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430-2022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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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30 CCS A 12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430 2022 长期护理 保险护理 服务供给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are service supply in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2022 - 01 - 29 发布 2022 - 03- 01 实施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3 DB33/T 2430202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 1 3 术语 和定 义 . 1 4 基本 要求 . 1 5 定点 护理 机构 . 2 5.1 通 用
2、要 求 . 2 5.2 养 老机 构、 残疾 人托 养服务 机构 . 2 5.3 长 期护 理服 务专 区 . 2 5.4 其 他企 业或 社会 组织 . 3 6 服务 要求 . 3 6.1 护 理服 务提 供 . 3 6.2 护 理费 用结 算 . 5 7 检查 和改 进 . 6 附录 A ( 规范 性) 生活 照料护 理服 务要 求 . 7 附录 B ( 规范 性) 医疗 护理服 务要 求 . 15 DB33/T 24302022 II 前 言 本标准 依据GB/T 1.1 2020 标 准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 请注意 本文 件
3、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医疗 保障 局提出 、归口 并 组织 实施 。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 嘉 兴市 医疗保 障局 、 浙 江省 医疗 保障局 、 浙 江省 医疗 保障 事业管 理服 务中 心、 上 海市浦 东- 复 旦社会 发展 研 究会、 浙江省 方大 标准信 息有限 公司、 宁波 市医疗 保障局 、温州 市医 疗保障 局、义 乌市 医疗 保障 中心 、桐庐 县医 疗保 障局 。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 王 保 国、 邵伟 彪、 刘文 英 、 金 天 国、 闵建 华、 姚春 晓 、 梁 燕
4、 、 朱 盛霞 、 余 能超 、 陈俊林 、曹 玮、 严晶 、叶 卫星、 黄健 民。DB33/T 24302022 1 长 期护理 保险护理 服务供 给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 了长 期护 理保 险护理 服务 供给 的 术 语和 定义、 基本 要求 、 定 点护 理机构 、 服 务要 求、 检 查和改 进等 内容 。 本标准 适用 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 (以下简称 “定点护 理 机 构 ” ) 提供的长期24 小时 连续 护理 和定期 上门 居家 护理 服务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 标准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5、 3.1 定点护 理机 构 designated care institutions 依法成 立具 有法 人资 质的 , 能开 展长 期护 理服 务的 , 且经评 估后 与当 地医 疗保 障经办 机构 签订 长期 护理保 险定 点服 务协 议 ( 以下简 称 “ 定点 护理 协议 ” ) , 为长 期失 能人 员提 供基本 生活 照料 和与 基 本 生 活密切 相关 的医 疗护 理服 务的养 老机 构、 医疗 机构 、残疾 人托 养服 务机 构。 3.2 长期失 能人 员 people with disability in a long-term 因年老 、 疾 病、 伤残 等原 因, 导 致
