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341—2021 公交场站工程质量缺陷防治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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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4 3.1 8 0C C S Q 7 0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公 交 场 站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规 范2 0 2 1-0 9-1 5 发 布 2 0 2 1-1 0-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质 量 行 为.14.1 建 设 单 位.14.2 勘 察 设 计 单 位.24.3 施 工 单 位.24.
2、4 监 理 单 位.25 通 用 缺 陷 防 治.26 场 地 缺 陷 防 治.56.1 设 施 缺 陷.56.2 施 工 缺 陷.67 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缺 陷 防 治.77.1 设 施 缺 陷.77.2 施 工 缺 陷.78 保 修 用 房 缺 陷 防 治.78.1 设 施 缺 陷.78.2 施 工 缺 陷.89 其 他 用 房 缺 陷 防 治.8附 录 A(资 料 性)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书.9附 录 B(资 料 性)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实 施 情 况 报 告.1 1附 录 C(资 料 性)
3、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完 成 情 况 评 估 报 告.1 2参 考 文 献.1 3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公 共
4、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总 站、杭 州 市 综 合交 通 运 输 研 究 中 心、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桂 才、陈 利 强、郑 爱 琴、褚 晓 敏、李 鹏 世、王 建 江、庄 页、叶 勤 松、胡 德 荣、张 国 伟、钟 璧 樯、罗 序 旗、张 勇、周 小 卿。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1公 交 场 站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新 建、扩 建 及 改 建 的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5、 行 为、通 用 缺 陷 防 治、总 平 面 场 地 缺 陷 防治、场 地 缺 陷 防 治、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缺 陷 防 治、保 修 用 房 缺 陷 防 治、其 他 用 房 缺 陷 防 治。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的 缺 陷 防 治。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6、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2 0 4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0 9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4 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4 3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3 4
7、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1 3 4 8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标 准G B/T 3 2 8 5 2.2 城 市 客 运 术 语 第 2 部 分:公 共 汽 电 车J G J/T 5 3 房 屋 渗 漏 修 缮 技 术 规 程J G J/T 3 1 7 建 筑 工 程 裂 缝 防 治 技 术 规 程J G J/T 3 3 1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防 滑 技 术 规 程0 8 J 3 3 3 建 筑 防 腐 蚀 构 造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2 8 5 2.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8、质 量 缺 陷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出 现 的 设 施 缺 陷 和 施 工 缺 陷 的 统 称。4 质 量 行 为4.1 建 设 单 位4.1.1 建 设 单 位 应 负 责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其 他 参 建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履 行 本 文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2件 的 规 定。4.1.2 工 程 开 工 前,建 设 单 位 应 同 施 工 单 位 和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签 署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务 书,任 务 书 的 样 式 见 附 录 A。4
9、.1.3 建 设 单 位 应 将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报 审 图 机 构 审 查,审 查 合 格 方 可 使 用;审 查 合 格 后 的 文 件 有 重 大修 改、变 动 的,应 当 重 新 进 行 报 审,审 查 合 格 方 可 使 用。4.1.4 建 设 单 位 应 组 织 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 参 加 设 计 单 位 的 设 计 交 底 活 动。在 设 计 交 底 的 同 时,建 设单 位 应 组 织 设 计 单 位、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 等 相 关 单 位 对 设 计 图 纸 在 自 审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会 审。4.1.5 工 程 完 工 后,建 设
