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4 3.1 8 0C C S Q 7 0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公 交 场 站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规 范2 0 2 1-0 9-1 5 发 布 2 0 2 1-1 0-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质 量 行 为.14.1 建 设 单 位.14.2 勘 察 设 计 单 位.24.3 施 工 单 位.24.
2、4 监 理 单 位.25 通 用 缺 陷 防 治.26 场 地 缺 陷 防 治.56.1 设 施 缺 陷.56.2 施 工 缺 陷.67 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缺 陷 防 治.77.1 设 施 缺 陷.77.2 施 工 缺 陷.78 保 修 用 房 缺 陷 防 治.78.1 设 施 缺 陷.78.2 施 工 缺 陷.89 其 他 用 房 缺 陷 防 治.8附 录 A(资 料 性)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书.9附 录 B(资 料 性)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实 施 情 况 报 告.1 1附 录 C(资 料 性)
3、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完 成 情 况 评 估 报 告.1 2参 考 文 献.1 3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公 共
4、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总 站、杭 州 市 综 合交 通 运 输 研 究 中 心、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桂 才、陈 利 强、郑 爱 琴、褚 晓 敏、李 鹏 世、王 建 江、庄 页、叶 勤 松、胡 德 荣、张 国 伟、钟 璧 樯、罗 序 旗、张 勇、周 小 卿。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1公 交 场 站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新 建、扩 建 及 改 建 的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5、 行 为、通 用 缺 陷 防 治、总 平 面 场 地 缺 陷 防治、场 地 缺 陷 防 治、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缺 陷 防 治、保 修 用 房 缺 陷 防 治、其 他 用 房 缺 陷 防 治。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的 缺 陷 防 治。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6、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2 0 4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0 9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4 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4 3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3 4
7、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1 3 4 8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标 准G B/T 3 2 8 5 2.2 城 市 客 运 术 语 第 2 部 分:公 共 汽 电 车J G J/T 5 3 房 屋 渗 漏 修 缮 技 术 规 程J G J/T 3 1 7 建 筑 工 程 裂 缝 防 治 技 术 规 程J G J/T 3 3 1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防 滑 技 术 规 程0 8 J 3 3 3 建 筑 防 腐 蚀 构 造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2 8 5 2.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8、质 量 缺 陷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出 现 的 设 施 缺 陷 和 施 工 缺 陷 的 统 称。4 质 量 行 为4.1 建 设 单 位4.1.1 建 设 单 位 应 负 责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其 他 参 建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履 行 本 文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2件 的 规 定。4.1.2 工 程 开 工 前,建 设 单 位 应 同 施 工 单 位 和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签 署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务 书,任 务 书 的 样 式 见 附 录 A。4
