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9 9C C S A 1 25106四 川 省(德 阳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6/T 1 5 2 0 2 1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设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1-1 5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德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1 0 6/T 1 5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管 理 要 求.56 服 务 内 容.1 17 服 务 流 程 与 要 求.1 4附 录 A(规 范
2、性)服 务 对 象 评 估.1 7附 录 B(规 范 性)服 务 对 象 能 力 评 估.1 8附 录 C(资 料 性)老 年 综 合 征 评 估.2 3附 录 D(规 范 性)护 理 需 求.2 4附 录 E(资 料 性)照 护 需 求.2 6附 录 F(资 料 性)机 构 生 活 照 料 服 务 质 量 考 核.2 7附 录 G(资 料 性)护 理 员 考 核.3 0附 录 H(资 料 性)保 洁 员 考 核.3 1参 考 文 献.3 2D B 5 1 0 6/T 1 5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3、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德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德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德 阳 市 口 腔 医 院(德 阳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德 阳 市 妇 幼 保 健 和 计 划 生 育 指 导 中 心、德 阳 市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绵 竹 市 肛 肠 专 科 医 院(绵 竹 市 东 北
4、镇 卫 生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林 德 智、刘 辉、李 蕾、尹 轶、温 兴 利、吕 丽。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代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本 次 为 首 次 发 布。D B 5 1 0 6/T 1 5 2 0 2 11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设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基 本 要 求、管 理 要 求、服 务 内 容、服 务 流 程 与 要 求、质 量 控 制 等,提 供了 可 参 照 使 用 的 常 用 评 估 量 表、基 础 工 作 表 单 模 板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德 阳 市 范
5、围 内 兼 具 收 治 住 院 患 者 和 长 期 照 护 资 质 与 能 力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其 中 注 册 病床 数 2 0 张,养 老 床 位 数 1 0 张。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6、T 1 0 0 0 1.9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T 1 5 5 6 5 图 形 符 号 术 语G B/T 1 8 8 8 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T 2 0 0 0 2.2 标 准 中 特 定 内 容 的 起 草 第 2 部 分: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的 需 求G B/T 2 7 3 0 6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餐 饮 业 要 求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3 建 筑 采 光 设 计
7、 标 准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M Z/T 0 3 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M Z/T 0 3 9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W S 3 0 8 医 疗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建 标 1 4 4 老 年 养 护 院 建 设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执 业 医 师 m e d i c a l p r a c t i t i o n e r依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及 其 级 别 为
