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211-2021 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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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0 8 0C C S A 1 6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1 1 2 0 2 1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o f d i s a s t e r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2 0 2 1-1 2-1 5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1 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2、语 和 定 义.14 服 务 原 则.15 服 务 内 容.26 服 务 方 法.47 服 务 过 程.48 服 务 管 理.79 服 务 保 障.7附 录 A(规 范 性)社 会 工 作 通 用 服 务 原 则.8附 录 B(资 料 性)灾 后 需 求 评 估 表 示 例.9附 录 C(规 范 性)服 务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1附 录 D(规 范 性)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服 务 档 案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3参 考 文 献.1 4D B 4 4 0 3/T 2 1 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3、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民 政 局、深 圳 市 应 急 管 理 局、深 圳 市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究 院、深 圳 市 温 馨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社、深 圳 市 东 西 方 社 工 服 务 社、深 圳 市 北 斗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心、深 圳 市融 雪 盛 平 社 工 服 务 社、深 圳 市 技 术 资 料 开 发 供 应 站。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远 翔、叶
4、征 航、钟 礼 银、李 灿 锋、李 祥 杰、温 浴 平、陈 火 星、徐 晓 磊、曾 碧静、钟 宇 灵、周 千 程、何 茜、肖 娇 玲、王 璐、朱 红 艳、贾 宝 华、陈 雪、李 睿、陈 澄。D B 4 4 0 3/T 2 1 1 2 0 2 1I I I引 言社 会 工 作 者 在 自 然 灾 害、事 故 灾 难、公 共 卫 生 事 件、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中 的 作 用 越 来 越 明 显。国 家 民 政 部 先 后 出 台 民 政 部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关 于 指 导 社 会 力 量 参 与救 灾 工 作
5、 的 指 导 意 见,明 确 提 出 了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主 要 任 务。深 圳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开 展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积 累 了 一 系 列 的 操 作 服 务 流 程 和 工 作 指 引。为 总 结 推 广 深 圳 市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相 关 经 验,规 范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的 介 入 流 程,为 灾 害 社 会 工 作者 提 供 有 针 对 性、可 操 作 性 强 的 服 务 指 南,保 障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的 专 业 性 和 服 务 质 量,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4 4 0
6、 3/T 2 1 1 2 0 2 11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的 服 务 原 则、服 务 内 容、服 务 方 法、服 务 过 程、服 务 管 理 和 服 务 保 障 等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范 围 内 面 向 有 需 要 的 受 灾 群 众、家 庭 和 社 区 开 展 的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7、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订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M Z/T 0 5 9 2 0 1 4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 绩 效 评 估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受 灾 群 众 d i s a s t e r-s t r i c k e n p e o p l e受 到 自 然 灾 害、事 故 灾 难、公 共 卫 生 事 件、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的 人 员。3.2灾 区 公 共 空 间 p
8、 u b l i c s p a c e i n t h e d i s a s t e r-s t r i c k e n a r e a可 供 受 灾 群 众、家 庭 和 社 区 相 互 交 流、相 互 陪 伴、信 息 共 享 的 公 共 使 用 的 室 外 或 室 内 空 间。3.3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d i s a s t e r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运 用 社 会 工 作 理 念 和 方 法,以 有 需 要 的 受 灾 群 众、家 庭 和 社 区 为 服 务 对 象,提 供 以 帮 助 服 务 对 象 预防 灾 害 风 险、修
