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 T 1075-2017 汽车售后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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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 A 12 DB61 陕西省 地方标准 DB 61/T 1075 2017 汽车售后服务规范 Automobile after-sales service specifications 2017 - 07 - 06 发布 2017 - 08 - 06 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1/T 1075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陕西省汽车质量争议处理中心、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 安德邦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
2、峰、张景、宋建忠、施怡、齐广儒、夏江南、王宏伟、刘海良。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汽车质量争议处理中心 电话: 029-82214522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 30号 邮编: 710048 DB 61/T 1075 2017 1 汽车售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汽车维修服务、紧急维修救援服务、服务质量管理、服务 质量控制、服务投诉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取得汽车生产企业相应品牌售后服务授权的汽车售后服务企业。其他汽车维修服务企 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3、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9632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 900 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 DB61/T 943 行业用水
4、定额 DB61/T 106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2013年 10月 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5次会议第 2 次修正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2第 626 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12第 150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4、 JT/T 816和 JT/T 9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 复列出了 JT/T 90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汽车维修服务 service for automobile mainte
5、nance and repair 为维持或者恢复汽车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延长汽车使用寿命,由汽车售后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经 营者)向客户提供汽车维护、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2 DB 61/T 1075 2017 2 汽车售后服务 automobile after-sales service 客户在购买汽车之后,汽车制造商与经销商提供的与车辆属性相符合的多种形式的服务的总称。 JT/T 900 2014,术语和定义 3.1 3.3 客户满意度 consumer satisfaction index 客户期望值与客户体验的匹配程度,即客户通过对一种产品可感知的效果与其 期望值相比较后得出 的指
6、数。 JT/T 900 2014,术语和定义 3.2 3.4 同质配件 auto accessories of quality equal to originals 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者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设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2 经营者应按照 CB/T 16739.1 和 GB/T 16739.2 的规定要求,具备相适应的资源和服务环境,包括: 产品售后服务所需要的人员; 产品 展示、业务洽谈、产品修理、备件储存和停车等固定场所; 产品售后服务所需要的设施
7、设备(软件和硬件); 相应维修车型种类的专项技术能力和技术支撑; 与企业运营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 适宜的服务环境; 与服务环境相适应的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的配套设施、制度; 财务和后勤保障资源。 4.3 经营者提供汽车售后相关服务,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4.4 经营者具有协助汽车生产企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义务,并根据汽车生产企业与政府部 门 召回措施及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4.5 经营者应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在经营场所的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 5 汽车维修服务 5.1 服务公示内容 经营者应在业务接
8、待室等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示信息应 符合 JT/T 816规定 。 5.2 服务要求 5.2.1 业务接待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举止得体大方, 仪容 整洁 端正。接待客户时应做到态度热 情,耐心细致,语言文明。 DB 61/T 1075 2017 3 5.2.2 业务接待室和客户休息区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具备良好的客户休息环境,包括茶水、报刊杂志、 冷暖空调、播放系统、网络等。 5.2.3 业务接待室和客户休息区应指定独立的吸烟区、阅读区、儿童活 动区等。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客 户宜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 5.2.4 业务接待室和客户休息区应及时清理和打扫,不乱堆乱
9、放物品,保持整洁干净。 5.3 维修接待 5.3.1 业务接待员应为客户提供良好、专业化的咨询,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客户陈述,解释关联性问 题。 5.3.2 业务接待员应查验车辆相关证件,与客户一起进行环车检查,记录仪表里程和燃油表指示信息, 对可能造成污损的车身部位,应铺装防护用品;检查备胎、随车工具及三角警示架等随车物品,并做好 记录。 5.3.3 业务接待员应提醒客户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理,贵重物品随身带走。客户需寄存物品的,应在车 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 并妥善保管。车辆交接单须经客户签字确认。 5.3.4 业务接待员应引导客户至休息区等待休息,并妥善安排客户等待维修期间的相关事项。 5.3.
