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 T 54-2021 滇池保护治理科研示范项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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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99Z01 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B 5301/T 54 2021滇 池 保 护 治 理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2021 -3 -1 发 布 2021 -4 -1 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301/T 542021 I 目 次前 言 .III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管 理 对 象 和 原 则 .14 责 任 主 体 与 职 责 .15 立 项 管 理 .26 实 施 与 监 管 .3 7 验 收 与 结 题 .48 成 果 及 资 产 管 理 .5附 录 A (
2、 资 料 性 附 录 ) 项 目 申 请 表 .6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编 写 要 求 .7附 录 C ( 资 料 性 附 录 ) 项 目 验 收 ( 结 题 ) 报 告 或 技 术 总 结 报 告 编 写 要 求 .9参 考 文 献 .10 DB5301/T 542021 I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给 出 的 规则 起 草 。本 文 件 由 昆 明 市 滇 池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3、 : 昆 明 市 滇 池 高 原 湖 泊 研 究 院 , 云 南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基 金 会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杨 、 陈 冬 、 黄 育 红 、 宋 任 彬 、 鲁 露 、 孟 迪 、 杜 劲 松 、 鲁 斌 。 DB5301/T 542021 V 引 言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管 理 , 切 实 提 高 项 目 科 学 化 水 平 , 强 化 项 目 成 果 产 出 , 充分 发 挥 项 目 效 益 , 为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提 供 科 学 支 撑 ,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由 各
4、 级 科 技 部 门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立 项 并 实 施 的 类 似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 如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没 有 规 定 或 标 准 的 可 参 考 本 标 准 执 行 。 DB5301/T 542021 1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对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的 管 理 对 象 和 原 则 、 责 任 主 体 与 职 责 、 立 项 管 理 、 实 施 与 监 管 、验 收 与 结 题 、 成 果 及 资 产 管 理 等 做 出 了 规 定 。本 文
5、件 适 用 于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相 关 的 科 研 及 示 范 项 目 的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 2018年 11月 29日 修 正 )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6、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4 管 理 对 象 和 原 则4.1 对 象本 文 件 所 指 的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是 与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相 关 , 在 滇 池 流 域 内 开 展 的 科 研 试 验 或 示 范 项 目 ( 以下 简 称 :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 。 4.2 原 则对 所 有 执 行 本 标 准 的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管 理 :a) 开 放 性 。 凡 涉 及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的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 且 满 足 3.1要 求 的 项 目 均 可 申 请 , 不 设 置 排 他
7、性 条 件 ;b) 合 规 性 。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实 施 方 应 遵 守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c) 安 全 性 。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实 施 方 需 保 证 项 目 实 施 区 域 环 境 和 生 态 安 全 ;d) 可 行 性 。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应 具 备 可 操 作 性 强 、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 便 于 实 施 、 生 态 环 境 效 益 良好 等 属 性 ;e) 公 正 性 。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的 评 估 、 评 价 工 作 均 由 第 三 方 机 构 独 立 开 展
8、 , 成 果 由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论证 。5 责 任 主 体 与 职 责 5.1 项 目 管 理 方 DB5301/T 542021 2 项 目 管 理 方 是 指 滇 池 流 域 内 市 级 滇 池 行 政 管 理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及 水 务 管 理 等 涉 及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的 相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或 部 门 。 项 目 管 理 方 的 职 责 包 括 :a) 组 织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完 整 性 、 规 范 性 审 查 ;b) 对 参 与 项 目 的 各 方 进 行 统 筹 、 协 调 、 监 督
9、、 管 理 ;c) 负 责 项 目 立 项 上 报 、 实 施 监 管 、 成 果 验 收 及 转 化 运 用 等 工 作 ;d) 负 责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评 估 、 评 价 工 作 ;e) 根 据 项 目 类 型 及 内 容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5.2 项 目 申 请 方项 目 申 请 方 是 指 提 出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申 请 , 且 具 备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能 力 的 独 立 法 人 机 构 。 项 目 申 请 方 的职 责 包 括 :a) 按 要 求 完 成 项 目 的 申 报 及 审 批 ;b) 配 合 项 目 管 理 方 完 成 相 关 工
10、 作 , 自 觉 接 受 监 管 。 5.3 项 目 实 施 方项 目 实 施 方 是 获 准 开 展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的 项 目 申 请 方 。 项 目 实 施 方 的 职 责 包 括 :a) 按 获 批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试 验 示 范 工 作 ;b) 完 成 项 目 验 收 资 料 、 成 果 汇 总 及 上 报 ;c) 配 合 项 目 管 理 方 和 第 三 方 机 构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 自 觉 接 受 监 管 , 对 试 验 过 程 的 安 全 负 责 ;d) 对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 目 标 、 成 果 及 资 金 使 用 负 责 ;e)
11、定 期 上 报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5.4 第 三 方 机 构第 三 方 机 构 是 指 项 目 评 价 所 需 要 的 、 具 有 法 定 资 质 或 专 业 能 力 的 各 类 型 机 构 , 包 括 水 质 监 测 、 生 态监 测 、 工 程 监 理 、 造 价 控 制 、 资 金 审 计 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等 机 构 。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职 责 包 括 :a)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地 开 展 工 作 , 并 接 受 项 目 管 理 方 的 监 督 管 理 ; b) 按 相 关 规 程 、 规 范 开 展 工 作 ;c) 协 助 项 目 管
12、理 方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d) 定 期 上 报 项 目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报 告 。5.5 咨 询 论 证 专 家熟 悉 相 关 领 域 法 律 法 规 、 技 术 规 范 及 行 业 发 展 动 态 , 咨 询 论 证 专 家 应 :a) 主 动 回 避 涉 及 自 身 利 害 关 系 的 项 目 评 审 ;b)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地 提 出 咨 询 论 证 意 见 , 对 相 关 的 咨 询 结 论 负 责 ;c)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泄 露 项 目 涉 及 的 技 术 机 密 。6 立 项 管 理6.1 一 般 要 求 6.1.
