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101/T 352018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 2018 -12- 25 发布 2018- 12-31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CS 01.040.01 C04 DB5101/T 352018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功 能 基 本 配 置 .25 基 本 要 求 .36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47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5 8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69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2、 护 理 院 或 护 理 中 心 .710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机 构 .711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 .712 管 理 要 求 .813 评 估 评 价 .9参 考 文 献 .11 DB5101/T 352018 II 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民政局、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成都市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曦、陈胡兰、余世容、龚雪萍、肖云忠。 DB5101/T 352018 1 成 都 市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3、成 都 市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建 设 的 术 语 与 定 义 、 医 养 结 合 功 能 基 本 配 置 、 基 本 要 求 、 养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 、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 、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基 本 标 准 、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护 理 院 或护 理 中 心 、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机 构 、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 、 管 理 要 求 、 评 估 评 价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登 记 、 提 供 医 养 结
4、 合 服 务 的 养 老 机 构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888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B/T 2935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3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JGJ450-201
5、8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GB 5076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卫 医 发 199430号 卫 生 部 关 于 下 发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卫 医 政 发 201121号 护 理 院 基 本 标 准 ( 2011版 ) 卫 医 政 发 201217号 康 复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 2012年 版 本 ) 国 卫 办 医 发 201457号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国 卫 办 医 发 201457号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国 卫 医 发 2017
6、51号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老 年 人年 满 60周 岁 的 自 然 人 。3.2 养 老 机 构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居 住 、 生 活 照 料 、 膳 食 、 康 复 、 护 理 、 医 疗 保 健 等 综 合 服 务 的 养 老 服 务 组 织 。选 自 GB/T29353-2012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DB5101/T 35 2018 2 3.3 医 疗 机 构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设 立 、 从 事 疾 病 诊 断 、 治 疗 活 动 的 卫
7、 生 机 构 。3.4 医 养 结 合 服 务通 过 医 疗 资 源 与 养 老 资 源 的 整 合 , 实 现 医 疗 服 务 和 养 老 服 务 的 有 机 融 合 ,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专 业 医 疗 服务 和 养 老 服 务 的 活 动 。3.5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是 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 为 养 老 机 构 患 者 提 供 老 年 保 健 , 一 般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诊 疗 、护 理 , 诊 断 明 确 的 慢 性 病 治 疗 等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3.6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养 老 机 构 护
