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 T 1089—2021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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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2 0.3 0C C S A 0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数 据 质 量 控 制 规 范2 0 2 1-1 2-2 4 发布 2 0 2 1-1 2-2 7 实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国
2、 家 统 计 局 泰 州 调 查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国 家 统 计 局 泰 州 调 查 队。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申 炳 龙、仲 庆 国、戴 琳、陈 婷、唐 仁 磊。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1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的 样 本 抽 选 和 管 理、数 据 采 集、数 据 录 入、数据 审 核、数 据 汇 总、数 据 上 报、数 据 评 估、调 查 资 料 管 理 和
3、事 后 质 量 检 查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范 围 内 组 织 实 施 的 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h o u s e h o l d i n c o m e a n d e x p e n d i t u r e a n d l i v i n g c o n d i t i o n s s u r v e y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4、调 查 是 以 家 庭 为 对 象,使 用 抽 样 调 查 方 法,为 搜 集 各 种 社 会 经 济 统 计 资 料 而 组织 的 各 种 调 查 的 总 称(以 下 简 称 住 户 调 查)。住 户 调 查 主 要 包 括 居 民 现 金 和 实 物 收 支 情 况、住 户 成 员 及劳 动 力 从 业 情 况、居 民 家 庭 食 品 和 能 源 消 费 情 况、住 房 和 耐 用 消 费 品 拥 有 情 况、家 庭 经 营 和 生 产 投 资 情况、社 区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民 生 状 况 等。3.2样 本 抽 选 和 管 理 s a m p l e s e l e c t
5、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在 调 查 周 期 开 始 时 调 查 小 区 的 落 实 和 样 本 住 户 的 现 场 抽 选,以 及 在 调 查 周 期 内 对 调 查 小 区 和 样 本 住户 进 行 管 理。3.3数 据 采 集 d a t a a c q u i s i t i o n指 通 过 问 卷 和 日 记 账 方 式,采 用 纸 质 或 电 子 手 段,获 取 调 查 对 象(调 查 户、村(居)委 会 等)的 原始 信 息,并 进 行 初 步 审 核、编 码 的 过 程。3.4数 据 录 入 d a t a e n t r y统 计 调
6、查 机 构 将 纸 质 调 查 基 础 数 据 录 入 国 家 统 计 局 住 户 调 查 数 据 处 理 平 台,电 子 调 查 基 础 数 据 直 接上 传 至 数 据 处 理 平 台。3.5数 据 审 核 d a t a a u d i t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住 户 调 查 数 据 处 理 平 台 中 对 原 始 调 查 数 据(包 括 计 算 生 成 的 分 户 报 表 数据)进 行 综 合 审 核。3.6数 据 汇 总 d a t a s u m m a r y在 国 家 统 计 局 住 户 调 查 数 据 处 理 平 台 中,根 据 上 传、录 入 的
7、原 始 账 页 数 据 和 一 次 性 调 查 表 数 据,通过 制 表 公 式 生 成 住 户 分 户 报 表 和 汇 总 报 表。3.7数 据 上 报 d a t a r e p o r t i n g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将 调 查 基 础 数 据 和 相 关 说 明 文 件 上 报 江 苏 调 查 总 队。3.8数 据 评 估 d a t a e v a l u a t i o n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2统 计 调 查 机 构 依 据 职 责 对 汇 总 结 果 进 行 评 估。3.9调 查 资 料 管 理 s u r v e y d
8、a t a m a n a g e m e n t统 计 调 查 机 构 按 照 职 责 对 住 户 调 查 资 料 的 管 理。3.1 0事 后 质 量 检 查 p o s t q u a l i t y i n s p e c t i o n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在 现 场 调 查、数 据 审 核 和 汇 总 上 报 完 成 后,对 调 查 数 据 质 量 和 基 础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分 析 和 评 价,查 找 不 足 和 改 进 工 作。3.1 1住 户 调 查 调 查 员 h o u s e h o l d I n v e s t i g a t o r统 计 调 查
9、 机 构 从 事 住 户 调 查 工 作 核 定 的 业 务 人 员。3.1 2住 户 调 查 辅 助 调 查 员 h o u s e h o l d s u r v e y a s s i s t a n t I n v e s t i g a t o r统 计 调 查 机 构 为 完 成 统 计 调 查 任 务,在 核 定 的 正 式 人 员 编 制 之 外 聘 用 的 直 接 从 事 数 据 采 集 的 人 员 或协 助 开 展 数 据 采 集、督 促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履 行 法 定 统 计 义 务 的 人 员。4 调 查 员 工 作 要 求4.1 住 户 调 查 调 查 员 工
