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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089—2021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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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089—2021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规范.pdf

    1、I C S 0 3.1 2 0.3 0C C S A 0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数 据 质 量 控 制 规 范2 0 2 1-1 2-2 4 发布 2 0 2 1-1 2-2 7 实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国

    2、 家 统 计 局 泰 州 调 查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国 家 统 计 局 泰 州 调 查 队。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申 炳 龙、仲 庆 国、戴 琳、陈 婷、唐 仁 磊。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1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的 样 本 抽 选 和 管 理、数 据 采 集、数 据 录 入、数据 审 核、数 据 汇 总、数 据 上 报、数 据 评 估、调 查 资 料 管 理 和

    3、事 后 质 量 检 查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范 围 内 组 织 实 施 的 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h o u s e h o l d i n c o m e a n d e x p e n d i t u r e a n d l i v i n g c o n d i t i o n s s u r v e y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4、调 查 是 以 家 庭 为 对 象,使 用 抽 样 调 查 方 法,为 搜 集 各 种 社 会 经 济 统 计 资 料 而 组织 的 各 种 调 查 的 总 称(以 下 简 称 住 户 调 查)。住 户 调 查 主 要 包 括 居 民 现 金 和 实 物 收 支 情 况、住 户 成 员 及劳 动 力 从 业 情 况、居 民 家 庭 食 品 和 能 源 消 费 情 况、住 房 和 耐 用 消 费 品 拥 有 情 况、家 庭 经 营 和 生 产 投 资 情况、社 区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民 生 状 况 等。3.2样 本 抽 选 和 管 理 s a m p l e s e l e c t

    5、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在 调 查 周 期 开 始 时 调 查 小 区 的 落 实 和 样 本 住 户 的 现 场 抽 选,以 及 在 调 查 周 期 内 对 调 查 小 区 和 样 本 住户 进 行 管 理。3.3数 据 采 集 d a t a a c q u i s i t i o n指 通 过 问 卷 和 日 记 账 方 式,采 用 纸 质 或 电 子 手 段,获 取 调 查 对 象(调 查 户、村(居)委 会 等)的 原始 信 息,并 进 行 初 步 审 核、编 码 的 过 程。3.4数 据 录 入 d a t a e n t r y统 计 调

    6、查 机 构 将 纸 质 调 查 基 础 数 据 录 入 国 家 统 计 局 住 户 调 查 数 据 处 理 平 台,电 子 调 查 基 础 数 据 直 接上 传 至 数 据 处 理 平 台。3.5数 据 审 核 d a t a a u d i t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住 户 调 查 数 据 处 理 平 台 中 对 原 始 调 查 数 据(包 括 计 算 生 成 的 分 户 报 表 数据)进 行 综 合 审 核。3.6数 据 汇 总 d a t a s u m m a r y在 国 家 统 计 局 住 户 调 查 数 据 处 理 平 台 中,根 据 上 传、录 入 的

    7、原 始 账 页 数 据 和 一 次 性 调 查 表 数 据,通过 制 表 公 式 生 成 住 户 分 户 报 表 和 汇 总 报 表。3.7数 据 上 报 d a t a r e p o r t i n g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将 调 查 基 础 数 据 和 相 关 说 明 文 件 上 报 江 苏 调 查 总 队。3.8数 据 评 估 d a t a e v a l u a t i o n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2统 计 调 查 机 构 依 据 职 责 对 汇 总 结 果 进 行 评 估。3.9调 查 资 料 管 理 s u r v e y d

    8、a t a m a n a g e m e n t统 计 调 查 机 构 按 照 职 责 对 住 户 调 查 资 料 的 管 理。3.1 0事 后 质 量 检 查 p o s t q u a l i t y i n s p e c t i o n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在 现 场 调 查、数 据 审 核 和 汇 总 上 报 完 成 后,对 调 查 数 据 质 量 和 基 础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分 析 和 评 价,查 找 不 足 和 改 进 工 作。3.1 1住 户 调 查 调 查 员 h o u s e h o l d I n v e s t i g a t o r统 计 调 查

    9、 机 构 从 事 住 户 调 查 工 作 核 定 的 业 务 人 员。3.1 2住 户 调 查 辅 助 调 查 员 h o u s e h o l d s u r v e y a s s i s t a n t I n v e s t i g a t o r统 计 调 查 机 构 为 完 成 统 计 调 查 任 务,在 核 定 的 正 式 人 员 编 制 之 外 聘 用 的 直 接 从 事 数 据 采 集 的 人 员 或协 助 开 展 数 据 采 集、督 促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履 行 法 定 统 计 义 务 的 人 员。4 调 查 员 工 作 要 求4.1 住 户 调 查 调 查 员 工