6、人 体的 某些 功能 部分或 全部 丧失 , 持 续一 段时间 内正 常的 活动 能 力仍受 到限 制或 缺失 的人 员。 4 基本要 求 4.1 长期护 理保 险实 行定 点护 理机构 协议 管理 制度 ,具 有服务 能力 的养 老机 构、 医疗机 构和 残疾 人托 养服务 机构 可申 请成 为长 期护 理 保险 定点 护理 机构 , 其他符 合 长 期护 理服 务条 件的企 业或 社会 组织 也可 申请并 签订 协议 提供 长期 护理保 险护 理服 务。 4.2 参保人 员提 出失 能等级 评 定, 经 评定 符合 条件 的, 可 选择定 点护 理机 构提 供 24 小时连 续护 理或 定
7、 期上门 居家 护理 服务 ,选 择协议 管理 的其 他企 业或 社会组 织的 仅可 选择 定期 上门居 家护 理 服 务。 4.3 长期护 理服 务费 用实 行限 额控制 ,按 相应 医疗 保险 统筹区 公布 的支 付限 额执 行。 DB33/T 24302022 2 5 定点护 理机 构 5.1 通用要 求 5.1.1 应具有 提供 长期 护理 服务 的能力 , 并 取得 下列 资质 条件之 一: a) 取得 医疗 机构 执业 许可 证并 且依 法登 记的 医疗 机构; b) 取得 养老 机构 设立 许可 证或 已在 主管 部门 备案 并且依 法登 记 的 养老 机构 ; c) 取得 民办
8、 非企 业单 位登 记证书 或 工商 登记 的社 区居家 养老 服务 机构 ; d) 在主管 部门 备案 的残 疾人 托养服 务机 构 ; e) 符合条 件的 其他 企业 或社 会组织 。 5.1.2 应在相 对独 立区 域设 立长 期护理 服务 专区 ,并 有 明 显标志 。 5.1.3 配备不 少 于1 名 长期 护理 专职管 理人 员; 服务 能力 在 100 人以 上的 应成 立专 门管理 科室 。 5.1.4 定点护 理机 构专职 提 供长 期护理 服务 的人 员 , 应符 合下列 条件 之一 : a) 执业护 士; b) 参加专 业护 理职 业培 训并 考核合 格的 人员 ; c)
9、 经过护 理实 践培 训后 的长 期失能 人员 近亲 属( 仅为 近亲属 提供 护理 服务 ); d) 经过护 理实 践培 训后 的照 顾者。 5.1.5 为定点 护理 机 构 兼职 提供 长期护 理服 务的 人员 ,定 点护理 机构 应: a) 与护理 服务 人员 签订 购买 服务协 议并 支 付 服务 报酬 ,服务 协议 内容 应包 括 : 1) 定点护 理机 构名 称、 地址 和法定 代表 人( 或主 要负 责人) ; 2) 护理服 务人 员姓 名、 住址 、居民 身份 证( 或其 他有 效身份 证明 )和 其他 基本 信息; 3) 购买服 务期 限、 服务 报酬 支付方 式及 其支 付
10、期 限; 4) 护理服 务地 点和 服务 内容 ; 5) 定点护 理机 构提 供的 护理 培训计 划和 培训 方式 ; 6) 应纳入 购买 协议 的其 他事 项。 b) 对护理 服务 人员 提供 必要 的培训 和指 导; c) 指导护 理服 务人 员掌 握长 期失能 人员 的动 态需 求, 以及时 调整 长期 护理 计划 。 5.1.6 财务管 理、 信息 系 统 建设 应符合 长期 护理 保险 结算 管理需 求, 配备 相应 的专 业技术 人员 。 5.2 养老机 构、 残疾 人托 养服 务机构 5.2.1 配备与 长期 护理 服务 相适 应的医 护人 员, 或与 医疗 卫生机 构开 展与
11、长期 护理 保险护理 服 务相 适 应的协 议合 作。 5.2.2 长期护 理服 务专 区 应 按与 重度失 能人 员配 比不 低 于1:3、 与中 度失能 人员 配比 不低 于 1:6 、 与 轻 度失能 及能 力完 好人 员配 比不低 于 1:15 的要 求, 配 备专 业 护理 职业 资质 的人 员或其 他符 合长 期护 理要 求的人 员。 5.3 长期护 理服 务专 区 5.3.1 配备与 长期 护理 病区 、 病 房相适 应的 医护 人员 、 设 备设施 , 总 床位 数不 足 60 张的, 可在 相对 独 立区域 设置 长期 护理 病房 ,并 设 立明 显标 志。 5.3.2 长期