8、“执 业 医 师”并 注 册,且 实 际 从 事 医 疗、预 防保 健 工 作 的 人 员。D B 5 1 0 6/T 1 5 2 0 2 123.2执 业 助 理 医 师 a s s i s t a n t m e d i c a l p r a c t i t i o n e r依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及 其 级 别 为“执 业 助 理 医 师”并 注 册,且 实 际 从 事 医 疗、预 防 保 健 工 作 的 人 员。3.3护 士 n u r s e经 执 业 注 册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接 受 专 科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依
9、照 护 士 条 例 规 定 从 事 护 理 活 动,履 行 保 护 生 命、减 轻 痛 苦、增 进 健 康 职 责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3.4护 理 员 m e d i c a l o r d e r l y经 具 备 护 理 员 培 训 资 质 与 能 力 的 机 构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在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从 事 照 护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包 括 医 疗 护 理 员 和 养 老 护 理 员。3.5巡 诊 w a r d i n s p e c t i o n医 护 人 员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的 巡 视 诊 疗 服 务。3.6慢 病 管 理 c h
10、 r o n i c d i s e a s e m a n a g e m e n t对 服 务 对 象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及 其 风 险 因 素 进 行 的 定 期 检 测,连 续 监 测,评 估 与 综 合 干 预 管 理。3.7健 康 评 估 h e a l t h a s s e s s m e n t为 服 务 对 象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的 定 期 综 合 评 估。3.8医 养 结 合 机 构 m e d i c a l a n d n u r s i n g i n s t i t u t i o n s医 养 结 合 机 构 是 指 兼 具 医 疗 卫 生
11、和 养 老 服 务 资 质 与 能 力 的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融 合 的 机 构。4 基 本 要 求4.1 机 构 执 业 资 格4.1.1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应 具 备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或 在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含 中 医 药 主 管 部 门,下 同)进行 备 案,并 在 民 政 部 门 进 行 养 老 机 构 登 记 备 案。4.1.2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医 疗 机 构 申 请 设 立 养 老 机 构 的,应 根 据 经 营 性 质 向 机 构 编 制 或 市 场 监 管 等 部 门申 请 主 要 职 责 或 业 务(经
12、营)范 围 调 整,按 程 序 完 成 法 人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后 再 向 民 政 部 门 备 案。4.1.3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应 持 有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4.1.4 可 按 规 定 向 医 疗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定 点。D B 5 1 0 6/T 1 5 2 0 2 134.2 场 地 与 环 境 卫 生4.2.1 场 地4.2.1.1 新 建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建 标 1 4 4 的 要 求。4.2.1.2 无 障 碍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和 G B/T 2 0