13、1 按 照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规 定 ,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经 项 目 管 理 方 审 核 ,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6.1.2 已 在 滇 池 开 展 过 的 类 似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 原 则 上 不 予 受 理 。6.1.3 项 目 申 请 应 由 项 目 实 施 方 提 出 , 两 者 应 为 同 一 主 体 ,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主 体 不 得 变 更 。 DB5301/T 542021 3 6.2 申 请6.2.1 项 目 申 请 方 应 提 交 加 盖 公 章 的 项 目 申 请 表 及 实 施 方 案 。 项 目
14、 申 请 表 格 式 参 见 附 录 A, 项目 实 施 方 案 编 写 要 求 参 见 附 录 B。6.2.2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中 所 采 用 的 技 术 、 原 理 或 方 法 应 向 项 目 管 理 方 公 开 , 不 应 以 业 内 人 士 不 能 理 解 的某 些 名 称 或 代 号 代 替 。6.3 审 核6.3.1 由 项 目 申 请 方 将 项 目 申 请 表 、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提 交 给 项 目 管 理 方 。6.3.2 项 目 管 理 方 依 据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出 具 合 规 性 审 查 意 见 ; 组
15、 织 相 关 的行 业 专 家 和 部 门 , 以 会 议 形 式 对 “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进 行 可 行 性 审 查 , 出 具 可 行 性 审 查 意 见 。6.3.3 项 目 管 理 方 根 据 5.3.2 形 成 的 审 查 意 见 出 具 审 核 结 论 。6.4 审 批 6.4.1 项 目 申 请 方 根 据 审 核 意 见 , 对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 形 成 报 批 稿 报 项 目 管 理 方 。6.4.2 项 目 管 理 方 按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按 各 自 途 径 上 报 审 批 , 获
16、 批 后 项 目正 式 立 项 。注 :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在 滇 池 流 域 内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或 对 二 级 、 三 级 保 护 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 , 需 由 项 目 管 理 方 报 请 昆 明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方 可 立 项 。6.5 合 同 签 订6.5.1 在 确 认 项 目 资 金 到 位 后 ,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6.5.2 项 目 管 理 方 与 项 目 实 施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试 验 示 范 内 容 、 周 期 、 预 期 目 标 、 出 资 方 式 、 资 金 使用 计 划 等 内 容 , 并 约 定
17、双 方 责 任 、 义 务 以 及 项 目 成 果 的 所 有 权 等 。7 实 施 与 监 管 7.1 实 施7.1.1 项 目 实 施 方 按 获 批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试 验 示 范 工 作 , 按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推 进 项 目 实 施 , 并 定 期向 项 目 管 理 方 提 交 项 目 执 行 报 告 。7.1.2 项 目 进 行 中 实 施 方 不 应 擅 自 调 整 和 变 更 实 施 内 容 ; 确 需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 实 施 方 需 及 时 提 出 书 面申 请 , 项 目 管 理 方 开 展 相 应 评 估 后 方 可 调 整 或 变
18、 更 。7.2 监 管项 目 管 理 方 对 项 目 实 行 全 过 程 监 管 , 统 筹 、 组 织 、 协 调 、 督 促 项 目 实 施 方 及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7.3 项 目 终 止7.3.1 项 目 管 理 方 终 止7.3.1.1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项 目 管 理 方 可 终 止 项 目 : a) 不 按 审 批 通 过 的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工 作 , 擅 自 改 变 实 施 方 案 , 项 目 管 理 方 责 令 整 改 后 不 予 改 正 的 ;b) 违 反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 项 目 管 理 方 责 令 整 改 后
19、 不 予 改 正 的 ;c) 实 施 方 案 审 批 通 过 后 , 进 度 长 期 滞 后 , 项 目 管 理 方 责 令 整 改 后 不 予 改 正 的 ; DB5301/T 542021 4 d) 达 不 到 科 研 示 范 设 定 目 标 的 ;e) 其 它 项 目 管 理 方 认 为 项 目 应 该 终 止 的 。7.3.1.2 向 项 目 实 施 方 下 达 终 止 通 知 , 告 知 项 目 实 施 方 撤 离 要 求 及 撤 离 期 限 。7.3.2 项 目 实 施 方 终 止项 目 实 施 方 主 动 申 请 项 目 终 止 , 按 下 例 程 序 进 行 :a) 向 项 目
20、 管 理 方 提 出 书 面 终 止 申 请 ;b) 项 目 管 理 方 在 收 到 项 目 终 止 申 请 后 , 组 织 开 展 项 目 终 止 评 估 ;c) 项 目 管 理 方 将 评 估 意 见 上 报 原 审 批 机 构 , 经 同 意 后 终 止 项 目 ; 项 目 实 施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切 损 失 和 法 律 责 任 。7.3.3 后 续 事 项7.3.3.1 项 目 管 理 方 要 求 项 目 终 止 的 , 5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报 滇 池 保 护 治 理 科 研 示 范 项 目 ; 拒 不 执 行 项 目 管 理 方 项 目 终 止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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