数,下 同);城 区 普 通 九 年 制 学 校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1 2/人;城 区 普 通 初 级 中学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1 5/人;城 区 普 通 完 全 中 学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2 0/人;城 区 普 通高 级 中 学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2 5/人;城 区 完 全 中 小 学 校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2 8
16、/人。4.3.2 农 村 学 校 食 堂 面 积应 符 合 建 标 1 0 9-2 0 0 8 的 要 求。农 村 普 通 非 完 全 小 学 校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2 4;农 村 普 通 完全 小 学 校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0 0/人(指 教 职 工、学 生 就 餐 人 数,下 同);农 村 普 通 初 级 中 学 食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1 0/人;农 村 全 寄 宿 普 通 完 全 小 学 校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2 4/人;农 村全 寄 宿 普 通 初 级 中 学 食 堂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17、小 于 1.2 4/人。4.4 食 堂 布 局4.4.1 概 述应 由 相 对 独 立 的 食 品 处 理 区、就 餐 区 和 辅 助 区 组 成。4.4.2 流 程应 按 食 品 原 料 进 入、储 存、原 料 处 理、半 成 品 加 工、烹 饪、备 餐、成 品 供 应 的 流 程 合 理 布 局,形成 生 进 熟 出 的 单 向 流 程。4.4.3 食 品 处 理 区4.4.3.1 包 括 食 品 原 料 储 存 区、粗 加 工 区、切 配 区、烹 饪 区、备 餐 区、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区、餐 用 具 保洁 区。4.4.3.2 应 设 置 在 室 内,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18、防 止 食 品 在 存 放 和 加 工 制 作 过 程 中 受 到 污 染。具 备 独 立 隔断 的 动 物 性 食 品 原 料 粗 加 工 间、植 物 性 食 品 原 料 粗 加 工 间、水 产 品 粗 加 工 间、切 配 间、烹 饪 间、蒸 煮间、白 案 间、备 餐 间、主 食 原 料 库、副 食 原 料 库、干 杂 库、泡 菜 间、洗 消 间、留 样 间 等,条 件 不 具 备的 应 划 定 专 用 区 域。4.4.3.3 应 分 开 设 置 原 材 料 通 道、成 品 通 道、员 工 通 道、餐 用 具 回 收 通 道、餐 厨 废 弃 物 出 口。无 法 分设 的,应 在 不 同 的
19、时 段 分 别 运 送 原 料、成 品、使 用 后 的 餐 用 具,或 者 使 用 无 污 染 的 方 式 覆 盖 运 送 成品。4.4.3.4 食 品 处 理 区 加 工 制 作 食 品 时,如 使 用 燃 煤 或 木 炭 等 固 体 燃 料,炉 灶 应 为 隔 墙 烧 火 的 外 扒 灰式。4.4.4 就 餐 区4.4.4.1 应 宽 敞、明 亮、整 洁,不 宜 铺 设 地 毯。D B 5 1 1 7/T 5 3 2 0 2 254.4.4.2 就 餐 场 所 内 应 无 明 沟,地 漏 需 带 水 封,入 口 应 设 风 幕 机 等 防 蝇、隔 热 设 施。4.4.4.3 餐 厅 内 应