8、理 站 是 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 为 养 老 机 构 患 者 提 供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护 理 、 慢 性 病 护 理 、 康 复指 导 、 心 理 护 理 、 根 据 医 嘱 进 行 处 置 、 消 毒 隔 离 指 导 、 健 康 教 育 等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3.7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 区 /中 心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是 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 , 为 养 老 机 构 患 者 使 用 各 种 利 于 功 能 恢 复 、 功 能 矫 治 、 功 能 补偿 、 功 能 适 应 的 医 疗 护 理 、 训 练 和 教 育 手 段 ,
9、 恢 复 其 身 体 、 精 神 和 社 会 生 活 能 力 , 使 其 全 面 康 复 。 3.8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院 或 康 复 中 心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院 或 康 复 中 心 , 为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患 者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的 场 所 、 设 施 设 备 、 人 员 等 保障 , 满 足 老 年 人 疾 病 康 复 需 求 的 服 务 。4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功 能 基 本 配 置4.1 床 位 数 量 在 100 张 ( 含 ) 以 下 的 养 老 机 构 , 可 就 近 与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 并 设
10、 立 康 复 区 , 有条 件 的 可 内 设 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 。 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 应 符 合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 (试 行 ) 和 养 老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 (试 行 ) 的 相 关 要 求 。4.2 床 位 数 量 在 100 300张 之 间 的 养 老 机 构 , 应 内 设 医 务 室 ( 护 理 站 ) 、 康 复 室 。 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应 符 合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 (试 行 ) 和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 (试 行 ) 的 相 关 要 求 。 4.3 床 位
11、数 量 在 300 张 ( 含 ) 以 上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申 请 设 置 护 理 院 或 者 护 理 中 心 。 护 理 院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护 理 院 基 本 标 准 (2011 版 ) 的 要 求 。 护 理 中 心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护 理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及 管 理 规 范 (国 卫医 发 201751号 )的 要 求 。 DB5101/T 352018 3 4.4 有 条 件 的 养 老 机 构 可 申 请 开 办 老 年 病 医 院 、 康 复 医 院 、 中 医 医 院 、 临 终 关 怀 医 院 等 医 养 结 合 型 医疗 机 构 。5 基 本
12、 要 求5.1机构资质及要求5.1.1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时 , 应 当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5.1.2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医 务 室 和 护 理 站 的 , 向 卫 生 部 门 备 案 即 可 。5.1.3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医 疗 设 施 , 不 必 另 行 办 理 法 人 登 记 , 可 与 原 养 老 机 构 共 用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服 务 机构 或 企 业 法 人 。5.1.4 养 老 机 构 开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条 件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13、。 5.2人员资质及要求5.2.1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取 得 相 关 行 业 所 要 求 的 准 入 资 格 ,并 定 期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和 相 关 培 训 。5.2.2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养 老 机 构 或 医 疗 机 构 的 管 理 经 验 , 并 在 任 职 前 经 过 岗 前 培 训 。5.2.3 医 护 人 员 应 持 有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并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和 行 业 规 范 对 执 业 资 质 的要 求 。 医 护
14、人 员 、 康 复 医 师 、 康 复 治 疗 师 应 该 取 得 执 业 资 质 ; 营 养 师 、 心 理 咨 询 师 、 社 工 等 相 关 服 务 人员 应 持 有 国 家 认 可 的 资 格 证 书 , 并 经 过 与 老 年 人 护 理 相 关 的 专 业 培 训 。5.2.4 养 老 护 理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的 养 老 护 理 培 训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后 方 能 上 岗 。 养 老 护 理 员 同 时 提 供 法 律 允许 的 基 础 医 疗 护 理 、 康 复 护 理 、 失 智 症 护 理 时 , 应 当 接 受 专 项 技 能 培 训 。5.2.5 餐 饮
