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9 T 67-2018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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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 老 机 构 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ICS 03.080.99A12 DB3309/T 67-2018 2018-06-10发 布 2018-06-10实 施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9DB3 0舟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9/T 67-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舟 山 市 民 政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舟 山 市 民 政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舟 山 市 养 老 服 务 与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本 标 准 主
2、要 起 草 人 : 李 晓 斌 、 傅 舟 孟 、 周 华 萍 、 章 国 娜 。 DB3309/T 67-2018 1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条 件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 基 本 服 务 、 护 理 等 级 及内 容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依 法 设 立 的 养 老 机 构 的 服 务 和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3、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50867-2013 养 老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规 范DB33/T 926-2014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令 第 49 号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4、 于 本 标 准 。3.1 养 老 机 构是 指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居 住 和 照 料 服 务 的 机 构 , 包 括 老 年 社 会 福 利 院 、 养 老 院 或 者 老 人 院 、 老 年公 寓 、 护 老 院 、 养 护 院 等 。 3.2 住 养 老 人是 指 自 愿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后 ,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接 受 服 务 的 老 年 人 。3.3 自 理 老 人是 指 日 常 生 活 行 为 完 全 自 理 , 不 依 赖 他 人 护 理 的 老 年 人 。3.4 介 助 老 人是 指 日 常 生 活 行 为 需 要 部 分 帮 助 或 需 要 介 助
5、 设 施 器 具 的 老 年 人 。3.5 介 护 老 人是 指 日 常 生 活 行 为 依 赖 他 人 护 理 的 老 年 人 。4 基 本 条 件 DB3309/T 67-2018 2 4.1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法 设 立 , 具 备 有 效 的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和 企 事 业 、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法 人 登 记 证 。4.2 养 老 机 构 应 符 合 GB 50867-2013、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和 国家 环 境 保 护 、 消 防 安 全 、 卫 生 防 疫 、 食 品 安 全
6、等 方 面 的 要 求 。4.3 养 老 机 构 固 定 的 服 务 场 所 和 必 备 的 生 活 设 施 及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应 符 合 GB 50867-2013 规 定 。4.4 养 老 机 构 应 具 有 与 开 展 服 务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 服 务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按 规 定 比 例 配 备 养 老护 理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4.5 养 老 机 构 床 位 数 应 不 少 于 10张 。4.6 养 老 机 构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尊 重 、 关 心 、 爱 护 住 养 老 人 , 严 禁 虐 待 、 歧
7、 视 老 人 及 损 害 老 人 身心 健 康 的 行 为 , 切 实 保 障 住 养 老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4.7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配 备 必 需 的 医 护 人 员 、 药 品 、 医 疗 设 施 和设 备 。5 人 员 配 备 5.1 养 老 护 理 员 人 数 应 根 据 住 养 老 人 护 理 分 级 配 置 , 养 老 护 理 员 和 住 养 老 人 应 按 以 下 比 例 配 置 : 养 老 护 理 员 与 自 理 老 人 比 例 范 围 为 1:10 1:15; 养 老 护 理 员 与 介
8、助 老 人 比 例 范 围 为 1:6 1:10; 养 老 护 理 员 与 介 护 老 人 比 例 范 围 为 1:1 1:4; 管 理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人 数 比 例 不 超 过 10%。5.2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人 员 选 聘 、 培 训 、 考 核 、 奖 惩 等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并 应 依 法 与 其 签 订 聘 用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5.3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者 应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并 接 受 社 会 工 作 类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 。5.4 养 老 护 理 员 应 接 受 专 业 技 能
9、培 训 ,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的 人 员 , 应 经 体 检 取 得健 康 合 格 证 后 才 能 从 事 餐 饮 工 作 ; 从 事 医 疗 、 康 复 、 社 会 工 作 等 养 老 服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应 取 得 相关 部 门 颁 发 的 专 业 技 术 等 级 资 格 证 书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员 (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操 作 人 员 ) 及 特 殊 工 种 ( 电工 等 ) 应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 并 取 得 专 业 机 构 颁 发 的 证 书 ; 其 他 特 种 设 备 从 业 人 员
10、 应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5.5 床 位 在 100张 以 上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的 社 工 、 康 复 员 等 专 业 人 员 。 5.6 应 建 有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统 一 着 装 、 佩 证 上 岗 。6 管 理6.1 日 常 管 理6.1.1 养 老 机 构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 制 定 符 合 本 机 构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的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6.1.2 应 制 定 年 度 计 划 、 中 长 期 发 展 计 划 、 定 期 统 计 资
