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 T 1005-2019 农村(社区)聚餐点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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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01X 00 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212/T 1005-2019农 村 ( 社 区 ) 聚 餐 点 服 务 规 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rural (community) dine together 2019 -11- 01发 布 2019- 11-01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12/T 1005-2019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泰 州 医 药 高 新 区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本 标
2、 准 由 泰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医 药 高 新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泰 州 医 药 高 新 区 民 间 厨 师 协 会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孙 静 、 卢 斌 、 谢 征 征 、 周 强 、 傅 朝 阳 、 罗 中 山 。本 标 准 于 2019年 11月 首 次 发 布 。 DB3212/T 1005-2019 1 农 村 (社 区 )聚 餐 点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村 ( 社 区 ) 聚 餐 点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服 务 条 件
3、 、 人 员 要 求 、 服 务 程 序 、 餐 饮 服 务要 求 、 安 全 与 应 急 处 理 、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与 改 进 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行 政 范 围 内 农 村 ( 社 区 ) 聚 餐 点 服 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276
4、0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卫 生 标 准GB 1493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 ( 饮 ) 具GB/T 19038 顾 客 满 意 测 评 模 型 和 方 法 指 南GB/T 19039 顾 客 满 意 测 评 通 则DB3212/T 2060 农 村 ( 社 区 ) 聚 餐 点 建 设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民 间 厨 师农 村 ( 社 区 ) 集 体 聚 餐 承 办 者 的 通 俗 称 谓 。 3.2 帮 厨厨 师 的 帮 手 ,主 要 负 责 切 菜 、 配 菜 等 工 作 。4 服 务 条
5、件4.1 聚 餐 场 所应 符 合 DB3212/T 1004 的 规 定 , 具 有 完 备 有 效 的 消 防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4.2 餐 具4.2.1 餐 具 、 酒 具 和 小 毛 巾 等 应 做 到 全 部 消 毒 , 餐 具 消 毒 应 符 合 GB 14934 的 规 定 。4.2.2 餐 用 具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洗 净 , 定 位 存 放 , 保 持 清 洁 。 消 毒 后 的 餐 用 具 应 贮 存 在 专 用 保 洁 设 施 内 备用 , 保 洁 设 施 应 有 明 显 标 识 。 餐 用 具 保 洁 设 施 应 保 持 洁 净 。 餐 用 具 清 洗
6、 消 毒 方 法 见 附 录 B 4.2.3 不 得 重 复 使 用 一 次 性 餐 用 具 。4.2.4 已 消 毒 和 未 消 毒 的 餐 用 具 应 分 开 存 放 , 保 洁 设 施 内 不 得 存 放 其 他 物 品 。 DB3212/T 1005-2019 2 5 人 员 要 求5.1 服 务 人 员5.1.1 行 为 礼 仪a) 服 务 人 员 着 装 整 洁 、 干 净 。b) 待 客 端 庄 大 方 、 礼 貌 周 到 、 主 动 热 情 , 服 务 及 时 、 到 位 。c) 语 言 要 文 明 礼 貌 、 清 晰 , 语 气 、 语 调 适 中 。5.1.2 健 康 要
7、求5.1.2.1 民 间 厨 师 及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 应 取 得 有 效 的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和 参 加 食 品 安 全知 识 培 训 证 明 。5.1.2.2 以 下 患 病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 a) 患 有 霍 乱 、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 病 毒 性 肝 炎 ( 甲 型 、 戊 型 ) 、 活 动 性 肺 结核 、 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 性 皮 肤 病b)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8、 疾 病5.1.2.3 患 有 以 下 疾 病 或 症 状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a) 发 热 、 腹 痛 、 腹 泻 , 呕 吐 ;b) 手 外 伤 , 手 部 皮 肤 感 染 ;c) 咽 喉 疼 痛 ;d) 眼 、 耳 、 鼻 分 泌 液 体 。5.1.3 个 人 卫 生 要 求5.1.3.1 应 保 持 良 好 个 人 卫 生 , 操 作 时 应 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 帽5.1.3.2 头 发 不 得 外 露 , 不 留 长 指 甲 、 不 涂 指 甲 油 、 不 佩 带 饰 物 。5.1.3.3 操 作 前 应 洗 净 手 部