10、 单 位 应 组 织 勘 察 设 计、施 工、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工 程 竣 工 验 收合 格,方 可 交 付 使 用。4.2 勘 察 设 计 单 位4.2.1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按 建 设 单 位 的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书 进 行 设 计。4.2.2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提 供 完 整 的 图 纸,各 专 业 相 互 关 联 的 图 纸 应 提 供 齐 全、完 整。4.2.3 施 工 前,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依 据 国 家 设 计 技 术 管 理 的 规 定,对 提 交 的 图 纸 进 行
11、 系 统 的 设 计 技 术 交底,在 设 计 交 底 时,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重 点 对 涉 及 质 量 缺 陷 的 设 计 措 施 进 行 交 底,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文 件 应 在 工 程 施 工 前 向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作 出 详 细 说 明。4.2.4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及 时 解 决 施 工 中 发 现 的 勘 察、设 计 问 题,参 与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调 查 分 析,并 对 因勘 察、设 计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提 出 相 应 的 技 术 处 理 方 案。4.3 施 工 单 位4.3.1 施 工 单
12、 位 应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并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技 术 进 行 交 底。4.3.2 施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不 应 擅 自 修 改 工 程 设 计、偷 工 减 料。4.3.3 施 工 单 位 应 编 制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施 工 专 项 方 案,经 公 司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查 后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批。4.3.4 施 工 过 程 中,施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施 工 专 项 方 案,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13、 备应 具 备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进 场 时 应 进 行 批 次 检 验,及 时 记 录、收 集 和 整 理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过 程 形 成 文 件资 料 以 及 相 应 的 影 像 资 料。4.3.5 施 工 单 位 应 提 交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实 施 情 况 报 告,报 告 的 样 式 见 附 录 B。4.4 监 理 单 位4.4.1 监 理 单 位 应 认 真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施 工 专 项 方 案,并 编 制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监 理 实 施 细则。4.4.2 施 工 过 程
14、 中,监 理 单 位 应 严 格 落 实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工 作 的 管 控,容 易 出 现 质 量 缺 陷 的 应 进 行 现 场管 控,留 存 相 应 监 理 记 录 和 见 证 影 像 资 料。4.4.3 监 理 单 位 应 提 交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评 估 报 告,报 告 的 样 式 见 附录 C。5 通 用 缺 陷 防 治5.1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通 用 缺 陷 见 表 1。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3表 1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通 用 缺 陷序号 部位或项目 缺陷现象1
15、建筑楼 标高和几何偏差2 车库、保修用房和办公用房 楼板面层损坏3 建筑物填充墙体、楼板、地下室顶板和外墙 裂缝4 楼板和楼面 渗漏水5 坡道、场站道路、保养场站、修理车间和动力站 无降噪设施6 公交立体车库和各建筑楼层 伸缩缝损坏7 外墙立面 瓷砖脱落8 防雷接地 防雷接地焊接长度不足9 停车坪和场地通道 地面积水1 0 场站路面、楼梯和坡道 无防滑措施1 1 公交立体车库、保修房 和室内 照明不足,易损坏1 2 排水地漏 地漏反臭1 3 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安装位置不利于后期维修5.2 建 筑 楼 标 高 和 几 何 偏 差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标 高 和 几