    10、 作 要 求4.1.1 做 好 辅 助 调 查 人 员 和 调 查 户 的 思 想 工 作,及 时 传 达 布 置 工 作 要 求 和 调 查 任 务。4.1.2 负 责 对 辅 助 调 查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日 常 业 务 指 导 和 管 理。4.1.3 负 责 账 本、问 卷 等 资 料 的 收 集、编 码、录 入、审 核、汇 总 上 报。4.1.4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结 合 调 研 情 况 对 数 据 和 因 素 进 行 基 本 分 析 和 研 判。4.1.5 认 真 执 行 访 户 制 度,及 时 了 解 调 查 户 家 庭 基 本 情 况。4.2 住 户 调 查 辅

    11、助 调 查 员 工 作 要 求4.2.1 向 调 查 户 宣 传 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的 目 的 和 意 义,做 好 法 律 法 规 宣 传。4.2.2 按 调 查 方 案 填 写 调 查 问 卷 并 定 期 更 新。4.2.3 对 记 日 记 账 的 调 查 户 进 行 记 账 辅 导,逐 月 按 时 收 发 日 记 账 本 和 定 期 送 达 主 要 收 支 数 据 回 单。4.2.4 对 调 查 问 卷 和 日 记 账 进 行 审 核,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与 调 查 户 沟 通 更 正。4.2.5 在 入 户 访 问 时 收 集 调 查 户 意 见 建 议,结

    12、 束 后 填 写 访 户 记 录。4.2.6 完 成 其 他 与 住 户 调 查 相 关 或 临 时 性 的 工 作。5 调 查 流 程5.1 调 查 流 程 图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A。5.2 样 本 抽 选 与 管 理5.2.1 调 查 样 本 抽 选、样 本 维 护 管 理 和 样 本 轮 换 应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的 相 关 制 度 执 行。5.2.2 分 省 住 户 调 查 样 本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抽 选,现 场 抽 样 工 作 由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统 一 组 织,调 查 小 区 的 变动 需 经 国 家

    13、 统 计 局 批 准,调 查 户 的 变 动 需 经 调 查 总 队 批 准,并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分 市 县 住 户 调 查 样 本由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抽 样 框 和 抽 样 方 法 在 分 省 住 户 调 查 样 本 的 基 础 上 补 充 抽 选,分 市 县 调 查小 区 的 变 动 需 经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批 准,调 查 户 的 变 动 需 报 调 查 总 队 备 案。5.2.3 调 查 小 区 确 定 后,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应 将 包 括 调 查 小 区 图、建 筑 物 清 查 表、住 宅 名 录 表,以及

    14、调 查 小 区 替 换 申 请 和 批 复 文 件 等 在 内 的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五 年。如 有 条 件 可 将 纸 介 质 资 料 电 子 化 后 长 期 存档 保 存。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35.2.4 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应 每 季 度 对 常 规 样 本 住 户 进 行 跟 踪 调 查,并 更 新 样 本 管 理 的 相 关 信 息。当样 本 住 户 需 要 替 换 时,按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替 换。5.2.5 样 本 管 理 中 不 应 出 现 以 下 行 为:a)虚 造 样 本 户。如 果 样 本 住 户 因 各

    15、种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调 查,应 按 规 定 流 程 和 要 求 进 行 替 换,严 禁 虚造 样 本,确 保 样 本 真 实 存 在;b)主 观 随 意 选 户。换 户 时 应 遵 守 相 似 户 替 换 原 则,严 禁 以 调 节 收 支 水 平 或 收 支 结 构 为 目 的 换 户;c)未 经 批 准 换 户。对 未 经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批 准 换 户 的,要 责 成 其 及 时 改 正。各 层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应做 好 审 批 材 料 存 档 管 理 工 作;d)不 更 新 样 本 住 户 信 息。新 样 本 住 户 落 实 后 应 按 照 要 求 做 好

    16、基 础 信 息 采 集 工 作,严 禁 出 现“张 冠李 戴”现 象,不 得 继 续 使 用 原 样 本 住 户 信 息。5.2.6 在 样 本 轮 换 年 份,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应 按 照 样 本 轮 换 方 案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要 求,具 体 实 施 样 本轮 换 的 各 项 现 场 工 作;并 按 照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作 出 的 样 本 评 估 结 果 和 调 整 要 求,及 时 对 样 本 结 构 进 行 必 要调 整。5.2.7 定 期 对 调 查 样 本 代 表 性 进 行 评 估 和 校 准。对 样 本 轮 换 结 果 进 行 认 真 评 估,深