13、0 0 2.2 的 要 求。4.2.1.3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筑 应 符 合 消 防 部 门 相 关 要 求,配 备 消 防 设 施 设 备;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的 要 求;消 防 灭 火 器 的 配 备 应 符 合 G B 5 0 1 4 0 的 规 定。4.2.1.4 相 应 场 所 标 识 图 案 适 用 G B/T 1 0 0 0 1.9 和 G B/T 1 5 5 6 5 的 要 求;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 适 用 G B/T1 0 0 0 1.9 的 要 求。4.2.2 环 境 卫 生4.2.2.1 场 地 环 境 应 符 合 G B
14、/T 2 9 3 5 3 要 求。4.2.2.2 采 光 水 平 应 当 符 合 G B 5 0 0 3 3 中 对 住 宅 建 筑 和 医 疗 建 筑 场 所 采 光 的 要 求;室 内 灯 光 照 度 应 柔 和,居 室 及 通 道 应 设 有 夜 灯 及 应 急 灯。4.2.2.3 室 内 宜 配 备 房 间 空 气 温 度 调 节 设 施,室 内 空 气 适 用 G B/T 1 8 8 8 3 的 要 求。4.2.2.4 环 境 噪 声 应 当 符 合 G B 3 0 9 6 对 0 类 机 构 环 境 噪 声 限 值 的 要 求。4.3 人 员 与 资 质4.3.1 护 理 员 配
15、置护 理 员 与 能 力 完 好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1 5,与 轻 度 失 能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7,与 中度 失 能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5,与 重 度 失 能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3,与 极 重 度 失 能 服 务 对 象的 比 例 不 宜 低 于 1:3。4.3.2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置4.3.2.1 应 配 置 临 床 医 学、中 医 学、护 理 学、药 剂 学、中 药 学、临 床 检 验、医 学 影 像 等 卫 生 专 业 技 术人 员,卫 生 专 业
16、 技 术 人 员 的 数 量、任 职 资 格、职 称 结 构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规 定 的 相 应注 册 医 疗 机 构 类 别 和 级 别 要 求。4.3.2.2 应 至 少 有 内 科 学 和 外 科 学(或 全 科 医 学)、中 医 学、康 复 医 学(含 中 医 康 复 学、中 医 针 灸 学、中 医 推 拿 学、中 医 骨 伤 学、康 复 医 学)专 职 医 师,乡 镇 卫 生 院 等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可 配 置 相 应 专 业 的 执 业 助理 医 师。4.3.2.3 宜 配 置 神 经 内 科、心 血 管 内 科、呼 吸 内 科、肿 瘤 科、
17、营 养 科、康 复 医 学 科 等 专 科 的 专 职 或 兼职 医 师,以 及 康 复 技 师、心 理 咨 询 师、社 工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4.4 设 施 设 备4.4.1 医 疗 设 施 设 备 配 置4.4.1.1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中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按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规 定 配 置 与 注 册 机 构 类 别 相匹 配 的 医 疗 设 施 设 备,并 至 少 配 置 以 下 设 施 设 备:a)给 氧 装 置;b)呼 吸 机 或 呼 吸 器;c)电 动 吸 引 器;D B 5 1 0 6/T 1 5 2 0 2 14d)心 脏 除
18、颤 仪;e)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f)心 电 图 机;g)心 电 监 护 仪;h)光 机;i)超;j)高 压 灭 菌 设 备;k)输 液 泵。4.4.1.2 设 置 单 独 的 抢 救 室,配 备 必 要 的 抢 救 设 备 及 设 施。4.4.1.3 临 床 检 验、消 毒 供 应 与 其 他 合 法 机 构 签 订 相 关 服 务 合 同,由 其 他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的,可 不 配 备检 验 和 消 毒 供 应 设 备。4.4.2 康 娱 设 施 设 备 配 置4.4.2.1 病 房 及 养 护 室 至 少 应 配 置 电 视 机。4.4.2.2 室 内 活 动 场 所 至