9、, 操 作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手 部 清 洁 , 手 部 受 到 污 染 后 应 及 时 洗 手 。 5.1.3.4 洗 手 消 毒 应 参 照 附 录 A 进 行 。5.1.3.5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操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洗 手 并 消 毒 :c) 处 理 食 物 前 ;e) 使 用 卫 生 间 后 ;f) 接 触 生 食 物 后 ;g) 接 触 受 到 污 染 的 工 具 、 设 备 后 ;h) 咳 嗽 、 打 喷 嚏 或 擤 鼻 涕 污 染 手 部 后 ;i) 处 理 动 物 或 废 弃 物 后 ;j) 触 摸 耳 朵 、 鼻 子
10、 、 头 发 、 面 部 、 口 腔 或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后 ;k) 从 事 任 何 可 能 会 污 染 双 手 的 活 动 后 。5.1.3.6 不 得 在 食 品 处 理 区 内 吸 烟 、 饮 食 或 从 事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食 品 的 行 为 。5.2 民 间 厨 师 5.2.1 资 格 审 核从 事 农 村 ( 社 区 ) 集 体 聚 餐 的 民 间 厨 师 应 在 市 ( 区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备 案 , 未 经 备 案 的 民 间 厨 师 不得 使 用 农 村 ( 社 区 ) 聚 餐 点 。 DB3212/T 1005-2019 3 5.2.2 进
11、货 查 验 责 任食 品 采 购 进 货 应 符 合 第 7.1条 的 规 定 ,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禁 用 、 慎 用 食 品 类 别 ( 品 种 ) 名 单 见 附 录 C。 民间 厨 师 应 负 责 对 采 购 的 食 品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向 商 家 索 票 索 证 , 索 票 索 证 应 按 照 第 7.2条 执 行 。 聚 餐 完 成后 应 将 索 得 票 证 交 给 聚 餐 点 专 ( 兼 ) 职 管 理 员 。5.3 聚 餐 点 专 ( 兼 ) 职 管 理 员5.3.1 配 备 要 求建 有 农 村 ( 社 区 ) 聚 餐 点 的 村 ( 社 区 ) 至 少 应
12、 配 备 1名 聚 餐 点 专 ( 兼 ) 职 管 理 员 , 可 以 由 村 ( 社 区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兼 任 。5.3.2 工 作 职 责d) 负 责 本 示 范 点 的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登 记 、 备 案 ; e) 提 供 服 务 的 民 间 厨 师 的 登 记 备 案 、 管 理 ;f) 向 聚 餐 举 办 者 和 承 办 者 宣 传 食 品 安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g) 对 聚 餐 点 食 品 原 料 采 购 查 验 、 对 索 票 索 证 情 况 检 查 ;h) 对 民 间 厨 师 、 帮 厨 人 员 个 人 卫 生 进 行 监 督 。i) 填 写
13、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申 报 备 案 登 记 表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现 场 检 查 指 导 记 录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告 知 书 与 承 诺 书 ,并 要 求 举 办 者 、 民 间 厨 师 签 字 确 认 。j) 应 对 收 取 的 资 料 和 相 关 票 证 建 档 保 存 , 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2 年 。6 服 务 程 序6.1 聚 餐 申 报农 村 ( 社 区 ) 集 体 聚 餐 的 举 办 者 和 承 办 者 ( 民 间 厨 师 ) 协 商 后 , 由 举 办 者 应 提 前 3天 到 所 在 村 ( 社 区
14、) 聚 餐 点 专 ( 兼 ) 职 管 理 员 处 进 行 申 报 , 并 签 订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 。6.2 登 记 备 案6.2.1 农 村 ( 社 区 ) 聚 餐 点 专 ( 兼 ) 职 管 理 员 对 申 报 人 填 写 的 申 报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6.2.2 审 核 内 容 应 包 括 : 承 办 者 ( 民 间 厨 师 ) 资 质 , 用 餐 时 间 , 用 餐 人 数 , 帮 厨 人 数 等 内 容 。6.2.3 对 符 合 准 入 要 求 的 ,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 确 定 用 餐 地 点 和 时 间 , 并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提 示