15、工 作 人 员 均 应 持 有 A 类 健 康 证 。5.2.6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档 案 , 定 期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5.3场地建设要求 5.3.1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的 场 地 应 符 合 JGJ450-2018的 要 求 。 医 疗 区 域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标 准 ( 试 行 ) 的 要 求 。5.3.2 新 增 医 疗 机 构 与 原 有 同 类 、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最 短 距 离 应 大 于 1000 米 , 与 周 围 托 幼 机 构 、中 小 学 校 、 食 品
1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肉 菜 市 场 之 间 应 物 理 分 割 , 符 合 卫 生 及 预 防 疾 病 的 要 求 。5.3.3 所 有 服 务 场 地 应 符 合 GB 50016 的 消 防 要 求 。5.3.4 建 筑 布 局 应 严 格 按 照 养 老 及 医 疗 功 能 作 系 统 规 划 。 承 担 专 护 业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设 置 医 疗 专 护 病区 。 承 担 院 护 业 务 的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 应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医 护 型 养 老 区 域 , 并 有 明 显 标 识 ,5.3.5 养 老 区 域 的 建 筑 设 计
17、应 符 合 JGJ450-2018的 规 范 , 无 障 碍 设 计 应 符 合 GB50763 的 要 求 , 并 能 满足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需 求 。5.3.6 医 疗 区 域 应 铺 设 防 滑 、 防 噪 音 的 地 面 , 房 间 及 走 廊 墙 面 使 用 方 便 清 洗 和 消 毒 的 材 料 , 墙 角 采 用防 尘 设 计 。5.4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5.4.1 养 老 区 域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JGJ450-2018对 建 筑 设 备 和 室 增 设 施 的 规 范 要 求 。 设 施 设 备 与 服 务功 能 相 匹 配 , 能 够 满 足 各 种
18、 医 疗 服 务 和 养 老 服 务 。 无 障 碍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763 的 要 求 。5.4.2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公 共 区 域 和 活 动 场 所 应 配 置 座 椅 、 健 身 设 备 、 照 明 设 施 ; DB5101/T 35 2018 4 设 置 播 报 系 统 、 监 控 系 统 、 应 配 备 适 合 老 人 的 供 暖 设 备 和 降 温 设 备 ;设 置 消 防 系 统 、 微 型 消 防 站 、 报 警 装 置 等 设 施 。 居 室 及 通 道 应 配 备 消 防 器 材 、 应 急 照 明 灯 和 低位 照
19、 明 灯 。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应 严 格 按 照 消 防 部 门 要 求 配 置 和 使 用 , 并 由 有 资 质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维护 保 养 和 检 测 ;地 面 加 防 滑 垫 , 墙 角 加 护 角 , 坐 便 器 边 及 走 廊 设 有 扶 手 , 床 两 侧 有 护 栏 , 防 止 坠 床 和 跌 倒 ;老 年 人 床 位 应 配 备 呼 叫 对 讲 系 统 、 床 档 、 防 护 垫 和 床 头 照 明 灯 。 卫 生 间 及 浴 室 应 设 安 全 扶 手 和紧 急 呼 叫 按 钮 ;电 源 开 关 应 选 用 安 全 防 漏 电 式 按
20、键 开 关 , 高 度 离 地 面 宜 1.00米 1.20米 。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应 设 有安 全 指 示 标 志 ;应 配 置 老 年 人 专 用 的 轮 椅 、 担 架 、 移 动 病 床 等 转 运 工 具 及 相 应 的 保 护 装 置 ;应 配 置 老 年 人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 慢 性 病 、 突 发 病 等 疾 病 的 常 用 及 紧 急 救 治 的 设 备 和 药 品 ;由 其 他 合 法 机 构 提 供 临 床 检 验 、 消 毒 供 应 设 备 的 , 应 签 订 相 关 服 务 的 书 面 合 同 ;应 建 立 信 息 化 健 康 服 务 与 管 理
21、 平 台 , 实 现 对 老 年 人 的 日 常 健 康 管 理 ; 应 对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持 续 完 善 和 及 时 维 护 、 确 保 设 施 设 备 处 于 完 好 有 效 状 态 , 满 足 服 务 提 供 的 需要 。5.5 环 境 与 卫 生5.5.1 室 内 环 境 应 符 合 JGJ450-2018中 的 要 求 。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 GB/T 18883的 要 求 。 室 内 灯 光 照度 应 柔 和 , 灯 光 照 度 应 符 合 GB 50034 的 要 求 。5.5.2 室 内 环 境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冬 季 供 暖 温 度 不
22、 低 于 18 、 夏 季 降 温 不 高 于 28 ;室 内 居 室 环 境 温 馨 舒 适 , 床 单 位 布 局 合 理 , 灯 光 柔 和 ;室 内 活 动 场 所 宜 配 备 空 气 调 节 设 施 ,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5.5.3 室 内 外 活 动 场 所 布 局 合 理 , 干 净 整 齐 , 应 定 期 消 毒 。5.5.4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应 设 有 垃 圾 专 门 存 放 区 域 , 并 分 类 管 理 , 并 分 类 管 理 , 并 符 合 相 关 医 疗 废 弃物 的 处 理 标 准 。 5.6 医 疗 保 险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符
