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6 T062-2020 红心物业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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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706烟 台 市 地 方 标 准DB3706/T 062-2020红 心 物 业 建 设 规 范 2020-06-10发 布 2020-07-10实 施烟 台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706/T 062-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原 则 .15 党 建 要 求 .1 6 服 务 要 求 .37 管 理 要 求 .48 示 范 企 业 创 建 .69 评 价 与 改 进 .6参 考 文 献 .7 DB3706/T 062-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
2、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烟 台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 、 归 口 并 监 督 实 施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烟 台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中 共 烟 台 市 委 组 织 部 、 烟 台 市 技 术 监 督 信息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吕 永 杰 、 王 林 、 韩 磊 、 王 娜 、 陈 磊 、 杨 秀 梅 。 DB3706/T 062-2020 1 红 心 物 业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红 心 物 业 建 设 规 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3、基 本 原 则 、 党 建 要 求 、 服 务 要 求 、 管 理要 求 、 示 范 企 业 创 建 、 评 价 与 改 进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住 宅 小 区 红 心 物 业 建 设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19038 顾 客 满 意 测 评 模 型
4、和 方 法 指 南GB/T 19039 顾 客 满 意 测 评 通 则DB37/T 1997.1 物 业 服 务 规 范 第 1部 分 : 通 则DB37/T 1997.2 物 业 服 务 规 范 第 2部 分 : 住 宅 物 业3 术 语 和 定 义DB37/T 1997.1界 定 的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红 心 物 业红 心 物 业 是 指 在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中 , 把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强 化 党 建 引 领 作 为 贯 穿 其 中 的 一 条 主 线 , 充 分 发 挥 街 道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核 心
5、 作 用 , 进 一 步 整 合 服 务 资 源 、 集 聚 服 务 力 量 、健 全 服 务 机 制 , 着 力 解 决 好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问 题 , 有 效 解 决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与 业主 之 间 的 矛 盾 纠 纷 , 实 现 街 道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企 业 多 方 协 同 、 一 体 联 动 , 不 断 加 强 党 建 引 领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 持 续 提 升 群 众 幸 福 感 、 获 得 感和 满 意 度 。4 基 本 原 则坚 持 同
6、 心 联 动 、 同 点 聚 焦 、 同 向 发 力 , 健 全 以 组 织 领 导 、 党 建 覆 盖 、 规 范 管 理 、 联 建 共治 、 保 障 支 撑 体 系 建 设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 五 位 一 体 ” 协 同 运 行 机 制 , 凝 聚 形 成 党 建 引 领 社 区 治理 的 工 作 合 力 。 5 党 建 要 求5.1 组 织 领 导 DB3706/T 062-2020 2 5.1.1 烟 台 市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全 市 物 业 党 建 工 作 的 牵 头 抓 总 和 统 筹 协 调 。 烟 台 市 物 业 行 业 党 委具 体 负 责 全 市 物 业 行
7、 业 党 建 和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统 筹 指 导 , 选 优 配 强 领 导 班 子 , 安 排 专 职工 作 人 员 。5.1.2 县 市 区 层 面 组 建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每 季 度 召 开 会 议 研 究 物 业 党 建 和 物 业 管理 服 务 工 作 ; 依 托 属 地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成 立 物 业 行 业 党 委 , 在 县 市 区 委 组 织 部 和 市 物 业行 业 党 委 指 导 下 , 明 确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 具 体 抓 好 本 县 市 区 物 业 党 建 和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8、 工 作 。5.1.3 街 道 层 面 成 立 红 心 物 业 党 建 联 盟 ,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任 担 任 联 盟 书 记 , 明 确 1 个 业 务 科室 承 担 联 盟 日 常 工 作 ; 社 区 层 面 建 立 红 心 物 业 党 建 联 席 会 议 , 形 成 上 下 联 动 的 党 建 引 领 物 业管 理 服 务 工 作 体 系 。5.1.4 市 县 两 级 物 业 行 业 党 委 每 年 组 织 1 次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书 记 开 展 抓 物 业 党 建 述 职评 议 考 核 。5.2 环 境 和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5.2.1 社 区
9、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设 立 环 境 和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环 物 委 ” ) , 负 责 辖 区 内物 业 管 理 活 动 的 正 常 开 展 , 督 促 小 区 ( 或 网 格 ) 党 支 部 、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支 部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履 行 职 责 , 协 调 处 理 物 业 管 理 矛 盾 纠 纷 。5.2.2 环 物 委 应 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主 任 宜 由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的 党 员 担 任 , 其 他 成员 宜 由 小 区 ( 或 网 格 ) 党 支
