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06-2018 社会救助家庭评估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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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06 2018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规 范 2018 -06- 20 发 布 2018- 07 - 2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206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质 量
2、学 会 、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新 宇 、 李 利 明 、 汪 笑 、 丛 培 华 、 钟 敏 、 方 晓 慧 。 DB3301/T 02062018 1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救 助 范 围 、 救 助 分 类 及 标 准 、 家 庭 收 入 界 定 、 家 庭收 入 的 核 算 、 评 估 程 序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由 杭 州 市 各 区 、 县 ( 市 )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认 定 的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工
3、 作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社 会 救 助 家 庭由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提 供 保 障 的 困 难 家 庭 。 包 括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 残 疾 人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 低 收 入 家 庭 。2.2 家 庭 收 入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12个 月 内 拥 有 的 全 部 可 支 配 收 入 , 主 要 包 括 扣 除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缴 纳 的社 会 保 障 性 支
4、 出 的 工 资 性 收 入 、 经 营 性 收 入 、 财 产 性 收 入 和 转 移 性 收 入 等 。2.3 家 庭 财 产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的 全 部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 主 要 包 括 : 银 行 存 款 、 有 价 证 券 、 商 业 保 险 、 期 货 、债 权 、 公 积 金 、 房 产 、 土 地 、 机 动 车 辆 ( 不 含 残 疾 人 功 能 性 代 步 机 动 车 辆 ) 、 船 舶 、 大 型 农 机 具 和 其 他财 产 等 。 3 救 助 范 围3.1 区 域 范 围3.1.1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成 员 的 户 籍
5、 在 杭 州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 当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非 本 地 户 籍 人 员 , 视作 本 地 户 籍 的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a) 与 本 地 户 籍 配 偶 结 婚 后 , 户 口 尚 未 迁 入 的 对 象 ;b) 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其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而 将 户 籍 迁 至 就 读 院 校 的 原 本 地 户 籍 人 员 ;c) 一 起 居 住 、 与 本 户 籍 人 员 有 抚 ( 扶 ) 养 关 系 的 未 成 年 人 ;d) 其 他 经 区 、 县 ( 市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认
6、定 的 人 员 。3.1.2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不 易 确 定 时 , 按 有 利 于 困 难 群 众 原 则 进 行 。3.2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下 列 属 于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a) 配 偶 ; DB3301/T 02062018 2 b) 父 母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c) 已 成 年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 包 括 在 校 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的 成 年 子 女 ;d) 其 他 具 有 法 定 赡 ( 扶 、 抚 ) 养 义 务 关 系 并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7、 的 人 员 。3.3 不 计 入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3.3.1 连 续 三 年 以 上 ( 含 三 年 ) 脱 离 家 庭 独 立 生 活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3.3.2 连 续 二 年 以 上 ( 含 二 年 ) 与 家 庭 失 去 联 系 的 人 员 。3.3.3 在 监 狱 内 服 刑 的 人 员 。3.3.4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4 救 助 分 类 及 标 准4.1 分 类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分 为 五 类 :a)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b)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c) 残