19、少 应 配 置 电 视 机、健 身 器 材、休 闲 棋 牌 类 用 品、书 画 阅 读 用 桌 椅、书 籍 报 刊等。4.4.3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配 置4.4.3.1 有 膳 食 服 务 必 要 的 设 施 与 设 备,如 餐 厅、适 老 化 餐 桌 椅。4.4.3.2 病 床 或 养 老 用 床、床 头 柜、衣 柜、洗 面 台、床 头 灯、隐 私 保 护 隔 帘。4.4.3.3 热 水 器、开 水 器、洗 浴 助 浴 设 施(洗 浴 水 温 可 调 节)。4.4.3.4 公 共 洗 涤 区 域 及 洗 衣 机 和 烘 干 机。制 冷 供 暖 设 备、照 明 设 施、坐 式 蹲 位 等
20、。4.4.4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配 置4.4.4.1 病 房 及 养 护 室4.4.4.1.1 服 务 对 象 养 护 室 卫 生 间 应 设 扶 手、紧 急 呼 叫 按 钮、坐 式 蹲 位 或 残 疾 人 蹲 位、地 面 防 滑 设 施。4.4.4.1.2 病 床 或 养 老 用 床 应 有 床 档,有 床 旁 呼 叫 系 统。4.4.4.1.3 有 低 位 照 明 灯 和 应 急 照 明 灯。4.4.4.2 公 共 区 域4.4.4.2.1 2 层 及 以 上 建 筑 应 有 医 用 电 梯。4.4.4.2.2 公 共 区 域 和 走 廊 应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和 扶 手,转
21、角 应 有 防 撞 护 角,地 面 防 滑、座 椅 牢 固 并 有 适老 化 装 置。4.4.4.2.3 餐 厅 及 活 动 室 地 面 防 滑、桌 椅 牢 固 并 应 有 适 老 化 装 置。4.4.4.2.4 公 共 浴 室 应 有 助 浴 设 施、安 全 防 护 设 施。4.4.4.2.5 活 动 场 所 应 有 固 定 座 椅 等 设 施,且 光 线 充 足。4.4.4.2.6 通 道 应 有 低 位 照 明 灯、应 急 照 明 灯、消 防 器 材、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4.5 药 品 配 备应 成 立 本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并 由
22、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确 定 本 机 构 用 药 目录 和 处 方 手 册。D B 5 1 0 6/T 1 5 2 0 2 154.6 智 慧 养 老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宜 用 好 市 级 医 养 结 合 信 息 化 服 务 平 台,充 分 发 挥“互 联 网+健 康 医 疗”优 势,推 进互 联 网、大 数 据、5 G 通 讯 等 信 息 化 技 术 应 用;有 条 件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宜 开 展 智 慧 养 老 服 务,利 用 智 能 监护 设 备 动 态 监 测 老 年 人 健 康 信 息,通 信 终 端 实 现 呼 叫 功 能;有 条
23、件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宜 设 置 远 程 医 疗 会 诊室,接 入 国 家 老 龄 健 康 医 养 结 合 远 程 协 同 服 务 平 台,与 医 联 体 上 级 医 院 或 其 他 上 级 医 院 开 展 远 程 会 诊。5 管 理 要 求5.1 人 力 资 源 管 理5.1.1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5.1.1.1 设 置 有 专 门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或 人 员,部 门 职 责 和 岗 位 职 责 明 确。5.1.1.2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与 程 序 完 整 健 全。5.1.1.3 有 全 员 聘 用 和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并 落
24、实 到 位。5.1.2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与 紧 急 替 代 管 理5.1.2.1 有 人 力 资 源 发 展 规 划,符 合 单 位 功 能 任 务 定 位 和 发 展 规 划 需 要。5.1.2.2 有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原 则 和 岗 位 设 置 方 案。5.1.2.3 有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调 整 方 案 和 程 序。5.1.2.4 有 人 员 紧 急 替 代 方 案 和 程 序、紧 急 替 代 人 员 联 系 方 式 准 确 畅 通、有 关 人 员 知 晓 紧 急 替 代 方 案和 程 序。5.1.3 人 力 资 源 资 质 管 理5.1.3.1 有 完 整