10、5 经营者应采取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预约服务。 5.3.6 经营者应尊重客户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在接待过程中不应进行诱导消费。 5.4 接车诊断 5.4.1 经营者应制定接车规范文件,规定人员职责、告知事项以及接车诊断流程。 5.4.2 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诊断仪器设备,设置检测工位(区域),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车辆进 行诊断。 5.4.3 确定维修类别和作业项目后,应填写进厂检验单 。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如实说明车辆 送修状况、故障诊断情况、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等。 5.4.4 车辆需要解体检查或者路试时,应提前征得客户确认、签字
11、 ,或由客户陪同。 5.5 合同签订 5.5.1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车辆接车诊断结果和客户需求,按照自愿、合法、适用的原则,与客户协商 签订维修合同。 5.5.2 合同内容应包含维修作业的项目、内容、需更换的零部件、维修工时、费用、竣工时间、违约 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要素。合同的签订及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5.3 维修过程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对于维修过程中发现的确需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的,经营 者应及时与客户沟通, 征得同意后,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5.5.4 经营者应配备专 (兼 )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 ,对已签订的合同建立登记台账并妥善管理。 5.6 维修作业与过程检验
12、 5.6.1 经营者根据维修合同确认的维修类别和作业项目,开具维修施工单。维修施工单应详细注明维 修项目、作业部位、预计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6.2 视情况对待修车辆进行车身清洁,作业时应使用座椅套、脚垫、车身保护被、转向盘套、变速 杆套等必要的装置保护车身内外表面。触摸内饰品时,应清洁双手,不得在客户车内吸烟、使用音响及 做与维修无关的事。 5.6.3 维修人员应按照施工单、修理手册和相关技术标准 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技术状况良好的工具和 仪器,规范作业。 DB 61/T 1075 2017 4 5.6.4 维修人员不应擅自扩大作业范围,不应以次充好换用配件。 5.6.5 过程检验应
13、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制度,并签字确认。 5.6.6 质量检验员应核查配件更换情况,依据车辆维修标准或维修手册的技术要求实施车辆维修过程 检验,并填写维修过程检验单。 5.6.7 维修过程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应重新作业。 5.6.8 经营者宜采用可视窗或视频设备等方式,供客户实时查看在修车辆。业务接待员应跟踪车辆维 修情况,视需向客户反馈维修进度。工期延长或维修项目变更时,应提前向客户解释和说 明,并按照 5.5.3 要求进行处理。 5.6.9 经营者应建立技术支持机制,对维修和诊断作业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做出及时响应,必要时 寻求汽车生产企业技术部门的支持,保
14、证维修服务质量。 5.6.10 车辆维修完工后,维修人员应视情况对车辆进行清洁,将车辆停放在竣工区域。 5.7 竣工检验与结算交付 5.7.1 质量检验员应核查维修项目完成情况,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竣工检验,并填写维修竣工检验 单。检验合格后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录 A),对竣工检验 的不合格项目,应填写返工单,由维修人员返工作业直至合格,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交 付使用。未按 合同约定交付车辆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7.2 检验合格的车辆,业务接待员应查看外观、清理车辆、清点随车物品,做好交车准备: 不遗留抹布、工具等; 座椅位置、后视镜角度、收音机频率
15、等归位; 车身整洁干净,停放到交车区域,锁闭车门、窗。 5.7.3 业务接待员通知客户验收接车,并将维修作业项目、配件材料使用、更换的配件、维修竣工检 验情况,以及出厂注意事项、质量保证期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 5.7.4 业务接待员应配合客户验收车辆,填写验收结算清单,引导客户办理结算手续,并指导用户正 确保养和使用车辆。 5.7.5 重要修理项目和涉 及安全的项目交付时,经营者应向客户进行性能演示,如客户提出试车要求 的,应安排专人按照规范和规定路线试车,并做好记录。 5.7.6 价格结算员应严格按照公示并备案的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配件价格等核定维修费用,出具维 修结算清单并向顾客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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