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6 T 15-2021 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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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0 8 0.9 9C C S A 1 25106四 川 省(德 阳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6/T 1 5 2 0 2 1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设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1-1 5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德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1 0 6/T 1 5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管 理 要 求.56 服 务 内 容.1 17 服 务 流 程 与 要 求.1 4附 录 A(规 范
2、性)服 务 对 象 评 估.1 7附 录 B(规 范 性)服 务 对 象 能 力 评 估.1 8附 录 C(资 料 性)老 年 综 合 征 评 估.2 3附 录 D(规 范 性)护 理 需 求.2 4附 录 E(资 料 性)照 护 需 求.2 6附 录 F(资 料 性)机 构 生 活 照 料 服 务 质 量 考 核.2 7附 录 G(资 料 性)护 理 员 考 核.3 0附 录 H(资 料 性)保 洁 员 考 核.3 1参 考 文 献.3 2D B 5 1 0 6/T 1 5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3、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德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德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德 阳 市 口 腔 医 院(德 阳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德 阳 市 妇 幼 保 健 和 计 划 生 育 指 导 中 心、德 阳 市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绵 竹 市 肛 肠 专 科 医 院(绵 竹 市 东 北
4、镇 卫 生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林 德 智、刘 辉、李 蕾、尹 轶、温 兴 利、吕 丽。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代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本 次 为 首 次 发 布。D B 5 1 0 6/T 1 5 2 0 2 11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设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基 本 要 求、管 理 要 求、服 务 内 容、服 务 流 程 与 要 求、质 量 控 制 等,提 供了 可 参 照 使 用 的 常 用 评 估 量 表、基 础 工 作 表 单 模 板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德 阳 市 范
5、围 内 兼 具 收 治 住 院 患 者 和 长 期 照 护 资 质 与 能 力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其 中 注 册 病床 数 2 0 张,养 老 床 位 数 1 0 张。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6、T 1 0 0 0 1.9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T 1 5 5 6 5 图 形 符 号 术 语G B/T 1 8 8 8 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T 2 0 0 0 2.2 标 准 中 特 定 内 容 的 起 草 第 2 部 分: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的 需 求G B/T 2 7 3 0 6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餐 饮 业 要 求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3 建 筑 采 光 设 计
7、 标 准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M Z/T 0 3 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M Z/T 0 3 9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W S 3 0 8 医 疗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建 标 1 4 4 老 年 养 护 院 建 设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执 业 医 师 m e d i c a l p r a c t i t i o n e r依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及 其 级 别 为
8、“执 业 医 师”并 注 册,且 实 际 从 事 医 疗、预 防保 健 工 作 的 人 员。D B 5 1 0 6/T 1 5 2 0 2 123.2执 业 助 理 医 师 a s s i s t a n t m e d i c a l p r a c t i t i o n e r依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及 其 级 别 为“执 业 助 理 医 师”并 注 册,且 实 际 从 事 医 疗、预 防 保 健 工 作 的 人 员。3.3护 士 n u r s e经 执 业 注 册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接 受 专 科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依
