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2764-202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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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DB51 四川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764 2021 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 管理规范 2021 - 02 - 10 发 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四 川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51/T 2764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 1 3 术语 和定 义 . 1 4 基本 要求 . 1 5 处置 方式 及范 围 . 2 6 审批 权限 . 2 7 处置 程序 . 3 8 收益 归缴 . 12 参考文 献 . 13 DB51/T 27642021 I
2、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的结构 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四 川省机关 事务管理局 提出 、归口并解 释。 本文件起草 单位:四 川省机关事 务管理局 、四川万 豪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 起草人 : 王维 忠、 陈国忠 、 彭葛飞 、 吴璇、 邓璐、 李谨、 陈科丰、 李薇、 黄钢 、 邓棹栩 。 本文件首次 发布。DB51/T 27642021 1 行 政事业 单位国有 资产处 置管理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四 川省 行政 事业单 位国 有资 产处 置管 理的基 本要 求 、 处 置方
3、式 及范围 、 审批 权限 、 处 置程序 和收 益归 缴。 本文件 适用 于四 川省 各级 党的机 关、 人大 机关 、行 政机关 、政 协机 关、 纪检 监察机 关、 审判 机 关 、 检察机 关、 民主 党派 、工 商联、 人民 团体 及所 直属 事业单 位的 国有 资产 处置 管理。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 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行政事 业单 位国 有资 产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assets 行政事 业单 位占 有、 使用 的, 依 法确 认为 国家 所有 , 能以
4、货币 计量 的各 种经 济资源 的总 称, 即 行 政 事业单 位的 国有 (公 共) 财产, 包括 流动 资产 、固 定资产 、无 形资 产和 对外 投资等 。 3.2 行政事 业单 位国 有资 产处 置 disposal of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assets 行政事 业资 产占 有或 使用 单位转 移 、 变 更和 核销 其 占有 、 使 用的 资产 部分 或 全部所 有权 、 使用 权 以 及改变 资产 性质 或用 途的 行为。 4 基本要 求 4.1 行政事 业单 位国 有资 产处 置 (以 下简 称国 有资 产处 置) 应 遵守 国家 法律 、
5、法 规和规 章, 坚持 合 理 、 优化、 节约 和公 开、 公平 、公正 的原 则, 不应 侵害 国家和 其他 各方 的合 法权 益。 4.2 国有资 产处 置应 与资 产配 置管理 、使 用管 理和 回收 利用相 结合 ,逐 步建 立资 产整合 、共 享、 共用 机制, 提高 资产 使用 效率 ,降低 公共 行政 成本 ,促 进节约 型机 关建 设。 4.3 处置的 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 以下 简称 国有 资产 )产权 权属 应清 晰, 权属 关系不 明确 或存 在权 属纠纷 的国 有资 产, 不应 处置。 4.4 国有资 产处 置收 入, 包括 出售收 入、 置换 收入 、转