    17、 入 分 析 样 本 对 总 体的 代 表 性 以 及 两 轮 样 本 之 间 的 差 异,针 对 可 能 存 在 的 样 本 结 构 偏 差 研 究 提 出 科 学 可 行 的 改 进 意 见,确 保样 本 轮 换 前 后 数 据 有 效 衔 接。5.3 数 据 采 集5.3.1 数 据 采 集 由 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调 查 员 和 辅 助 调 查 员 负 责 实 施,可 通 过 调 查 问 卷 和 日 记 账 的方 式 进 行。5.3.2 调 查 问 卷 应 采 用 面 访 方 式,由 调 查 员 或 经 过 培 训 且 专 业 技 能 较 好 的 辅 助 调 查 员 当

    18、 场 填 写、现 场审 核。因 调 查 户 在 外 地 难 以 面 访 的,可 电 话 访 问,并 在 调 查 户 回 来 后 签 字 确 认。使 用 手 持 电 子 终 端 等 电子 设 备 进 行 面 访 的,应 在 完 成 面 访 后 当 场 审 核 数 据 并 及 时 上 传,如 因 网 络 信 号 等 问 题 无 法 当 场 上 传 的 应做 好 记 录。5.3.3 日 记 账 方 式 可 分 为 纸 质 记 账 和 电 子 记 账 两 种 方 式:a)纸 质 记 账:应 由 调 查 户 如 实 登 记,调 查 户 实 在 无 能 力 记 账 时 方 可 进 行 辅 助 记 账,但

    19、需 要 有 相 应记 录。同 时,在 年 报 和 季 报 数 据 情 况 说 明 报 告 中 上 报 辅 助 记 账 的 户 和 时 间。现 金 账 与 实 物 账 要按 时 间 顺 序 逐 笔 及 时 登 记,不 能 混 记、漏 记,不 能 随 意 改 写 账 目。b)电 子 记 账: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采 用 调 查 户 电 子 记 账 和 调 查 员 手 持 电 子 终 端 采 集 数 据。住 户 调 查 工作 人 员 每 天 通 过 后 台 检 查 调 查 户 记 账 情 况,对 数 据 有 疑、没 有 及 时 记 账、记 账 笔 数 较 少 及 记 账较 单 一 的 调 查

    20、户,及 时 联 系 沟 通,以 防 错 记、忘 记、漏 记。5.3.4 辅 助 调 查 员 应 按 时 上 门 收 账,当 面 检 查 记 账 质 量,发 现 差 错 时,应 现 场 询 问 并 请 记 账 户 亲 自 改正。记 账 本 有 涂 改 或 修 改 处 需 有 记 账 户 签 名 或 手 印,以 确 认 记 账 数 据 的 来 源。辅 助 调 查 员 每 月 访 户 辅 导每 户 不 少 于 两 次。5.3.5 季 末 和 年 底 一 次 性 调 查 应 集 中 人 力、组 织 培 训、入 户 调 查。5.4 数 据 录 入5.4.1 账 页 录 入 采 取 手 工 录 入 方 法

    21、,在 国 家 统 计 局 住 户 调 查 平 台 中 进 行。电 子 记 账 户 不 应 手 工 录 入 账页 数 据。5.4.2 每 个 月 将 调 查 户 的 现 金 账 页 录 入 到 住 户 调 查 平 台 中,即 一 月 一 录;每 个 季 度 将 调 查 户 的 问 卷 数据 录 入 到 住 户 调 查 平 台 中,即 一 季 一 录。5.4.3 录 入 前 要 核 对 编 码 与 账 页 摘 要 是 否 一 致,不 一 致 时 要 及 时 核 对 修 正。5.4.4 在 数 据 录 入 完 成 后,保 存 录 入 操 作 流 程 记 录,记 录 内 容 包 括 录 入 方 式、录

    22、 入 时 间、录 入 人 签 名、录 入 质 量 抽 查 次 数 和 差 错 情 况。5.5 数 据 审 核5.5.1 统 计 调 查 人 员 应 使 用 统 一 下 发 的 程 序 和 数 据 审 核 方 法,或 者 在 此 基 础 上 增 加 本 地 化 定 制 后,对原 始 数 据 进 行 人 工 审 核 和 程 序 审 核。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45.5.2 数 据 审 核 可 分 为 人 工 审 核 和 计 算 机 审 核 两 种 方 式。5.5.3 人 工 审 核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编 码 审 核:调 查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23、 国 家 制 度 规 定 的 编 码 手 册 进 行 编 码,录 入 前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人 工交 叉 审 核,防 止 编 码 错 编 和 漏 编;b)账 册 审 核:除 了 记 账 分 类 检 查、逻 辑 关 系 检 查 和 平 衡 关 系 检 查 外,应 重 点 检 查 现 金 收 支 与 实 物收 支 的 对 应 关 系,如 产 量 与 出 售 量、消 费 量 之 间 的 对 应 情 况,各 种 主 副 食 品 自 给 性 消 费 量 中 是否 多 登 记 了 购 买 的 部 分,是 否 多 登 记 了 非 生 活 用 的 部 分。对 记 账 笔 数 少 的 账 本 要 进 行