25、 准 确 的 员 工 花 名 册。5.1.3.2 有 人 事 考 核 制 度、考 核 档 案。5.1.3.3 保 存 有 个 人 完 整 的 资 质 文 件 等,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执 业 注 册 证、学 历、学 位、职 称、教 育 培 训 等证 书 复 印 件。5.1.4 培 训 管 理5.1.4.1 有 新 员 工 岗 前 培 训 制 度,专 业 人 员 转 岗 前 培 训 制 度,在 岗 培 训 制 度 或 继 续 教 育 制 度。5.1.4.2 有 专 门 的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培 训 工 作,培 训 工 作 应 有 记 录、总 结、效 果 评 价 和 改 进 措 施。5.1
26、.5 职 业 安 全 管 理5.1.5.1 有 职 业 暴 露 应 急 预 案 及 岗 前 培 训 档 案。5.1.5.2 建 有 完 整 的 员 工 个 人 健 康 档 案 并 定 期 开 展 健 康 检 查。5.1.5.3 有 高 危 岗 位 个 人 安 全 监 测(如 放 射 剂 量 监 测 等)记 录 档 案。5.2 设 施 设 备 管 理5.2.1 单 位 设 施 设 备 管 理5.2.1.1 有 专 人 或 部 门 负 责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工 作。D B 5 1 0 6/T 1 5 2 0 2 165.2.1.2 有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部 门 职 责、岗 位
27、职 责,管 理 人 员 应 知 晓。5.2.1.3 有 设 施 设 备 资 产 台 账,台 账 清 晰 且 账 物 相 符。5.2.1.4 有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巡 检 制 度 及 执 行 记 录。5.2.2 科 室 设 施 设 备 管 理5.2.2.1 有 专 人 负 责 设 施 设 备 管 理。5.2.2.2 有 设 施 设 备 台 账,台 账 清 晰,实 物 与 单 位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台 账 及 科 室 台 账 相 符。5.2.2.3 有 完 整 的 设 施 设 备 验 收、维 护、维 修 档 案 资 料。5.2.2.4 急 救 设 备 完 好 率 1 0 0%。
28、5.2.3 特 种 设 备 管 理5.2.3.1 有 专 人 或 部 门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管 理。5.2.3.2 有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制 度、岗 位 职 责、应 急 预 案,管 理 人 员 应 知 晓。5.2.3.3 作 业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5.2.3.4 特 种 设 备 年 检 合 格 并 公 示 年 检 标 签。5.2.3.5 管 理 部 门 应 有 完 整 的 特 种 设 备 清 单 和 档 案 资 料,有 监 管 记 录,特 种 设 备 验 收、维 护、维 修 档案 资 料 完 整。5.2.3.6 特 种 设 备 完 好 率 1 0 0%。5.2.3.7 有
29、 按 特 种 设 备 有 关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的 应 急 演 练,有 应 急 演 练 总 结、改 进 措 施 及 改 进 措 施 得 到 落实。5.3 制 度 管 理5.3.1 医 疗 核 心 制 度5.3.1.1 应 建 立 1 8 项 医 疗 质 量 核 心 制 度,包 括:a)首 诊 负 责 制 度;b)三 级 查 房 制 度;c)会 诊 制 度;d)分 级 护 理 制 度;e)值 班 和 交 接 班 制 度;f)疑 难 病 例 讨 论 制 度;g)急 危 重 患 者 抢 救 制 度;h)术 前 讨 论 制 度;i)死 亡 病 例 讨 论 制 度;j)查 对 制 度;k)手 术
30、安 全 核 查 制 度;l)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制 度;m)新 技 术 和 新 项 目 准 入 制 度;n)危 急 值 报 告 制 度;o)病 历 管 理 制 度;p)抗 菌 药 物 分 级 管 理 制 度;q)临 床 用 血 审 核 制 度;D B 5 1 0 6/T 1 5 2 0 2 17r)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5.3.1.2 根 据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特 殊 情 况 做 相 应 补 充,包 括:a)精 麻 药 品 管 理 制 度;b)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制 度;c)护 理 核 心 制 度 等。5.3.2 综 合 管 理 制 度5.3.2.1 建 立 工 作 人
31、 员 招 录、培 训、考 核、奖 惩、辞 退 等 管 理 制 度,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并建 有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5.3.2.2 建 立 财 务 管 理 制 度,各 类 开 支 项 目 清 楚,凭 证、账 簿 符 合 财 务 规 定。5.3.2.3 建 立 服 务 规 范,规 定 每 个 工 作 环 节 中 的 内 容,将 服 务 过 程 按 步 骤 划 分 成 各 个 工 作 环 节,确 定各 类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接 口,不 应 留 有 空 白 或 空 缺。5.3.2.4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规 范,明 确 服 务 投 诉 的 处 理
