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3312-2020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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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A 12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312 2020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2020 - 09 - 30 发布 2020 - 10 - 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T 3312 2020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和定义 . 1 3.1 医养结合服务 . 1 3.2 医养结合机构 . 1 3.3 医养结合服务人员 . 1 4 基本要求 . 2 4.1 地点要求 . 2 4.2 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 2 5 内容与要求 . 2 5.1 基础服务 . 2 5.2 医疗服务
2、 . 2 5.3 中医药服务 . 3 5.4 护理服务 . 3 5.5 康复服务 . 3 5.6 辅助服务 . 4 5.7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 4 5.8 失智老年人服务 . 4 6 其他要求 . 4 6.1 服务人员行为要求 . 4 6.2 服务安全要求 . 4 6.3 联动工作机制 . 4 6.4 感染控制要求 . 5 7 服务质量控制 . 5 7.1 内容及要求 . 5 7.2 质控人员工作内容及要求 . 5 7.3 服务评价与改进 . 5 DB21/T 3312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3、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市卫生健康委、辽宁省老年服务协会、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安宁医 院、中国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沈阳市第十二人民医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卫华、邹蔷薇、魏迎东、刘宇、林方、张晓丹、潘国良、李重阳、邱学思。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 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2号,联系电话: 024-23381009。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 13号,联系电话: 024-23412350。
4、 DB21/T 3312 2020 1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内容与要求、其他要求、服务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区域内医养结合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37276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5、WS 444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 2012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养结合服务 通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的整合,实现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的有机融合,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健康 服务、照护服务和人文关怀服务等整合性服务。 3.2 医养结合机构 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3.3 医养结合服务人员
6、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护人员、健康照护师、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 DB21/T 3312 2020 2 4 基本要求 4.1 地点要求 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地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服务 人员资质要求 4.2.1 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 和条件的要求。 4.2.2 其他医养结合服务人员如老年健康照护师、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 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2.3 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 5 内容与要求 5.1 基础服务 5.1.1
7、评估服务 有明确的评估制度与流程,包括: a) 人员:评估团队由经过培训的医生、护士、治疗师、照护人员、护工等至少 2 人组成; b)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自理能力、精神心理状况、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功能等内容; c) 要求:至少要有入住评估、出院或 转出评估、病情变化评估、阶段评估。 5.1.2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适用 GB/T 29353 、 GB/T 35796、 GB/T 37276等要求。 5.2 医疗服务 5.2.1 定期巡诊 5.2.1.1 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巡诊并做好记录。 5.2.1.2 医师在巡诊过程中应当 记录老年人血压、心率等生命体征
8、 及精神状况,及时发现老年人的身 体变化。在巡诊过程中,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5.2.2 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 5.2.2.1 详细询问老年人的病史,进行适当的评估服务、 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5.2.2.2 给药前应当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 定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 漏服。 5.2.2.3 参考已发布的临床路径和有关诊疗指南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 5.2.3 急诊救护服务 提供急诊救护服务。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叫 120 或电话通 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监护人。在救护车到
9、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可根据老 年人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如心肺复苏、清理呼吸道和面罩给氧等。 DB21/T 3312 2020 3 5.2.4 危重症转诊服务 5.2.4.1 医养结合机构可与周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签约合作关系,开设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 务流程,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 5.2.4.2 医养结合机构若在诊疗过 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了医养结合机构 的专业范围或医疗水平,在征求监护人同意后,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转诊服务。 5.2.4.3 可安排专门的医护人员或熟悉患者情况的老年健康照护人员跟随转诊或与转诊医院对接,及 时了解患者病情。 5.2.5 安宁疗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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