6、让收入 、报 损 报 废的 残值 变价收 入等 ,均 属国 家所有 ,按 国家 及同 级人 民政府 有关 规定 管理 使用 。 4.5 国有资 产处 置批 文是 调整 会计账 目的 原始 凭证 ,是 办理国 有资 产产 权变 动的 依据。 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资 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 以下简 称资 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应 根据 资产 处置 批文 , 按规 定及 时调 整 资 产 、 资 金账目 ,并 及时 办理 国有 资产变 动产 权登 记等 相关 手续。 DB51/T 27642021 2 5 处置方 式及 范围 5.1 国有资 产处 置的 主要 方式 包括: a) 调拨; b)
7、出售; c) 置换; d) 转让; e) 报损; f) 报废; g) 捐赠; h) 资产损 失核 销; i)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资产 处置 方式 。 5.2 国有资 产确因 工作 需要调 拨的, 调拨对 象原 则上为 同 级行 政单位 和事 业单位 ;确因 工作需 要 捐 赠 的,限 于公 益性 和救 济性 捐赠。 5.3 国有资 产出售 、置 换、转 让应采 取拍卖 、招 投标等 市场公 开竞价 方式 或协议 转让方 式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5.4 国有资 产处 置的 变价 收入 和残值 收入 , 按 照政 府非 税收入 管理 的规 定,
8、实行 “收支 两条 线 ” 管 理 。 5.5 国有资 产处 置范 围主 要有 : a) 因单位 分立 、撤 销、 合并 、改制 、隶 属关 系改 变等 原因发 生产 权或 使用 权转 移的资 产; b) 长期闲 置、 低效 运转 、罚 没或超 标准 配置 的资 产; c) 已达到 报废 期限 ,或 因技 术等原 因并 经过 科学 论证 ,确需 报废 、淘 汰的 资产 ; d) 盘亏、 呆账 及非 正常 损失 的资产 ; e) 因工作 需要 进行 置换 、转 让的资 产; f) 依照国 家和 政府 有关 规定 需要进 行资 产处 置的 其他 情形。 6 审批权 限 6.1 国有资 产处 置应
9、逐级 申报 ,严格 审批 ;未 经批 准, 不应处 置。 6.2 国有资 产处 置, 由资 产处 置申报 单位 提出 申请 处置 国有资 产的 报告 ,经 主管 部门审 核后 报行 政事 业单位 国有 资产 主管 部门 (以下 简称 资产 主管 部门 ) 审批 。 其 中, 公务 用车 经 主管部 门审 核后 报同 级 公 务用车 主管 部门 和资 产主 管部门 审批 。 房 屋、 土地 和 评估价 值超 过在 一定 数额 以上 ( 同级 人民 政府 确定 ) 的股权 转让 等资 产处 置, 由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 报资 产主管 部门 审核 后, 报同 级人民 政府 审批 和 同 级财政 部
10、门备 案。 6.3 根据工 作需 要, 资产 主管 部门有 权调 整资 产处 置申 报单位 提出 的国 有资 产处 置方案 。 6.4 因单位 合并 、撤 销、 改变 性质或 变更 隶属 关系 的, 由原主 管部 门按 规定 组织 对该单 位国 有资 产进 行全面 清查 、造 册登 记, 并报批( 或 备案) 后进 行处 理: a) 行政事 业单 位改 变全 民所 有制性 质的 ,其 所属 国有 资 产经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后 给予转 让; b) 行政事 业单 位合 并或 改变 隶属关 系, 属于 同一 系统 、 同一 管理 级次 、 同 一性 质的, 其所 属 国 有 资产无 偿调 拨或
11、并入 合并 后的单 位。 其中 , 公 务用 车 根据编 制核 定情 况由 同级 公务用 车主 管 部 门和资 产主 管部 门提 出处 置意见 ; c) 行政事 业单 位撤 销的 ,其 所属国 有资 产经 清查 登记 后,由 原主 管部 门提 出处 置方案 。 6.5 国有资 产以 调拨 、捐 赠方 式处置 的, 由资 产处 置申 报单位 向主 管部 门提 出调 拨、捐 赠报 告, 经主 管部门 审核 后报 资产 主管 部门审 批。 其中 , 公 务用 车 经主管 部门 审核 后报 同级 公务用 车主 管部 门和 资 产DB51/T 27642021 3 主管部 门审 批, 涉及 房屋 、 土