32、 程 序,并 有 专(兼)职 人 员 负 责 投 诉 接 待 与 处 理。5.3.2.5 建 立 消 防 安 全、食 品 安 全、卫 生 防 疫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有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5.3.2.6 建 立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的 流 程 及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有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技 术 操 作 规范。5.3.2.7 建 立 纠 纷、院 内 感 染 暴 发、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等 重 大 事 件 报 告 制 度。5.3.2.8 被 纳 入 医 保 定 点 的 医 疗 机 构 严 格 执 行 基 本 医
33、疗 保 险 基 金 等 资 金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履 行 医 保 相关 协 议。5.3.3 巡 视 查 房 制 度5.3.3.1 入 住 医 疗 床 位 的 服 务 对 象,医 务 人 员 应 根 据 诊 疗 需 求 和 护 理 级 别 定 期 查 房;护 理 员 应 根 据 照护 级 别 定 期 巡 查,准 确 掌 握 服 务 对 象 的 具 体 情 况,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处 理。5.3.3.2 入 住 养 老 床 位 的 服 务 对 象,护 理 员 应 根 据 照 护 级 别 定 期 巡 查,准 确 掌 握 服 务 对 象 的 具 体 情 况,发 现 问 题 及 时
34、 报 告、处 理;医 务 人 员 查 房 频 次 不 低 于 每 天 1 次,及 时 掌 握 入 住 服 务 对 象 的 健 康 状 况。5.3.3.3 机 构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巡 查 频 次 不 低 于 每 月 2 次,听 取 服 务 对 象、医 务 人 员、护 理 员 的 意 见 和建 议,及 时 改 进 管 理 和 服 务。5.3.4 绿 色 通 道 制 度5.3.4.1 原 则先 救 治 后 收 费,后 办 理 相 关 手 续;全 程 陪 护,优 先 畅 通。5.3.4.2 管 理 范 畴已 入 住 医 养 结 合 机 构、正 在 办 理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入 住 手
35、 续、在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内 咨 询 的 服 务 对 象 在 短 时间 内 发 病,所 患 疾 病 可 能 在 短 时 间 内(6 小 时)危 及 生 命 的 急 危 重 症 时 应 进 入 急 诊 绿 色 通 道。所 发 疾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急 性 创 伤 引 起 的 内 脏 破 裂 出 血;b)严 重 颅 脑 出 血;c)高 压 性 气 胸;d)急 性 心 力 衰 竭;e)急 性 脑 卒 中;D B 5 1 0 6/T 1 5 2 0 2 18f)急 性 颅 脑 损 伤;g)急 性 呼 吸 衰 竭;h)气 道 异 物 或 梗 阻;i)急 性 中 毒;j)电 击 伤;k
36、)溺 水;l)急 性 冠 脉 综 合 症;m)急 性 肺 水 肿;n)急 性 肺 栓 塞;o)大 咯 血;p)休 克;q)严 重 哮 喘 持 续 状 态;r)消 化 道 大 出 血;s)急 性 脑 血 管 意 外;t)昏 迷;u)重 症 酮 症 酸 中 毒;v)甲 亢 危 象;w)宫 外 孕 大 出 血;x)产 科 大 出 血;y)消 化 性 溃 疡 穿 孔、急 性 肠 梗 阻 等 急 腹 症;z)其 他 严 重 创 伤 或 危 及 患 者 生 命 的 疾 病。5.3.4.3 急 诊 抢 救 绿 色 通 道5.3.4.3.1 发 现 服 务 对 象 出 现 急 危 重 症,经 评 估 需 要
37、转 往 上 级 医 院 救 治 时,应 及 时 按 转 诊 转 院 绿 色 通道 要 求 启 动 转 诊 流 程。急 危 重 症 病 人 的 诊 断、检 查、治 疗、转 运 应 在 医 护 人 员 的 监 护 下 进 行。5.3.4.3.2 院 前 急 诊 抢 救 绿 色 通 道。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在 接 收 服 务 对 象 时 应 充 分 评 估 服 务 对 象 综 合 情 况,如 发 现 服 务 对 象 发 生 急 危 重 症,应 及 时 启 动 院 前 急 诊 急 救 流 程,并 及 时 与 家 属 完 善 医 患 沟 通 工 作。5.3.4.3.3 院 内 急 诊 抢 救 绿 色