9、.1.3 建 设 单 位 应 将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报 审 图 机 构 审 查,审 查 合 格 方 可 使 用;审 查 合 格 后 的 文 件 有 重 大修 改、变 动 的,应 当 重 新 进 行 报 审,审 查 合 格 方 可 使 用。4.1.4 建 设 单 位 应 组 织 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 参 加 设 计 单 位 的 设 计 交 底 活 动。在 设 计 交 底 的 同 时,建 设单 位 应 组 织 设 计 单 位、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 等 相 关 单 位 对 设 计 图 纸 在 自 审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会 审。4.1.5 工 程 完 工 后,建 设
10、 单 位 应 组 织 勘 察 设 计、施 工、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工 程 竣 工 验 收合 格,方 可 交 付 使 用。4.2 勘 察 设 计 单 位4.2.1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按 建 设 单 位 的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书 进 行 设 计。4.2.2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提 供 完 整 的 图 纸,各 专 业 相 互 关 联 的 图 纸 应 提 供 齐 全、完 整。4.2.3 施 工 前,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依 据 国 家 设 计 技 术 管 理 的 规 定,对 提 交 的 图 纸 进 行
11、 系 统 的 设 计 技 术 交底,在 设 计 交 底 时,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重 点 对 涉 及 质 量 缺 陷 的 设 计 措 施 进 行 交 底,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文 件 应 在 工 程 施 工 前 向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作 出 详 细 说 明。4.2.4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及 时 解 决 施 工 中 发 现 的 勘 察、设 计 问 题,参 与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调 查 分 析,并 对 因勘 察、设 计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提 出 相 应 的 技 术 处 理 方 案。4.3 施 工 单 位4.3.1 施 工 单
12、 位 应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并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技 术 进 行 交 底。4.3.2 施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不 应 擅 自 修 改 工 程 设 计、偷 工 减 料。4.3.3 施 工 单 位 应 编 制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施 工 专 项 方 案,经 公 司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查 后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批。4.3.4 施 工 过 程 中,施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施 工 专 项 方 案,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13、 备应 具 备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进 场 时 应 进 行 批 次 检 验,及 时 记 录、收 集 和 整 理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过 程 形 成 文 件资 料 以 及 相 应 的 影 像 资 料。4.3.5 施 工 单 位 应 提 交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实 施 情 况 报 告,报 告 的 样 式 见 附 录 B。4.4 监 理 单 位4.4.1 监 理 单 位 应 认 真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施 工 专 项 方 案,并 编 制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监 理 实 施 细则。4.4.2 施 工 过 程
14、 中,监 理 单 位 应 严 格 落 实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工 作 的 管 控,容 易 出 现 质 量 缺 陷 的 应 进 行 现 场管 控,留 存 相 应 监 理 记 录 和 见 证 影 像 资 料。4.4.3 监 理 单 位 应 提 交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评 估 报 告,报 告 的 样 式 见 附录 C。5 通 用 缺 陷 防 治5.1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通 用 缺 陷 见 表 1。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3表 1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通 用 缺 陷序号 部位或项目 缺陷现象1