8、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d)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e) 低 收 入 家 庭 。4.2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4.2.1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 列 入 最 低 社 会 保 障 家 庭 :a)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b) 家 庭 人 均 货 币 财 产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4 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之 和 ;c)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生 活 用 机 动 车 辆 ( 残 疾 人 用 于 功 能 性 补 偿 代 步 的 机 动 车 辆 和 普 通 二
9、轮 摩 托 车 除外 ) 、 船 舶 等 ; d)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非 居 住 类 房 屋 ( 如 商 铺 、 办 公 楼 、 厂 房 、 酒 店 式 公 寓 等 ) , 但 有 “ 居 改 非 ” 房屋 或 酒 店 式 公 寓 兼 做 家 庭 唯 一 居 住 场 所 的 除 外 ;e)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仅 有 1套 住 房 或 无 房 ; 或 者 有 2 套 住 房 , 但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低 于 统 计 部 门公 布 的 上 年 度 当 地 人 均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 住 房 包 括 产 权 住 房 、 实 行 公 有 住 房 租 金 标
10、 准 计 租 的 承 租住 房 、 宅 基 地 住 房 等 。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除 宅 基 地 住 房 、 统 一 规 划 的 农 村 新 村 住 房 外 , 家 庭 成 员 名下 无 其 他 商 品 住 房 。4.2.2 下 列 情 况 , 视 同 单 人 户 救 助 :a) 本 人 收 入 低 于 低 保 标 准 的 重 度 成 年 残 疾 人 ;b) 本 人 收 入 低 于 低 保 标 准 的 成 年 精 神 ( 智 力 ) 残 疾 人 ;c)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在 低 保 标 准 2 倍 以 内 的 重 度 残 疾 人 。4.3 支 出 型 贫 困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11、 家 庭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 列 入 支 出 型 贫 困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 a)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b) 家 庭 可 支 配 收 入 扣 减 家 庭 因 病 、 因 学 等 刚 性 费 用 支 出 后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准 ; 刚 性 支 出 按 本 标 准 5.6条 核 定 ; DB3301/T 02062018 3 c)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生 活 用 机 动 车 辆 ( 残 疾 人 用 于 功 能 性 补 偿 代 步
12、的 机 动 车 辆 和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除外 ) 、 船 舶 等 , 或 由 各 区 、 县 ( 市 ) 社 会 救 助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的 条 件 ;d) 符 合 本 标 准 4.2.1b)、 d)、 e)的 规 定 。4.4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居 民 家 庭 中 残 疾 等 级 为 三 级 ( 含 三 级 ) 以 下 , 本 人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 在 法 定 劳 动 就 业 年龄 内 尚 未 就 业 的 成 年 残 疾 人 , 其 个 人 财 产 符 合 4.2.1b)、 c) 、 d)、 e)的 规 定 。4.
13、5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 列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a) 家 庭 人 均 月 收 入 超 出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但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倍 之 内 ( 含 倍 ) 的 家 庭 , 或 者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在 扣 减 家 庭 因 病 、 因学 等 刚 性 费 用 支 出 ( 按 本 标 准 5.6条 核 定 ) 后 人 均 月 收 入 超 出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14、 但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倍 之 内 ( 含 倍 ) 的 家 庭 ;b) 家 庭 人 均 货 币 财 产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6 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之 和 ;c) 符 合 本 标 准 4.2.1d)、 e)的 规 定 。4.6 低 收 入 家 庭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60%, 并 符 合 本 标 准 4.5 b)、 c)的 规 定 。5 家 庭 收 入 界 定5.1 工 资 性 收 入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 含 工 资 、 薪 金 、 年 终
15、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 加 班 费 以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等 。 5.2 经 营 性 收 入5.2.1 个 体 工 商 户 、 私 营 业 主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及 有 偿 服 务 活 动 所 得 。5.2.2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以 及 转 包 、 转 租 所 得 。5.2.3 从 事 种 植 、 养 殖 、 捕 捞 、 采 集 及 加 工 等 农 林 牧 渔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的 净 收 入 所 得 。5.3 财 产 性 收 入5.3.1 利 息 、 股
