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1096-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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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52 备案号 :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 42/ 1096 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 metal and nonmetal mine enterprises (报批稿 ) 2015 - 09 - 24 发布 2015 - 12 - 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 1096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
2、则 . 3 5 职业卫生管理 . 3 6 选址与总体布局 . 4 7 工程防护措施 . 5 8 矿井通风系统 . 6 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 7 10 个体防护措施 . 7 11 应急救援 . 8 12 职业健康监护 . 8 13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 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 1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14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作业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
3、素 . 1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个体防护用品配置 . 17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 属矿山企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 18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常见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 . 19 DB42/ 1096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第 7.1.2, 7.2.1, 7.2.2, 7.2.3, 7.3.5,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3.1, 9.5, 13.1条款 为强制性条款,其他 为推荐性条 款 。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
4、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归口 管理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 治院、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先华、周焕明、何朋、易桂林、刘安生、吴琨、钱建平、胡东涛、岑元刚、 朱灿松、陈强。 DB42/ 1096 2015 1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露天和地下采矿) 职业卫生管理 、 选址与总体布局、工程防护 措施 、矿井通风系统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 及 承包商职业
5、卫生管理 。 本标准适用于 湖北省 金属非金属矿山 企业 。 本标准不适用 于 湖北省 开采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矿山。 本标准不适用于 湖北省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l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
6、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Q 201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 AQ 201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 AQ 2
7、013.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鉴定指标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 第 4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6423、 GBZ 188、 AQ 2013.1、 AQ 2013.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 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 16423、 GBZ 188、 AQ 2013.1、 AQ 2013.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DB42/ 1096 2015 2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
8、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 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GB 16423, 术语和 定义, 3.1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 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GB 16423, 术语和 定义, 3.2 3.3 矿井有效风量 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GB 16423, 术语和定义 , 3.11 3.4 矿井 通风系统 mine ventilation syst
9、em 向井下各作业地点供给新鲜空气,排出污浊空气的通风网路、通风设备和通风控制设施的总称。 AQ 2013.1, 术语和定义 , 3.2 3.5 矿井局部通风 mine local ventilation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井下独头巷道进行通风的方法。 AQ 2013.2, 术语和定义 , 3.2 3.6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 病危害 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 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 他人 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的疾病的个人
10、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GBZ 188, 术语和定义 , 3.4 3.7 职业健 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 劳动者 的职业接 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 集,连续 地监测 劳动者 的健康状况,分析 劳动者 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 地 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 本人,以便 及时 采取干预措施,保护 劳动者 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GBZ 188, 术语和定 义 , 3.1
11、4 总则 DB42/ 1096 2015 3 4.1 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 业人员身体健康。 4.2 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 职业病危害。 4.3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5 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施的配置及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和职业 卫生培训等工作,所投入资金应据实列支。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应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 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5
13、.2 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 作。 5.3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c)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d)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e) 主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措施; f)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措施; 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5.4 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
14、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DB42/ 1096 2015 4 i)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 业卫生操作规程; 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15、5.5 应当在井口或者车间门口等作业人员进出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6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 GBZ 158 的规定,在醒 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 GBZ/T 203 的规 定,在醒目位 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 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16、职业病危害告知 卡 示例 , 见附录 A。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 见附录 B。 5.7 企业 与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于目前在岗且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作业人员,应当采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 形式对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 见附录 C。 作 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作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
17、义务,并协商变更原 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8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发生变化的, 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5.9 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 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6 选址与总体布局 6.1
18、矿区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域的,应在设计阶段考虑采取疫情综 合预防控制措施。 6.2 新建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 之外。 6.3 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 置在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之间。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如:值班室、更 衣室、浴室等)应布置在生产区内。 DB42/ 1096 2015 5 6.4 粉尘危害严重场所(如 :破碎场、废石场)宜布置在矿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 工程防护措施 7.1 粉尘防护措施 7.1.
19、1 地下开采中凿岩、爆破、支护、装岩、放矿、井下运输、破碎、提升、充填、排岩等工序及露 天开采凿岩、爆破、铲装、挖掘、运输、排岩等工序应采取粉尘防护措施。 7.1.2 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凿岩、喷浆均应采用湿式作业。 7.1.3 地下采矿主溜井卸料站应加强局部通风,有独立的回风通道将污风排入回风井再排至地表,并 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设施。 7.1.4 地下 开采溜破系统破碎硐室和皮带巷应加强局部通风,有独立的回风通道将污风排入回风井再 排至地表,并设置隔离操作室;破碎硐室破碎机应设置除尘系统。 7.1.5 地下开采主要人行巷道和运输巷道应定期清洗巷道岩壁和地面洒水。 7.1.6 露天开采平硐溜井应设
20、通风除尘系统。 7.1.7 露天采矿作业区路面应适时洒水或使用路面抑尘剂。挖掘机、钻机、推土机、铲车、汽车等司 机室,根据不同条件宜采取单机防护措施。 7.2 地下开采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7.2.1 地下开采应保证通风系统有足够的风量排出爆破过程产生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及柴油设备排 出的尾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7.2.2 井下采场爆破后应 加强通风,待采场炮烟散尽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采场,进入采场时应持便携 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一旦发生报警,应立即撤离。 7.2.3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 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7.2.4
21、应建立和完善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和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定期进行维护,以确保 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 7.2.5 井下使用的柴油设备宜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7.3 高温防护措施 7.3.1 地下、露天采矿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7.3.2 地下采矿各采场作业点新鲜风流量应符合 GB 16423 和 AQ 2013.1 的要求,以保证通风降温效果。 7.3.3 露天采矿钻孔机、电铲、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辆内应设降温空调系统,操作室、值班室或 办公室应设降温设施。 7.3.4 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 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22、、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 外作业等措施。 DB42/ 1096 2015 6 7.3.5 夏季应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7.3.6 地下开采热害严重的矿井采取通风措施无法达到降温效果时应采取其他降温措施。 7.4 噪声、振动防护措施 7.4.1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凿 岩机、钻孔机、爆破、放矿、皮带输送机、破碎机、空压机、泵类、 风机等生产设备和工序应该采取防噪声、防振动措施。 7.4.2 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产生噪声的设备,其安全卫生 设计应符合 GB 5083 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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