15、建筑楼 标高和几何偏差2 车库、保修用房和办公用房 楼板面层损坏3 建筑物填充墙体、楼板、地下室顶板和外墙 裂缝4 楼板和楼面 渗漏水5 坡道、场站道路、保养场站、修理车间和动力站 无降噪设施6 公交立体车库和各建筑楼层 伸缩缝损坏7 外墙立面 瓷砖脱落8 防雷接地 防雷接地焊接长度不足9 停车坪和场地通道 地面积水1 0 场站路面、楼梯和坡道 无防滑措施1 1 公交立体车库、保修房 和室内 照明不足,易损坏1 2 排水地漏 地漏反臭1 3 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安装位置不利于后期维修5.2 建 筑 楼 标 高 和 几 何 偏 差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标 高 和 几
16、 何 尺 寸 应 由 专 人 进 行 测 量,各 种 测 量 仪 器 应 定 期 校 验;b)主 体 施 工 阶 段 应 及 时 弹 出 标 高 和 轴 线 的 控 制 线,如 墙 面 1 m 线、地 面 方 正 控 制 线 等,准 确 测 量,认 真 记 录,并 确 保 现 场 控 制 线 标 识 清 楚;c)应 控 制 现 浇 板 厚 度,在 混 凝 土 浇 筑 前 应 做 好 现 浇 板 厚 度 的 控 制 标 识,每 1.5 m2 2.0 m2范 围 内 宜设 置 一 处;d)装 修 阶 段 应 严 格 按 所 弹 出 的 标 高 和 轴 线 控 制 线 施 工,发 现 超 标 时 应
17、 及 时 调 整;e)应 确 保 楼 板 厚 度 的 检 测 数 量,每 检 验 批 按 1 0%的 楼 板 数 且 不 少 于 5 块 板 进 行 抽 查。5.3 车 库、保 修 用 房 和 办 公 用 房 楼 板 面 层 损 坏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3 1 7 的 规 定;b)钢 筋 混 凝 土 现 浇 楼 板 的 设 计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1 2 0 m m;c)混 凝 土 中 宜 采 用 添 加 纤 维 措 施 增 加 混 凝 土 的 抗 裂 性 能;d)当 楼 板 内 需 要 埋 置 管 线 时,管 线
18、 不 宜 立 体 交 叉 穿 越,管 线 的 最 大 外 径 不 宜 超 过 板 厚 的 1/3。楼板 双 层 配 筋 时,管 线 宜 布 置 在 楼 板 的 上 下 层 钢 筋 之 间;当 楼 板 采 用 单 向 配 筋 时,应 沿 管 线 方向 在 板 的 上 表 面 各 加 设 一 道 不 小 于 4 1 0 0 宽 6 0 0 m m 的 钢 丝 网 片 作 为 补 强 措 施;e)屋 面 及 建 筑 物 两 端 的 单 元 现 浇 板 中 宜 设 置 双 层 双 向 钢 筋,钢 筋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1 0 0 m m,直 径 不 宜小 于 8 m m。外 墙 转 角 外 应
19、设 置 放 射 钢 筋 8 1 0 0,长 度 为 板 跨 度 的 1/3,且 不 应 小 于 1.5 m;f)在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的 条 件 下,宜 采 用 较 小 的 混 凝 土 坍 落 度。当 采 用 预 拌 混 凝 土 施 工 时,应 对 每车 混 凝 土 进 行 交 接 检 验,控 制 施 工 坍 落 度,不 应 现 场 加 水;g)浇 捣 混 凝 土 时 自 由 倾 落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2 m,振 捣 时 应 慢 插 慢 提,不 要 漏 震。按 施 工 方 案 留 设 好施 工 缝,每 一 层 楼 宜 先 浇 捣 柱、墙 和 楼 梯,停 1 h 1.5 h,再 浇
20、捣 梁、板;h)已 拆 除 支 架 模 的 结 构,在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达 到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后 方 可 承 受 全 部 使 用 载 荷;当 施工 载 荷 大 于 设 计 的 可 变 载 荷 时,应 进 行 核 算,并 据 核 算 结 果 确 定 增 设 临 时 支 撑;i)现 浇 板 的 板 底 宜 采 用 批 腻 子 等 免 粉 刷 措 施。5.4 建 筑 物 填 充 墙 体 裂 缝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4a)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3 1 7 的 规 定;b)砌
21、 体 灰 缝 应 厚 度 一 致,砂 浆 饱 满,不 应 出 现 瞎 缝、透 亮;c)对 设 计 要 求 的 洞 口、管 道、沟 槽 和 预 埋 件 等,应 在 砌 筑 时 预 留 或 预 埋;当 应 在 砌 筑 完 成 的 墙体 上 开 洞、开 槽 时,应 采 取 专 用 机 具 钻 洞、切 槽,避 免 捶 击、打 凿;洞 槽 修 补 时 应 采 用 适 当的 材 料,保 证 密 实 粘 结 牢 固,抹 灰 层 应 设 置 加 强 网 等 防 裂 措 施;d)填 充 墙 砌 体 留 置 的 拉 结 筋 应 连 接 牢 固,后 置 筋 应 做 拉 拔 试 验;留 置 位 置 应 与 砌 体 皮