38、 通 道。发 现 服 务 对 象 出 现 急 危 重 症 时,应 及 时 通 知 医 护 人 员 立 即 到 场 处理,启 动 急 诊 急 救 流 程,并 及 时 通 知 家 属 完 善 医 患 沟 通 工 作。5.3.4.3.4 转 诊 绿 色 通 道。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中 的 医 疗 机 构 是 一 级 综 合(中 医)医 院 或 二 级 及 以 下 专 科 医院 的,应 与 本 辖 区 二 级 及 以 上 综 合(中 医)医 院 签 订 合 作 协 议;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中 的 医 疗 机 构 是 二 级 综 合(中 医)医 院 或 三 级 专 科 医 院 的,应 与 本 辖
39、 区 三 级 及 以 上 综 合(中 医)医 院 签 订 合 作 协 议;协 议 内 容 至少 应 有 开 通 急 诊 急 救、转 诊 转 院 绿 色 通 道 条 款。5.3.5 用 药 管 理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中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建 立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设 置 药 剂 科,制 定 自 身 的 药 事 管理 制 度,除 常 规 的 药 品 采、供、存、销、调 剂、毒 麻 药 品、精 神 药 品、高 危 药 品 管 理 制 度 外,还 应 建 立符 合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特 殊 情 况 的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应 进
40、 行 多 重 用 药 安 全 评 估,根 据 老 年 患 者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个 体 化 给 药 方 案,遵 循 有 关 药 物 临 床应 用 指 导 原 则、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药 品 说 明 书 等 合 理 使 用 药 物,尊 重 患 者 或 监 护 人 对 药 品 使 用 的知 情 权;D B 5 1 0 6/T 1 5 2 0 2 19b)应 建 立 日 常 给 药 管 理 制 度,包 括 医 嘱 确 认 和 审 核 要 求、药 品 核 对 和 清 点 流 程 及 要 求、抗 菌 药 物分 级 管 理 要 求,药 物 存 放 与 摆 放 流 程 及 要 求、每 日 药
41、品 发 放 流 程 及 要 求、药 物 发 放 及 服 用 记 录等;针 对 自 我 给 药 的 服 务 对 象,建 立 协 助 其 定 期 检 查 药 物 供 应、储 存、有 效 期 等;c)应 向 服 务 对 象 及 家 属 明 确 说 明 所 用 药 物 的 储 存 方 式、给 药 流 程 和 注 意 事 项,指 导 服 务 对 象 在 正确 的 时 间、通 过 正 确 的 途 径 合 理 使 用 药 物,告 知 可 能 出 现 的 不 良 反 应,出 现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时 应及 时 观 察 及 处 理;d)应 建 立 长 期 照 护 人 员 药 品 登 记 分 发 制 度,至
42、 少 应 明 确 药 品 的 安 全 使 用、验 收、储 存 等 管 理 工 作具 体 负 责 人;应 明 确 规 定 内 用 药 和 外 用 药 分 类 放 置、标 签 清 楚、账 物 相 符,定 时 清 点 登 记;明确 规 定 药 品 分 发 人 员(护 士 或 护 理 员)按 照 医 嘱 合 理、准 确、及 时 地 发 放 口 服 药 物 并 认 真 记 录,必 要 时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用 药,以 免 误 服、漏 服;明 确 规 定 护 士 和 护 理 员 要 仔 细 观 察 服 务 对 象 用 药后 的 反 应,及 时 报 告 医 生,以 便 及 时 调 整 给 药 方 案。
43、5.4 应 急 管 理5.4.1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应 严 格 执 行 各 级 政 府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包 括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医 疗 救 援 和 突 发 公 共卫 生 事 件 防 控 工 作 外,还 应 建 立 健 全 机 构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和 应 急 指 挥 系 统,负 责 机 构 应 急 管 理 工 作。5.4.2 制 订 应 对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的 总 体 预 案 和 部 门 预 案,明 确 在 应 急 状 态 下 各 个 部 门 的 责 任 和 各 级 各 类人 员 的 职 责 以 及 应 急 反 应 行 动 的 程 序。5.4.3 开