10、 作 要 求4.1.1 做 好 辅 助 调 查 人 员 和 调 查 户 的 思 想 工 作,及 时 传 达 布 置 工 作 要 求 和 调 查 任 务。4.1.2 负 责 对 辅 助 调 查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日 常 业 务 指 导 和 管 理。4.1.3 负 责 账 本、问 卷 等 资 料 的 收 集、编 码、录 入、审 核、汇 总 上 报。4.1.4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结 合 调 研 情 况 对 数 据 和 因 素 进 行 基 本 分 析 和 研 判。4.1.5 认 真 执 行 访 户 制 度,及 时 了 解 调 查 户 家 庭 基 本 情 况。4.2 住 户 调 查 辅
11、助 调 查 员 工 作 要 求4.2.1 向 调 查 户 宣 传 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的 目 的 和 意 义,做 好 法 律 法 规 宣 传。4.2.2 按 调 查 方 案 填 写 调 查 问 卷 并 定 期 更 新。4.2.3 对 记 日 记 账 的 调 查 户 进 行 记 账 辅 导,逐 月 按 时 收 发 日 记 账 本 和 定 期 送 达 主 要 收 支 数 据 回 单。4.2.4 对 调 查 问 卷 和 日 记 账 进 行 审 核,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与 调 查 户 沟 通 更 正。4.2.5 在 入 户 访 问 时 收 集 调 查 户 意 见 建 议,结
12、 束 后 填 写 访 户 记 录。4.2.6 完 成 其 他 与 住 户 调 查 相 关 或 临 时 性 的 工 作。5 调 查 流 程5.1 调 查 流 程 图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A。5.2 样 本 抽 选 与 管 理5.2.1 调 查 样 本 抽 选、样 本 维 护 管 理 和 样 本 轮 换 应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的 相 关 制 度 执 行。5.2.2 分 省 住 户 调 查 样 本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抽 选,现 场 抽 样 工 作 由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统 一 组 织,调 查 小 区 的 变动 需 经 国 家
13、 统 计 局 批 准,调 查 户 的 变 动 需 经 调 查 总 队 批 准,并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分 市 县 住 户 调 查 样 本由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抽 样 框 和 抽 样 方 法 在 分 省 住 户 调 查 样 本 的 基 础 上 补 充 抽 选,分 市 县 调 查小 区 的 变 动 需 经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批 准,调 查 户 的 变 动 需 报 调 查 总 队 备 案。5.2.3 调 查 小 区 确 定 后,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应 将 包 括 调 查 小 区 图、建 筑 物 清 查 表、住 宅 名 录 表,以及
14、调 查 小 区 替 换 申 请 和 批 复 文 件 等 在 内 的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五 年。如 有 条 件 可 将 纸 介 质 资 料 电 子 化 后 长 期 存档 保 存。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35.2.4 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应 每 季 度 对 常 规 样 本 住 户 进 行 跟 踪 调 查,并 更 新 样 本 管 理 的 相 关 信 息。当样 本 住 户 需 要 替 换 时,按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替 换。5.2.5 样 本 管 理 中 不 应 出 现 以 下 行 为:a)虚 造 样 本 户。如 果 样 本 住 户 因 各
15、种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调 查,应 按 规 定 流 程 和 要 求 进 行 替 换,严 禁 虚造 样 本,确 保 样 本 真 实 存 在;b)主 观 随 意 选 户。换 户 时 应 遵 守 相 似 户 替 换 原 则,严 禁 以 调 节 收 支 水 平 或 收 支 结 构 为 目 的 换 户;c)未 经 批 准 换 户。对 未 经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批 准 换 户 的,要 责 成 其 及 时 改 正。各 层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应做 好 审 批 材 料 存 档 管 理 工 作;d)不 更 新 样 本 住 户 信 息。新 样 本 住 户 落 实 后 应 按 照 要 求 做 好
16、基 础 信 息 采 集 工 作,严 禁 出 现“张 冠李 戴”现 象,不 得 继 续 使 用 原 样 本 住 户 信 息。5.2.6 在 样 本 轮 换 年 份,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应 按 照 样 本 轮 换 方 案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要 求,具 体 实 施 样 本轮 换 的 各 项 现 场 工 作;并 按 照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作 出 的 样 本 评 估 结 果 和 调 整 要 求,及 时 对 样 本 结 构 进 行 必 要调 整。5.2.7 定 期 对 调 查 样 本 代 表 性 进 行 评 估 和 校 准。对 样 本 轮 换 结 果 进 行 认 真 评 估,深
17、 入 分 析 样 本 对 总 体的 代 表 性 以 及 两 轮 样 本 之 间 的 差 异,针 对 可 能 存 在 的 样 本 结 构 偏 差 研 究 提 出 科 学 可 行 的 改 进 意 见,确 保样 本 轮 换 前 后 数 据 有 效 衔 接。5.3 数 据 采 集5.3.1 数 据 采 集 由 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调 查 员 和 辅 助 调 查 员 负 责 实 施,可 通 过 调 查 问 卷 和 日 记 账 的方 式 进 行。5.3.2 调 查 问 卷 应 采 用 面 访 方 式,由 调 查 员 或 经 过 培 训 且 专 业 技 能 较 好 的 辅 助 调 查 员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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