23、 合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或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定 点 条 件 的 ,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医 疗 保 险 定 点 资 格 和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定 点 资 格 。6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6.1建筑要求6.1.1 整 体 设 计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 。6.1.2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30平 方 米 。6.1.3 至 少 设 有 诊 室 、 治 疗 室 、 处 置 室 。6.1.4 每 室 独 立 且 符 合 卫 生 学 布 局 及 流 程 。 其 中 , 治 疗 室 、 处 置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均 不
24、少 于 10平 方 米 ; 如 设 观 察 室 , 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15平 方 米 。6.1.5 应 当 设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点 , 与 治 疗 区 域 隔 开 。6.2设备要求 DB5101/T 352018 5 6.2.1 基 本 设 备6.2.1.1 诊 桌 、 诊 椅 、 诊 床 、 诊 察 凳 、 方 盘 、 纱 布 罐 、 听 诊 器 、 血 压 计 、 体 温 表 、 注 射 器 、 身 高 体 重计 、 视 力 卡 、 视 力 灯 箱 、 压 舌 板 、 药 品 柜 、 紫 外 线 消 毒 灯 、 高 压 灭 菌 设 备 、 处 置 台 、 器 械 柜
25、、 便 携 式 心电 图 机 、 血 糖 测 定 仪 、 雾 化 吸 入 器 、 出 诊 箱 、 轮 椅 、 输 液 椅 、 候 诊 椅 、 医 用 冰 箱 、 污 物 桶 、 转 运 平 车 。6.2.1.2 开 展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 还 应 当 配 备 脉 枕 、 针 灸 器 具 、 火 罐 、 电 针 仪 、 艾 灸 仪 等 等 。6.2.2 急 救 设 备心 电 监 护 仪 、 心 脏 氧 源 ( 氧 气 瓶 /制 氧 机 ) 、 供 氧 设 备 、 吸 痰 器 、 开 口 器 、 牙 垫 、 口 腔 通 气 道 、 简易 呼 吸 器 。6.2.3 健 康 教 育 及 其 他
26、 设 备健 康 教 育 宣 传 栏 、 健 康 教 育 影 像 设 备 、 能 连 接 互 联 网 的 计 算 机 及 打 印 设 备 、 电 话 等 通 讯 设 备 ,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等 有 关 设 备 。6.2.4 其 他 设 备有 与 工 作 需 要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6.3人员配置6.3.1 至 少 有 1名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 经 注 册 后 在 医 疗 、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5 年 的 执 业 医 师 。 执 业 医师 人 数 2人 的 , 至 少 应 含 有 1 名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6.3.2 至 少 有 1名
27、 注 册 护 士 。 养 老 机 构 床 位 达 到 100 张 以 上 时 , 每 增 加 100 张 床 位 , 至 少 增 加 1 名 注册 护 士 。 护 理 员 按 需 配 备 。6.3.3 其 他 药 学 、 医 技 人 员 按 需 配 备 。 6.4制度规范应 建 立 与 功 能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转 诊 、 药 品 登 记 分 发 、 健 康 教 育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以 及 急 救 流 程 、 技 术操 作 规 范 ,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等 。7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7.1建筑要求7.1.1 整 体 设 计 应 当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28、要 求 。7.1.2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30 平 方 米 。7.1.3 至 少 设 有 治 疗 室 、 处 置 室 。 每 室 独 立 且 符 合 卫 生 学 布 局 及 流 程 。7.1.4 应 当 设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点 , 与 治 疗 区 域 隔 开 。 7.2设备要求7.2.1 基 本 设 备 DB5101/T 35 2018 6 诊 桌 、 诊 椅 、 诊 察 凳 、 方 盘 、 纱 布 罐 、 听 诊 器 、 火 罐 、 刮 痧 板 、 血 压 计 、 体 温 表 、 身 高 体 重 计 、 血糖 测 定 仪 、 体 外 除 颤 设 备 、 治 疗 车 、 药 品
29、 柜 、 紫 外 线 消 毒 灯 、 高 压 灭 菌 设 备 、 处 置 台 、 轮 椅 、 输 液 椅 、医 用 冰 箱 、 污 物 桶 。7.2.2 其 他 设 备7.2.2.1 有 必 要 的 健 康 教 育 、 办 公 和 通 讯 联 络 设 备 , 有 诊 疗 护 理 记 录 及 文 件 保 存 条 件 。7.2.2.2 有 与 工 作 需 要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7.3人员配置7.3.1 至 少 有 2 名 具 有 护 士 以 上 职 称 的 注 册 护 士 , 其 中 有 1 名 具 有 主 管 护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 养 老 机 构 床位 达 到 100张 以
