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 T 1080—2021 家庭医生基本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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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8 0C C S C 5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8 0 2 0 2 1家 庭 医 生 基 本 服 务 规 范2 0 2 1-1 0-2 9 发 布 2 0 2 1-1 0-2 9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8 0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2、。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浦 政 轶、曹 扬、周 孝 平、仇 爱 红、崔 丽 萍。D B 3 2 1 2/T 1 0 8 0 2 0 2 11家 庭 医 生 基 本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家 庭 医 生 基 本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服 务 对 象、服 务 内 容、管 理 监 督、服 务 考 核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内 承 担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家 庭 医 生 和 家 庭 医 生 团 队。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3、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个 性 化 签 约 服 务 p e r s o n a l i z e d s i g n i n g s e r v i c e在 基 础 性 签 约 服 务 的 内 容 之 外,根 据 居 民 差 异 化 的 健 康 需 求 制 定 针 对 性 的 服 务 内 容。4 基 本 要 求4.1 签 约 服 务 机 构4.1.1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主 要 应 由 各 类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鼓 励 社 会 办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结 合 实
4、 际 开展 适 宜 的 签 约 服 务。4.1.2 承 担 签 约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依 法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并 配 置 与 签 约 服 务 相 适 应 的 人员 及 设 施 设 备。4.2 家 庭 医 生 团 队4.2.1 应 以 团 队 服 务 形 式 开 展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4.2.2 每 个 团 队 至 少 配 备 1 名 家 庭 医 生、1 名 护 理 人 员,由 家 庭 医 生 担 任 团 队 负 责 人。4.2.3 现 阶 段 家 庭 医 生 主 要 包 括:a)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注 册 全 科 医 生(含
5、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和 中 医 类 别 全 科 医 生),具 备 能 力 的 乡 镇 卫生 院 医 师、乡 村 医 生 和 中 医 类 别 医 师;b)选 择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多 点 执 业 的 在 岗 临 床 医 师;c)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退 休 临 床 医 师。4.2.4 家 庭 医 生 团 队 可 根 据 居 民 健 康 需 求 和 签 约 服 务 内 容 选 配 成 员,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成 员:a)公 共 卫 生 医 师(含 助 理 公 共 卫 生 医 师);b)专 科 医 师;c)药 师;d)健 康 管 理
6、 师;e)中 医 保 健 调 理 师;f)心 理 治 疗 师 或 心 理 咨 询 师;g)康 复 治 疗 师;h)团 队 助 理;i)计 生 专 干;D B 3 2 1 2/T 1 0 8 0 2 0 2 12j)社 工;k)义 工 等。4.2.5 开 展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的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医 生 团 队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团 队 工 作 流 程、岗 位 职责、评 价 办 法、绩 效 分 配 办 法 等。4.2.6 团 队 负 责 人 应 负 责 本 团 队 成 员 的 任 务 分 配、管 理 和 评 价。5 服 务 对 象5.1.1 家 庭 医 生
7、 签 约 服 务 对 象 主 要 为 家 庭 医 生 团 队 所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区 域 内 的 常 住 人 口,也可 跨 区 域 签 约,建 立 有 序 竞 争 机 制。5.1.2 服 务 对 象 包 括:a)老 年 人;b)孕 产 妇;c)儿 童;d)残 疾 人;e)贫 困 人 口、计 划 生 育 特 殊 家 庭 成 员;f)高 血 压、糖 尿 病、结 核 病 和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g)其 他 人 员 等。6 服 务 内 容6.1 服 务 提 供 主 体 应 结 合 自 身 服 务 能 力 及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情 况,为 签 约 居
8、 民 提 供 以 下 服 务:a)基 本 医 疗 服 务,涵 盖 常 见 病 和 多 发 病 的 中 西 医 诊 治、合 理 用 药、就 医 指 导、康 复 治 疗;b)公 共 卫 生 服 务,涵 盖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和 规 定 的 其 他 公 共 卫 生 服 务,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务 包 应 免 费 向 居 民 提 供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相 关 内 容,见(附 录 A);c)健 康 教 育 与 咨 询 服 务,根 据 签 约 居 民 的 健 康 需 求、季 节 特 点、疾 病 流 行 情 况,通 过 门 诊 服 务、出 诊
9、 服 务、网 络 互 动 平 台 等 途 径,采 取 面 对 面、社 交 软 件、电 话 等 方 式 提 供 个 性 化 健 康 教 育 和健 康 咨 询;d)优 先 预 约 服 务,通 过 互 联 网 信 息 平 台 预 约、现 场 预 约、社 交 软 件 预 约 等 方 式,服 务 提 供 主 体 优先 为 签 约 居 民 提 供 本 机 构 的 专 科 科 室 预 约、定 期 家 庭 医 生 门 诊 预 约、预 防 接 种 以 及 其 他 健 康 服务 的 预 约 服 务;e)优 先 转 诊 服 务,服 务 提 供 主 体 应 对 接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相 关 转 诊
10、负 责 人 员,为 签 约 居 民 开 通绿 色 转 诊 通 道,提 供 预 留 号 源、床 位 等 资 源,优 先 为 签 约 居 民 提 供 转 诊 服 务;f)出 诊 服 务,针 对 行 动 不 便、符 合 条 件 且 有 需 求 的 签 约 居 民,服 务 提 供 主 体 可 在 服 务 对 象 居 住 场所 按 规 范 提 供 可 及 的 治 疗、康 复、护 理、安 宁 疗 护、健 康 指 导 及 家 庭 病 床 等 服 务;g)药 品 配 送 与 用 药 指 导 服 务,可 为 有 实 际 需 求 的 签 约 居 民 配 送 医 嘱 内 药 品,并 给 予 用 药 指 导 服 务。
