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 T 1067-2017 高压气地下储气井定期检验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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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3.020.30 J 74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10672017 高压气地下储气井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the Underground storage well for High-compression gas 2017 - 01 - 11 发布 2017 - 03 - 11 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1/T 10672017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一般要求 . . 2 5 定期检
2、验 前的准备工作 . . 3 6 检验项目 与方法 . . 4 7 安全状况 等级评定 . . 7 8 检验结论 与报告 . .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检验方案制定要求 . 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气密性试验压降(因温度变化)计算公式 . 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储气井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 11 DB61/T 1067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旭、周拴成、董云峰、闫慧、
3、刘金娥、贠柯、丁勇、毕成、王若虹、王晟。 本标准由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电话:029-88763561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69号 邮编:710065 DB61/T 10672017 1 高压气地下储气井定期检验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高压气地下储气井 (以下简称储气井) 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项目与方法、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与报告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7.5MPa(表压),公称容积不大于10m 3 ,盛装符合GB 18047要求的 天
4、然气储气井的定期检验与评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NB/T 4701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SY/T 6535 2002 高压气地下储气井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API Spec 5CT 套管和油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TSG 212016、API S pec 5CT和SY/T 653520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 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TSG
5、 212016、API Spec 5 CT和SY/T 6535200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储气井 gas stor age well 竖向置于地下用于储存压缩气体的井式管状设备。 TSG 212016,定义A2.2 3.2 套管 casing 从地表下入已钻井眼作衬壁的管子。 API Spec 5CT,定义4.1.5 3.3 接箍 coupling 用于连接两根带螺纹管子并具有内螺纹的圆筒体。 API Spec 5CT,定义4.1.8 3.4 DB61/T 10672017 2 井筒 wellbore 由套管连接而成的筒体。 SY/T 65352002,定义3.2 3.5 井口装置
6、wellhead assembly 露出地面套管和上下法兰及进、排气和排液管口。 4 一般要求 4.1 定期检验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 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4.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求 4.2.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范围 从事储气井的定期检验工作。 4.2.2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储气井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4.2.3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教育,并保存
7、安 全教育记录。 4.3 检验人员要求 4.3.1 应有不少于 2 名持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如需进行无损检测,检测人员应持有 相应项目的无损检测级或以上资格证书。 4.3.2 检验人员应掌握储气井的结构、材料、腐蚀机理和失效模式等相关知识,具有相关的现场检验 经验。 4.3.3 检验人员应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4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在储气井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检验机构接到 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安排检验。 4.5 检验周期 4.5.1 储气井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储气井的安全
8、 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a)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检验一次; b) 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每 3 年至 6 年检验一次; c)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3 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d) 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5.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储气井,定期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DB61/T 10672017 3 a) 介质及环境对储气井材料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b) 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
9、发现开裂的; c) 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d) 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e) 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5 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5.1 检验方案 5.1.1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储气井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参照本标准附录 A 制定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储气井的检验方案,检 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5.1.2 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5.2 资料审查 5.2.1 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审查以下资料: a) 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
10、书,风险评估报 告等; b) 制造资料,包括储气井现场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竣工图、固井施 工记录、固井检测报告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 c)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竣工资料,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及储气井加 固资料(如适用)等; d) 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查阅运行记录以及运行中是否出现超 压、超温等异常情况记录,重点审查是否定期排污; e) 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5.2.2 对本标准 5.2.1 条中 a)、b)、c)项的资料,应在储气井投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审查, 以后的检验视