9、 复 受 损 关 系、提 升 发 展 能 力、增 强 社 会 功 能、走 出 生 活 困 境 为 目 标 的 专 业 服 务。3.4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d i s a s t e r s o c i a l w o r k e r从 事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且 持 有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员。3.5社 会 服 务 机 构 s o c i a l s e r v i c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自 然 人、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为 了 提 供 社 会 服 务,主 要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成
10、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法 人。4 服 务 原 则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 时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D B 4 4 0 3/T 2 1 1 2 0 2 125 服 务 内 容5.1 日 常 服 务5.1.1 宣 传 教 育宣 传 教 育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居 民 提 供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宣 传、风 险 识 别 技 能 培 训、自 救 互 救 技 能 培 训;组 织 基 层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人 员、志 愿 者、居 民 开 展 救 灾 应 急 演 练 等 服 务。5.1.2 灾 害 预 防 服 务灾 害 预
11、防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相 关 组 织 评 估 社 区 灾 害 风 险,开 展 公 共 空 间 灾 害 隐 患 点 的 排 查 和 治 理;协 助 开 展 预 防 长 期 性 危 机 的 教 育 活 动,包 括 重 视 强 化 建 筑 物、隐 患 紧 急 处 理 等 内 容;协 助 灾 害 高 发 社 区 居 民 开 展 灾 害 风 险 隐 患 分 布 图 编 制 工 作;协 助 相 关 组 织 制 订 防 灾、减 灾、救 灾 应 急 预 案。5.1.3 政 策 倡 导研 究、分 析 灾 害 救 助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 及 政 策 在 制 定 和 执 行 中 的 不
12、 完 善 与 不 合 理 之 处,向 相 关 职 能部 门 提 出 政 策 完 善 建 议。5.1.4 志 愿 者 服 务志 愿 者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组 织 开 展 灾 害 志 愿 者 招 募、选 拔、能 力 建 设 等 服 务;开 展 志 愿 者 队 伍 的 组 织 管 理;引 导 灾 害 志 愿 者 明 确 职 责、权 利 以 及 义 务。5.2 灾 时 服 务5.2.1 服 务 需 求 调 研服 务 需 求 调 研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了 解 现 场 指 挥 部 门 对 于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的 介 入 职 责 与 分 工;了 解 受
13、 灾 群 众 的 范 围,明 确 服 务 对 象 的 问 题 和 需 求;统 计 社 会 资 源 短 缺 情 况。5.2.2 心 理 危 机 干 预心 理 危 机 干 预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识 别 并 评 估 服 务 对 象 所 面 临 的 危 机,根 据 问 题 的 迫 切 程 度 提 供 服 务,优 先 处 理 自 杀、伤 及 他 人等 可 能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的 行 为 问 题;为 有 需 要 的 受 灾 群 体 开 展 相 应 生 理 或 心 理 创 伤 后 初 步 症 状(如 创 伤 后 应 激 障 碍 P T S D、自 杀 预防 等)筛 查 等 工 作,并
14、进 行 危 机 干 预 的 善 后 工 作,包 括 对 服 务 对 象 的 回 访、开 展 危 机 介 入 工 作评 估 和 小 结、完 善 应 急 预 案 以 预 防 同 类 危 机 的 再 发 生 等。5.2.3 心 理 舒 缓 服 务心 理 舒 缓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D B 4 4 0 3/T 2 1 1 2 0 2 13 为 有 需 要 的 受 灾 群 众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哀 伤 辅 导、心 理 支 持;开 展 生 命 教 育,帮 助 受 灾 群 众 及 其 家 属 树 立 理 性 的 生 死 观;协 调、协 助 专 业 人 士 做 好 临 终 期 受 灾
15、 群 众 的 生 活 照 料 和 疼 痛 管 理;协 助 受 灾 群 众 完 成 未 了 心 愿 及 订 立 遗 嘱、器 官 捐 献、遗 体 捐 赠 等 法 律 事 务;协 助 受 灾 群 众 与 亲 友 和 解 及 告 别 等 事 宜。5.2.4 安 置 服 务为 临 时 安 置 点 的 受 灾 群 众、家 庭 提 供 探 访、陪 伴、关 怀、转 介 服 务。5.2.5 资 源 链 接 服 务资 源 链 接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链 接 资 源 为 受 灾 群 众、家 庭 提 供 在 临 时 安 置 点 适 应 服 务,营 造 关 爱 氛 围,提 升 互 帮 互 助 能 力;协 调
16、 相 关 组 织 为 安 置 点 的 受 灾 群 众、家 庭 开 展 交 通 疏 导、疾 病 防 控 等 服 务;协 调 相 关 单 位 及 资 源 为 服 务 对 象 搭 建 灾 区 公 共 空 间;为 有 需 要 的 受 灾 群 众、家 庭 对 接 政 府、社 会 组 织、企 业 等 提 供 的 必 要 救 助 或 应 急 物 资,如 饮 用水、食 品、衣 服 等;搭 建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管 理 综 合 平 台,对 接 政 府 及 社 会 各 界 相 关 利 益 方,结 合 服 务 对 象 需 求,匹 配 所 需 资 源;连 结 受 灾 群 众 与 政 府 或 重 建 单
17、位,协 助 相 关 信 息 的 上 传 和 下 达。5.2.6 咨 询 服 务咨 询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政 策 咨 询、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安 置 点、医 疗 资 源、殡 葬 服 务、经 济 援 助、证 件 办 理、资 源 链 接 等 信 息 咨 询 服务;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灾 后 重 建 相 关 内 容 咨 询 与 资 讯 传 播 服 务,包 括 生 活 扶 助、房 屋 重 建、失 物 查 询与 挂 失 等。5.2.7 志 愿 者 服 务志 愿 者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引 导
