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5294-2021 海关实验室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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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294 2021 海关实验室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指南 Guidelines for fire protection for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s of customs laboratories 2021- 11- 22 发布 2022-06-01 实施 ICS 13.100 P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SN / T 5294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
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山东省潍坊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山东大学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亿普特集团有限 公司、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埃德伯格电气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志宏、相湛昌、曹丹、郭晓艳、张晓敏、管益涛、崔常勇、迟海鹏、贾 志泰、殷开兵、陈建锋、舒丹、杨勇、苏远科。1 SN / T 5294 2021 海关实验室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使用和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海关实验室的火灾等级分类、设计和建设、设施和 设备、实验操作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本文件适
3、用于海关实验室易燃和可燃液体的防火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12955 2008防火门 GB/T 27476.2 2014检测实验室安全第 2 部分:电气因素 GB 30000.7 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 7 部分:易燃液体 GB 50116 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 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 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SN/T 2294.5
4、 2011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 5 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 SN/T 4495 2016检验检疫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范 SY/T 6344 2017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闪点不大于 93的液体。 GB 30000.7 2013, 定义 3.1 3.2 可燃液体combustible liquids 闭杯闪点等于或大于 37.8的液体。 SY/T 6344 2017, 定义 3.27.1 3.3 着火源ignition source 一种足以点燃易燃或爆炸性气氛的能源。它包括无遮挡的火焰、发热表
5、面、暴露的白炽灯发光材2 SN / T 5294 2021 料、电弧、发热物质、放电(包括静电) 、化学反应、高强度电磁辐射(包括可见光或紫外辐射) 、机 械火花、固定和便携的电器、轻便的工具或车辆(如铲车) 。 SN/T 2294.5 2011, 定义 3.6 4易燃和可燃液体分类 根据 SY/T 6344 2017 中 4.2.1 和 4.2.2,将易燃和可燃液体分为 6 个等级: a) A 级液体:闪点低于 22.8、沸点低于 37.8的液体; b) B 级液体:闪点低于 22.8、沸点大于或等于 37.8的液体; c) C 级液体:闪点大于或等于 22.8、低于 37.8的液体; d)
6、 级液体:闪点大于或等于 37.8、小于 60的液体; e) A 级液体:闪点大于或等于 60、小于 93的液体; f) B 级液体:闪点大于或等于 93的液体。 5实验室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实验室可参考附录 A 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使用量和存放量的说明,将火灾危险等级分为 A(高 级) 、B(中级) 、C(低级)和 D(最低级)四个类别。 6设计和建设 6.1实验室外围 6.1.1 不同火灾危险等级实验室的耐火极限和允许楼层见附录 B。 6.1.2 实验室应使用有效的阻燃材料,以满足防火等级要求。 6.1.3 实验室地面应保持密封状态,应使用有效密封材料防止液体渗漏,且不应与存放和使用的易 燃和
7、可燃液体发生化学反应。 6.1.4 附录 B 中表 B.1 要求 1 h 耐火极限实验室的门应符合 GB 12955 2008 中 C1.00 的要求;要求 2 h 耐火极限实验室的门应符合 GB 12955 2008 中 C2.00 的要求。 6.2电气设计 实验室电气设计要求按照 GB/T 27476.2 2014 执行。 6.3出口通道 如果有以下情况存在,实验区域需有两条通往出口的通道: a) 实验区域超过 45 m 2 的 A 类防火级别实验室; b) 实验区域超过 90 m 2 的 B 类、C 类或 D 类防火级别实验室; c) 当火灾可能影响逃生通道或进入实验区域的通道时; d)
8、 通风柜位置靠近出口通道时; e) 易燃和可燃液体泄漏可能阻碍安全疏散通道时。3 SN / T 5294 2021 7设施和设备 7.1火灾防护系统 7.1.1 自动灭火系统 7.1.1.1 易燃和可燃液体不能使用喷水灭火系统,宜使用特种危险品灭火系统和无水自动灭火系统。 7.1.1.2 特种危险品灭火系统和无水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1512010 和 GB 503702005 的要求。 7.1.2 火灾报警系统 7.1.2.1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能够让有可能处在危险情况下的人员得到警示,火灾报警系统的设 计应符合 GB 50116 2013 的要求。 7.1.2.2 附录 A
9、 中表 A.1 的 A 类和 B 类实验室应安装手动报警系统。 7.1.2.3 火灾报警系统应向本实验室应急响应部门发出警报。 7.2通风系统 7.2.1 排风与送风 7.2.1.1 排风系统在正常操作下应保持通风状态,确保易燃和可燃液体在使用和储存时产生的气体 能够及时排出。 7.2.1.2 应配备专门的排风罩收集易燃和可燃液体释放的气体,并保证不会接触着火源。 7.2.1.3 从实验室排出的空气不应再循环,并且防止接触人员。 7.2.1.4 实验室的排风系统应独立于消防用途的防烟和排烟设施。 7.2.1.5 实验室送风系统应采用全新风系统,应正确选择新风机组的取风口位置,以免化学物质被 吸
10、入实验室;应正确选择实验室内送风口的位置,以免气流逆向而影响化学通风柜、排风系统和火灾 探测或灭火系统的性能。 7.2.1.6 如无特殊要求,实验区域的空气压力参照走廊和非实验区域应为负压。 7.2.2 通风柜 7.2.2.1 通风柜风速和排风量应能够将易燃和可燃液体释放的气体全部排出实验室。 7.2.2.2 通风柜应摆放于气流波动最小的位置,且不应摆放于邻近出口的单独通道。 7.2.2.3 通风柜前面不应摆放与其工作无直接联系的工作台。 7.2.2.4 通风柜的安装应防止火焰燃烧蔓延至天花板。 7.2.2.5 如通风柜内部用到易燃液体,宜配备通风柜自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设计按照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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