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 T 2744-2020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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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40.60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P 41 DB23/T 2744-2020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标准Urban Gas Operation Enterprise Service Standard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2020 -12-16发布2021 - 01-15实施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标准DBXX/XXXX-20XX备案号: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
2、0XX年XX月XX日20XX哈尔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为规范黑龙江省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及车用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提高燃气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稳定供气,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标准编制、修订计划要求,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总结省内城镇燃气企业经营服务多年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管道燃气供应服务;5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6车用燃气供应服务;7公共突发事件时期燃气服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
3、黑龙江省 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负责内容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将意见和建议寄至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36号,邮编:1500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大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石油昆仑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销售公司 大庆兴企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晟丰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于文刚王长林于春风宁立
4、峰张丽刘珺琳张洪文杨林尹利光韩中松张红莉王海旺张玉斌魏鹏伟王立辉魏玉坤李金成于磊穆绍君满华卢伟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焦文玲应辉高强王洪海陈长军李臣王晖赵玉文 目 次l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管道燃气供应服务.85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126车用燃气供应服务.177公共突发事件时期燃气服务.20本标准用词说明.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附:条文说明 Contentsl General Principle.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44 Pipeline Gas Supplying Service.85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Supp
5、lying Service.126 Automobile Gas Supplying Service.177 Gas Service in Public Emergency.2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2Normative Reference23Appendix: Description of Provision 1 l总则1.0.1为规范黑龙江省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及车用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服务,提高燃气服务质量,确保稳定供气,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服务活动。1.0.3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除应符合
6、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术语2.0.1燃气服务Gas Service为满足用户使用燃气的需要,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气及相关服务活动。2.0.2燃气服务质量Gas Service Quality燃气服务质量是燃气经营企业满足用户需要程度的客观评定。2.0.3燃气经营企业Gas Operation Enterprise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的总称。2.0.4上门服务Door-to-door Service燃气经营企业服务的人员到用户家(处)提供的服务活动。 2.0.5燃气燃烧器具前压力Forward Pressure of G
7、as BurningAppliance燃气用户使用燃气时,在其燃气燃烧器具入口处测得的运行压力。2.0.6燃气计量Gas Metering是指利用计量装置(皮膜燃气表或流量计或热能计量装置等)对用户使用燃气情况进行体积或热能计量的行为。2.0.7服务窗口Service Window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智能终端或网络服务平台。包括办事处(点)、营业厅、用户(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维修站(点)、管理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手机APP和电子服务平台等。2.0.8网络服务平台Network Service Platform 燃气经营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展现企业形象、产品, 3
8、发布企业资讯,完善网络业务和开展客户服务和商务活动信息交流的平台。2.0.9延伸服务Extended Service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在为客户提供燃气供应服务的同时,继续为客户提供的供气以外的服务。如改动燃气管道、销售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安防产品、保险等服务。2.0.10液化石油气供应站Liquefied Petroleum Gas SupplyingStation与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取得为终端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权利的供应站点。2.0.11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Liquefied Petroleum Gas OperationEnterprise具备液化石油气储存、装卸、充装
9、钢瓶、气化、混气、瓶装 液化石油气配送等功能的企业。2.0.1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Pipeline Gas Operation Enterprise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输送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气的经营企业。2.0.13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Gas Vehicle Fueling OperationEnterprise以为燃气汽车充装燃气(含CNG母站、CNG子站、CNG常规站、LNG-CNG站、LPG站、LNG站等)方式经营燃气的企业。CNG为压缩天然气,LNG为液化天然气,LPG为液化石油气,LNG-CNG为液化天然气转化为压缩天然气。 4 3基本规定3.0.