12、地 等资 产的 , 由 资产 处置申 报单 位报 资产 主管 部门审 核后 ,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审批 和同 级财 政部 门备 案。 6.6 国有资 产出 售、 置换 、转 让的, 经资 产主 管部 门审 批或决 定后 ,由 行政 事业 单位国 有资 产处 置单 位 (以 下简 称资 产处 置单 位) 委 托具 有相 应资 质的 中介机 构按 有关 规定 开展 审计或 评估 工作 。 其 中 , 公 务用车 经资 产处 置申 报单 位委托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中 介机构 按有 关规 范评 估后 , 报同级 公务 用车 主管 部 门 和资产 主管 部门 审批 。 6.7 资产损 失核 销
13、( 除房 产、 地产、 车辆 外) ,由 资产 处置申 报单 位审 核后 报资 产主管 部门 审批 ,资 产损失 价值 在一 定数 额以 上(同 级人 民政 府确 定) 的,由 资产 主管 部门 审核 后报同 级人 民政 府审 批。 7 处置程 序 7.1 总体要 求 7.1.1 国有资 产处 置, 具备 条件 的 可 交 由资 产处 置单 位统 一处置 。 7.1.2 资产处 置单 位 应 对拟 处置 的资产 进行 鉴别 分类 , 属 废弃电 器电 子产 品资产 由 具备资 质的 再生 资 源 机构 进行 无害 化处 理, 其他资 产采 用公 开方 式进 行交易 。其 中, 公务 用车 可以
14、采 取公 开拍 卖、 调 拨 、 厂家回 收、 报废 等方 式规 范处置 旧车 。 7.1.3 涉及调 拨、 支持 公益 事业 或扶持 地方 发展 的捐 赠资 产暂不 执行 本规 范的 资产 处置流 程。 7.1.4 涉及国 家机 密的 计算 机、 移动存 储介 质、 传真 机和 复印机 等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保密规 定进 行 处 置 。 7.1.5 其他行 业部 门有 特殊 规定 的资产 处置 ,按 其规 定执 行 。 7.2 房地产 7.2.1 处置程 序 房地产 处置 程序 如下 所示 : a) 资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对 国有 房 地产 拟公 开转 让 、 置 换 、 移 交等 处置
15、 事项 , 向 资 产主管 部门 提出 立 项申请 ,资 产主 管部 门 审 核,作 出立 项批 复; b) 取得立 项批 复后 , 资 产处 置申报 单位 委托 资产 处置 单位 选 择中 介机 构, 对拟 处置房 地产 进 行 评 估 ,地 方政 府统一 征收 的 ,按相 关规 定确 定资 产评 估机构 ; c) 资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提 出申 请,资 产主 管部 门审 批或 会同相 关部 门审 核后 报同 级人民 政 府 审 批 ; d) 拟公开 转让 的房 地产 处置 事项 , 经 同级 人民 政府 审 批后 , 由 资产 处置 单位 选 择拍卖 机构 , 在公 共资源 交易 部门
16、进场 交易 ; e) 拟置换 、 移 交的 房地 产处 置事项 , 经 同级 人民 政府 批准后 , 由 相关 方签 订协 议, 涉 及的 补 偿 货 币 资金 按照 相关 规定 归缴 财政。 7.2.2 处置流 程图 房地产 处置 流程 图见 图1 。 DB51/T 27642021 4 开始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对国有 房地产 拟公开 转 让 、 置换 、 移交 等处 置 , 向资 产主 管 部门 提出 立项申 请并获 准同意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与资产 处置单 位签订 资产 处置委 托协议 并提 供拟处 置资产 权属 证明 及 其他 资 料进 行 核验 资产 处置 单 位通 过 招标
17、 选 定中 介 机构 对 拟 处置 的房地 产进行 评估 ( 签订 三方协 议 )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取得评 估报告 提出处 置 申请 , 资产 主管 部 门会 同 相关 部 门审 核 后 , 报同 级人 民 政府 批 准同 意 资产 处置 单 位和 拍 卖机 构 协助 交 易双 方 完 成合 同签订 、 资金 支付 、 产权 过户等 手续 相关 方签 订 协议 并 完成 置 换 、 移交 手续 资产 处置 单 位通 过 招标 选 定拍 卖 机构 在 公 共资 源交易 部门组 织公开 拍卖 ( 签订 三方 协议 ) 资产 处置 单 位向 资 产处 置 申报 单 位出 具 未成 交证 明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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