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T 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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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 A 16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方标准 DB 64/T 1667 2019 信访 复查复核工作 规范 2019 - 12 - 05发布 2020 - 02 - 05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64/T 1667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起草 。 本标准由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中、李建成、李永禄、马振林、邵宁 、单永兰、禹洪亮、韩伟乐、乔宝林 。 本标 准为首次发布。 DB6
2、4/T 1667 2019 1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访 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术语 和定义 、工作 职责、 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程 序、档案 管理 。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 各级 信访 工作 机构 。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2.1 复查 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初信初访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2.2 复查意见 复查机关对受理的复查请求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2.3 复核 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3、机关对该信访 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2.4 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受理的复核请求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2.5 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进行 处理的行为。 2.6 信访听证 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信访事项主要相关方陈述,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 3 工作职责 3.1 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并做好接待、咨询、核查等工作。 3.2 制定、执行复查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3 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相关责
4、任单位转(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或按规定委托主管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实体处理意见。 3.4 审查、报备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3.5 向信访人和相关责任单位送达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书。 3.6 监督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3.7 指导、督办、协调各地各部门复查、复核及终结认定工作。 3.8 承办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DB64/T 1667 2019 2 4 工作流程 信访事项复查 ( 复核 ) 工作流程见附录 A。 5 工作要求和程序 5.1 登记 5.1.1 接收 5.1.1.1 复查(复核)机关通过信函、走访 两 种形式接收信访复查(复核
5、)申请。 5.1.1.2 时限核对 。 复查(复核)机关应核对信访人是否自收到初信初访处理意见书 或复查意见书之 日起 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信访人实际申请时间,写信申请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走访(口 头)申请以来访登记日期为准。 5.1.2 材料审查 5.1.2.1 复查机关应对以下复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a) 复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 复查申请书,提出明确的复查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书应有复查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和申请日期。代为申请的,受托人应有申请人委托书; c)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信访诉求材料; d)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多人申请复查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 5人,应有其 他申请人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并签名。 5.1.2.2 复核机关应对以下复核材料的 完整 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a) 复核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 复核申请书,提出明确的复核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书应有复核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和申请日期。代为申请的,受托人应有申请人委托书 ; c) 初信初访处理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信访人写给初信初访处理机关的诉求材料、 复查申请书原件或复印件; d)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多人申请复核的须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 5人,应有其他申请人出具 的书面委托
7、书并签名。 5.1.3 材料补充 对 首次 提交申请时要 件材料不齐的,复查(复核)机关应 在 7个工作日内一 次 性书面 告知 申请人 补 齐 补正 材料,并要求申请人自 告知 之日起 15日内 补 齐 补正 材料。复查(复核)机关收齐全 部 材料当日 即 为申请 生效 之日。申请人 逾 期 未补 齐 补正 材料 且未 提出 正 当理由的, 视 为 放弃 申请。 5.2 甄别 5.2.1 受理事项 5.2.1.1 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且不属于举报、建议、咨询、技术鉴定性质的信访事项,可进入复查(复 核)程序。涉及群体性事项,处理机关受理前应与上一级机关沟通会商、评估稳定风险。 5.2.1.2 对
8、符合申请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5.2.1.3 办理情况及相关文书应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5.2.2 退回重办事项 复查(复核)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中事实不清楚、依据不充分、结论不准确的,可退 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5.2.3 不予受理事项 5.2.3.1 复查(复核)机关对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DB64/T 1667 2019 3 a) 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投诉请求,包括已经或者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 b)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c) 越级申请或超越处理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的;
9、d) 反映诉求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失实或事实不清的; e) 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 5.2.3.2 复查(复核)机关对不 予 受理的事项应进行 告知 : a) 不 属 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 告知 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提出; b)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受理范围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 予 受理 告知 书 。 5.2.3.3 办理情况及相关文书应及时录 入 信访信 息 系 统 。 5.2.4 不再受理事项 5.2.4.1 复查(复核)机关对以下事项不 再 受理: a)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b) 2005 年 5 月 1 日国务院信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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