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 T 2433-2021 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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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 . CCS A 1 广 Wor 2021 - 04 0. 03 1 6 西 壮 政 务 r king sp e - 12 - 20 发 壮族 务 服 务 e cificat 发 布 广西 壮 族 自 务 “ 容 ion of a a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容 缺 受 a cceptan c a dminist r 区 市场监 督 区 受 理” c e for t h r ative 督 管理局 地 D B 工 作 h e lack 发 布 45 方 标 B 45/T 24 3 作 规 范 of mate r 2022 - 0 布 5 标准 3 3 2021 范 r ials
2、in 0 1 - 20 实 准 实 施DB 45 /T 2 43 3 20 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T 1 .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定、黄忠传、滕宗良、祝博。 DB 45 /T 2 43 3 20 21 1 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政务服务 “容缺受理 ”工作的术 语和定义、 原则、事项 范围、制度建设、服务
3、 要求、 监督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T 3 97 34 政务服务“ 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 GB /T 3 97 35 政务服务评 价工作指南 DB 45 /T 2 43 2 20 21 政 务服务“一事通办”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容缺受理 ac c
4、ept an ce fo r th e la ck of m at e r ial s 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 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 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 政务服务部门颁 发相关批文、证照的行为。 注: 办理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 且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要求进行书面承诺的, 政务服务部门可当场作出决定, 并颁 发相关批文、证照。 4 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 政务服务部门不应进行容缺 受理。 5 事项范围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 公共安全、 金融业审慎监管、 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
5、服务部门应实行容缺受理。 DB 45 /T 2 43 3 20 21 2 6 制度建设 6 .1 容缺受理制度 6 .1 .1 基本要求 6. 1. 1. 1 对基本条件 具备、主要 申请材料齐 全且 符合法 定 形 式, 但 次要条件 或 申请材料 欠 缺的政务服 务事项,经 申请人作出 相应承诺后 ,政务服务 部门先予受 理和办理, 当 场一次性 告知 需 要补 正的材料、 补正 形 式、 时限 和 超 期补正 处 理办 法 ,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 在 政务服务承诺的办结 时限 内及 时 出具办理 结 果意见 ,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6. 1. 1. 2 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参 见 附录 A,
6、通知 书应一式 两份 ,一 份存档 ,一 份交 予申请单位(人)。 6. 1. 1. 3 符合 容缺受理的事项应按附录 B 中 图 B. 1 的工 作流程进行办理, 符合 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 按附录 B 中 图 B. 2 的工 作流程进行办理。 6 .1 .2 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6. 1. 2. 1 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包括: a)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法 定 代表 人 或 申请人身 份 证 明等 ; b) 企 业资信证 明 、 缴费 证 明 , 企 业工作人 员 资 格 证书, 企 业管理 计划 、方 案 、制度 等 ; c) 同 一政务服务部门 需 要 多个阶段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7、前一 阶段 办理 时已 经提 交 的申请材料; d) 多个 政务服 务部门 依 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在 申请办理下一 个 政务服务事项 时需 提 交 的 上 一 个 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 果 ; e) 其 他 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6. 1. 2. 2 政务服务部 门应 梳 理 汇 总可容缺受 理的事项及 明确 主要申 请材料和可 容缺受理材 料 目 录, 形 成事项清单,清单样式参 见 附录 C。 6 .1 .3 容缺时限 申请人承 诺 补正容缺 受 理材料的 时限 不应 超 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事项的政务服务承诺的办结 时 限 。 6 .1 .4 容缺受理承诺书 6. 1.
8、4. 1 申请人申请 容缺受理的 ,应提 交 申 请容缺受理 承诺书(参 见 附录 D)。以 法 人 或 其 他组织名 义申请的, 申请容缺受 理承诺书应 由 法 定 代表 人 签字或加 盖 公 章 。 委托 办理容缺 受理政务服 务事项的, 受 托 人应提 交委托 书。 6. 1. 4. 2 申请人愿 意 作出承诺的,应提 供 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 确认 和承诺: a) 所作承诺 是 申请人 真 实 意 愿; b) 已 知 晓 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c) 提 供 的所有申请材料 真 实有 效 ; d) 在 承诺期 限 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e) 愿 意 承 担违反 承诺产
9、生的 法律责任 。 6 .1 .5 容缺材料补正 6. 1. 5. 1 申请人 在 政务服务承诺的办结 时限 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政务服务部门 已 经作出批准 决 定的, 应及 时将 批文 或 相关证照 送达 申请人; 政务服务部门 尚未 作出批准 决 定的, 应 在 承诺 时限 内作出 处 理 决 定,并 将 相关批文 或 证照 送达 申请人。 DB 45 /T 2 43 3 20 21 3 6. 1. 5. 2 申请人在承诺 时限内不 能补正容缺 受理材料的 ,应终止办 理该项容缺 受理政务服 务事项。政 务服务部门应在终止办理后5 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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