30、 上 时 , 每 增 加 100张 床 位 , 至 少 增 加 1名 注 册 护 士 。7.3.2 按 工 作 需 求 配 备 护 理 员 。 7.4制度规范具 有 与 功 能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转 诊 制 度 、 药 品 登 记 分 发 制 度 、 健 康 教 育 制 度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以 及 急 救流 程 、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制 定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8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8.1建筑要求8.1.1 整 体 设 计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 。8.1.2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50平 方 米 。8.1.3 至 少 设 有
31、 诊 室 、 治 疗 室 、 评 定 室 、 处 置 室 。8.1.4 每 室 独 立 且 符 合 卫 生 学 布 局 及 流 程 。 其 中 , 治 疗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均 不 少 于 20平 方 米 。 8.1.5 应 当 设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点 , 与 治 疗 区 域 隔 开 。8.2设备要求8.2.1 有 各 类 残 疾 筛 查 、 诊 断 设 备 及 工 具 。8.2.2 躯 体 运 动 功 能 评 估 设 备 。8.2.3 运 动 治 疗 设 备 。8.2.4 理 疗 设 备 。8.2.5 作 业 治 疗 设 备 。8.2.6 传 统 康 复 治 疗 用 品 。8.
32、3人员配置 8.3.1 至 少 有 1 名 康 复 医 师 , 负 责 医 疗 康 复 。8.3.2 养 老 机 构 床 位 达 到 100 张 以 上 时 , 每 增 加 200 张 床 位 , 增 加 1 名 康 复 治 疗 人 员 。8.3.3 其 他 药 学 、 医 技 人 员 按 需 配 备 。 DB5101/T 352018 7 8.4制度规范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包 括 康 复 室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 年 度 计 划 和 总 结 、 老 年 人 康 复 需 求情 况 和 康 复 服 务 统 计 汇 总 表 、 残 疾 筛 查 和
33、功 能 评 估 制 度 、 个 别 康 复 训 练 计 划 和 实 施 制 度 、 家 庭 康 复 病 床制 度 、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 康 复 训 练 技 术 规 范 、 康 复 服 务 档 案 制 度 、 质 量 管 理 与 考 核 制 度 、 残 疾 预 防 宣 传 制度 等 。9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护 理 院 或 护 理 中 心9.1 基 本 要 求护 理 院 和 护 理 中 心 的 的 科 室 设 置 、 设 施 设 备 、 人 员 配 备 、 房 屋 面 积 等 分 别 按 照 护 理 院 基 本 标 准 (2011版 ) 和 护 理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及 管
34、理 规 范 的 要 求 执 行 。 10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机 构养 老 机 构 可 以 增 设 康 复 医 院 和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 康 复 医 院 、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的 科 室 设 置 、 设 施 设 备 、 人员 配 备 、 房 屋 面 积 、 床 位 要 求 等 分 别 按 照 康 复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2012版 ) 和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试行 ) (国 卫 医 发 201751号 )的 要 求 执 行 。11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11.1总体要求11.1.1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包
35、括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和 社 区 康 复 中 心 , 基 层 医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场 地 、 床 位 、 科 室 设 置 、 人 员 、 设 施 设 备 应 分 别 符 合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基 本 标 准 和 社 区 康 复 中 心 设 置 原 则 与 功 能 的 要 求 。 社 区 照 料 中 心 的 设 置 应 当 符 合 社区 照 料 中 心 设 置 试 行 标 准 的 要 求 。11.1.2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托 各 类 服 务 平 台 与 医 疗
36、机 构 建 立 无 缝 对 接 机 制 ,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 和 养 老 相 结 合的 整 合 性 服 务 。11.1.3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合 作 协 议 。 协 议 中 应 明 确 服 务 对 象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标 准 、双 方 义 务 和 责 权 利 、 争 议 诉 讼 等 基 本 问 题 。11.1.4 养 老 机 构 应 当 为 协 议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场 所 , 提 供 医 疗 活 动 必 要 的 后 勤 保 障 。11.1.5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应 定 期 召 开 联 席