16、 息 、 红 利 所 得 及 投 资 账 户 增 值 等 资 本 所 得 。5.3.2 房 屋 、 车 辆 、 土 地 等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及 转 让 所 得 。5.3.3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 专 有 技 术 知 识 产 权 收 入 。5.4 转 移 性 收 入5.4.1 离 退 休 金 、 失 业 保 险 金 及 各 类 养 老 保 险 金 等 生 活 补 贴 。 5.4.2 被 征 地 人 员 及 下 岗 职 工 的 基 本 生 活 费 。5.4.3 精 减 退 职 职 工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 计 划 外 长 期 临
17、时 工 晚 年 生 活 补 助 费 、 人身 伤 害 赔 偿 中 的 生 活 补 助 费 ; 赡 养 费 、 扶 养 费 、 抚 养 费 。5.4.4 继 承 性 所 得 、 赠 予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等 。 DB3301/T 02062018 4 5.4.5 经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的 其 他 应 计 入 的 项 目 。5.5 不 计 入 家 庭 收 入 的 范 围5.5.1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 党 政 部 门 及 有 关 单 位 对 工 作 、 学 习 优 秀 者 颁 发 的 非 报 酬 性 奖 励 ; 党 委 政 府 给 予见
18、 义 勇 为 的 人 员 和 对 国 家 、 社 会 、 人 民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金 ; 劳 动 模 范 退 休 后 享 受 的 荣 誉 津 贴 。5.5.2 优 抚 对 象 及 政 府 给 予 特 殊 照 顾 的 其 他 人 员 所 享 受 的 抚 恤 优 待 金 、 特 殊 照 顾 待 遇 补 贴 。5.5.3 建 国 前 入 党 的 农 村 老 党 员 、 老 游 击 队 员 、 老 交 通 员 享 受 的 定 期 补 助 。5.5.4 因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解 除 ) , 职 工 依 照 国 家 、 省 、 市 规 定 所 获 得 的 经 济
19、补 偿 金 、 生 活 补 助 费 或 一次 性 安 置 费 ; 企 业 特 殊 工 种 营 养 补 助 费 ; 高 温 清 凉 补 助 费 ; 退 休 人 员 的 节 日 慰 问 金 。5.5.5 丧 葬 费 、 抚 恤 金 。5.5.6 人 身 伤 害 赔 偿 中 生 活 补 助 费 以 外 的 部 分 ; 职 工 因 工 伤 依 法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工 伤 医 疗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5.5.7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 人 民 团 体 发 放 的 困 难 帮 扶 慰 问 款 ; 因 病 、 因 灾 、 因 学 困 难 而 得 到
20、 的 政 府 救 济 款 和 社 会 捐 赠 款 中 用 于 治 病 支 出 、 住 房 修 复 、 学 业 开 支 部 分 。5.5.8 计 划 生 育 夫 妇 奖 励 扶 助 金 ; 失 独 家 庭 一 次 性 抚 慰 金 及 特 别 扶 助 金 。5.5.9 残 疾 人 的 康 复 、 护 理 、 医 疗 、 教 育 、 托 安 养 、 就 业 创 业 等 特 殊 补 助 ; 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和 重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5.5.10 由 单 位 依 法 代 扣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按 最 低 缴 费 标 准 , 由 单 位 统 扣 缴 的 住
21、房 公 积 金 及 共 同 生 活 的家 庭 成 员 自 行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灵 活 就 业 补 助 和 社 保 补 贴 。5.5.11 低 保 对 象 和 低 保 边 缘 对 象 首 次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1 年 内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上 述 人 员 第 2 年 和 其 它 就业 困 难 人 员 2 年 内 取 得 的 收 入 在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以 下 部 分 , 年 后 取 得 的 收 入 以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20%逐 年 递 减 ; 低 保 家 庭 中 残 疾 人 首 次 就 业 或 失 业 登 记 后 再 就
22、业 的 , 3年 内 所 获 得 的 就 业 收 入 ; 精 神 、智 力 和 重 度 肢 体 残 疾 人 辅 助 性 就 业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超 过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部 分 。5.5.12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资 金 。5.5.13 老 年 人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 高 龄 老 人 生 活 津 贴 和 长 寿 保 健 补 助 金 。5.5.14 原 住 房 被 征 收 ( 拆 迁 ) 且 无 他 处 住 房 , 获 得 的 原 住 房 征 收 ( 拆 迁 ) 货 币 安 置 补 偿 款 购 买 住 房 前 不 计 入 , 购 买 住 房 后 的 余
23、款 应 计 入 。5.5.15 孤 儿 及 困 境 儿 童 的 基 本 生 活 补 贴 。5.5.16 住 房 保 障 货 币 补 贴 。5.5.17 为 医 治 患 重 特 大 疾 病 的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而 出 售 转 让 唯 一 住 房 所 得 , 以 及 过 渡 性 租 房 补 助金 。5.5.18 经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的 其 他 特 殊 收 入 。5.6 家 庭 刚 性 支 出5.6.1 医 疗 费 用 : 在 提 出 申 请 之 月 前 的 12个 月 内 , 家 庭 成 员 发 生 的 、 已 按 规 定 享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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