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T 1337-2014 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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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A 16 备案号:432902014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3372014 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规范 2014 - 09 - 22 发布 2015 - 07 - 01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3/T 1337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青海省标准化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标准化研究所、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菁、张素梅、余应功、曹剑儒。 DB 63/T 13372014
2、 1 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海省辖区内省、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的术语和定义、服务事 项、服务类型和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管理,县(区)级及以下人民政府 行政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行政服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具有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或相关单位开设窗口集中办公,为社会提供 一站式服务的组织机构。 2.2 进驻单位 按照政府要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审批、服务项目日常办理工作的部门或相关单位。 2.3 服务窗口 具有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或相关单
3、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代表本单位对外提供审批、服务的 办事组织。 2.4 主办窗口 办理并联审批事项时,负责牵头办理的服务窗口。 2.5 窗口分管领导 进驻单位指定并授权,负责对本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开设的服务窗口进行工作协调、业务指导和管 理的领导 2.6 DB 63/T 13372014 2 窗口首席代表 进驻单位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经授权办理各类服务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和对本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 实施管理的直接负责人。 2.7 窗口工作人员 行政关系隶属进驻单位,在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具体审批、服务的人员。 2.8 服务对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
4、服务事项提出申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9 即办件 服务对象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符合办理规定,填报规范,仅需形式审查的,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 的事项。 2.10 承诺件 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或者现场踏勘方可办结的事项。 2.11 答复件 经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 后,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2.12 联办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经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 2.13 报批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转报或上报的事项。 2.14 特办件 关系到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且情
5、况紧急需要加快办理的事项。 DB 63/T 13372014 3 2.15 延时服务 因工作或者服务对象特殊需要,在法定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内为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 2.16 预约服务 服务对象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服务窗口进行预约,在法定工作日为其办理的事项。 2.17 限时办结 服务对象在办理事项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服务窗口应在承诺的时 限内办结其所要求的事项。 2.18 一次性告知服务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需认真审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该事项 的程序、所需申报材料及途径等。 2.19 首问首办服务 在办理服务事项的服务窗
6、口,首位接待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提供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服务。 2.20 首办责任人 办理事项的服务窗口,首位负责接待、办理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 2.21 AB 岗服务 指A岗工作人员不在位时,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服务工作的连续性。 2.22 其他服务 根据工作需求,还可提供上门服务、全程代办服务等。 3 服务事项及办理要求 3.1 办理要求 3.1.1 服务窗口应实行 AB 岗服务。 DB 63/T 13372014 4 3.1.2 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 100%。 3.1.3 服务事项现场办结率 90%以上。 3.1.4 服务对象满意率 95%以上。 3.2 服务事
7、项 3.2.1 即办件 3.2.1.1 窗口工作人员应即审即办。 3.2.1.2 服务对象应提供符合申报规定的材料。 3.2.1.3 有关证照或批复文件及时反馈服务对象。 3.2.2 承诺件 3.2.2.1 窗口工作人员应确定审核或者现场踏勘时间,并出具书面通知材料。 3.2.2.2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应符合规定。 3.2.3 答复件 3.2.3.1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答复件出具书面通知书。 3.2.3.2 服务对象对答复事项有异议的,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服务窗口予以复核、认定,并由服务窗 口工作人员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服务对象。 3.2.3.3 对于审批事项内容较复杂,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认定的,按本
8、规范的 3.2.2 办理。 3.2.4 联办件 3.2.4.1 主办窗口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时,应告知服务对象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并出具书面通 知材料。 3.2.4.2 主办窗口应协调有关服务窗口联合办理,各有关服务窗口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3.2.5 报批件 3.2.5.1 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及本部门的办理时限,并出具书面通知材料。 3.2.5.2 应将报批事项及时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并负责跟踪整个办理过程。 3.2.5.3 事项办结后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3.2.6 特办件 3.2.6.1 首办责任人应将特办件及时报告行政服务中心有关部门。 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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