22、 数 相 符 合,不 应 弯 折 使 用;e)顶 层 框 架 填 充 墙 应 采 用 灰 砂 砖、粉 煤 灰 砖、混 凝 土 空 心 砌 块、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等 材 料 时,墙 面 粉 刷 层 宜 在 基 层 抹 灰 中 部 设 置 加 强 网。加 强 网 宜 选 用 钢 丝 网、钢 板 网 或 耐 碱 玻 纤 网 布;f)裂 缝 超 过 0.2 5 m m 时,宜 使 用 环 氧 腻 子 或 1 0 8 胶 水 泥 腻 子 压 进 缝 隙 内 封 闭。关 键 部 位 有 裂 缝 时,宜 使 用 环 氧 树 脂 灌 浆 的 方 法 进 行 补 强 封 闭。5.5 楼 板 裂
23、 缝 的 防 治 措 施 见 杭 州 市 建 筑 施 工 质 量 通 病 1 0 0 条 中 关 于 楼 板 裂 缝 的 防 治 要 求。5.6 地 下 室 顶 板 和 外 墙 裂 缝 的 防 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3 1 7 的 规 定;b)地 下 室 顶 板 和 外 墙 的 混 凝 土 中 宜 添 加 纤 维 措 施 增 加 混 凝 土 的 抗 裂 性 能;c)地 下 室 外 墙 带 模 养 护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7 d,拆 模 后 应 沿 外 墙 周 边 设 置 喷 淋 管 淋 水 保 温 养 护,养 护时 间 不 少 于
24、1 4 d;d)后 浇 带 封 闭 时 间 应 符 合 设 计 规 范。封 闭 前 后 浇 带 处 混 凝 土 应 清 理 干 净,界 面 应 修 整 并 凿 毛;混 凝 土 浇 筑 完 毕 应 蓄 水 养 护 不 少 于 1 4 d。5.7 楼 板 和 楼 面 渗 漏 水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5 3 的 规 定。5.8 坡 道、场 站 道 路、保 养 场 站、修 理 车 间 和 动 力 站 无 降 噪 措 施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坡 道 宜 采 用 降 噪 橡 胶 坡 道 板;b)应 确 保 绿 化 用 地 规 模,布 置 绿 化
25、带,绿 地 率 不 应 低 于 2 0%;c)修 理 车 间、动 力 站 等 有 较 大 噪 声 的 车 间 应 单 独 布 置,宜 设 置 隔 音 层 或 使 用 隔 音 罩;d)宜 采 用 隔 振 装 置 减 轻 震 动。5.9 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应 采 用 下 列 控 制 温 度 应 力 的 措 施 解 决 建 筑 平 面 超 长 的 问 题,不 设 或 少 设 伸 缩 缝,并 采 取 下 列 措 施:a)采 取 减 小 混 凝 土 收 缩 或 温 度 变 化 的 措 施;b)采 用 预 应 力 或 增 配 构 造 钢 筋 的 措 施;c)采 用 低 收 缩 混 凝 土 材 料
26、,采 取 跳 仓 浇 筑、后 浇 带 等 施 工 方 法,并 进 行 施 工 养 护。5.1 0 外 立 墙 面 瓷 砖 脱 落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确 保 基 层 干 净 无 灰 尘;b)当 基 层 为 混 凝 土 或 砖 墙 墙 面 时,应 浇 水 润 湿 墙 面,需 要 时 在 基 体 表 面 涂 刷 结 合 层;基 层 为 加气 混 凝 土 墙 面 时,应 用 水 湿 润 加 气 混 凝 土 表 面,先 刷 一 道 聚 合 物 水 泥 浆,修 补 缺 棱 掉 角 处;水 泥 砂 浆 找 平 层 应 分 层 施 工,每 层 厚 度 不 应 大 于 7
27、m m,且 应 在 前 一 层 终 凝 后 再 抹 一 层,不 应 空鼓;找 平 层 厚 度 不 应 大 于 2 0 m m,超 过 2 0 m m 时 应 采 取 加 强 措 施。c)墙 面 砖 铺 贴 前 应 进 行 挑 选,并 应 浸 水 2 h 以 上,晾 干 表 面 水 分,墙 面 也 应 充 分 浇 水 润 湿;d)粘 贴 面 砖 前 为 确 保 面 层 与 基 层 粘 接 强 度,宜 涂 刷 界 面 剂 或 采 用 水 泥 浆 掺 建 筑 胶 在 水 泥 砂 浆 找平 层 上 进 行“拉 毛 处 理”,毛 长 宜 为 3 m m 5 m m,终 凝 后 浇 水 或 保 湿 养 护
28、;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5e)釉 面 砖 粘 贴 时,结 合 层 可 选 用 1:2 水 泥 砂 浆 粘 贴,砂 浆 厚 度 宜 为 6 m m 1 0 m m;玻 化 砖 粘 贴 时,粘 接 层 宜 用 墙 面 瓷 砖 配 套 粘 结 剂,粘 结 剂 厚 度 控 制 在 5 m m 8 m m;水 泥 砂 浆 应 满 铺 在 墙 砖 背 面,一 面 墙 不 宜 一 次 铺 贴 到 顶,以 防 塌 落;f)粘 贴 面 砖 时 为 防 止 出 现 空 鼓 现 象,应 采 用 满 粘 法 施 工,粘 接 层 不 宜 过 厚,粘 贴 完 成 后 在 养 护期 内
29、不 应 外 力 作 用 于 面 砖 上;g)施 工 时 注 意 施 工 环 境 温 度,温 度 应 控 制 在 5 3 5,养 护 时 间 根 据 地 区 和 季 节 不 同,干 燥 地区 3 d、潮 湿 地 区 5 d 7 d,养 护 完 成 后 及 时 勾 缝 处 理。5.1 1 防 雷 接 地 焊 接 长 度 不 足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避 雷 带、接 地 干 线 等 防 雷 接 地 系 统 应 采 用 不 易 锈 蚀 的 材 质;b)避 雷 针、避 雷 带、均 压 环、避 雷 引 下 线、接 地 体 和 接 地 线 焊 接 连 接 时,圆 钢 与 圆 钢
30、、圆 钢 与角 钢、圆 钢 与 钢 管 应 双 面 施 焊,搭 接 长 度 为 圆 钢 直 径 的 6 倍;扁 钢 与 扁 钢 应 不 少 于 三 面 施 焊,搭 接 长 度 为 扁 钢 宽 度 的 2 倍;扁 钢 与 角 钢、扁 钢 与 钢 管 焊 接,应 紧 贴 角 钢 外 侧 两 面,或 紧 贴3/4 钢 管 表 面,上 下 两 侧 施 焊;c)焊 缝 应 连 续 饱 满,焊 渣 应 清 除 干 净。5.1 2 停 车 坪 和 场 地 通 道 路 面 积 水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2 0 4 的 规 定。5.1 3 场 站 路 面、楼 梯 和 坡 道 的 防 滑