11、h)长 期 处 方 服 务,服 务 提 供 主 体 在 保 证 用 药 安 全 的 前 提 下,可 为 病 情 稳 定、依 从 性 较 好 的 签 约 慢性 病 患 者 酌 情 增 加 单 次 配 药 量,延 长 配 药 周 期,原 则 上 可 开 具 4 8 周 长 期 处 方,但 应 当 注 明理 由,并 告 知 患 者 关 于 药 品 储 存、用 药 指 导、病 情 监 测、不 适 随 诊 等 用 药 安 全 信 息;i)中 医 药“治 未 病”服 务,根 据 签 约 居 民 的 健 康 需 求,在 中 医 医 师 的 指 导 下,提 供 中 医 健 康 教 育、健 康 评 估、健 康
12、干 预 等 服 务。6.2 健 康 管 理 综 合 服 务,为 居 民 提 供 建 档 评 估、咨 询 指 导、分 诊 转 诊 等 健 康 管 理 共 性 服 务 内 容,具 体内 容 见(附 录 B)。6.3 个 性 化 签 约 服 务,根 据 影 响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常 见 疾 病 的 现 状,结 合 重 点 人 群 健 康 管 理 需 求,设 立 儿童、孕 产 妇、高 血 压、糖 尿 病、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康 复、关 爱 等 7 种 类 型 个 性 化 服 务 包,个 性 化 服 务 包可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及 时 更 新。为 满 足 签 约 服 务 对 象 个
13、性 化 及 延 伸 医 疗 服 务 需 求,设 立 点 单 式 服 务 包,见(附录 C)。7 管 理 监 督D B 3 2 1 2/T 1 0 8 0 2 0 2 137.1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供 需 双 方 应 签 订 服 务 协 议,服 务 协 议 书 模 板 参 见(附 录 D),服 务 协 议 中 应 明确 签 约 服 务 包 名 称、内 容、收 费 标 准 等 内 容。7.2 居 民 是 否 接 受 签 约 服 务 以 及 如 何 选 择 服 务 包,应 由 居 民 自 愿 选 择,不 应 强 制 服 务,强 行 收 费。7.3 签 约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根
14、 据 自 身 的 服 务 能 力 提 供 签 约 服 务,根 据 协 议 内 容 保 质 保 量,不 应 漏 服 务、少 服 务,同 时 做 好 服 务 记 录。7.4 对 未 签 约 的 常 住 居 民,应 按 规 定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8 服 务 评 价8.1 评 价 内 容家 庭 医 生 的 评 价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组 织 管 理。家 庭 医 生 团 队 组 建、建 立 签 约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制 度、发 挥 绩 效 引 导 作 用;b)服 务 数 量 和 质 量。签 约 服 务 覆 盖 率、基 层 首 诊 签 约、续 约 率、履
15、 约 情 况、基 层 就 诊 等;c)服 务 效 果。签 约 居 民 满 意 度、医 务 人 员 工 作 满 意 度 等。8.2 评 价 方 式评 价 实 施 要 求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市 对 各 市(区)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评 价,制 定 具 体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方 案;b)各 市(区)是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的 主 体,每 年 对 辖 区 内 所 有 开 展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务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综 合 评 价;c)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将 家 庭
16、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工 作 纳 入 本 单 位 绩 效 考 核,考 核 家 庭 医 生 团 队 的 签 约 服务 数 量、服 务 质 量 与 服 务 效 果 及 签 约 居 民 满 意 度;d)鼓 励 签 约 居 民 代 表、社 会 代 表 等 群 体 参 与 各 级 组 织 所 开 展 的 家 庭 医 生 服 务 团 队 绩 效 评 价。8.3 评 价 频 次评 价 频 次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市 级 评 价。应 当 覆 盖 所 有 辖 区,每 个 被 评 价 市(区)至 少 抽 查 2 个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每 年 开展 1 次;b)市(区)级 评 价。应
17、当 覆 盖 所 有 开 展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工 作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并 按 照 指 标体 系 进 行 全 面 评 价,市(区)每 年 评 价 至 少 一 次;c)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评 价。应 对 所 有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团 队 进 行 评 价,采 取 日 常 评 价 与 定 期 评 价相 结 合 的 办 法,建 立 家 庭 医 生 服 务 团 队 评 价 档 案,并 做 好 动 态 维 护 管 理 工 作。D B 3 2 1 2/T 1 0 8 0 2 0 2 14附 录 A(规 范 性)泰 州 市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基
18、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包 项 目 内 容 及 收 费 标 准 泰 州 市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包 项 目 内 容 及 收 费 标 准 见 表 A.1。表 A.1 泰 州 市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包 项 目 内 容 及 收 费 标 准编码 名称适宜对象内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说明1 6 0 0 0 0 0 0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辖区内常住居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1.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4.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提供非约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年 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19、列支,不应向签约家庭或个人收费,不应纳入健 康教 育:1.提 供健 康教 育资 料;2.设 置健 康教 育宣 传栏;3.开 展公 众健 康咨 询服 务;4.举 办健 康知识讲座;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预防接种:1.预防接种管理;2.预防接种;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儿 童健 康管 理:1.新 生儿 家庭 访视;2.新 生儿 满月 健康 管理;3.婴 幼儿 健康 管理;4.学 龄前 儿童 健康管理。孕 产妇 健康 管理:1.孕 早期 健康 管理;2.孕 中期 健康 管理;3.孕 晚期 健康 管理;4.产 后访 视;5.产后4 2 天健康检查。老年人健康管理: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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