    24、核 实;c)数 据 校 对:调 查 员 和 辅 助 调 查 员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记 账 户 原 始 记 录,如 审 核 中 发 现 问 题,原 则 上 都应 通 过 回 访 进 行 核 实 查 证,经 记 账 户 同 意 后 方 可 修 改,并 在 账 本 后 做 好 修 改 情 况 说 明;d)登 记:要 保 存 对 编 码 和 账 册 审 核 情 况 的 记 录,包 括 审 核 时 间,容 易 出 错 的 数 据 类 型,修 改 数 据的 编 码 和 数 值,审 核 人 签 字 等 内 容,备 上 级 部 门 查 看。5.5.4 计 算 机 审 核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

    25、账 页 审 核:录 入 过 程 中 遇 到 超 过 计 算 机 控 制 的 数 量 时,应 认 真 核 对,属 于 录 入 错 误 的 立 即 改 正,属 于 记 账 错 误 的 与 调 查 户 核 实 后 改 正,情 况 属 实 的,可 强 行 通 过。每 录 完 一 页,应 认 真 核 对 计算 机 的 合 计 与 账 页 的 合 计 是 否 一 致,不 一 致 的 应 重 新 检 查。录 入 错 误、账 页 合 计 错 误 应 进 行 修正,保 持 计 算 机 合 计 与 账 页 合 计 的 一 致 性。调 查 人 员 应 及 时 完 成 电 子 记 账 的 错 误 数 据 退 回、未编

    26、 码 数 据 补 码、超 界 数 据 核 实 等 账 页 复 核 工 作,最 迟 应 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b)一 次 性 调 查 表 审 核:审 核 季、年 报 一 次 性 调 查 表 是 对 季、年 末 一 次 性 填 写 的 社 区 基 本 情 况、县(市、区)职 工 社 会 保 障 缴 费、收 支 情 况 C 表、住 户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和 居 住 情 况、住 户 成 员 及 劳动 力 从 业 情 况、家 庭 经 营 和 生 产 投 资 情 况 等 进 行 单 项 审 核,由 事 先 编 辑 好 的 逻 辑 关 系 审 核 公 式完 成;c)报 表 审 核:根

    27、 据 报 表 审 核 公 式,对 报 表 数 据 进 行 审 核,根 据 审 核 发 现 的 错 误,进 一 步 核 实 原 始数 据;d)修 正:根 据 核 实 后 的 情 况,对 数 据 进 行 修 正。原 则 上 应 据 实 修 正 原 始 账 页 资 料 或 一 次 性 调 查 表资 料,不 应 直 接 更 改 分 户 报 表 和 汇 总 报 表 数 据。核 实 修 正 原 始 数 据 应 有 调 查 户 事 前 或 事 后 的 签字 或 手 印 确 认 手 续。5.6 数 据 汇 总在 国 家 统 计 局 住 户 调 查 数 据 处 理 平 台 中,根 据 上 传、录 入 的 原 始

    28、 账 页 数 据 和 一 次 性 调 查 表 数 据,通过 制 表 公 式 生 成 住 户 分 户 报 表 和 汇 总 报 表。5.7 数 据 上 报5.7.1 在 首 次 上 报 原 始 数 据 的 同 时,要 对 汇 总 结 果 进 行 增 长(或 下 降)因 素 情 况 的 分 析,并 按 统 一 规定 的 撰 写 格 式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一 并 上 报。5.7.2 首 次 上 报 原 始 数 据 后,如 果 接 到 上 级 业 务 部 门 的 查 询,须 尽 快 对 查 询 内 容 进 行 核 实,如 果 根 据核 实 情 况 对 原 始 数 据 进 行 修 正,必 须 重 报