10、 部 书 记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支 部 书 记 、 物 业 服 务 质 量 义 务 监 督 员 、党 员 居 民 代 表 等 担 任 。5.2.3 环 物 委 应 建 立 小 区 ( 或 网 格 ) 党 支 部 、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每 月 例 会 制 度 , 商讨 研 究 解 决 日 常 工 作 中 的 难 点 、 热 点 问 题 。5.3 业 主 委 员 会5.3.1 在 街 道 、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组 建 业 主 委 员 会 , 把 党 组 织 发 挥 作 用 的 关 口 前 移 , 全 程 加强 党 的 领 导 , 把 居 民
11、 有 效 组 织 起 来 。5.3.2 应 建 立 小 区 ( 或 网 格 ) 党 支 部 , 加 强 对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全 面 领 导 , 全 面 推 行 “ 双 向 进 入 、 交 叉 任 职 ” , 积 极 推 动 把 主 动 接 受 党 的 领 导 写 入 小 区 业 主 自 治 章 程 。5.3.3 街 道 、 社 区 党 组 织 应 加 强 对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 候 选 人 推 荐 、 提 名 、 考 察 的 全 程 把 关 , 具体 如 下 :a) 提 出 结 构 建 议 : 综 合 考 虑 党 员 比 例 、 与 小 区 ( 或 网 格 ) 党 支 部 成
12、员 交 叉 任 职 比 例 、居 住 区 域 等 因 素 , 向 筹 备 组 提 出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 结 构 建 议 , 党 员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60%;b) 提 出 人 选 建 议 : 把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区 “ 两 委 ” 成 员 、 小 区 党 支 部 成 员 、 在 职 党 员 、 党员 楼 栋 长 等 作 为 建 议 人 员 , 优 先 向 业 主 宣 传 推 荐 ;c) 开 展 资 格 审 查 : 与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联 审 , 确 保 人 选 过 硬 、 群 众 认 可 。5.3.4 业 主 委 员 会 由 业 主 大
13、 会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 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当 由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业 主 担 任 , 每 届 任 期 不 超 过 5年 , 可 连 选 连 任 。5.3.5 业 主 委 员 会 选 举 、 换 届 要 求 参 照 山 东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5.4 物 业 服 务 企 业5.4.1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设 施 设 备 ,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业 主 委 员 会签 订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5.4.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主 动
14、 接 受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街 道 和 社 区 的 监 督 管 理 , 配 合 专 业 经 营 单 位开 展 物 业 服 务 工 作 。 DB3706/T 062-2020 3 5.4.3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 建 立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 规 范 行 业 行 为 , 开 展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 提 高 物 业 服 务 水 平 , 维 护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5.4.4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按 以 下 方 式 建 立 党 组 织 :a) 有 3 名 以 上 正 式 党
15、员 的 , 应 单 独 建 立 党 组 织 ;b) 党 员 人 数 不 足 3 人 的 , 可 采 取 行 业 统 建 、 社 区 联 建 等 形 式 建 立 联 合 党 组 织 ;c) 没 有 正 式 党 员 的 , 可 由 相 关 主 管 单 位 选 派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先 行 开 展 党 的 工 作 。5.4.5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将 党 建 总 体 要 求 写 入 公 司 章 程 。5.5 联 建 共 治 机 制5.5.1 社 区 党 组 织 应 健 全 完 善 民 情 恳 谈 、 事 务 协 调 、 工 作 听 证 、 成 效 评 议 等 制 度 为 重 点 的
16、 协商 共 治 机 制 , 推 进 共 商 事 务 、 协 调 共 治 。5.5.2 对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重 大 事 项 、 重 要 问 题 , 实 行 “ 小 区 党 支 部 、 业 委 会 或 物 业 服 务 企业 提 出 动 议 、 社 区 党 组 织 召 集 联 议 、 业 主 大 会 决 议 , 街 道 党 工 委 审 核 , 推 进 过 程 和 实 施 结 果 向 全 体 业 主 公 开 ” 的 “ 三 议 一 审 两 公 开 ” 决 策 流 程 , 加 强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全 过 程 参 与 。6 服 务 要 求6.1 环 物 委6.1.1 履 行
17、 辖 区 内 红 心 物 业 党 建 联 席 会 议 职 责 , 负 责 辖 区 内 小 区 ( 或 网 格 ) 党 支 部 、 业 主 委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支 部 的 选 举 、 换 届 和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 协 调 小 区 ( 或 网 格 ) 党 支 部 、 业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支 部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和 业 主 之 间 的 关 系 。6.1.2 监 督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按 照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管 理 服 务 , 协 调 处 理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在 物业 费 收 缴 、 与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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