18、灾 害 志 愿 者 明 确 工 作 目 标、任 务、内 容、流 程;引 导 灾 害 志 愿 者 有 序 开 展 服 务。5.2.8 重 建 发 展 服 务重 建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评 估 以 受 灾 社 区 为 主 要 载 体 的 居 住、生 活、就 学、就 业、就 医、产 业 及 文 化 传 承 等 方 面 需 求,推 动 受 灾 群 众 与 相 关 机 构 共 同 制 定 社 区 规 划 与 重 建 计 划;培 育 受 灾 社 区 的 社 会 组 织 与 人 才,提 升 灾 区 解 决 问 题 能 力,健 全 社 区 服 务 机 制,提 升 社 区 服 务能 力,完
19、善 社 区 功 能;提 供 受 灾 儿 童 抗 逆 成 长 关 爱 以 及 恢 复 学 业 服 务,如 心 理 辅 导 或 转 介、学 业 辅 导 托 管 等;协 助 受 灾 社 区 重 建 受 灾 老 年 人 的 社 会 照 顾 体 系,构 建 物 质 保 障 与 服 务 保 障、精 神 慰 藉 与 生 活 照料 相 结 合 的 老 年 人 服 务 机 制;协 助 受 灾 社 区 重 建 因 灾 致 残 人 群 的 社 区 康 复 体 系,重 构 社 会 支 持 网 络,推 动 实 现 生 理 康 复、心D B 4 4 0 3/T 2 1 1 2 0 2 14理 康 复、职 业 康 复 与
20、社 会 康 复;提 供 救 灾 人 员 减 压 服 务;提 供 灾 害 工 作 总 结、评 估 与 研 究 服 务;推 动 开 展 减 少 灾 民 损 失 的 各 项 建 设 及 相 关 教 育;推 动 灾 区 价 值 观 与 伦 理 重 建 服 务。6 服 务 方 法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实 际 情 况,综 合 运 用 以 下 方 法 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直 接 服 务 方 法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方 法:个 案 工 作;小 组 工 作;社 区 工 作。间 接 服 务 方 法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方 法:社 会 工 作 督 导;社
21、 会 工 作 行 政;社 会 工 作 研 究。7 服 务 过 程7.1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过 程 示 意 图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过 程 示 意 图 见 图 1。图 1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过 程 示 意 图7.2 常 态 减 灾 期在 常 态 减 灾 期,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通 过 宣 传、引 导、培 训、倡 导 等 方 式 开 展 防 灾 减 灾 工 作,具 体 工作 参 照 5.1 日 常 服 务 中 相 关 内 容。7.3 紧 急 介 入 期(“黄 金 七 十 二 小 时”内)7.3.1 灾 情 调 研灾 情 调 研 过 程 中,灾 害
22、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初 步 了 解 服 务 对 象 的 问 题 和 需 求,主 要 完 成 以 下 工 作:根 据 灾 害 应 急 响 应 级 别,确 定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的 应 急 响 应 程 度;明 确 现 场 指 挥 部 门 对 于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的 介 入 职 责 与 分 工;了 解 灾 害 发 生 后 的 受 灾 群 众 的 范 围;确 定 需 求 调 查、评 估 的 重 点 人 群;常 态 减 灾 期 紧 急 介 入 期 过 渡 安 置 期 恢 复 重 建 期 服 务 评 估 期后 续 跟 进 期D B 4 4 0 3/T 2 1 1
23、2 0 2 15 通 过 探 访、焦 点 小 组、社 区 宣 传 等 方 式 开 展 需 求 调 研,相 关 示 例 见 附 录 B;明 确 受 灾 群 众 的 主 要 需 求;统 计 社 会 资 源 短 缺 情 况。7.3.2 制 定 计 划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调 研 评 估 灾 区 与 受 灾 群 众 心 理 社 会 需 求,并 与 服 务 对 象 一 同 制 定 服 务 计 划,主 要完 成 以 下 工 作:制 定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方 案,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服 务 的 目 的 和 目 标;明 确 的 介 入 流 程;预 期 存 在 的 困 难、风 险 及
24、 其 应 对 策 略;过 程 评 估 和 成 效 评 估 计 划;服 务 所 需 的 人 力、经 费、设 备 设 施 等 资 源 保 障 计 划。对 有 特 定 要 求 的 服 务 对 象、服 务 项 目 或 过 程,编 制 特 定 服 务 计 划 或 执 行 特 定 程 序;与 受 灾 群 众 及 其 家 属 共 同 制 定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具 体 目 标 和 实 施 步 骤;制 定 介 入 任 务 分 解 书 和 时 间 推 进 表;确 定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介 入 途 径;制 定 相 应 的 专 业 社 工 服 务 方 案。7.3.3 搭 建 平 台灾 害
25、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为 服 务 对 象 搭 建 服 务 平 台,在 搭 建 平 台 过 程,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主 要 完 成 以 下 工作:搭 建 灾 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管 理 综 合 平 台;提 供 各 项 资 讯 给 指 挥 单 位,并 招 募、整 合 和 对 接 符 合 社 区 实 际 需 求 的 人 力、物 力、财 力 资 源。7.3.4 服 务 介 入灾 害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 介 入,主 要 完 成 以 下 工 作:提 供 需 求 登 记、医 疗 协 助、危 机 咨 询 与 处 置,提 供 相 应 的 关 怀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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