11、 料 、 年 度 总 结 , 以 及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的 相应 对 策 等 。6.1.3 应 制 定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 管 理 机 构 和 决 策 机 构 的 职 责 说 明 、 工 作 流 程 及 组 织 机 构 图 。6.1.4 应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护 理 、 消 防 、 食 品 安 全 、 设 施 设 备 、 人 身 财 产 等 相 关 规 定 , 并 应 制 定 各 类 突 发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生 活 垃 圾 和 医 疗 垃 圾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处 理 。6.1.5 应 建 立 老 年 人 参 与 的 机 构 内 部
12、管 理 委 员 会 , 定 期 组 织 老 年 人 代 表 开 会 , 公 布 机 构 近 期 情 况 , 听 取 老 年 人 意 见 和 建 议 , 发 挥 老 年 人 对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和 管 理 的 督 促 作 用 。6.1.6 应 有 介 绍 本 院 情 况 的 简 介 资 料 ,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服 务 宗 旨 、 目 标 、 对 象 、 项 目 、 收 费 、承 诺 等 。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和 企 事 业 、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法 人 登 记 证 等 证 件 应 悬 挂 在 醒 目 的 地 方 。 养 老机 构 各 项 规
13、 章 制 度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公 开 的 内 容 应 上 墙 公 示 。6.1.7 各 类 服 务 项 目 的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本 市 、 县 ( 区 ) 物 价 部 门 和 民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收 费 标 准 应 当公 开 和 便 于 查 询 。 DB3309/T 67-2018 3 6.1.8 养 老 机 构 应 积 极 投 保 责 任 保 险 , 降 低 机 构 运 营 风 险 。6.1.9 养 老 机 构 消 防 管 理 应 遵 照 附 录 A 的 规 定 。6.1.10 若 发 生 住 养 老 人 走 失 或 非 正 常 死 亡 等 责 任 事 故
14、 的 , 必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上 报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6.1.1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每 周 一 次 的 行 政 查 房 制 度 。6.1.12 养 老 机 构 接 受 、 使 用 捐 赠 款 物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执 行 。6.1.13 应 建 立 健 全 台 账 管 理 制 度 , 应 按 规 定 做 好 入 住 机 构 、 进 出 机 构 、 设 施 设 备 巡 查 、 值 班 、 志 愿者 服 务 等 记 录 。6.1.14 应 设 立 固 定 的 学 习 场 所 , 配 备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 开
15、展 形 式 多 样 的 老 年 教 育 , 丰 富 住 养 老 人 的 精神 文 化 生 活 。6.2 业 务 管 理6.2.1 养 老 机 构 应 与 住 养 老 人 或 者 相 关 第 三 方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服 务 合 同 。 服 务 合 同 应 符 合 有 关 合同 文 本 规 定 , 应 载 明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1)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 名 称 ) 和 地 址 ;2) 服 务 内 容 和 方 式 ;3) 入 住 时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4) 服 务 期 限 ;5) 合 同 变 更 、 解 除 与 终 止
16、 的 条 件 ;6) 违 约 责 任 ;7) 当 事 人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6.2.2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入 院 评 估 制 度 , 做 好 老 年 人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 认 知 能 力 的 评 估 ; 必 要 时 , 经 双方 协 商 , 由 第 三 方 进 行 评 估 。 养 老 机 构 应 了 解 老 年 人 服 务 需 求 , 并 根 据 老 年 人 的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和 护 理等 级 ,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 实 施 分 级 护 理 、 分 类 管 理 。6.2.3 应 实 时 跟 踪 老 年 人 的 身 体 状 况 , 根 据
17、 老 年 人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 认 知 能 力 的 变 化 , 经 评 估 需 调 整 护理 等 级 的 , 要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人 和 相 关 第 三 方 ,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 双 方 有 争 议 时 , 由 第 三 方 评 估 为 准 。6.2.4 应 建 立 住 养 老 人 档 案 资 料 , 包 括 服 务 合 同 、 申 请 书 、 健 康 检 查 表 、 需 求 评 估 表 、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老 人 照 片 及 法 定 监 护 人 情 况 等 与 老 人 有 关 的 资 料 , 机 构 应 对 住 养 老 人 的 个 人
18、 资 料 予 以 保 密 。6.2.5 应 加 强 对 老 年 人 物 质 生 活 、 文 化 娱 乐 、 保 健 康 复 、 医 疗 卫 生 等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 应 建 立 有 序 的生 活 、 娱 乐 、 康 复 、 医 疗 秩 序 。6.2.6 养 老 机 构 可 拓 展 服 务 , 开 展 日 托 服 务 或 上 门 服 务 。6.3 后 勤 保 障6.3.1 院 容 院 貌 应 保 持 整 洁 , 室 内 外 环 境 应 干 净 舒 适 , 绿 化 布 置 合 理 。6.3.2 应 能 及 时 处 置 照 明 、 报 警 、 取 暖 、 降 温 、 通 讯 、 生 活
19、 设 备 、 排 污 等 设 施 出 现 的 问 题 , 保 证 这 些设 施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7 基 本 服 务7.1 室 内 卫 生 应 每 天 打 扫 , 室 内 物 品 应 摆 放 整 齐 有 序 。 桌 面 、 门 窗 、 地 面 及 墙 壁 应 清 洁 无 积 尘 , 并 定 期 消 毒 。 应 酌 情 开 窗 通 风 , 保 持 室 内 外 空 气 流 通 , 无 异 味 。 每 周 应 开 展 一 次 大 扫 除 。7.2 走 廊 、 楼 梯 、 电 梯 间 应 每 天 打 扫 , 并 定 期 进 行 公 共 卫 生 消 毒 , 每 半 年 应 清 洗 1次 空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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