37、会 议 , 商 议 解 决 医 疗 和 护 理 方 面 的 有 关 问 题 。11.2合作形式11.2.1 养 老 机 构 和 医 疗 机 构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11.2.2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机 构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或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 由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机 构和 医 疗 机 构 分 别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和 医 疗 服 务 。 11.2.3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 护 理 中 心 应 当 与 区 域 内 二 级 及 以 上 综 合 医 院 建 立 协 作 关 系 , 不 断
38、提 升 医 疗 服 务能 力 , 确 保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 DB5101/T 35 2018 8 11.2.4 加 强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和 与 社 区 康 复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等 基 层 康 复 与 医 疗 卫 生机 构 的 合 作 , 并 加 强 与 上 级 康 复 医 疗 机 构 的 协 作 , 将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纳 入 医 联 体 建 设 与 管 理 。 ( 康 复 医疗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新 )12 管 理 要 求12.1资源管理12.1.1 人 员 管 理12.1.1.1 人 事 管 理应 符 合
39、 以 下 要 求 : 应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选 聘 、 考 核 、 任 免 、 奖 惩 等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应 明 确 每 一 岗 位 的 人 员 职 责 和 技 术 规 范 。应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 随 时 更 新 及 完 善 档 案 内 容 。应 建 立 养 老 服 务 人 员 与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对 接 机 制 , 实 现 养 老 服 务 与 医 疗 服 务 的 有 效 结 合 。未 自 建 医 疗 机 构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与 外 部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签 订 协 议 , 通 过 双 向 转 诊 机 制 或
40、外 派 全 科医 生 、 护 士 /养 老 护 理 员 走 进 机 构 , 实 现 人 力 资 源 共 享 。12.1.1.2 人 员 培 训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应 建 立 健 全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应 确 保 养 老 人 员 和 医 护 人 员 定 期 参 加 岗 位 培 训 、 轮 训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机 构 没 有 能 力 进 行 培 训 的 , 应 委 托 有 培 训 能 力 、 培 训 资 质 的 机 构 对 医 养 结 合 服务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与 养 老 机 构 协 议 合 作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对 养 老 机 构 人 员 开 展
41、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培 训 。12.1.2 信 息 管 理应 公 开 与 机 构 服 务 相 关 的 信 息 , 公 开 的 形 式 应 便 于 老 年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查 询 和 获 得 。 信 息 内 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执 业 证 照 ;地 理 位 置 ;床 位 信 息 ;基 本 设 施 设 备 概 况 ;入 住 条 件 ;服 务 项 目 与 内 容 ;收 费 方 式 与 标 准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投 诉 途 径 。12.2 建 设12.2.1 制 定 服 务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并 按 规 范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12.2.2 建 立 服
42、 务 协 议 签 订 制 度 , 明 确 双 方 法 律 责 任 及 义 务 。 DB5101/T 352018 9 12.2.3 建 立 能 力 评 估 机 制 , 实 行 分 级 护 理 和 分 类 管 理 。12.2.4 建 立 财 务 核 算 制 度 , 向 相 关 部 门 报 送 运 营 情 况 报 表 , 并 接 受 年 审 。12.2.5 建 立 服 务 评 价 机 制 , 及 时 反 馈 客 户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12.2.6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制 度 。12.3 安 全 与风险管 理12.3.1 安 全 管 理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各 部 门 、 各 层 级 应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护 理 安 全 、 消 防 安 全 、 食 品 安 全 、 设 施 设 备安 全 、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等 相 关 规 定 , 确 保 机 构 安 全 。杜 绝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和 因 管 理 不 善 或 护 理 不 当 而 造 成 老 年 人 伤 、 亡 事 件 。应 建 立 突 发 传 染 病 、 食 物 中 毒 、 火 灾 等 突 发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理 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