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724.24-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4部分:冶金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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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77.010 CCS H 09 12 天津市 地方 标准 DB12/T 724.24 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4 部分:冶金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4: Iron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24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2、. 1 4 评定内容 . 1 基础管理要求 . 1 4.1 场所环境 . 3 4.2 生产设备设施 . 5 4.3 特种设备 . 7 4.4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8 4.5 用电 . 12 4.6 消防 . 13 4.7 危险化学品 . 14 4.8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 16 4.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 . 17 4.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7 4.11 5 评定细则 . 19 附录 A(规范性)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1 附录 B(规范性)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3 附录 C(规范性)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2
3、附录 D(规范性)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9 附录 E(规范性)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7 附录 F(规范 性)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6 附录 G(规范性)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3 附录 H(规范性)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6 附录 I(规范性)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7 附录 J(规范性)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7 附录 K(规范性)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0 附录 L(规范性) 操作人员行
4、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2 DB12/T 724.24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是 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的第 24部分。 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 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 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第 9部分: 服装 制 造加工企 业; 第 12部分: 纸 制品
5、制 造企 业; 第 13部分: 机械 制 造企 业; 第 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 第 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 第 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 第 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 第 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 第 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 本文件由天津 市 应急 管理局 提出 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刘宝刚、马俊杰、韩圣君、 吴建水、 张健、窦洪胜、郭永民、庞梦霞、邓航、 周志荣 。 DB12/T 724.24 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
6、定技术规范 第 24 部分:冶金企业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 文件 适用于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710 焦化安全规程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
7、火规范 GB 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431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1128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 AQ 2001 炼钢安全规程 AQ 2002 炼铁安全规程 AQ 2003 轧钢安全规程 AQ 2023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 AQ 2024 铁合金安全规程 AQ 2025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AQ 7011 高温 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 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8、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定内容 基础管理要求 4.1 DB12/T 724.24 2021 2 4.1.1 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 4.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4.1.2.1 金属冶炼工艺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符合以下要 求: a) 从业人员不足 30 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从业人员 30 以上不足 100 人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c)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9、构,配备 4 名以上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 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 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但不应少于 1 人; f) 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 4.1.2.2 除本文件 4.1.2.1 规定以外,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并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4.1.3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4.1.3.1 金
10、属冶炼工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应依法参加安 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1.3.2 企业应按要求 进行 全员 安全教育培训,并保留相关记录。 4.1.3.3 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等 应 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具备本岗位安全要求 后,方可 实际操作 。 4.1.3.4 劳务派遣人员 的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和学时应与企业员工相同。 4.1.4 安全投入 4.1.4.1 企业应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 使用管理制度 和 费用使用台账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 款专用 。 4.1.4.2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c) 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d) 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e)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f) 安全标志及标识; g)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4.1.4.3 企业应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 4.1.4.4 金属冶炼工艺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及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4.1.5 应急救援 DB12/T 724.24 2021 3 4.1.5.1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 4.1
12、.5.2 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 向从业人员公布。 4.1.5.3 企业制定的预案应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 衔接。 4.1.5.4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按 要求进行评审、论证,形成书面纪要并备案。 4.1.5.5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 演练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4.1.5.6 企业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4.1.5.7 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13、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 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4.1.6 特种设备安全 4.1.6.1 特种设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账。 4.1.6.2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 技术资料和文件;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场所环境 4.2 4.2.1 建(构)筑物 4.2.1.1 各类建筑物耐火
14、等级、厂房(或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均与其使用特 点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宜,且有明显标识。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1.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采取避免爆炸危险性介 质积聚的措施;泄压设施应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4.2.1.3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 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 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 0.8m,
15、楼板和柱应采取隔 热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2.1.4 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 4.2.1.5 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防雷设施 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甲、乙类爆炸危险环 境场所的防雷设施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检测合格报告。 4.2.1.6 建筑物内电气装置除采用保护性接零外,还应与金属结构件、金属管道等设备设施的防雷、 防静电、防触电接地做等电位连接。 4.2.2 厂区 4.2.2.1 厂区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厂区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布置,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b) 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 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
16、员视线的障碍物; c) 路基应牢固,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应畅通,路面无积水、无积油; DB12/T 724.24 2021 4 d) 厂区大门、车间出入口及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和警示标识,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 e)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 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警示标志; f) 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2.2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 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b)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需要绿化
17、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0mm 且含水分多的四季 常青草皮; c)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 1.0m 以内种植乔木、灌木、 花卉及绿篱; d) 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不应绿化。 4.2.2.3 管线、桥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管廊,应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 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b)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 区; c) 架空敷设或外露的管道应有与输送介质相一致的识别色; d) 跨越厂区道路的架空管道、桥架不应低于
18、5m, 两侧应有限高标志及防撞设施; e) 蒸汽管道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道应架设在上方;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 管线带的下部; f) 易燃易爆类介质管道应有防雷接地装置,管道法兰之间应用导线跨接; g) 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h)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 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要求; i) 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不应在管线或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 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j)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GB 50414 的规定。 4.2.2.4 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
19、、有害物料、化学废渣(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 存设施、场所内。 4.2.2.5 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以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 或长期使用的物料周转库。 4.2.2.6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 0.3 m 以上。 4.2.2.7 铁路应符合 GB 4387 的规定。 4.2.3 作业场所 4.2.3.1 新建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 0.3m 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 一 致。 4.2.3.2 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5m 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安全
20、走道 应平整,不应堆放物品,不应被占用。备品备件、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实行定置管理。 4.2.3.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 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DB12/T 724.24 2021 5 4.2.3.4 冶炼炉炉台应设两条通道。 4.2.3.5 冶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存在积水,不应放置易燃 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作业场所应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 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2.3.6 具有金属熔融状态作业或吊运区域,应有防雨措施。 4.2.
21、3.7 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 主体设备上越过。 4.2.3.8 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 距不应小于 0.5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 2.0m, 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 3.0m。 4.2.3.9 钢水、铁水、液渣运输线及吊运通道,冶炼炉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 管(专用渗水管除外);水管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时,应采保护措施。 4.2.3.10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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