31、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3 3 1 的 规 定。5.1 4 公 交 立 体 车 库、保 修 房 和 室 内 照 明 不 足,易 损 坏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0 3 4 的 规 定。5.1 5 排 水 地 漏 反 臭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地 漏 应 选 用 水 封 高 度 达 到 5 0 m m 的 产 品 或 在 其 防 水 管 上 加 设 存 水 弯;b)当 地 坪 抬 高 时,随 地 坪 的 地 漏 盖 不 应 与 水 封 脱 离 而 使 地 漏 失 效。5.1 6 监 控 设 备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32、 3 4 8 的 规 定。6 场 地 缺 陷 防 治6.1 设 施 缺 陷6.1.1 场 地 的 设 施 缺 陷 见 表 2。表 2 场 地 设 施 缺 陷序号 部位或项目 缺陷现象1 围墙 电子围栏造成围墙墙体稳定差2 排水管道 管道位置偏移或积水3 出、入口 安全标志、设施设置不足4 场站路面 盖板不平导致噪声过大5 场区通道 雨棚顶钢化夹胶玻璃板易爆裂6 场站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足7 候车廊 吊顶经常性脱落8 地下管网 未调查清楚造成路面易产生坑洞6.1.2 墙 体 稳 定 性 差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围 墙 立 柱 宜 采 用 混 凝 土 结 构 柱;b
33、)墙 体 混 凝 土 施 工 应 符 合 G B 5 0 2 0 4 的 规 定;c)通 透 式 围 墙 格 栅 应 与 混 凝 土 结 构 构 件 预 埋 件 可 靠 连 接。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66.1.3 排 水 管 道 位 置 偏 移 或 积 水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排 水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4 和 G B 5 0 2 4 2 的 规 定;b)施 工 前 应 做 好 交 接 桩 复 测 与 保 护;施 工 放 样 应 进 行 复 测 检 验;施 工 时 应 按 样 桩 进 行,沟 槽 和平
34、基 应 做 好 轴 线 和 纵 坡 测 量 验 收;c)施 工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构 筑 物 需 避 让 时,应 在 适 当 的 位 置 增 设 连 接 井,连 接 井 转 角 应 大 于 1 3 5。6.1.4 场 区 雨 污 管 网、强 弱 电 管 网、窨 井、检 查 井 等 宜 设 置 在 场 区 道 路 两 侧 边 缘、人 行 辅 道、绿 化 带等 区 域 内,避 开 车 辆 主 要 行 进 区 域。6.1.5 出 入 口 安 全 标 志、设 施 设 置 不 足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出 入 口 应 安 装 限 速、引 导、警 告、禁 行 和 单 行
35、 等 交 通 标 志;b)在 场 站 内 部 道 路 上 需 要 警 示 车 辆 减 速 慢 行 的 地 方,应 设 置 减 速 带 和 减 速 标 志;c)在 车 辆 行 驶 过 程 中 容 易 越 出 行 驶 界 限、引 起 擦 碰 的 地 方 应 设 置 防 撞 保 护 设 施。6.1.6 场 站 路 面 盖 板 不 平 导 致 噪 声 过 大 的 防 治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5.8 的 规 定。6.1.7 场 站 路 面 湿 滑 的 防 治 应 符 合 J G J/T 3 3 1 的 规 定。6.1.8 厂 区 通 道 的 雨 棚 宜 使 用 不 锈 钢 雨 棚 或 其 他 金 属
36、 结 构 雨 棚。6.1.9 场 站 应 合 理 规 划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施。6.1.1 0 候 车 廊 上 方 宜 使 用 方 通 吊 顶 或 外 墙 涂 料 直 接 喷 涂。6.1.1 1 场 站 移 交 时 应 提 交 综 合 地 下 管 网 图。6.2 施 工 缺 陷6.2.1 场 地 的 施 工 缺 陷 见 表 3。表 3 场 地 施 工 缺 陷序号 部位或项目 缺陷现象1 道路与场地入口交界面 路面经常性损坏2 场站道路 检查井易变形、下沉6.2.2 道 路 与 场 地 入 口 交 界 面 路 面 经 常 性 损 坏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
37、路 面 裂 缝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3 1 7 的 规 定;b)路 面 施 工 应 符 合 G B 5 0 2 0 9 的 规 定;c)道 路 宜 采 用 混 凝 土 路 面 结 构,当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结 构 时,应 作 抗 车 辙 增 强 处 理;d)施 工 所 使 用 的 砂、石 按 应 规 定 批 量 取 样 进 行 试 验;e)在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的 条 件 下,宜 采 用 较 小 的 混 凝 土 坍 落 度。当 采 用 预 拌 混 凝 土 施 工 时,应 对 每车 混 凝 土 进 行 交 接 检 验,控 制 施 工 坍 落 度,不
