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41-2020 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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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60 F 287.4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412020 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The intelligent measurement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tandard of agricultural trade market 2020-01-06 发布 2020-02-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3/T 41-2020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智能计量 管理要求 . . 2 5 智能溯源 电
2、子秤管理要求 . . 3 6 智能计量 技术要求 . . 4 7 计量服务要求 .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巡查记录 .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计量投诉处理记录 . 8 DB4403/T 41-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深信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振聚、詹娜、朱华、孙世海、陈静、袁敏良、于洋、龚梦。 DB4403/T 41-2020 1 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使用智能
3、溯源电子秤的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和服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使用智能溯源电子秤的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 33659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 3301/T 0031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
4、al 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 务的零售场所。 3.2 智能溯源电子秤 intelligent traceable electronic scale 一种可以与智能硬件相结合,对称重信号进行数字化采集、传输、存储、追溯,并可对接服务器、 移动终端、云等互联网单元,还可利用称重数据触发图像采集、工业控制,其他数据输入以及相关数据 输出的电子秤。 3.3 农贸市场主办者 markets orga nize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负责农贸市场经营及管理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3.4 经营户
5、business h ouseholds DB4403/T 41-2020 2 向农贸市场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现货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3.5 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监管系统 intelligent measurement and supervision system of agricultural trade market 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监管系统主要是针对农贸市场短斤缺两、监管取证难等问题规划建设。系统由前 端智能溯源电子秤和后端智能监管平台组成,通过采集称重技术参数等数据,可有控制计量作弊行为。 3.6 计量负偏差 negative deviat ion of measurement
6、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间的负向差值。 3.7 允许短缺量 tolerable inadequate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3.8 不合格智能溯源电子秤 unqualified i ntelligent scale 经检定不合格的智能溯源电子秤。 4 智能计量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农贸市场主办者应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 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要求管理。 4.1.2 农贸市场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智能 溯源电子秤和商品量的
7、准确。智能溯源电子秤宜由农贸市场主办者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 一轮换。 4.1.3 农贸市场主办者与经营户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要有明确的计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1.4 农贸市场主办者应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登记造册, 并配合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4.1.5 农贸市场主办者应与制造、销售或维修单位签订维护协议,明确智能溯源电子秤的维修、更换及 防改装要求,保证统一配置智能溯源电子秤的正常有效使用。 4.2 管理制度 市场应有智能溯源电子秤配备、检定、修理、更新报废、公平秤管理制度,以及智能计量监管系统 管理、计量巡查、诚信计量、计量投诉、计
8、量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 4.3 计量职责 DB4403/T 41-2020 3 4.3.1 农贸市场主办者 农贸市场主办者为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a) 宣传贯彻计量法律、法规、政策; b) 配备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人员,明确计量岗位职责; c) 制定农贸市场计量工作发展计划和发展规划; d) 提供计量工作资源保障和经费保障; e) 开展计量工作岗位检查,落实计量工作的奖惩制度。 4.3.2 计量管理员 农贸市场至少应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计量管理人员,执行下列计量工作: a) 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政策和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b) 建立农贸市场智能溯源电子秤台账,管理计量档案,并提前
9、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 c) 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智能溯源电子秤的强制检定工作; d) 开展日常计量巡查工作; e) 对新增秤、不合格秤及时送检(修)、报废; f) 受理计量投诉,处理计量纠纷。 4.3.3 经营户 农贸市场经营户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b) 明示商品单价; c) 在交易时,将商品价格正确录入智能溯源电子秤,并向顾客展示食品称量过程和结果; d) 应对配置的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维护保养; e) 不得自带智能溯源电子秤进场经营。 4.4 计量台账 4.4.1 农贸市场应建立强检智能溯源电子秤台账,对属于强制检定的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编号、登记造 册,并向当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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