20、 设 空 气 调 节 装 置 和 照 明 灯,宜 设 空 调 或 壁 挂 式 电 风 扇 等。4.4.4.4 应 配 备 方 便 师 生 就 餐 的 餐 桌 椅、渣 盘、剩 菜 饭 容 器 等 设 施。4.4.4.5 就 餐 座 位 数 应 满 足 师 生 就 餐 需 求。4.4.4.6 应 设 置 供 用 餐 者 洗 手、洗 餐 具 的 自 来 水 装 置。4.4.4.7 餐 厅 应 通 风、采 光 良 好,无 油 烟 和 蒸 汽,地 面 应 有 良 好 防 滑 性 能。4.4.4.8 应 设 有 餐 具 回 收 处,回 收 通 道 应 与 洗 消 间 相 通,门 应 能 自 动 关 闭。4
21、.4.4.9 售 饭 窗 口 前 应 设 置 1 m 距 离 线,不 得 设 置 有 碍 师 生 疏 散 的 设 施。4.4.5 辅 助 区4.4.5.1 总 体 要 求应 满 足 食 品 安 全 要 求。4.4.5.2 更 衣 间(区)应 与 食 品 处 理 区 在 同 一 建 筑 物 内,处 于 食 品 处 理 区 入 口 处,为 独 立 隔 间,男 女 分 设;应 有 洗 手 设施、通 风 设 施、照 明 设 施、员 工 个 人 物 品 储 物 柜、晾 衣 杆、晾 衣 架,紫 外 线 消 毒 灯。4.4.5.3 卫 生 间卫 生 间 不 得 设 置 在 食 品 处 理 区 内。卫 生 间
22、 出 入 口 不 应 直 对 食 品 处 理 区,不 宜 直 对 就 餐 区。卫 生 间 应 采 用 水 冲 式,地 面、墙 壁、便 槽 等 采 用 不 透 水、易 清 洗、不 易 积 垢 的 材 料;应 设 有 效 排气 装 置,有 适 当 照 明,与 外 界 相 通 的 窗 户 设 置 纱 窗,或 为 封 闭 式,外 门 能 自 动 关 闭;在 出 口 附 近 设 置洗 手 设 施。4.4.5.4 非 食 品 处 理 区应 与 食 品 处 理 区 分 开 且 相 对 独 立;暂 存 清 洁 剂、消 毒 剂、杀 虫 剂 等 物 质 的 区 域 应 有 明 显 标 识;食品 相 关 产 品 与
23、 其 它 物 质 分 开 存 放。4.4.5.5 办 公 区应 有 相 关 文 件、资 料(票 据)、台 账、管 理 记 录 等 档 案 存 放 柜。4.5 食 堂 建 筑4.5.1 地 面 及 排 水4.5.1.1 地 面 应 用 无 毒、无 异 味、不 透 水、不 易 积 垢、耐 腐 蚀、防 滑、防 水 的 材 料 铺 设,且 平 整、无裂 缝、无 破 损。4.5.1.2 粗 加 工、切 配、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和 烹 调 等 场 所 的 地 面 应 易 于 清 洗、防 滑,并 有 排 水 系 统。4.5.1.3 排 水 沟 应 有 一 定 坡 度,保 持 畅 通,排 水 流 向
24、应 由 清 洁 操 作 区 流 向 准 清 洁 操 作 区 和 一 般 清 洁 操作 区;出 口 应 有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侵 入 的 装 置,金 属 隔 栅、网 罩 或 篦 子 网 眼 孔 径 小 于 6 m m;沟 内 不 应 设 置其 他 管 路,侧 面 和 底 面 接 合 处 应 有 一 定 弧 度,并 设 有 可 拆 卸 的 盖 板,盖 板 上 的 孔 径 应 小 于 6 m m。4.5.1.4 备 餐 间、白 案 间 内 不 得 设 置 明 沟 排 水,应 采 用 管 道 排 水,地 漏 应 能 防 止 废 弃 物 流 出 及 浊 气 溢出。4.5.2 墙 壁 及 墙 柱D
25、B 5 1 1 7/T 5 3 2 0 2 264.5.2.1 墙 壁 平 滑、无 裂 缝、无 破 损,无 霉 斑、无 积 垢。食 品 处 理 区 墙 壁 的 涂 覆 或 铺 设 材 料 应 无 毒、无 异 味、不 透 水。4.5.2.2 需 经 常 冲 洗 的 场 所(包 括 粗 加 工 制 作、切 配、烹 饪 和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等 场 所),应 铺 设 1.5 m以 上 浅 色、不 吸 水、易 清 洗 的 墙 裙。烹 饪 间、蒸 煮 间、备 餐 间、白 案 间、洗 消 间 的 墙 裙 应 铺 设 到 墙顶。4.5.2.3 墙 柱 不 应 有 尖 锐 直 角,墙 楞 应 设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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