11、需要(如发生改造及重大修理等)进行审查。 5.2.3 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储气井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名使储 气井的现时状况与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未按照要求办理变更的,检验机构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 报告。 5.2.4 资料审查发现储气井未按照规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或者无使用登记证,检验机构应当停止 检验,并且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 5.3 现场条件 5.3.1 使用单位和相关辅助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 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5.3.2 检验前,现场至少具备如下条件: a) 使用单位及时做好放散工作,清理
12、现场。井内可燃气体含量低于爆炸下限值时,方可进行下一 步操作; b) 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去除内部排液管,对排 液管进行检查; DB61/T 10672017 4 c) 对于储气井的地上部分,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 露出金属本体;需进行无损检测时,待检表面质量应符合 NB/T 47013 的要求; d) 储气井井筒内壁应清洗干净,井筒内壁不得有残留油污及异物,井口装置拆卸和组装、洗井宜 由具备 A1 级(限储气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单位进行; e) 使用单位应提供现场检验检测所需的水源、电
13、源和场地,电源应保持可靠接地,电压应保持稳 定,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10的范围内。 5.4 检验用设备和器具 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器 具。 5.5 现场条件确认 5.5.1 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且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 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 5.5.2 检验时, 切断与储气井有关的电源,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 24V, 引入储气井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可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和维护保养等相关人员应 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安全
14、监护,使用单位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及应急救援物 资。 6 检验项目与方法 6.1 检验项目的确定 6.1.1 储气井定期检验主要项目,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密封紧固件检验、安全附件检验、液压试 验、气密性试验,必要时增加无损检测、材料分析、强度校核等项目。 6.1.2 当检验人员怀疑或认为存在某种失效风险时,可增加其他检验项目。 6.2 宏观检验 6.2.1 宏观检验主要是采用目视方法检验储气井地上部分的结构、表面状况(有无裂纹、腐蚀、泄漏、 变形)、井组沉降、以及储气井井筒内壁腐蚀(利用放大镜、工业电子内窥镜或者其他辅助仪器设备、 测量工具)等情况。 6.2.2 宏观检验项目宜包括: a)
15、结构检验,包括井口装置形式、井口装置与井筒的连接、井口可重复拆卸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b) 外观检验: 1) 储气井的铭牌、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储气井地面可见部位、接口部位及接管连接部位是否有裂纹、腐蚀、变形、泄漏、冲蚀、 松动等情况; 3) 紧固螺柱是否有机械磨损、裂纹、松动等情况; 4) 防腐漆是否有破损、脱落等情况; 5) 排液管是否有腐蚀、损坏、变形、堵塞等情况。 c) 储气井井体与地面连接部位是否有松动、破损、井体上窜,基础是否有下沉、倾斜、开裂等情 况; DB61/T 10672017 5 d) 储气井附近水泥地面是否完好; e) 检查井筒、接箍内表面是否存在
16、明显的缺陷,如裂纹、腐蚀、变形、损伤等。 6.3 壁厚测定 壁厚测定仪器的检测精度应不低于0.1mm。除井口装置、井底装置和接箍部位外,壁厚测定宜全 覆盖。壁厚测定的记录(厚度、位置、超声波形)应存档,可离线进行检测数据复验。 6.4 无损检测 6.4.1 当对井筒内表面等关键部位有怀疑可能产生缺陷时, 可采用超声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无损检测。 6.4.2 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制定相应的无损检测工艺,并符合 NB/T 47013 的要求。 6.5 材料分析 6.5.1 材料分析根据储气井具体情况,可以采用化学分析、光谱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等方法。 6.5.2 材质不明的,必须查明材质,可采用化
17、学分析或光谱分析。 6.5.3 有材质劣化倾向的储气井,应当进行硬度检测,必要时进行金相分析。 6.6 密封紧固件检验 对储气井紧固螺柱逐个清洗后,检验其损伤和 裂纹情况,是否影响紧固功能,对于M36及以上的螺 柱使用磁粉或渗透检测,重点检验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应按照NB/T 47013的要求进行评定, 对存在缺陷的螺柱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更换。 6.7 强度校核 6.7.1 对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名义厚度不明、结构不合理(并且已经发现严重缺陷)或检验人员 对强度有怀疑的储气井,应进行强度校核。强度校核由检验机构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 行。 6.7.2 强度校核的原则包括
18、: a) 原设计已明确所用强度设计标准的,可按照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 b) 剩余壁厚按照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日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c) 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储气井允许(监控)使用压力; d) 强度校核时的井筒壁温取设计温度或者操作温度; e) 筒体直径按照实测最大值选取。 6.8 安全附件检验 安全阀的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a) 选型是否正确; b) 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c) 铅封是否完好; d) 是否泄漏。 6.9 液压试验 6.9.1 液压试验应在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后(除气密性试验外)进行。液压试验一般由使用单位负责实 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 6.9.2 液压试验前的
19、准备工作如下: DB61/T 10672017 6 a) 液压试验前,储气井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柱,应当装配齐全,紧固可靠; b) 试验用压力表量程应为 1.5 倍3 倍的试验压力,宜为试验压力的 2 倍,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 1.6 级,表盘直径不得小于 100mm,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并且经过校验合格的压力表; c) 液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检查 认可。 6.9.3 液压试验要求: a) 保压期间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 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柱或者向受压元 件施加外力; b) 检验人员应到现场进行检验,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
20、场停留; c) 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并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d) 介质应选用洁净水,应保证试验温度(储气井井壁金属温度)比储气井井壁金属无延性转变温 度至少高 30; e) 液压试验的试验压力以本次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监控)使用压力为基础,按照公式(1)进 行计算。 t T pp 25.1 . (1) 式中: T p 试验压力,MPa; p 本次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监控)使用压力,MPa; 储气井材料在液压试验温度下的许用应力,MPa; t 储气井材料在设计温度下的许用应力,MPa。 6.9.4 液压试验程序如下: a) 储气井中应当充满试验用水,滞留在储气井内的气体应当排净,储气井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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