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4 T 10-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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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 A 16 DB514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标准 DB5114/T 10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规范 2019 - 09 - 16发布 2019 - 10 - 16实施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14/T 10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基本原则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服务流程及环节要求 . 2 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过程所涉表格参考样式 . 5 DB5114/T 10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眉山市彭山正兴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彭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彭 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剑锋、孙根、李艳、刘建云、谭薇、余红伟。 DB5114/T 102019 1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环节要求、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模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土地经营权 以家庭承
3、包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土地经营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置的农村产权。 2.2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土地经营权正式进入流转交易前,全面收集流转交易的意愿 及信息,并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以及必要的统筹协调等一系列活动。 3 基本原则 3.1 自主自愿 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在预流转过程中享有知情、决策和受益的权利。 3.2 分级实施 按照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开展预流转活动。 3.3 稳妥有序 在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农户利益不受损等前提下,在预流转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农户、服务机构、 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4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机构 DB5114/T 102019 2 4.1.1 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服务机构或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 县(区)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推动本区域的预流转活动的开展;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负责核查本区域预流转活动的有关信息,必要的统筹协调以及信息报送, 纠纷调处和委托协议签订等; 村(社区)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预流转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动员、流转意 愿及信息收集、调查核实、信息上报、纠纷调处等。 4.1.2 各级服务机构应完善预流转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职责、人员信息、岗位职责、服务 内容及要求、服务承诺等,有条件的可将制度上墙。 4.
5、1.3 各级服务机构应做好农户相关信息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工作。 4.1.4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全市预流转工作的指导,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预流转工作 的指导、推进和监督。 4.2 服务场所 4.2.1 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机构应设置便于收集和交流预流转信息的固定服务 场所。 4.2.2 县(区)服务场所应配备可连接网络的计算机、打印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区域,可配备扫描 仪、照相机、摄像机、电子显示屏等。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场所设备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 备。 4.3 工作人员 4.3.1 县(区)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
6、服务机构宜备 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3.2 工作人员应熟悉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交易的法律政策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和熟练掌握 预流转服务流程和环节要求,具有组织协调、纠纷调处、信息采编等能力。 5 服务流程及环节要求 5.1 服务流程 按图1进行。 图1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流程示意图 5.2 宣传动员 5.2.1 针对预流转活动的内容、服务流程和具体环节等,村(社区)服务机构应有组织地开展宣传、 动员和解释工作,并充分考虑农户可接受的实际,尽可能采取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让农户清楚了解预 流转。 5.2.2 宣传动员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发放资料、广播、电视、网络、短信
7、、公开栏等。 必要时,为使预流转效果更显著,宣传动员还应反复多次开展。 DB5114/T 102019 3 5.3 收集流转意愿及信息 5.3.1 村(社区)服务机构应有组织开展本区域流转意愿及信息的收集工作,收集方式应采取入户摸 底的方式进行。 收集的流转意愿及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农户基本信息: 委托人情况:姓名、联系方式等; 流转意愿情况:是否愿意流转,期望的流转方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 土地信息: 地块类别; 地块面积等。 5.3.2 流转意愿及信息收集后应填写土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及信息调查表,样式参见附录A中表A.1。 5.4 调查核实 村(社区)服务机构应仔细分析收集到的流转
8、意愿及信息,调查其内容的真实性,核实其权属是否 清晰、来源是否可靠、纠纷是否存在等。调查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反馈、村组反馈等。 5.5 申请 5.5.1 村(社区)服务机构应填写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样式参见附录A中A.2。 5.5.2 村(社区)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收集到的申请信息加以汇总、整理和分析,为乡镇(街道)服务 机构统筹工作提供依据。 5.6 审核 村(社区)服务机构应积极推动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逐级审核: 发包方对是否同意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并接受委托进行审核;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初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9、处)对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中预流转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相关 规划进行审核。 5.7 委托 5.7.1 农户向村(社区)委托 预流转申请经逐级审核合格后,村(社区)在确保最低收益(按实物计价)的基础上与农户签订土 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样式参见附录A中A.3。 5.7.2 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转委托 村(社区)应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上报至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并与乡镇(街道)服务 机构签订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样式参见附录A中A.4。 5.8 统筹地块 5.8.1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应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根据逐级上报的流转意愿及信息统筹 地块,采用的统筹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10、整合、分割、优化等。统筹过程中,对可统筹纳入但不愿流转 的农户,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后新增的流转意愿,也应按本标准中 5.5条5.7条的规定执行。 DB5114/T 102019 4 5.8.2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应提供畅通、有效、便捷的纠纷调处渠道,妥善解决各类纠纷。农户不 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调解。 5.8.3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宜对连片的土地进行农田平整、土壤改良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提高 土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5.9 信息报送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应及时统计预流转信息并定期报送至县
11、(区)服务机构。 5.10 资料归档 县(区)服务机构应将预流转相关信息资料整理并归档,为正式流转交易做好准备。 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6.1 县(区)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预流转服务质量评价。评价内容应覆盖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全流 程,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行为、服务效益等,评价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 6.2 县(区)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社会监督,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改进,并公开改进方 式与结果。 DB5114/T 102019 5 A 县(区)县(区)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过程所涉表格参考样式 A.1 土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及信息调查表参考样式 如表A.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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