44、 展 灾 害 脆 弱 性 分 析,明 确 机 构 需 要 应 对 的 主 要 突 发 事 件 及 应 对 策 略。5.4.4 根 据 灾 害 脆 弱 性 分 析 的 结 果 制 订 各 种 专 项 应 急 预 案,明 确 应 对 不 同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标 准 操 作 程序。5.4.5 有 节 假 日 及 夜 间 应 急 相 关 工 作 预 案,配 备 充 分 的 应 急 处 理 资 源,包 括 人 员、应 急 物 资、应 急 通讯 工 具 等。5.4.6 开 展 全 员 应 急 培 训 和 演 练,提 高 各 级 各 类 人 员 的 应 急 素 质 和 机 构 的 整 体 应 急
45、 能 力。其 中 每 半 年至 少 开 展 1 次 消 防 演 练 和 应 急 预 案 演 练;每 季 度 至 少 开 展 1 次 安 全 教 育 培 训;每 月 至 少 组 织 1 次 防 火 检查;每 日 白 天 和 夜 间 防 火 巡 查 各 不 少 于 2 次。应 急 预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b)自 然 灾 害 应 急 预 案;c)火 灾、停 电、停 水、停 气 应 急 预 案;d)服 务 对 象 突 发 病 情 变 化 应 急 预 案;e)服 务 对 象 突 发 猝 死 应 急 预 案;f)服 务 对 象 突 发 输 液 反
46、 应 应 急 预 案;g)服 务 对 象 静 脉 空 气 栓 塞 应 急 预 案;h)输 液 过 程 肺 水 肿 应 急 预 案;i)引 流 管 脱 出 应 急 预 案;j)服 务 对 象 他 伤 和 自 伤 应 急 预 案;k)服 务 对 象 跌 倒 应 急 预 案;l)服 务 对 象 噎 食 应 急 预 案;m)服 务 对 象 窒 息 应 急 预 案;n)服 务 对 象 误 吸 应 急 预 案;o)服 务 对 象 食 品、药 品 误 食 应 急 预 案;D B 5 1 0 6/T 1 5 2 0 2 11 0p)服 务 对 象 坠 床 应 急 预 案;q)服 务 对 象 走 失 应 急 预
47、 案;r)服 务 对 象 烫 伤 应 急 预 案;s)服 务 对 象 有 自 杀 倾 向 应 急 预 案;t)服 务 对 象 外 出 不 归 应 急 预 案;u)职 业 暴 露 应 急 预 案。5.5 服 务 档 案 管 理将 服 务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件、记 录、协 议 等 及 时 汇 总、分 类 和 归 档,为 服 务 对 象 建 立 服 务 档 案。档 案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息 档 案;b)服 务 对 象 健 康 档 案 相 关 资 料;c)服 务 对 象 护 理 需 求 评 估 报 告;d)中 医 评 估 报 告(具 备 中 医 服
48、 务 资 质 的 机 构 适 用);e)服 务 计 划;f)服 务 协 议;g)医 疗 服 务 记 录;h)照 护 服 务 记 录。5.5.1 入 住 服 务 对 象 信 息 档 案 管 理5.5.1.1 服 务 对 象 入 住 信 息 档 案 由 评 估 人 员 在 办 理 正 式 入 住 手 续 前 完 成 采 集 和 记 录,服 务 对 象 评 估 见附 录 A。5.5.1.2 服 务 对 象 入 住 信 息 至 少 应 包 括 姓 名、性 别、年 龄、职 业、爱 好、监 护 人 住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以 及 服 务 对 象 及 其 家 属(监 护 人)身 份 证 或 户 口
49、本 等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试 住 服 务 协 议、入 住 服 务 协 议 和入 住 服 务 补 充 协 议。5.5.2 入 住 服 务 对 象 健 康 档 案 管 理5.5.2.1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应 为 服 务 对 象 建 立 个 人 健 康 档 案,已 有 健 康 档 案 的 服 务 对 象,可 组 织 办 理 转 移接 续 手 续,不 必 重 复 建 立。有 条 件 的 机 构 可 建 立 电 子 健 康 档 案。5.5.2.2 健 康 档 案 应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第 三 版)要 求 建 立,可 根 据 各 机 构 不 同 条件
50、适 当 增 加 内 容,保 证 内 容 准 确、信 息 完 整,并 及 时 更 新 健 康 档 案 内 容。档 案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病 史、过 敏 史、家 族 病 史 等,体 检 报 告,医 养 结 合 分 级 护 理 服 务 计 划 表,医 养 结 合 分 级 照 护 服 务 计 划 表,提 供的 各 项 医 疗、护 理、养 老 照 护 服 务 记 录、查 房 记 录 等,阶 段 性 服 务 对 象 健 康 评 估 报 告(服 务 对 象 能 力 评估、服 务 对 象 护 理 需 求 评 估)。5.5.2.3 工 作 人 员 应 建 立 服 务 对 象 就 诊、会 诊、转 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