9、照 护 士 条 例 规 定 从 事 护 理 活 动,履 行 保 护 生 命、减 轻 痛 苦、增 进 健 康 职 责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3.4护 理 员 m e d i c a l o r d e r l y经 具 备 护 理 员 培 训 资 质 与 能 力 的 机 构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在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从 事 照 护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包 括 医 疗 护 理 员 和 养 老 护 理 员。3.5巡 诊 w a r d i n s p e c t i o n医 护 人 员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的 巡 视 诊 疗 服 务。3.6慢 病 管 理 c h
10、 r o n i c d i s e a s e m a n a g e m e n t对 服 务 对 象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及 其 风 险 因 素 进 行 的 定 期 检 测,连 续 监 测,评 估 与 综 合 干 预 管 理。3.7健 康 评 估 h e a l t h a s s e s s m e n t为 服 务 对 象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的 定 期 综 合 评 估。3.8医 养 结 合 机 构 m e d i c a l a n d n u r s i n g i n s t i t u t i o n s医 养 结 合 机 构 是 指 兼 具 医 疗 卫 生
11、和 养 老 服 务 资 质 与 能 力 的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融 合 的 机 构。4 基 本 要 求4.1 机 构 执 业 资 格4.1.1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应 具 备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或 在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含 中 医 药 主 管 部 门,下 同)进行 备 案,并 在 民 政 部 门 进 行 养 老 机 构 登 记 备 案。4.1.2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医 疗 机 构 申 请 设 立 养 老 机 构 的,应 根 据 经 营 性 质 向 机 构 编 制 或 市 场 监 管 等 部 门申 请 主 要 职 责 或 业 务(经
12、营)范 围 调 整,按 程 序 完 成 法 人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后 再 向 民 政 部 门 备 案。4.1.3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应 持 有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4.1.4 可 按 规 定 向 医 疗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定 点。D B 5 1 0 6/T 1 5 2 0 2 134.2 场 地 与 环 境 卫 生4.2.1 场 地4.2.1.1 新 建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建 标 1 4 4 的 要 求。4.2.1.2 无 障 碍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和 G B/T 2 0
13、0 0 2.2 的 要 求。4.2.1.3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筑 应 符 合 消 防 部 门 相 关 要 求,配 备 消 防 设 施 设 备;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的 要 求;消 防 灭 火 器 的 配 备 应 符 合 G B 5 0 1 4 0 的 规 定。4.2.1.4 相 应 场 所 标 识 图 案 适 用 G B/T 1 0 0 0 1.9 和 G B/T 1 5 5 6 5 的 要 求;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 适 用 G B/T1 0 0 0 1.9 的 要 求。4.2.2 环 境 卫 生4.2.2.1 场 地 环 境 应 符 合 G B
14、/T 2 9 3 5 3 要 求。4.2.2.2 采 光 水 平 应 当 符 合 G B 5 0 0 3 3 中 对 住 宅 建 筑 和 医 疗 建 筑 场 所 采 光 的 要 求;室 内 灯 光 照 度 应 柔 和,居 室 及 通 道 应 设 有 夜 灯 及 应 急 灯。4.2.2.3 室 内 宜 配 备 房 间 空 气 温 度 调 节 设 施,室 内 空 气 适 用 G B/T 1 8 8 8 3 的 要 求。4.2.2.4 环 境 噪 声 应 当 符 合 G B 3 0 9 6 对 0 类 机 构 环 境 噪 声 限 值 的 要 求。4.3 人 员 与 资 质4.3.1 护 理 员 配
15、置护 理 员 与 能 力 完 好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1 5,与 轻 度 失 能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7,与 中度 失 能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5,与 重 度 失 能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3,与 极 重 度 失 能 服 务 对 象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3。4.3.2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置4.3.2.1 应 配 置 临 床 医 学、中 医 学、护 理 学、药 剂 学、中 药 学、临 床 检 验、医 学 影 像 等 卫 生 专 业 技 术人 员,卫 生 专 业
16、 技 术 人 员 的 数 量、任 职 资 格、职 称 结 构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规 定 的 相 应注 册 医 疗 机 构 类 别 和 级 别 要 求。4.3.2.2 应 至 少 有 内 科 学 和 外 科 学(或 全 科 医 学)、中 医 学、康 复 医 学(含 中 医 康 复 学、中 医 针 灸 学、中 医 推 拿 学、中 医 骨 伤 学、康 复 医 学)专 职 医 师,乡 镇 卫 生 院 等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可 配 置 相 应 专 业 的 执 业 助理 医 师。4.3.2.3 宜 配 置 神 经 内 科、心 血 管 内 科、呼 吸 内 科、肿 瘤 科、
17、营 养 科、康 复 医 学 科 等 专 科 的 专 职 或 兼职 医 师,以 及 康 复 技 师、心 理 咨 询 师、社 工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4.4 设 施 设 备4.4.1 医 疗 设 施 设 备 配 置4.4.1.1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中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按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规 定 配 置 与 注 册 机 构 类 别 相匹 配 的 医 疗 设 施 设 备,并 至 少 配 置 以 下 设 施 设 备:a)给 氧 装 置;b)呼 吸 机 或 呼 吸 器;c)电 动 吸 引 器;D B 5 1 0 6/T 1 5 2 0 2 14d)心 脏 除