10、1供气质量城镇燃气应当符合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标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标准。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公布所供应燃气的种类、组分、热值和供气压力等质量信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燃烧器具前压力、燃气加臭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标准相关规定。3.0.2安全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燃气。为用户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检测、报警和自动关闭装置,且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
11、的用户供气。3.0.3供气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服务电话和承诺处理时限。应制定各类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提高处理各类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有临时供气保障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对特殊情况下用气需求提供服务。3.0.4安全宣传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说明,其内容应有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客户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3.0.5安全检查及整改 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对用户燃气设施(含气瓶)进行安全检 5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履行告知义务,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现用户燃气设施存在故障、燃气
12、泄漏等严重安全隐患,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对于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和不具备充装条件以及拒绝安全检查的用户,检查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可停止供气;对于未整改或拒绝整改隐患的,应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3.0.6燃气计量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居民用户更新、检定燃气计量设施并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结果有异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燃气用户向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定申请。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应通过多种通信方式及时告知用户。3.0.7服务方式 1窗口服务窗口服务的设置应能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应设置企业标识和公示栏,包括营业时间、办理
13、业务的项目、流程、条件、时限、收费标准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服务规范、服务承诺、用气条件、销售价格等内容,服务窗口应配有便民服务设施和应急反恐设施,创建高效安全的服务环境。2网络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利用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还可采用微信、公众号、公司网页、政府政务公开网等网络平台为用户办理各种燃气业务。燃气经营企业窗口气费结算,除了常规现金、刷卡等支付方式,还应通过网络开展线上支付业务。3热线电话服务 热线电话服务人员必须熟知业务办理流程、本岗位业务知识, 6 对用户申请办理服务事项或提出的咨询,实行一次性告知。热线电话服务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受理燃气用户咨询、投诉、报修等电
14、话业务做好相关记录,并收集客户的建议和信息,将客户诉求及时反馈,按时限要求给予处理和答复,并向客户宣传燃气业务的相关政策及燃气使用常识。热线电话应具备自动录音功能,对异常、骚扰、重要信息等电话内容进行录制,对服务情况进行记录。4上门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规范上门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制定专项服务细则。上门服务应提前预约,服务人员应着企业标识服,带工作牌、工具箱(包)和鞋套,主动说明来因并出示相关证件,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用户,推诿或拖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服务结束,涉及作业记录的,应准 确记录,并请用户签字确认,并应向用户进行信息反馈,信息反馈内容应包括服务人员姓名、用户
15、信息、处置时间、处置结果、用户满意度等。上门服务(送气、抄表、检修、安检)人员和气瓶充装服务人员,必须熟知业务工作流程、本岗位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应具备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用气服务。3.0.8服务收费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各服务窗口、网络服务平台,公示各种燃气服务内容、销售价格、燃具安装维修、燃气设施改动等项目收费标准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依据。燃气经营企业对现有的现金、刷卡等缴费方式进行补充,以及网络线上支付,对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方式可用线上收费,并向用户相关提供相关凭证,可以采用电子发票或自助打印形式。 3.0.9投诉处理 7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投诉必须在2
16、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对投诉内容做好相应的记录。用户如对燃气经营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必须在转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投诉人,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解决投诉解决问题后,应进行信息反馈。信息反馈内容应包括服务人员姓名、用户信息、处置时间、处置结果、用户满意度等。 8 4管道燃气供应服务4.1新增用户4.1.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能源结构调整、燃气专项规划、当地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应制定和公布燃气新增用户用气条件。4.1.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明确报装受理条件。1
17、对于新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申请报装;2对于既有建设项目,可随时申请,应多种方式和途径接受用气申请。4.1.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公示新增用户报装办理流程,报装方式、办理要件清单、报装办结时限。 4.1.4报装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内容:1报装受理;2现场查勘;3接气方案确定;4工程验收;5通气。4.1.5报装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6个工作日。4.1.6工程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交付使用。4.1.7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参与用户燃气设施竣工验收,且与新增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后予以通气。4.2计量、抄表与结算 4.2.1在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中,应明确燃气费的结算周期和方式。
18、9 4.2.2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并告知用户、予以公示。4.2.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多种交费方式,并向用户提供合法收费凭证。对有特殊困难的用户,应当提供上门服务。4.2.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抄表人员上门服务规范,规范应包括从上门至离开时的全过程的行为要求。抄表岗位服务人员应做到抄表作业及时准确,抄表后应通知用户交纳燃气费。交纳燃气费的期限不应少于10日。4.2.5用户逾期未交纳燃气费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以有效方式提醒用户交费,同时告知违约责任。4.2.6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提前90个工作日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同意
19、,由燃气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4.3燃气设施的改造4.3.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以下情况下对燃气设施进行改造:1城市规划要求变更燃气设施的路由、位置;2改变燃气设施输送压力、输送介质、终端用途等;3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4其他应进行改造的情形(应急、突发)。4.3.2在发布燃气设施改造通知前,应先完成以下工作:1改造区域燃气设施普查工作;2与改造地区的街镇、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取得联系,告知相关工作;3完成用户抄表和结算工作。4.3.3燃气设施的更换、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10 4.3.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改造后的燃气设施进行验
20、收;未更新或未改造的燃气设施不得使用,并应告知用户。4.3.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公示的时间恢复正常供气,因特殊情况延时供气的应及时公示,通知到用户。4.4燃气管道的维修和抢修4.4.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燃气维检修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维抢修抢险工作,并应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险、抢修电话。4.4.2用户燃气管道设施发生故障,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入户维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报告的同时,应当提示用户采取常规应 对措施,并立即赶到现场处置。4.4.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抢修应配置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讯设备
21、、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必要的抢险维修装备,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抢修人员应着抢险防护服装及个人装备。4.4.4管道燃气供应临时中断,应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4.4.5恢复燃气供应时,必须事先采取多种方式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4.5户内安全检查4.5.1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定期对用户燃气设 施的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城镇居民用户每2年不少于1次。检查前,应提前告知用户,并按约定的时间实施。安全检查服务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并说明来由。 11 4.5.2对初次使用燃气的用户和新住宅装修后,用户在供气设施
22、投用前,应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上门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应供气。4.5.3安全检查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规定,安全检查记录应有用户签字。4.5.4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要求用户签收。4.5.5用户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协助对其安全隐患整改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户签字确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4.5.6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再次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及联系电话号码,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书 面及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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