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183-2018 “敬老文明号”创建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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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301/T 01832018“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管 理 规 范 2018 -06- 20 发 布 2018- 07 -20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183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2、市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杨 英 英 、 杨 影 、 吴 卫 红 、 郑 文 嫣 、 杨 智 、 余 亚 洲 、 郭 清 芳 、 徐 佳 、 何 铨 、 王 萍 、蒋 邓 曌 、 许 凌 超 。 DB3301/T 01832018 1 “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集 体 在 创 建 过 程 中 管 理 机 构 、 服 务 人 员 、 场 地 设 施 、 服 务 提 供 、质 量 控 制 等 内 容 和 要 求 。本 标
3、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范 围 内 申 报 “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活 动 的 各 类 组 织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T 1000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4、通 用 符 号GB/T 19039 顾 客 满 意 测 评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敬 老 文 明 号指 在 经 营 、 管 理 和 服 务 等 工 作 岗 位 上 , 积 极 开 展 优 质 为 老 服 务 的 经 市 政 府 老 龄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的 可 冠以 “ 敬 老 文 明 号 ” 的 先 进 集 体 。3.2 窗 口 服 务 类 指 直 接 面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集 体 。3.3 后 台 管 理 类指 以 管 理 作 为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不 直 接 面 向 老 年 人 , 而
5、是 通 过 间 接 渠 道 为 老 年 人 服 务 , 为 前 台 的 服 务与 工 作 提 供 支 撑 的 集 体 。3.4 岗 位 责 任 制应 对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要 求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 。 岗 位 责 任 制 应 遵 循 “ 职 责 分 明 、 权 责 一 致 、 任 务明 确 、 责 任 到 人 、 便 于 考 核 ” 的 原 则 。3.5 AB岗 工 作 制每 个 工 作 岗 位 除 一 名 主 岗 人 员 外 , 还 应 明 确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顶 岗 人 员 的 制 度 。3.6 行 业 联 创 DB3301/T 01832018 2
6、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行 业 服 务 资 源 和 机 构 特 征 与 同 级 老 龄 管 理 部 门 联 合 开 展 “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活 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创 建 过 程 , 同 级 老 龄 管 理 部 门 协 助 并 指 导 创 建 活 动 。4 工 作 支 持4.1 管 理 机 构4.1.1 本 市 各 级 涉 老 部 门 、 为 老 服 务 组 织 、 公 共 服 务 窗 口 行 业 , 包 括 经 营 、 管 理 和 服 务 等 各 类 岗 位 的工 作 集 体 , 参 与 “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的 , 应 成 立 创
7、建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及 办 公 室 , 确 定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组成 人 员 , 明 确 创 建 责 任 分 工 。4.1.2 实 行 行 业 ( 系 统 ) 联 创 的 主 管 部 门 成 立 相 应 的 领 导 机 构 , 负 责 对 本 行 业 ( 系 统 ) 创 建 活 动 的 组织 、 指 导 和 监 督 、 检 查 。4.1.3 创 建 集 体 和 联 创 行 业 ( 系 统 )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配 设 一 名 “ 内 审 员 ” ( 即 内 部 审 核 员 ) , 负 责 处 理 创 建 活 动 的 日 常 事 务 , 并 对 创 建 活 动 进
