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T 1604-2019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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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 ICS 75.200 E 9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16042019 2019-03-19发布 2019-06-19实施 DB43/T 16042019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条件 2 5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4 6 检验流程 4 7 外观检验项目与评定 7 8 水压试验 9 9 瓶阀检验
2、与装配 9 10 气密性试验10 11 容积测定10 12 检验标识10 13 喷涂11 14 抽真空11 15 报废钢瓶11 16 检验报告12 DB43/T 1604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王晓巨、雍漫江、李高强、胡斌煜、李双玲、沈永兴。 DB43/T 16042019 1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的基本条件、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及评定、检验标识、报废钢瓶 和检验报
3、告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内从事在-4060下使用,公称压力为2.1 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 L的 可重复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T 7512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 8334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 12135 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 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
4、法 GB/T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NB/T 4701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焚烧 将经残液残气回收后拆除瓶阀的钢瓶放置在焚烧装置中,通过一定时间的高温焚烧,去除瓶内残留 物和钢瓶外涂敷物的工艺过程。 3.2 无损检测 在不损坏检测对象的前提下,以物理或化学方法为手段,借助相应的设备器材,按照规定的技术要 求,对检测对象的内部及表面的结构、性质或状况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对结果进行分析
5、和评价。 3.3 颗粒物 DB43/T 16042019 2 颗粒物又称尘,为大气中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状物质,一般指0.1m75m之间的尘粒、粉尘、雾 尘、烟、化学烟雾和煤烟。颗粒物可分为一次颗粒物和二次颗粒物,如土壤粒子、海盐粒子、燃烧烟尘 等为一次颗粒物;氧化硫转化生成硫酸盐等为二次颗粒物。 3.4 异味吸附装置 经过特定装置,可将气体中异味去除的吸附装置。 4 基本条件 4.1 检验机构 4.1.1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PD3) 核准项目,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的开展检验工作。 4.1.2 应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液化石油气钢
6、瓶数量大于80000只。 4.1.3 应按照TSG Z7003 的规定,建立与核准项目PD3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4.1.4 应满足GB/T 12135所要求的资源条件和TSG Z 7001核准项目PD3相适应的专项资源条件。 4.1.5 应有符合要求的环保测试报告及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 4.1.6 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2135 和TSG Z7001 的相关规定。 4.2 工作人员 4.2.1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熟悉特种设备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b) 为专业技术人员; c) 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4.2.2
7、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机械、化工等理工科或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职称; b) 持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c) 熟悉(液化石油气)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检验业务。 4.2.3 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 b) 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c) 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2.4 检验人员 4.2.4.1 应配备2名以上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检验员证,并经执业注册。 4.2.4.2 技术负责人与检验员不应
8、交叉任职。 4.2.5 检测人员 DB43/T 16042019 3 4.2.5.1 无损检测资格级别分为级(初级)、级(中级)和级(高级)。 4.2.5.2 检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无损检 测人员资格; b) 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不同资格级别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该方法和该级别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4.2.6 其他人员 4.2.6.1 应配备满足业务要求的操作人员(含气瓶附件更换人员);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安全知识和操 作技能,并经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2.6.2 应设置安全员岗位。