38、 应 现 场 加 水;f)加 强 混 凝 土 路 面 的 养 护 和 保 温,混 凝 土 浇 筑 后,混 凝 土 初 凝 前 开 始 进 行 覆 盖 或 喷 雾、蓄 水 养护,后 继 洒 水 养 护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7 d;对 掺 外 加 剂 的 混 凝 土,养 护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1 4 d。夏 季 应采 取 保 湿 养 护 措 施,冬 季 应 适 当 延 长 保 温 和 脱 模 时 间。6.2.3 场 站 道 路 检 查 井 变 形、下 沉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做 好 井 的 基 层 和 垫 层 检 查 工 作;b)应 控 制 好 井 室
39、 和 井 口 中 心 位 置 及 其 高 度;c)井 盖 与 井 座 应 配 套,安 装 时 座 浆 应 饱 满;d)铸 铁 爬 梯 上、下 第 一 步 的 位 置 安 装 时 平 面 位 置 应 准 确。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77 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缺 陷 防 治7.1 设 施 缺 陷7.1.1 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的 设 施 缺 陷 见 表 4。表 4 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设 施 缺 陷序号 部位或项目 缺陷现象1 停车库入口 排水沟盖板强度不足,易损坏2 停车带 车轮定位器强度低、易压扁压坏3 停车楼一层 消防卷帘门过低4 车
40、库消控设施不足照明强度不足7.1.2 停 车 库 入 口 排 水 沟 盖 板 应 在 底 部 基 层 进 行 加 固 或 使 用 加 厚 的 盖 板。7.1.3 停 车 带 应 配 置 抗 压 抗 损 坏 车 轮 定 位 设 施,并 通 过 预 埋 件 与 结 构 构 件 连 接,不 得 后 置 安 装。7.1.4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消 防 卷 帘 门 的 高 度。7.1.5 车 库 内 应 充 分 考 虑 充 电 桩 充 电 导 致 的 温 度 升 高,通 风 应 符 合 G B 5 0 2 4 3 的 规 定。7.1.6 车 库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宜 采 用 泡 沫
41、 灭 火 等 消 防 设 施,消 防 栓 前 端 应 设 置 检 修 阀 门。7.1.7 车 库 内 照 明 设 备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5.1 4 的 规 定。7.2 施 工 缺 陷7.2.1 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的 施 工 缺 陷 见 表 5。表 5 公 交 立 体 停 车 库 施 工 缺 陷部位或项目 缺陷现象坡道坡道面层破坏坡道震动造成下部墙体共振7.2.2 坡 道 面 层 破 坏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J G J/T 3 1 7 的 规 定;b)宜 通 过 采 用 金 属 骨 料 耐 磨 面 层、混 凝 土 面 层
42、 铺 设 钢 筋 网 片 来 提 高 坡 道 质 量,减 少 开 裂 率;c)宜 采 用 分 段 浇 筑 的 方 法 来 防 止 混 凝 土 自 身 收 缩 产 生 的 变 形 开 裂;d)浇 筑 完 成 后,应 根 据 气 候 条 件 选 择 合 适 的 养 护 方 式。7.2.3 坡 道 震 动 造 成 下 部 墙 体 共 振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施 工 时 宜 采 用 具 有 隔 震 效 果 的 地 基 材 料,设 置 隔 震 层;b)建 筑 物 走 向 宜 与 震 动 方 向 保 持 垂 直,减 小 振 幅;c)宜 采 用 降 噪 橡 胶 坡 道 板。8
43、 保 修 用 房 缺 陷 防 治8.1 设 施 缺 陷8.1.1 保 修 用 房 的 设 施 缺 陷 见 表 6。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8表 6 保 修 用 房 设 施 缺 陷序号 部位或项目 缺陷现象1 维修车间 照明不足,位置设置不合理2 地沟 角铁易破损8.1.2 维 修 车 间 应 根 据 实 际 工 况 合 理 设 置 照 明。8.1.3 地 沟 角 铁 应 通 过 预 埋 件 与 混 凝 土 有 效 咬 合,不 得 后 置。8.2 施 工 缺 陷8.2.1 保 修 用 房 的 施 工 缺 陷 见 表 7。表 7 保 修 用 房 施 工 缺 陷部位
44、或项目 缺陷现象总成部件清洗维修间、蓄电池充电维护间地面 墙面、路面易腐蚀8.2.2 厂 房、车 间 地 面 腐 蚀 的 防 治 措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保 养 场 厂 房、车 间 的 地 面 设 计 应 符 合 0 8 J 3 3 3 的 规 定;b)应 采 用 高 标 号 混 凝 土 面 和 耐 机 油、耐 酸、耐 腐 蚀 的 非 刚 性 材 料 面 层;c)应 对 总 成 部 件 清 洗 维 修 间、蓄 电 池 充 电 维 护 间 地 面 进 行 耐 油、耐 碱、耐 酸 的 防 腐 处 理。9 其 他 用 房 缺 陷 防 治9.1 其 他 用 房 的 缺 陷 防 治 应
