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 T 1147-2016 贵州省职业健康检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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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6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1472016 贵州省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in Guizhou province 2016 - 11 - 15 发布 2017 - 05 - 14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1472016 I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3 3 术语和定义 . . 3 4 总则 . 4 5 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 . 4 6 职业健康 检查流程 . 6 7 职业健康 检查报告 .
2、 6 8 职业健康 检查档案管理 . 7 附录 A (资 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规范的说明 .8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样件) . 9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样件) . 10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 . 14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人员信息登记表 . 15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基本信息表 . 16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表(样件) . 17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样件) . 25 附录 I (资料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3、(样件) . 35 附录 J (资料性附录) 疑似职业病告知书(样件) . 55 附录 K (资料性附录) 疑似职业病报告单(样件) . 56 附录 L (资料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领取协议(样件) . 57 DB52/T 1147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省计量测试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东霞、任早亮、陈可风、袁培川、朱映涛、张箭、杨梅、李俊、刘继中、 王
4、国龙。 DB52/T 11472016 3 贵州省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DA/T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5、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8号2016)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3.2 职业
6、健康检查表 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后,综合分析健康 检查结果,对每个接受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出具的健康评估的规范性文书。 3.3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DB52/T 11472016 4 受用人单位委托,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范与标 准,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后,向劳动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 出具的评估受检者团体健康状况的规范性文书。 4 总则 4.1 原则 4.1.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
7、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 术规范、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本规范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干涉。 4.1.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4.2 职责 4.2.1 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接触或即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评价其 对于已从事或将从事的工作适任的程度, 并为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本底资料。 4.2.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 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及离岗后健康检查。 4.2.3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粉尘类、化学
8、因素类、物理因素类、生物因素类、放射线类和其他六类, 职业健康检机构应当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 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条件 5.1.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b) 机构中设有固定的、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符的内设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场所; c) 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并具有与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 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一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9、的执业医师; d)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 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e) 具有与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并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 f) 科室配置合理,职责明确,能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 5.1.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场所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有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辅助检查工作场所,具有独立的体检空间和受检 者专用的通道,且通风采光良好,实验室内有通风、排毒设施,符合相关的生物安全要求及 医疗废物处理符合国家
10、相关规定; DB52/T 11472016 5 b) 体检站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6 平方米,检查区 通道宽度不小于 1.5 米,设有候检区、体检区,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和实验室的布局及环境条 件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要求; c) 设有固定的体检室、功能检查室、检验实验室、X 线摄片室及 固定的资料档案室,X 光摄片 读片室及读片灯等符合 GBZ70 附录 F“尘肺诊断读片要求”的规定,纯音听阈测试工作场所 环境条件符合 GB/T16403 的规定,实验室专用气体的放置地点符合安全要求,需与实验室隔 开; d) 污水、污物及医疗垃圾处理设施要符合有关
11、规定。 5.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5.2.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与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5.2.2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能满足工作需要。 5.2.3 有完整有序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购置验收 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等。 5.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人员配置 5.3.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人员基本配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的人员配置: a) 有满足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要的临床医师、公卫医师及其他有关医、技专业技术人员; b) 配备 8 名
12、以上卫生专业人员,其中有 3 名以上经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执业医师, 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执业医师; c) 具备技术负责人 1 名,质量负责人 1 名,临床护理经验的护理人员 2 名以上,放射技术人员 1 名以上,检验技术人员 2 名以上,B 超检查、心电图检查及肺功能检查医师各 1 名以上,公 卫医师 2 名以上。 d) 所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需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聘人员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 责人。 e) 配有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5.3.2 特殊人员配置要求 5.3.2.1 技术负责人 5.3.2.1.1 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3、并有三年以上专业经历。 5.3.2.1.2 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外聘。 5.3.2.2 质量负责人 5.3.2.2.1 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经历。 5.3.2.2.2 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 不得外聘。 5.3.2.3 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 5.3.2.3.1 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5.3.2.3.2 熟练掌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5.3.2.3.3 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14、的执业医师。 5.3.2.3.4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5.3.2.4 档案管理人员 5.3.2.4.1 每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备专(兼)档案管理人员。 5.3.2.4.2 熟悉职业卫生及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DB52/T 11472016 6 6 职业健康检查流程 6.1 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前,用人单位应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 (见 附录 B),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见附录 C),并如实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见附录 D)。 6.2 用人单位应帮助劳动者按规定如实填写职业健康检查基本信息表 (见附录 E)中的相关内容, 并签章确认。放射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1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基本信息表(见附录 F)中的相 关内容。 6.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提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出具明确职业史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提供职 业健康检查表(见附录 G)、(见附录 H)。 6.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前,按规定认真核对职业健康检查表填写内容的完整 性,发现缺项的应要求其立即补正,填写内容完整者方可进行体检。 6.5 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身份进行确认,并按提供 的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确定体检项目。 6.6 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根据确定的检查项目和技术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6.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
16、病的,应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具 疑似职业病通知书(见附录 J),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见附录 K)上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 6.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 6.9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由主检医师核 实签发,审核医师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体检机构印章。 6.10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明确用人单位应尽的职业健康监护、告知、现场改进等义务。 6.11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于 30 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17、(见附录 I) 及职业健康检查表(见附录 G)交用人单位,并签署体检报告领取协议(见附录 L)。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6.12 职业健康检查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一份;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一式二 份,交用人单位一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档一份,并加盖“副本”章。 7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7.1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为职业健康总结报告、个体结论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表)和职业健康监护 评价报告(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根据单位需要提供)。 7.2 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各项检查结果,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表,作出检查结论、医学处理意见与建议, 主检医师签字并加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印章
18、。 7.3 个体体检结论 职业健康检查的个体检查结论有以下几种: a) 目前未见异常/本次体检未见异常: 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建议中应注明“未发现 XX 作业职业禁忌证”,并根据 GBZ188 出具下次体检时间; 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建议中应注明“未发现疑似 XX 职业病和 XX 作业职业禁忌 证”, 并根据 GBZ188 出具下次体检时间; 3)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建议中应注明“未发现疑似 XX 职业病”。 b) 复查:是指与此次检查的目标疾病相关的检查项目的异常,需在报告建议中注明复查的项目 内容与复查时间,并注明“复查期间不宜从事 XX 作业”; DB52/T
19、11472016 7 c) 疑似职业病:报告建议中要注明“提交职业史及相关资料到诊断机构就诊”; d) 职业禁忌证:报告建议中应注明具体疾病与异常,并注明“不宜从事 XX 作业”; e) 其他疾病与异常:除目标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与异常,报告可注明疾患名称及异常指标,对 相关情况作出进行进一步检查的指导和健康建议。 7.4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通常分为报告主体和附表两部分(见附录 I)。 7.5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见 GBZ188 附录 E“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8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8.1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8.1.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于职业检查报告书出具之日起 15
20、 个工作日内按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 定的要求,完成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8.1.2 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归档文件按照 DA/T22 执行。 8.1.3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下列内容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存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 a) 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b) 书面告知资料; c) 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和委托协议书; d)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资料信息清单; e) 其他相关资料。 8.2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8.2.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所有 资料于次年
21、 3 月前归档。 8.2.2 归档资料应为原件, 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 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 8.2.3 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 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目录表格采用 A4 纸。 8.2.4 归档资料按 DA/T22 排列、编号、编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 排列装盒。 8.2.5 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 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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