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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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12014 代替 HJ/T 251999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site investigation 2014-02-19发布 2014-07-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25.12014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4年 第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 理,现批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
2、5.12014); 二、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三、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四、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五、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 以上标准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 准(HJ/T 251999)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19日 HJ 25.12014 ii HJ 25.12014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3、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2 5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3 6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5 7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7 8 报告编制.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调查报告编制大纲.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常见污染场地及特征污染物.11 HJ 25.12014 iv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理, 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4)
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HJ/T 25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 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2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HJ 25.12014 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
5、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场地 site 某一
6、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3.2 潜在污染场地 potential contaminated site 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 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 3.3 场地环境调查 environmental site investigation 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3.4 敏感目标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污染场地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
7、重要公共场 所等。 HJ 25.12014 2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针对性原则 针对场地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1.2 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1.3 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4.2 工作程序 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一 阶段 场地 环境 调查 是否需要第二阶段调查 否 第三 阶段
8、场地 环境 调查 初 步 采 样 分 析 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现场采样 数据评估与分析 制定详细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现场详细采样 数据评估与分析 编制场地环境调查报告 是 是 是 否 否 资料收集与分析 现场踏勘 人员访谈 第二 阶段 场地 环境 调查 是否需要详细采样分析 需要风险评估或修复 调查启动 调查结束 结果分析 详 细 采 样 分 析 场地特征参数调查 受体暴露参数调查 HJ 25.12014 3 4.2.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 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
9、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 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4.2.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1)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 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 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 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2)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每步均包括制定 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初
10、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 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3)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 (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 度和范围。 4.2.3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补 充采样和测试为主,
11、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 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5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5.1 资料收集与分析 5.1.1 资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场地环境资料、场地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场地所在区域的 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场地与相邻场地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场地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1)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包括:用来辨识场地及其相邻场地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或卫星图片,场 地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他有助于评价场地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场地利用变 迁过程中的场地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的变
12、化情况。 (2)场地环境资料包括: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记录、场地危险废物堆放记录以及场地与自然保护 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的位置关系等。 (3)场地相关记录包括: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地下管线图、 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废物管理记录、地上及地下储罐清单、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报 告书或表、环境审计报告和地勘报告等。 (4)由政府机关和权威机构所保存和发布的环境资料,如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公告、企业 在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备案和批复以及生态和水源保护区规划等。 (5)场地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包括: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 地质和气
13、象资料等;社会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及土地利用方式,区域所在地的经济 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以及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 HJ 25.12014 4 5.1.2 资料的分析 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理的信息,如资料缺失影响判断场地污染 状况时,应在报告中说明。 5.2 现场踏勘 5.2.1 安全防护准备 在现场踏勘前,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并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5.2.2 现场踏勘的范围 以场地内为主,并应包括场地的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物可能迁移 的距离来判断。 5.2.
14、3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 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1)场地现状与历史情况: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三废”处理 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场地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 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2)相邻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场地的使用现况与污染源,以及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3)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对于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如住
15、宅、商店和工 厂等,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如水井等;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 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体、雨水排放和径流以及道路和公 用设施。 (4)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场地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形应观察、记录,并 加以分析,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场地,以及场地内污染物迁移到地下水和场地之外。 5.2.4 现场踏勘的重点 重点踏勘对象一般应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 线;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他地表水体、废物 堆
16、放地、井等。 同时应该观察和记录场地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场地的位置关系。 5.2.5 现场踏勘的方法 可通过对异常气味的辨识、摄影和照相、现场笔记等方式初步判断场地污染的状况。踏勘期间,可 以使用现场快速测定仪器。 5.3 人员访谈 5.3.1 访谈内容 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5.3.2 访谈对象 受访者为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应包括:场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官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官员,场地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场地所在地或熟悉场地的第三方,如
17、相邻场地的工 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5.3.3 访谈方法 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HJ 25.12014 5 5.3.4 内容整理 应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并对照已有资料,对其中可疑处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作为调查报 告的附件。 5.4 结论与分析 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场地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若有可能的污 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并应提出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建议。 6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6.1 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根据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情况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核查已有信息、判断污染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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