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 T 35-2018 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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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101/T 352018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 2018 -12- 25 发布 2018- 12-31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CS 01.040.01 C04 DB5101/T 352018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功 能 基 本 配 置 .25 基 本 要 求 .36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47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5 8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69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2、 护 理 院 或 护 理 中 心 .710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机 构 .711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 .712 管 理 要 求 .813 评 估 评 价 .9参 考 文 献 .11 DB5101/T 352018 II 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民政局、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成都市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曦、陈胡兰、余世容、龚雪萍、肖云忠。 DB5101/T 352018 1 成 都 市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3、成 都 市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建 设 的 术 语 与 定 义 、 医 养 结 合 功 能 基 本 配 置 、 基 本 要 求 、 养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 、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 、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基 本 标 准 、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护 理 院 或护 理 中 心 、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机 构 、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 、 管 理 要 求 、 评 估 评 价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登 记 、 提 供 医 养 结
4、 合 服 务 的 养 老 机 构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888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B/T 2935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3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JGJ450-201
5、8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GB 5076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卫 医 发 199430号 卫 生 部 关 于 下 发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卫 医 政 发 201121号 护 理 院 基 本 标 准 ( 2011版 ) 卫 医 政 发 201217号 康 复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 2012年 版 本 ) 国 卫 办 医 发 201457号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国 卫 办 医 发 201457号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国 卫 医 发 2017
6、51号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老 年 人年 满 60周 岁 的 自 然 人 。3.2 养 老 机 构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居 住 、 生 活 照 料 、 膳 食 、 康 复 、 护 理 、 医 疗 保 健 等 综 合 服 务 的 养 老 服 务 组 织 。选 自 GB/T29353-2012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DB5101/T 35 2018 2 3.3 医 疗 机 构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设 立 、 从 事 疾 病 诊 断 、 治 疗 活 动 的 卫
7、 生 机 构 。3.4 医 养 结 合 服 务通 过 医 疗 资 源 与 养 老 资 源 的 整 合 , 实 现 医 疗 服 务 和 养 老 服 务 的 有 机 融 合 ,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专 业 医 疗 服务 和 养 老 服 务 的 活 动 。3.5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是 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 为 养 老 机 构 患 者 提 供 老 年 保 健 , 一 般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诊 疗 、护 理 , 诊 断 明 确 的 慢 性 病 治 疗 等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3.6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养 老 机 构 护
8、理 站 是 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 为 养 老 机 构 患 者 提 供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护 理 、 慢 性 病 护 理 、 康 复指 导 、 心 理 护 理 、 根 据 医 嘱 进 行 处 置 、 消 毒 隔 离 指 导 、 健 康 教 育 等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3.7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 区 /中 心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是 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 为 养 老 机 构 患 者 使 用 各 种 利 于 功 能 恢 复 、 功 能 矫 治 、 功 能 补偿 、 功 能 适 应 的 医 疗 护 理 、 训 练 和 教 育 手 段 ,
9、 恢 复 其 身 体 、 精 神 和 社 会 生 活 能 力 , 使 其 全 面 康 复 。 3.8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院 或 康 复 中 心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院 或 康 复 中 心 , 为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患 者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的 场 所 、 设 施 设 备 、 人 员 等 保障 , 满 足 老 年 人 疾 病 康 复 需 求 的 服 务 。4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功 能 基 本 配 置4.1 床 位 数 量 在 100 张 ( 含 ) 以 下 的 养 老 机 构 , 可 就 近 与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 并 设
10、 立 康 复 区 , 有条 件 的 可 内 设 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 。 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 应 符 合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 (试 行 ) 和 养 老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 (试 行 ) 的 相 关 要 求 。4.2 床 位 数 量 在 100 300张 之 间 的 养 老 机 构 , 应 内 设 医 务 室 ( 护 理 站 ) 、 康 复 室 。 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应 符 合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 (试 行 ) 和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 (试 行 ) 的 相 关 要 求 。 4.3 床 位