9、 4.2.6.3 签有正式全职聘用人员不少于10人。 4.3 场地设施 4.3.1 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200 m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60万元。 4.3.2 应建立能够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4.3.3 已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管理的地区,应配备电子标签读写器。 4.3.4 检验区域布局合理,可分为待检区、检验区、合格区、报废区等。 4.3.5 分区标识应清晰并固定牢固;各检验工序之间应保留待检物存放区和可靠的安全距离。 4.3.6 气瓶吹扫回收、焚烧、油漆等场所使用的电器均应采用防爆型。 4.3.7 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仪器设备室)面积
10、不小于200 m2,并能满足 检验要求。 4.3.8 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2135 和TSG Z7001 的相关规定。 4.4 仪器设备条件 4.4.1 检验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工具、检验设备及辅助设备。 4.4.2 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及精度应满足气瓶检验要求;需计量检定及校准的仪器设备应在有效检 验周期内。 4.4.3 检验仪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测厚仪不少于1台,测厚仪分辨率不低于0.1 mm; 内窥镜或电压不大于24 V的内部照明装置;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水容积用的衡器; 无损检测设备(也可采用分包方式); 可燃气体检测仪。 4.4.4 检验设备和工具应满足下列
11、要求: 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瓶阀自动装卸机; 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或蒸汽吹扫装置; 安全照明装置; 符合GB/T 9251要求的水压试验装置; 符合GB/T 12137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DB43/T 16042019 4 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处理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的装置;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焊缝检测工具。 5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5.1 检验周期 5.1.1 在用的YSP 118和YSP 118-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自钢瓶钢印所示的制
12、造日期起,每3年检验1 次;其余型号的钢瓶按制造日期起检验周期为4年。 5.1.2 对设计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 次,且延长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5.1.3 对未规定设计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予以报废并且消除使用功能。 5.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包括: a) 外观检查; b) 阀座检查; c) 壁厚测定; d) 水压试验; e) 瓶阀检验; f) 气密性试验; g) 容积测定。 注:为补充检验,经外观检查,如对钢瓶容积产生怀疑时进行。 6 检验流程 6.1 流程图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流程见图1。 DB43/T
13、 16042019 5 确认 合格钢瓶运行线 确认 确认 图1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流程图 6.2 检验前准备 6.2.1 一般要求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接收登记、瓶内残液和残气处理、拆卸瓶阀、清除瓶内可燃 物、表面清理等工作。 6.2.2 接收登记 来瓶接受登记、 条码识别、编号 卸瓶阀 残液残气回收 喷涂、固化 报废钢瓶 装 瓶 阀 瓶阀连接气密试验 抽真空 印字 检验报告 合格钢瓶入库 残气浓度测定 蒸汽吹扫或焚烧 除锈外表面清理 容积测定 (补充试验) 二次除锈 卸 瓶 阀 瓶体气密试验 水压试验 装瓶阀 数据上传 资料归档 瓶阀检查 换新阀 瓶阀试验 确认 确认 确认 返
14、工钢瓶运行线 报废钢瓶运行线 外 观 检 验 与 评 定 1.外观初检 2.外观复检 3.焊缝检验 4.阀座检验 5.壁厚测定 DB43/T 16042019 6 6.2.2.1 应逐只检查并记录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至少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代码或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 b) 钢瓶编号; c) 制造年月; d) 公称工作压力; e) 水压试验压力; f) 钢瓶重量; g) 公称容积; h) 瓶体设计壁厚; i) 上次检验日期及检验单位名称或代号等信息。 6.2.2.2 对于采用条形码等信息化管理的钢瓶,在记录时应核对送检钢瓶条码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当 发现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处理,否则不应
15、进行后续检验。 6.2.2.3 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 评定的钢瓶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继续使用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由交检验员按报 废钢瓶处理。 注:项目不全是指制造厂名称代号或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瓶体设计壁厚。 6.3 残液、残气处理 6.3.1 钢瓶内残液和残气处理包括残液残气回收、蒸汽吹扫或焚烧等工作。 6.3.2 检验前应逐只对钢瓶进行残液和残气的回收,包括登记时已报废的钢瓶;残液残气回收还应拆 卸瓶阀。 6.3.3 残液和残气回收方法分为正压法回收和负压法回收。 6.3.4 正压法回收的主要步骤为:
16、将液化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上的接头与钢瓶瓶阀进行连接; 采用液化石油气循环压缩机对钢瓶进行加压,加压后使钢瓶内压力高于残液贮罐内压力,造成 压差回流: 加压后钢瓶倒置排残液; 残液回收后,对钢瓶内的残气进行回收。 6.3.5 负压法回收的主要步骤为: 将液化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的接头与钢瓶瓶阀连接好; 确认连接好后,打开瓶阀,倒置钢瓶,并启动真空泵; 真空表达到-0.06 MPa,且真空管内无液体流动时,关闭瓶阀卸下连接接头; 连接接头时不允许与大气接通。 6.3.6 蒸汽吹扫、焚烧按本标准6.5.2、6.5.3和6.5.4的规定执行。 6.4 拆卸瓶阀 6.4.1 拆卸瓶阀必须在瓶阀装卸机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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