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23 T 33-2021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机构设置与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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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01 CCS A 16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33 2021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机构设置 与服务规范 Establish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agencies in new residential areas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33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2、4 基本要求 . . 1 4.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 1 4.2 人员要求 . . 2 4.3 工作内容 . . 2 4.4 场地环境 . . 3 4.5 教育培训 . . 3 5 服务内容 . . 4 6 服务流程 与要求 . . 4 6.1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服务 . 4 6.2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争议调解室服务 . 6 6.3 归档管理 . . 7 7 服务监督 与改进 . . 7 7.1 服务监督 . . 7 7.2 服务评价与考核提升 . 8 7.3 持续改进 . . 8 附录 A(规范性) 文明用语与工作忌语 . 9 A.1 文明用语 . . 9 A.2 工作忌语 . .
3、 9 附录 B(规范性) 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 . 11 附录 C(规范性) 调解协议书 . 12 参考文献 . . 14 DB 5223/T 33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思龙、陈艳。 DB 5223/T 332021 1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机构设置 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
4、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监 督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新市民务工人员在本居住区务工过程中的劳动维权和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 5223/T 41 新市民居住区矛盾纠纷调解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 new citizens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3.2 安置社区劳动维权工作站 labor righ
5、ts protection workstation in resettlement community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在新市民居住区,为新市民务工人员提供劳动维权服务的机构, 对外称为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 3.3 安置社区劳动争议仲裁室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room in resettlement community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在新市民居住区,具备办公、劳动咨询、劳动仲裁等功能的场所, 对外称为新市民居住区劳动争议仲裁室。 3.4 新市民务工人员 new citiz en workers 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新市民居住
6、区的新市民。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4.1.1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劳动争议调解室可以合并设立,人员可以由村级信息员相互兼 DB 5223/T 33 2021 2 任。 4.1.2 县 (市、 新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新市民社区设立劳动维权工作站, 至少配备 2 名 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4.1.3 县(市、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新市民居住区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至少配备 2 名以上劳动争议调解协管员。 4.1.4 县(市、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配备至少 4 名以上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4.1.5 县(市、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
7、依托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管理平台,建 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由人社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劳动 保障监察中队队长,配备至少 2 名以上专职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4.2 人员要求 4.2.1 服务文明用语与工作忌语见附录 A。 4.2.2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岗责分明。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应设置岗位牌,负责人、工作人员都应佩戴身份牌 上岗;在语音服务或视频服务场所,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自己的工号,明确服务身份; b) 仪表端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 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c
8、) 服务热情。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 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与服务 对象争吵; d) 办事严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超 越职责权限的事项要及时请示; e) 应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f) 应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 4.2.3 新市民居住区调解员的服务行为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b) 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尽
9、职守,甘于奉献; c) 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d) 保守秘密。不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e) 廉洁自律。不收受、索取财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 代理人; f) 应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g) 应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 4.3 工作内容 4.3.1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 劳动争议调解室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开展劳动维权服务工作, 负责做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排查统计新市民居住区内建设工程项目, 接受新市民务工人
10、员关于工资拖欠的举报投诉并做好登记,对拖欠原因明了、双方愿意调解的劳资纠纷 矛盾进行调解。 4.3.2 调解员应提供如下服务: a) 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DB 5223/T 332021 3 b) 关注本单位、本行业、本区域、本辖区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组织报告; c) 接受调解组织指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d) 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4 场地环境 4.4.1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劳动争议调解室应至少有 1 间以上不少于 20m 2 的办公室,按规 定设置劳动维权服务工作标志。 4.4.2 劳动维权服务工作站、劳动争议调解室的符号标识、
11、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简称“CI”) 形象识别系统设置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规范的要求。 4.4.3 有条件的窗口单位,应设立咨询台或引导台,设置专门等候区、残疾人专用设施,可配备医药 箱等急救用品。 4.4.4 劳动维权工作站、劳动争议调解室应做到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方便疏散,并配备防火、防盗、 监控等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设备用品摆放有序,业务宣传资料齐备。 4.4.5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劳动争议调解室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配发工作服、执法记 录仪、照相机等服务装备。 4.5 教育培训 4.5.1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培训应满足如下要求:
12、a) 县(市、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级新市民居住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的建设和 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 划。 b)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上岗前培训应不少于十五天,每年应根据业务需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c) 新选用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必须经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证 和工作标志方可上班。 4.5.2 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县(市、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本级新市民居住区劳动争议调解协管员队伍的建 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协管员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13、科学合理的培 训计划。 b) 劳动争议调解协管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 15 天,每年应根据业务需要开展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培 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c) 新选用的劳动争议调解协管员必须经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劳动争议调解协管员证 和工作标志方可上班。 4.5.3 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应加强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劳动争议调解室应急监管教育培训,提高新市民居住 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劳动争议协管员应急处置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b) 对属于工作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管辖区域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劳动争议协管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
14、定局势妥善处理。 c) 根据事件性质,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处理过程中要继续跟踪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事件处 理完毕要再次报送处理结果。 DB 5223/T 33 2021 4 5 服务内容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服务规范事项详见表1。 表1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1 新市民居住区 劳动维权工作 站服务 新市民居住区新市民 务工人员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下达的工作任务; 2) 对新市民居住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 监督,做到动态监管; 3)对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进行资料收集,录入系统,做到适时更 新; 4)
15、 受理新市民务工人员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 举报,并造册登记,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5)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做好本 级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6) 反映新市民务工人员对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执 法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2 新市民居住区 劳动争议仲裁 室服务 新市民居住区新市民 务工人员 1)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2) 关注本单位、本行业、本区域、本辖区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 调解组织报告; 3)对拖欠原因明了、双方愿意调解的劳资纠纷矛盾进行调解; 4)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 注: 牵头部门为县(市、新区)人力资源社会
16、保障行政部门。 6 服务流程与要求 6.1 新市民居住区劳动维权工作站服务 6.1.1 服务原则 6.1.1.1 依法合规 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并主动、 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 6.1.1.2 诚实守信 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介绍、公众宣传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应含有虚假误导成分; 涉及行政执法、收取费用及办理选择性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及时告知义务。 6.1.1.3 公平公正 DB 5223/T 332021 5 对各类服务对象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应厚此薄彼。 6.1.1.4 安全便捷
17、在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 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6.1.1.5 优质服务 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 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6.1.2 服务流程 6.1.2.1 服务准备 服务准备主要包括: a) 公布工作标准、业务标准和权限标准,在明显位置张贴办事指南、岗位职责,办公室服务场所 也要张贴办事流程和岗位职责; b) 整齐摆放各类业务宣传页; c) 咨询台或引导台提供咨询服务和单据填写示范;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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