12、护 理专 区、 专区 内部 设备设 施按 现行 护理 院病 区标准 设置 ,长 期护 理服 务人员 与护 理床 位 配比不 低 于 1:3.5 。 DB33/T 24302022 3 5.4 其他企 业或 社会 组织 5.4.1 配备长 期护 理 上 门服 务的 固定管 理用 房和 服务 技能 培训场 所。 5.4.2 长期护 理服 务人 员数 量、 承办能 力应 与其 申请 提供 的服务 相匹 配, 配 备 的护 理服务 人员 应不 少 于 10 人。 5.4.3 提供上 门护 理服 务的 ,应 自主聘 用或 与医 疗卫 生机 构开展 协议 合作 ,建 立相 应的医 护力 量, 医 生和护
13、士应 各不 少 于1 名 ; 其中 医生 专业 类别 应为 全科、 内科 、 中 医科 或康 复 科, 能 提供 医疗 指导 服务 。 宜设有 专业 的健 康管 理人 员。 6 服务要 求 6.1 护理服 务提 供 6.1.1 定点护 理机 构提 供每 天 24 小时连 续护 理服 务的 ,应 在长期 护理 服务 专区 提 供24 小 时无 间断 服 务;提 供定 期上 门居 家护 理服务 的, 每次 实际 上门 服务时 间不 应少 于 60 分 钟 (医疗 护理 每次 实际 上门 服务时 间不 应少 于30 分 钟 ),每 周上 门服 务次 数不 应少 于 2 次。 6.1.2 定点护 理机
14、 构应 根据 长期 失能人 员需 求, 制定 护理 计划, 提供 必要 的、 适宜 适度的 护理 服务 。 护理计 划分 为长 期护 理计 划和临 时护 理计 划: a) 长 期 护 理 计划 应 根 据失 能等 级 评 定 和医 疗 护 理需 求评 估 结 果 确定 , 交 经办 机构 审 核 确 认后 实 施; b) 长期失 能人 员身 体状 况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 可 制定 临 时护理 计划 , 可先 行实 施 , 实 施后2 个 工作 日内报 经办 机构 审核 备案 。 6.1.3 护理服 务人 员开 展长 期护 理服务 时应 满足 下列 要求 : a) 应遵守 长期 护理 服务
15、职业 道德, 保护 隐私 ; b) 提供服 务时 应注 意个 人卫 生、服 饰整 洁; c) 提供服 务时 应语 言文 明、 态度热 情、 细致 周到 、操 作规范 ; d) 提供的 服务 项目 应与 自身 资质要 求相 匹配 。 6.1.4 护理服 务人 员应 按相 应项 目护理 服务 要求 提供 护理 服务, 长期 护理 的生 活照 料护理 服务 项目 见 表 1, 护理 服务 要求 见附 录 A; 长期 护理 的医 疗护 理服务 项目 见 表2, 护理 服务要 求见 附 录 B 。 表1 长期护 理的 生活 照料 护理 服务项 目 项目编号 护理服务项目 S010101 清洁卫生类 整理
16、床单位 S010201 为卧床护理对象更换被单 S010301 头面部清 洁、梳理 面部清洁 S010302 梳头 S010303 理发/ 剪发 S010304 剃须 S010401 口腔清洁/ 护理 S010501 洗发 S010601 指/ 趾甲护理 S010701 手足清洁/ 护理 S010801 耳部护理 DB33/T 24302022 4 表 1 (续 ) 项目编号 护理服务项目 S010901 清洁卫生类 沐浴(盆浴、淋浴) S011001 温水擦浴(床上擦浴) S011101 使用洗澡机沐浴 S011201 协助更衣(更换上衣/ 裤子) S011301 会阴清洁/ 护理 S020
17、101 营养摄取类 协助进食/ 水 S030101 床上进食 S030201 鼻饲 S040101 排泄护理类 协助如厕 S040201 尿垫、纸尿裤更换 S040301 失禁护理 S040401 床上使用便器 S040501 开塞露通便 S040601 人工取便 S040701 集尿袋更换 S040801 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S050101 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 翻身叩背排痰 S050201 协助床上移动 S050301 借助器具移动(含协助轮椅移动) S050401 协助床椅转移 S050501 冰袋使用 S050601 冷湿敷 S050701 温水乙醇擦浴 S050801 压力性损伤的预防