45、符 合 本 文 件 第 5 章 的 规 定。9.2 其 他 用 房 的 消 防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的 规 定。9.3 其 他 用 房 的 通 风 设 计 通 风 应 符 合 G B 5 0 2 4 3 的 规 定。9.4 其 他 用 房 的 电 气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1 3 4 8 的 规 定。9.5 其 他 用 房 的 给 排 水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2 4 2 的 规 定。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9A A附 录 A(资 料 性)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书A.
46、1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书 应 符 合 表 A.1 的 规 定。表 A.1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书由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以下内容列入公交场站工程建设质量缺陷防治计划,具体项目如下:请按照 公交场站工程质量缺陷防治规范 的要求及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认真编制上述项目的 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专项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单位审批。(建设单位章)年 月 日建设单位代表 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D B 3 3 0 1/T 0 3 4 1
47、 2 0 2 11 0A.2 建 设 单 位 和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签 署 的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书 应 符 合 表 A.2 的 规 定。表 A.2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书(勘察 设计单位):由你单位设计的 工程以下内容列入公交场站工程建设质量缺陷防治计划,具体项目如下:请按照 公交场站工程质量缺陷防治规范 的要求及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认真编制上述项目的 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专项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单位审批。(建设单位章)年 月 日建设单位代表 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48、施工单位代表注:本任务书一式四份,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一份。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1 1B D附 录 B(资 料 性)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实 施 情 况 报 告表 B 给 出 了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实 施 情 况 报 告 的 内 容。表 B.1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任 务 实 施 情 况 报 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结构类型 道路、排水、桥梁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序号 防 治 项 目 主要措施及防治结
49、果1234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年 月 日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注:主要措施和防治结果可以附件形式附后。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1 2C E附 录 C(资 料 性)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完 成 情 况 评 估 报 告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完 成 情 况 评 估 报 告 参 见 表 C。表 C.1 公 交 场 站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完 成 情 况 评 估 报 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结构类型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防治项目完成情况主要防治监督措施平行检查内容及结果防治成果评 价备 注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D B 3 3 0 1/T 0 3 4 1 2 0 2 11 3参 考 文 献 1 关 于 发 布 杭 州 市 住 宅 工 程 常 见 质 量 缺 陷 防 治 措 施 1 0 0 条(试 行)的 通 知 杭 建 工 发 2 0 1 0 3 3 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