    29、 原 始 数 据。5.8 数 据 评 估5.8.1 采 用 公 正、透 明 的 评 估 原 则。评 估 后 的 分 市 县 住 户 调 查 的 全 省 汇 总 结 果,在 人 均 水 平 和 增 长 速度 上 应 与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核 反 馈 的 全 省 数 据 相 衔 接。5.8.2 建 立 部 门 联 系 协 调 机 制,及 时 掌 握 各 行 业 职 工 人 数 及 收 入 情 况,机 关、企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数及 退 休 后 工 资 待 遇,个 体 劳 动 者 及 下 岗 失 业 人 数,社 会 救 助 等 情 况。5.8.3 建 立 住 户 家 庭 基 本

    30、情 况 台 账,包 括 家 庭 成 员、住 房 情 况、耐 用 消 费 品、网 购、收 入 情 况 和 社 会保 障 情 况 等。按 时 上 报 编 报 说 明。6 调 查 资 料 管 理6.1 住 户 调 查 数 据 由 江 苏 调 查 总 队 会 同 省 统 计 局 共 同 进 行 审 核 评 估,以 联 合 发 文 形 式 反 馈。未 经 江 苏调 查 总 队 和 省 统 计 局 评 估 的 数 据,不 应 对 外 提 供 或 公 开。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56.2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31、 密、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应 当 予 以 保 密。不应 以 任 何 形 式 和 理 由 对 外 提 供 分 户 原 始 资 料(包 括 流 水 账)。6.3 用 于 抽 样 的 原 始 资 料、账 本 和 调 查 问 卷 等 均 应 妥 善 保 管,区 统 计 局 账 本 和 调 查 表 均 由 泰 州 调 查 队统 一 保 管,不 得 以 任 何 原 因 和 理 由 存 放 于 户、村、乡 镇 三 级。纸 质 资 料 至 少 保 存 3 年,电 子 资 料 长 期 备份 保 存。6.4 调 查 数 据 应 备 份 保 存。季 报 和 年 报 的 数 据 文 件 永 久 保 存

    32、,且 应 保 存 两 套 以 上。6.5 积 极 开 发 利 用 调 查 资 料,定 期 对 外 公 布 有 关 数 据。7 事 后 质 量 检 查7.1 市 县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本 地 住 户 调 查 基 础 规 范,定 期 对 原 始 数 据 质 量 情 况 开 展 自 查。每年 不 少 于 两 次 的 自 查,检 查 重 点 主 要 包 括 基 础 账 册 完 整 性、机 账 一 致 性、换 户 情 况、账 实 相 符 性 等。检查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查 账 册:账 页 是 否 齐 全、是 否 为 原 始 账 页、现 金 账 是 否 为 省

    33、级 统 一 格 式;账 册 登 记 笔 迹 是 否 有异 常;是 否 有 人 为 涂 改 账 页 迹 象 等;账 页 内 容 是 否 有 错 记、混 记、漏 记。漏 记 主 要 检 查 核 实是否 登 记 了 季 度 内 一 般 必 须 要 购 买 的 生 活 必 需 品,如 食 盐、酱 油 等 调 味 品;账 页 编 码 是 否 有 错编、漏 编 等 情 况;核 数 据:主 要 是 检 查 账 页 上 的 数 据 与 机 器 中 录 入 的 数 据 是 否 一 致,进 行 机 账 一 致 性 检 查。每 次年(季)报 结 束 后,省 级 将 对 部 分 地 区 进 行 突 击 检 查,并 封

    34、 存 一 个 季 度 的 纸 质 账 页 进 行 复 录,用 复 录 结 果 与 已 上 报 数 据 进 行 比 对,对 出 现 的 差 异 进 行 分 析;b)c)对 样 本:主 要 是 检 查 是 否 有 换 户 情 况,是 否 执 行 了 报 批 和 备 案 规 定 等;d)到 现 场:到 抽 中 的 调 查 点 进 行 入 户 访 问,核 查 记 账 情 况,并 对 所 在 地 调 查 员 和 辅 助 调 查 员 的 记账 辅 导 及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账 实 相 符 性 核 实。7.2 事 后 质 量 检 查 完 成 后,检 查 结 果 应 及 时 反 馈 给 被 检 查 单

    35、位。对 于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存 疑 数 据,应 及 时 核 实、确 认。如 确 有 问 题,应 限 期 整 改。情 节 严 重 的,提 交 纪 检、监 察、执 法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追责 处 理。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6A A附 录 A(规 范 性)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操 作 流 程 图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操 作 流 程 图 见 图 A.1。图 A.1 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操 作 流 程D B 3 2 1 2/T 1 0 8 9 2 0 2 17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2 住 户 收 支 与 生 活 状 况 调 查 方 案 3 江 苏 省 住 户 调 查 实 施 过 程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规 范(试 行)(苏 调 办 字 2 0 1 7 1 4 2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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