18、护理 S050901 关节活动练习 S051001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S051101 安全保护带使用 S060101 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 生命体征监测(T 、P 、R 、Bp ) S060201 吸氧 S070101 用药指导类 药物管理 S070201 口服给药 表2 长期护 理的 医疗 护理 服务 项目 项目编号 护理服务项目 Y010101 鼻饲置管 Y010201 灌肠 Y010301 导尿(女性) DB33/T 24302022 5 表 2( 续) 项目编号 护理服务项目 Y010401 膀胱冲洗 Y010501 造口护理 Y010601 留置尿管护理 Y010701 糖尿病足护理
19、 Y010801 吸痰 Y010901 心电监护 Y011001 雾化吸入 Y011101 皮肤外用药涂擦 Y011201 压力性损伤换药 Y011301 大换药 Y011401 中换药 Y011501 小换药 Y011601 大清创(不缝合) Y011701 中清创(不缝合) Y011801 小清创(不缝合) Y011901 普通针刺(体针)( 20个穴位) Y012001 普通针刺(体针)( 20个穴位) Y012101 头皮针 Y012201 皮内注射 Y012301 肌内注射 Y012401 皮下注射 Y012501 静脉注射 Y012601 静脉留置针 Y012701 静脉输液 Y0
20、12801 输液泵/ 微量注射泵使用 Y012901 静脉血标本采集 Y013001 痰标本采集 Y013101 咽拭子标本采集 Y013201 血糖监测 Y013301 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 )维护 6.1.5 长期失 能人 员在 定点 护理 机构接受 长期 护 理服 务, 申请建 立家 庭病 床的 ,由 本人、 近亲 属或 法 定监护 人提 出申 请, 定点 医疗机 构初 审、 经办 机构 复审同 意后 实施 。 6.2 护理费 用结 算 DB33/T 24302022 6 6.2.1 长期 失 能人 员在 定点 护理 机构接 受长 期护 理服 务, 发生符 合规 定的 护
21、理 服务 费、护 理设 备使 用 费、护 理耗 材 费 等护 理费 用,纳 入长 期护 理保 险支 付。 6.2.2 长期失 能人 员在 定点 护理 机构 结 算费 用时 , 属于 长 期护理 保险 、 基 本医 疗保 险基金 支付 范围 的, 由定点 护理 机构 记账 并按 期与医 保经 办机 构结 算, 其余费 用由 长期 失能 人员 自行支 付结 算。 6.2.3 出现下 列情 形时 ,长 期失 能人员 本人 、近 亲属 或法 定监护 人应 及时 与定 点护 理机构 结算 费用 : a) 停止接 受定 点护 理机 构的 长期护 理服 务的 ; b) 因中断 或终 止参 保, 被停 止享受
22、 长期 护理 保险 待遇 的; c) 接受每 天 24 小 时连 续护 理 服务 满 3 个 月或 定期 上门 居家服 务 满1 个 月的 ; d) 逢结算 年度 的。 7 检查和 改进 7.1 长期护 理保 险经 办机 构可 按照协 议要 求对 定点 护理 机构开 展检 查或 委托 第三 方机构 进行 检查 。 7.2 经办机 构发 现定 点护 理机 构存在 违规 行为 或费 用项 目有问 题时 ,根 据严 重程 度可采 取下 列措 施: a) 要求自 查整 改, 整改 期间 ,暂停 利用 长期 护理 保险 基金结 算 ; b) 要求定 点护 理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内 以书 面形 式反 馈;
23、 c) 前往定 点护 理机 构实 地开 展核查 工作 。 7.3 经办机 构根 据核 查结 果, 按服务 协议 处理 结算 资金 , 对不 符合 定点 服务 要求 的机构 解除 服务 协 议 。 DB33/T 24302022 7 A A 附 录 A (规范 性) 生活照 料护 理服 务要 求 A.1 清洁卫 生类 清洁卫 生类 生活 照料 的护 理服务 要求 见表A.1 。 表A.1 清洁卫 生类 护理 要求 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要求 注意事项 整理床单位/ 为卧 床护理对象 更换 被单 每日进行床单位清扫擦拭; 每周定期更换床单、被套; 对大小便失禁的护理对象应随时更换污染的床单被套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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