8、行 内 部 督 导 。4.2 人 员 要 求4.2.1 应 根 据 业 务 特 点 和 岗 位 需 要 , 配 备 相 应 的 工 作 人 员 , 每 个 岗 位 实 行 AB 岗 工 作 制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4.2.2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业 务 能 力 , 上 岗 前 应 经 过 业 务 培 训 并 具 备 相 应 的 岗 位 技 能 , 特 殊 岗 位 应按 有 关 规 定 持 证 上 岗 。4.2.3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熟 悉 “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活 动 相 关 要 求 , 严 格 执 行 老 年
9、人 权益 保 障 和 优 待 方 面 的 政 策 规 定 , 自 觉 遵 守 本 部 门 或 行 业 规 章 制 度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热 情 为 老 年 人 服务 。4.2.4 窗 口 服 务 类 工 作 人 员 应 保 持 良 好 形 象 , 举 止 得 体 , 服 务 规 范 , 按 要 求 着 装 并 佩 戴 工 号 牌 。4.2.5 应 配 设 一 名 “ 内 审 员 ” , 对 创 建 工 作 进 行 内 部 督 导 , 及 时 记 录 进 展 情 况 。4.2.6 应 聘 请 “ 外 审 员 ” ( 即 外 部 审 核 员 ) , 对 “ 敬 老 文 明 号
10、 ” 创 建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监 督 和 检 查 , 提出 改 进 意 见 和 建 议 。 “ 外 审 员 ” 可 以 是 被 服 务 的 老 年 人 , 也 可 以 是 本 行 业 ( 系 统 ) 的 行 风 监 督 员 或 本 地 区 的 党 代 表 、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 新 闻 记 者 等 。4.2.7 “ 内 审 员 ” 与 “ 外 审 员 ” 应 定 期 参 加 培 训 与 学 习 。4.3 场 地 与 设 施4.3.1 场 地 设 置4.3.1.1 应 根 据 服 务 的 规 模 、 数 量 等 , 设 置 相 应 的 固 定 的 服 务 场 地
11、。4.3.1.2 服 务 场 地 安 全 舒 适 , 应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及 必 要 的 安 控 、 卫 生 防 护 设 备 。4.3.1.3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相 关 的 公 共 信 息 和 安 全 提 示 标 志 , 标 志 应 符 合 GB 2894 和 GB/T 10001.1的 规 定 。4.3.1.4 服 务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应 悬 挂 “ 敬 老 文 明 号 ” 牌 匾 或 争 创 “ 敬 老 文 明 号 ” 标 志 , 公 开 体 现 本 行 业( 岗 位 ) 特 色 的 争 创 口 号 。4.3.1.5 服 务 场 所 应 设 有 “ 敬 老 文
12、 明 号 ” 意 见 建 议 箱 。 4.3.1.6 服 务 场 所 应 建 有 “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宣 传 栏 , 公 示 创 建 集 体 中 主 要 成 员 和 窗 口 服 务 人 员 的 基本 资 料 、 为 老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标 准 、 服 务 承 诺 、 监 督 电 话 等 。4.3.2 设 施 配 备 DB3301/T 01832018 3 4.3.2.1 “ 敬 老 文 明 号 ” 服 务 场 地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的 特 点 , 配 置 必 要 的 便 民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 并 确 保 设 施设 备 正 常 使 用 。4.3.2.2
13、 设 施 设 备 可 包 括 以 下 , 但 不 仅 限 以 下 种 类 :a) 无 障 碍 设 施 ;b) 轮 椅 、 拐 杖 和 老 化 镜 、 放 大 镜 等 老 年 用 品 ;c) 血 压 计 、 急 救 箱 等 医 药 设 备 ;d) 座 椅 、 空 调 、 饮 水 机 、 雨 具 等 设 备 和 用 品 。5 工 作 运 行5.1 管 理 制 度5.1.1 应 根 据 工 作 内 容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制 度 、 服 务 内 容 公
14、示 制 度 、 质 量 评 价 及 改 进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等 。5.1.2 应 落 实 “ 内 ( 外 ) 审 员 ” 制 度 , 根 据 创 建 进 展 定 期 开 展 监 督 评 议 工 作 。5.1.3 应 围 绕 “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要 求 , 制 定 相 关 学 习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制 度 。5.1.4 应 建 立 “ 敬 老 文 明 号 ” 创 建 考 核 评 价 和 激 励 制 度 , 保 证 创 建 成 效 。5.1.5 创 新 为 老 服 务 方 式 , 按 照 优 先 、 优 惠 、 优 待 的 原 则 , 拓 宽 为 老
15、服 务 范 围 和 内 容 , 为 老 年 人 提 供热 情 周 到 的 服 务 , 积 极 推 进 敬 老 助 老 宣 传 , 扩 大 社 会 影 响 。5.1.6 应 制 定 与 完 善 各 项 为 老 活 动 的 安 全 、 消 防 与 应 急 预 案 , 做 到 责 任 到 人 。5.1.7 应 制 定 办 事 指 南 、 为 老 服 务 规 范 、 顾 客 投 诉 处 理 及 内 部 作 业 手 册 等 , 明 确 各 服 务 环 节 的 岗 位 职责 并 确 保 服 务 公 开 。5.1.8 应 建 立 创 建 活 动 档 案 , 包 括 创 建 方 案 、 管 理 制 度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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