15、。 对 不 符合 要 求 的 ,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符 合 原 因 及 整 改 意 见 。6.3 确 定 菜 谱承 办 者 ( 民 间 厨 师 ) 根 据 举 办 者 的 需 求 , 确 定 菜 谱 。6.4 现 场 指 导所 在 村 ( 社 区 ) 聚 餐 点 专 ( 兼 ) 职 管 理 员 应 对 餐 饮 服 务 进 行 现 场 指 导 , 填 写 记 录 表 , 对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并 督 促 其 整 改 , 直 至 劝 诫 停 办 。6.5 资 料 汇 总 上 报 DB3212/T 1005-2019 4 当 农 村 ( 社 区
16、 ) 聚 餐 点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完 毕 后 , 应 由 村 ( 社 区 ) 聚 餐 点 专 ( 兼 ) 职 管 理 员 归 集 整 理 相关 资 料 , 以 报 表 形 式 将 辖 区 内 农 村 聚 餐 信 息 报 送 至 镇 ( 街 道 ) 食 安 办 。7 餐 饮 服 务 要 求7.1 食 品 采 购7.1.1 采 购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规 定 的 要 求 , 不 得采 购 以 下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17、全 法 规 定 不 得 销 售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7.1.2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应 从 正 规 渠 道 购 进 , 并 索 取 、 留 存 有 供 货 方 盖 章 ( 或 签 字 ) 的 购 物 凭 证 。 购物 凭 证 应 当 包 括 供 货 方 名 称 、 产 品 名 称 、 产 品 数 量 、 送 货 或 购 买 日 期 等 内 容 。7.1.3 食 品 应 当 分 类 存 放 , 冷 藏 温 度 应 在 ( 0 8) , 冷 冻 的 温 度 应 在 -12 以 下 。7.1.4 食 品 添 加 剂 采 购 、 使 用 应 符 合 GB 2760。 7.1.5 食
18、品 添 加 剂 应 专 人 保 管 、 专 人 领 用 , 采 用 精 确 地 计 量 工 具 称 重 使 用 。7.2 粗 加 工 与 切 配7.2.1 加 工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加 工 食 品 ,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迹 象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 不 得 加 工 和 使用 。7.2.2 食 品 原 料 在 使 用 前 应 洗 净 , 禽 蛋 在 使 用 前 应 对 外 壳 进 行 清 洗 , 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7.2.3 易 腐 烂 变 质 食 品 应 尽 量 缩 短 在 常 温 下 的 存 放 时 间 , 加 工 后 应 及 时 使
19、 用 或 冷 藏 。7.2.4 切 配 好 的 半 成 品 应 避 免 受 到 污 染 , 与 原 料 分 开 存 放 , 并 应 根 据 性 质 分 类 存 放 。7.2.5 用 于 盛 装 食 品 的 容 器 不 得 直 接 放 置 于 地 面 , 以 防 止 食 品 受 到 污 染 。7.2.6 生 熟 食 品 的 加 工 工 具 及 容 器 应 分 开 使 用 并 有 明 显 标 识 。7.3 凉 菜 配 制7.3.1 加 工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加 工 食 品 ,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 不 得 进 行 加 工 。 7.3.
20、2 应 使 用 专 用 的 设 备 、 工 具 、 容 器 , 用 前 应 消 毒 , 用 后 应 洗 净 并 保 持 清 洁 。7.3.3 制 作 好 的 凉 菜 应 尽 量 当 餐 用 完 。 剩 余 尚 需 使 用 的 应 存 放 于 专 用 冰 箱 中 冷 藏 或 冷 冻 , 食 用 前 要 加热 的 , 加 热 时 食 品 中 心 温 度 应 不 低 于 70 。7.4 备 餐7.4.1 供 餐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供 应 食 品 ,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 不 得 供 应 。7.4.2 操 作 时 应 避 免 食 品 受
21、到 污 染 。7.4.3 在 烹 饪 后 至 食 用 前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 超 过 2 小 时 ) 存 放 的 食 品 应 当 在 高 于 60 或 低 于 8 的 条 件下 存 放 。7.4.4 食 品 处 理 现 场 严 禁 使 用 农 药 、 鼠 药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7.4.5 切 勿 将 存 放 或 使 用 过 农 药 、 化 肥 等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物 品 的 容 器 、 用 具 用 于 存 放 或 加 工 食 品 用 。7.4.6 切 勿 使 用 被 农 药 、 化 肥 及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的 容 器 或 运 输 车 辆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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