18、颤 仪;e)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f)心 电 图 机;g)心 电 监 护 仪;h)光 机;i)超;j)高 压 灭 菌 设 备;k)输 液 泵。4.4.1.2 设 置 单 独 的 抢 救 室,配 备 必 要 的 抢 救 设 备 及 设 施。4.4.1.3 临 床 检 验、消 毒 供 应 与 其 他 合 法 机 构 签 订 相 关 服 务 合 同,由 其 他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的,可 不 配 备检 验 和 消 毒 供 应 设 备。4.4.2 康 娱 设 施 设 备 配 置4.4.2.1 病 房 及 养 护 室 至 少 应 配 置 电 视 机。4.4.2.2 室 内 活 动 场 所 至
19、少 应 配 置 电 视 机、健 身 器 材、休 闲 棋 牌 类 用 品、书 画 阅 读 用 桌 椅、书 籍 报 刊等。4.4.3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配 置4.4.3.1 有 膳 食 服 务 必 要 的 设 施 与 设 备,如 餐 厅、适 老 化 餐 桌 椅。4.4.3.2 病 床 或 养 老 用 床、床 头 柜、衣 柜、洗 面 台、床 头 灯、隐 私 保 护 隔 帘。4.4.3.3 热 水 器、开 水 器、洗 浴 助 浴 设 施(洗 浴 水 温 可 调 节)。4.4.3.4 公 共 洗 涤 区 域 及 洗 衣 机 和 烘 干 机。制 冷 供 暖 设 备、照 明 设 施、坐 式 蹲 位 等
20、。4.4.4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配 置4.4.4.1 病 房 及 养 护 室4.4.4.1.1 服 务 对 象 养 护 室 卫 生 间 应 设 扶 手、紧 急 呼 叫 按 钮、坐 式 蹲 位 或 残 疾 人 蹲 位、地 面 防 滑 设 施。4.4.4.1.2 病 床 或 养 老 用 床 应 有 床 档,有 床 旁 呼 叫 系 统。4.4.4.1.3 有 低 位 照 明 灯 和 应 急 照 明 灯。4.4.4.2 公 共 区 域4.4.4.2.1 2 层 及 以 上 建 筑 应 有 医 用 电 梯。4.4.4.2.2 公 共 区 域 和 走 廊 应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和 扶 手,转
21、角 应 有 防 撞 护 角,地 面 防 滑、座 椅 牢 固 并 有 适老 化 装 置。4.4.4.2.3 餐 厅 及 活 动 室 地 面 防 滑、桌 椅 牢 固 并 应 有 适 老 化 装 置。4.4.4.2.4 公 共 浴 室 应 有 助 浴 设 施、安 全 防 护 设 施。4.4.4.2.5 活 动 场 所 应 有 固 定 座 椅 等 设 施,且 光 线 充 足。4.4.4.2.6 通 道 应 有 低 位 照 明 灯、应 急 照 明 灯、消 防 器 材、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4.5 药 品 配 备应 成 立 本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并 由
22、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确 定 本 机 构 用 药 目录 和 处 方 手 册。D B 5 1 0 6/T 1 5 2 0 2 154.6 智 慧 养 老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宜 用 好 市 级 医 养 结 合 信 息 化 服 务 平 台,充 分 发 挥“互 联 网+健 康 医 疗”优 势,推 进互 联 网、大 数 据、5 G 通 讯 等 信 息 化 技 术 应 用;有 条 件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宜 开 展 智 慧 养 老 服 务,利 用 智 能 监护 设 备 动 态 监 测 老 年 人 健 康 信 息,通 信 终 端 实 现 呼 叫 功 能;有 条
23、件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宜 设 置 远 程 医 疗 会 诊室,接 入 国 家 老 龄 健 康 医 养 结 合 远 程 协 同 服 务 平 台,与 医 联 体 上 级 医 院 或 其 他 上 级 医 院 开 展 远 程 会 诊。5 管 理 要 求5.1 人 力 资 源 管 理5.1.1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5.1.1.1 设 置 有 专 门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或 人 员,部 门 职 责 和 岗 位 职 责 明 确。5.1.1.2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与 程 序 完 整 健 全。5.1.1.3 有 全 员 聘 用 和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并 落
24、实 到 位。5.1.2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与 紧 急 替 代 管 理5.1.2.1 有 人 力 资 源 发 展 规 划,符 合 单 位 功 能 任 务 定 位 和 发 展 规 划 需 要。5.1.2.2 有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原 则 和 岗 位 设 置 方 案。5.1.2.3 有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调 整 方 案 和 程 序。5.1.2.4 有 人 员 紧 急 替 代 方 案 和 程 序、紧 急 替 代 人 员 联 系 方 式 准 确 畅 通、有 关 人 员 知 晓 紧 急 替 代 方 案和 程 序。5.1.3 人 力 资 源 资 质 管 理5.1.3.1 有 完 整
25、 准 确 的 员 工 花 名 册。5.1.3.2 有 人 事 考 核 制 度、考 核 档 案。5.1.3.3 保 存 有 个 人 完 整 的 资 质 文 件 等,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执 业 注 册 证、学 历、学 位、职 称、教 育 培 训 等证 书 复 印 件。5.1.4 培 训 管 理5.1.4.1 有 新 员 工 岗 前 培 训 制 度,专 业 人 员 转 岗 前 培 训 制 度,在 岗 培 训 制 度 或 继 续 教 育 制 度。5.1.4.2 有 专 门 的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培 训 工 作,培 训 工 作 应 有 记 录、总 结、效 果 评 价 和 改 进 措 施。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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