16、 何 尺 寸 应 由 专 人 进 行 测 量,各 种 测 量 仪 器 应 定 期 校 验;b)主 体 施 工 阶 段 应 及 时 弹 出 标 高 和 轴 线 的 控 制 线,如 墙 面 1 m 线、地 面 方 正 控 制 线 等,准 确 测 量,认 真 记 录,并 确 保 现 场 控 制 线 标 识 清 楚;c)应 控 制 现 浇 板 厚 度,在 混 凝 土 浇 筑 前 应 做 好 现 浇 板 厚 度 的 控 制 标 识,每 1.5 m2 2.0 m2范 围 内 宜设 置 一 处;d)装 修 阶 段 应 严 格 按 所 弹 出 的 标 高 和 轴 线 控 制 线 施 工,发 现 超 标 时 应
17、 及 时 调 整;e)应 确 保 楼 板 厚 度 的 检 测 数 量,每 检 验 批 按 1 0%的 楼 板 数 且 不 少 于 5 块 板 进 行 抽 查。5.3 车 库、保 修 用 房 和 办 公 用 房 楼 板 面 层 损 坏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3 1 7 的 规 定;b)钢 筋 混 凝 土 现 浇 楼 板 的 设 计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1 2 0 m m;c)混 凝 土 中 宜 采 用 添 加 纤 维 措 施 增 加 混 凝 土 的 抗 裂 性 能;d)当 楼 板 内 需 要 埋 置 管 线 时,管 线
18、 不 宜 立 体 交 叉 穿 越,管 线 的 最 大 外 径 不 宜 超 过 板 厚 的 1/3。楼板 双 层 配 筋 时,管 线 宜 布 置 在 楼 板 的 上 下 层 钢 筋 之 间;当 楼 板 采 用 单 向 配 筋 时,应 沿 管 线 方向 在 板 的 上 表 面 各 加 设 一 道 不 小 于 4 1 0 0 宽 6 0 0 m m 的 钢 丝 网 片 作 为 补 强 措 施;e)屋 面 及 建 筑 物 两 端 的 单 元 现 浇 板 中 宜 设 置 双 层 双 向 钢 筋,钢 筋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1 0 0 m m,直 径 不 宜小 于 8 m m。外 墙 转 角 外 应
19、设 置 放 射 钢 筋 8 1 0 0,长 度 为 板 跨 度 的 1/3,且 不 应 小 于 1.5 m;f)在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的 条 件 下,宜 采 用 较 小 的 混 凝 土 坍 落 度。当 采 用 预 拌 混 凝 土 施 工 时,应 对 每车 混 凝 土 进 行 交 接 检 验,控 制 施 工 坍 落 度,不 应 现 场 加 水;g)浇 捣 混 凝 土 时 自 由 倾 落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2 m,振 捣 时 应 慢 插 慢 提,不 要 漏 震。按 施 工 方 案 留 设 好施 工 缝,每 一 层 楼 宜 先 浇 捣 柱、墙 和 楼 梯,停 1 h 1.5 h,再 浇
20、捣 梁、板;h)已 拆 除 支 架 模 的 结 构,在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达 到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后 方 可 承 受 全 部 使 用 载 荷;当 施工 载 荷 大 于 设 计 的 可 变 载 荷 时,应 进 行 核 算,并 据 核 算 结 果 确 定 增 设 临 时 支 撑;i)现 浇 板 的 板 底 宜 采 用 批 腻 子 等 免 粉 刷 措 施。5.4 建 筑 物 填 充 墙 体 裂 缝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4a)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3 1 7 的 规 定;b)砌
21、 体 灰 缝 应 厚 度 一 致,砂 浆 饱 满,不 应 出 现 瞎 缝、透 亮;c)对 设 计 要 求 的 洞 口、管 道、沟 槽 和 预 埋 件 等,应 在 砌 筑 时 预 留 或 预 埋;当 应 在 砌 筑 完 成 的 墙体 上 开 洞、开 槽 时,应 采 取 专 用 机 具 钻 洞、切 槽,避 免 捶 击、打 凿;洞 槽 修 补 时 应 采 用 适 当的 材 料,保 证 密 实 粘 结 牢 固,抹 灰 层 应 设 置 加 强 网 等 防 裂 措 施;d)填 充 墙 砌 体 留 置 的 拉 结 筋 应 连 接 牢 固,后 置 筋 应 做 拉 拔 试 验;留 置 位 置 应 与 砌 体 皮
22、 数 相 符 合,不 应 弯 折 使 用;e)顶 层 框 架 填 充 墙 应 采 用 灰 砂 砖、粉 煤 灰 砖、混 凝 土 空 心 砌 块、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等 材 料 时,墙 面 粉 刷 层 宜 在 基 层 抹 灰 中 部 设 置 加 强 网。加 强 网 宜 选 用 钢 丝 网、钢 板 网 或 耐 碱 玻 纤 网 布;f)裂 缝 超 过 0.2 5 m m 时,宜 使 用 环 氧 腻 子 或 1 0 8 胶 水 泥 腻 子 压 进 缝 隙 内 封 闭。关 键 部 位 有 裂 缝 时,宜 使 用 环 氧 树 脂 灌 浆 的 方 法 进 行 补 强 封 闭。5.5 楼 板 裂
23、 缝 的 防 治 措 施 见 杭 州 市 建 筑 施 工 质 量 通 病 1 0 0 条 中 关 于 楼 板 裂 缝 的 防 治 要 求。5.6 地 下 室 顶 板 和 外 墙 裂 缝 的 防 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3 1 7 的 规 定;b)地 下 室 顶 板 和 外 墙 的 混 凝 土 中 宜 添 加 纤 维 措 施 增 加 混 凝 土 的 抗 裂 性 能;c)地 下 室 外 墙 带 模 养 护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7 d,拆 模 后 应 沿 外 墙 周 边 设 置 喷 淋 管 淋 水 保 温 养 护,养 护时 间 不 少 于
24、1 4 d;d)后 浇 带 封 闭 时 间 应 符 合 设 计 规 范。封 闭 前 后 浇 带 处 混 凝 土 应 清 理 干 净,界 面 应 修 整 并 凿 毛;混 凝 土 浇 筑 完 毕 应 蓄 水 养 护 不 少 于 1 4 d。5.7 楼 板 和 楼 面 渗 漏 水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5 3 的 规 定。5.8 坡 道、场 站 道 路、保 养 场 站、修 理 车 间 和 动 力 站 无 降 噪 措 施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坡 道 宜 采 用 降 噪 橡 胶 坡 道 板;b)应 确 保 绿 化 用 地 规 模,布 置 绿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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