11、数 量 在 300 张 ( 含 ) 以 上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申 请 设 置 护 理 院 或 者 护 理 中 心 。 护 理 院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护 理 院 基 本 标 准 (2011 版 ) 的 要 求 。 护 理 中 心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护 理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及 管 理 规 范 (国 卫医 发 201751号 )的 要 求 。 DB5101/T 352018 3 4.4 有 条 件 的 养 老 机 构 可 申 请 开 办 老 年 病 医 院 、 康 复 医 院 、 中 医 医 院 、 临 终 关 怀 医 院 等 医 养 结 合 型 医疗 机 构 。5 基 本
12、 要 求5.1机构资质及要求5.1.1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时 , 应 当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5.1.2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医 务 室 和 护 理 站 的 , 向 卫 生 部 门 备 案 即 可 。5.1.3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医 疗 设 施 , 不 必 另 行 办 理 法 人 登 记 , 可 与 原 养 老 机 构 共 用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服 务 机构 或 企 业 法 人 。5.1.4 养 老 机 构 开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条 件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13、。 5.2人员资质及要求5.2.1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取 得 相 关 行 业 所 要 求 的 准 入 资 格 ,并 定 期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和 相 关 培 训 。5.2.2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养 老 机 构 或 医 疗 机 构 的 管 理 经 验 , 并 在 任 职 前 经 过 岗 前 培 训 。5.2.3 医 护 人 员 应 持 有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并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和 行 业 规 范 对 执 业 资 质 的要 求 。 医 护
14、人 员 、 康 复 医 师 、 康 复 治 疗 师 应 该 取 得 执 业 资 质 ; 营 养 师 、 心 理 咨 询 师 、 社 工 等 相 关 服 务 人员 应 持 有 国 家 认 可 的 资 格 证 书 , 并 经 过 与 老 年 人 护 理 相 关 的 专 业 培 训 。5.2.4 养 老 护 理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的 养 老 护 理 培 训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后 方 能 上 岗 。 养 老 护 理 员 同 时 提 供 法 律 允许 的 基 础 医 疗 护 理 、 康 复 护 理 、 失 智 症 护 理 时 , 应 当 接 受 专 项 技 能 培 训 。5.2.5 餐 饮
15、工 作 人 员 均 应 持 有 A 类 健 康 证 。5.2.6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档 案 , 定 期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5.3场地建设要求 5.3.1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的 场 地 应 符 合 JGJ450-2018的 要 求 。 医 疗 区 域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标 准 ( 试 行 ) 的 要 求 。5.3.2 新 增 医 疗 机 构 与 原 有 同 类 、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最 短 距 离 应 大 于 1000 米 , 与 周 围 托 幼 机 构 、中 小 学 校 、 食 品
1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肉 菜 市 场 之 间 应 物 理 分 割 , 符 合 卫 生 及 预 防 疾 病 的 要 求 。5.3.3 所 有 服 务 场 地 应 符 合 GB 50016 的 消 防 要 求 。5.3.4 建 筑 布 局 应 严 格 按 照 养 老 及 医 疗 功 能 作 系 统 规 划 。 承 担 专 护 业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设 置 医 疗 专 护 病区 。 承 担 院 护 业 务 的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 应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医 护 型 养 老 区 域 , 并 有 明 显 标 识 ,5.3.5 养 老 区 域 的 建 筑 设 计
17、应 符 合 JGJ450-2018的 规 范 , 无 障 碍 设 计 应 符 合 GB50763 的 要 求 , 并 能 满足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需 求 。5.3.6 医 疗 区 域 应 铺 设 防 滑 、 防 噪 音 的 地 面 , 房 间 及 走 廊 墙 面 使 用 方 便 清 洗 和 消 毒 的 材 料 , 墙 角 采 用防 尘 设 计 。5.4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5.4.1 养 老 区 域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JGJ450-2018对 建 筑 设 备 和 室 增 设 施 的 规 范 要 求 。 设 施 设 备 与 服 务功 能 相 匹 配 , 能 够 满 足 各 种
18、 医 疗 服 务 和 养 老 服 务 。 无 障 碍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763 的 要 求 。5.4.2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公 共 区 域 和 活 动 场 所 应 配 置 座 椅 、 健 身 设 备 、 照 明 设 施 ; DB5101/T 35 2018 4 设 置 播 报 系 统 、 监 控 系 统 、 应 配 备 适 合 老 人 的 供 暖 设 备 和 降 温 设 备 ;设 置 消 防 系 统 、 微 型 消 防 站 、 报 警 装 置 等 设 施 。 居 室 及 通 道 应 配 备 消 防 器 材 、 应 急 照 明 灯 和 低位 照
19、 明 灯 。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应 严 格 按 照 消 防 部 门 要 求 配 置 和 使 用 , 并 由 有 资 质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维护 保 养 和 检 测 ;地 面 加 防 滑 垫 , 墙 角 加 护 角 , 坐 便 器 边 及 走 廊 设 有 扶 手 , 床 两 侧 有 护 栏 , 防 止 坠 床 和 跌 倒 ;老 年 人 床 位 应 配 备 呼 叫 对 讲 系 统 、 床 档 、 防 护 垫 和 床 头 照 明 灯 。 卫 生 间 及 浴 室 应 设 安 全 扶 手 和紧 急 呼 叫 按 钮 ;电 源 开 关 应 选 用 安 全 防 漏 电 式 按
20、键 开 关 , 高 度 离 地 面 宜 1.00米 1.20米 。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应 设 有安 全 指 示 标 志 ;应 配 置 老 年 人 专 用 的 轮 椅 、 担 架 、 移 动 病 床 等 转 运 工 具 及 相 应 的 保 护 装 置 ;应 配 置 老 年 人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 慢 性 病 、 突 发 病 等 疾 病 的 常 用 及 紧 急 救 治 的 设 备 和 药 品 ;由 其 他 合 法 机 构 提 供 临 床 检 验 、 消 毒 供 应 设 备 的 , 应 签 订 相 关 服 务 的 书 面 合 同 ;应 建 立 信 息 化 健 康 服 务 与 管 理
21、 平 台 , 实 现 对 老 年 人 的 日 常 健 康 管 理 ; 应 对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持 续 完 善 和 及 时 维 护 、 确 保 设 施 设 备 处 于 完 好 有 效 状 态 , 满 足 服 务 提 供 的 需要 。5.5 环 境 与 卫 生5.5.1 室 内 环 境 应 符 合 JGJ450-2018中 的 要 求 。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 GB/T 18883的 要 求 。 室 内 灯 光 照度 应 柔 和 , 灯 光 照 度 应 符 合 GB 50034 的 要 求 。5.5.2 室 内 环 境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冬 季 供 暖 温 度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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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1 35-2018 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 35 2018 成都市 养老 机构 结合 建设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