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52 备案号 :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 42/ 1096 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 metal and nonmetal mine enterprises (报批稿 ) 2015 - 09 - 24 发布 2015 - 12 - 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 1096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
2、则 . 3 5 职业卫生管理 . 3 6 选址与总体布局 . 4 7 工程防护措施 . 5 8 矿井通风系统 . 6 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 7 10 个体防护措施 . 7 11 应急救援 . 8 12 职业健康监护 . 8 13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 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 1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14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作业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
3、素 . 1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个体防护用品配置 . 17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 属矿山企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 18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常见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 . 19 DB42/ 1096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第 7.1.2, 7.2.1, 7.2.2, 7.2.3, 7.3.5,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3.1, 9.5, 13.1条款 为强制性条款,其他 为推荐性条 款 。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
4、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归口 管理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 治院、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先华、周焕明、何朋、易桂林、刘安生、吴琨、钱建平、胡东涛、岑元刚、 朱灿松、陈强。 DB42/ 1096 2015 1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露天和地下采矿) 职业卫生管理 、 选址与总体布局、工程防护 措施 、矿井通风系统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 及 承包商职业
5、卫生管理 。 本标准适用于 湖北省 金属非金属矿山 企业 。 本标准不适用 于 湖北省 开采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矿山。 本标准不适用于 湖北省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l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
6、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Q 201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 AQ 201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 AQ 2
7、013.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鉴定指标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 第 4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6423、 GBZ 188、 AQ 2013.1、 AQ 2013.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 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 16423、 GBZ 188、 AQ 2013.1、 AQ 2013.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DB42/ 1096 2015 2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
8、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 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GB 16423, 术语和 定义, 3.1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 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GB 16423, 术语和 定义, 3.2 3.3 矿井有效风量 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GB 16423, 术语和定义 , 3.11 3.4 矿井 通风系统 mine ventilation syst
9、em 向井下各作业地点供给新鲜空气,排出污浊空气的通风网路、通风设备和通风控制设施的总称。 AQ 2013.1, 术语和定义 , 3.2 3.5 矿井局部通风 mine local ventilation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井下独头巷道进行通风的方法。 AQ 2013.2, 术语和定义 , 3.2 3.6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 病危害 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 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 他人 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的疾病的个人
10、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GBZ 188, 术语和定义 , 3.4 3.7 职业健 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 劳动者 的职业接 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 集,连续 地监测 劳动者 的健康状况,分析 劳动者 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 地 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 本人,以便 及时 采取干预措施,保护 劳动者 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GBZ 188, 术语和定 义 , 3.1
11、4 总则 DB42/ 1096 2015 3 4.1 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 业人员身体健康。 4.2 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 职业病危害。 4.3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5 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施的配置及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和职业 卫生培训等工作,所投入资金应据实列支。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应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 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5
13、.2 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 作。 5.3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c)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d)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e) 主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措施; f)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措施; 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5.4 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
14、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DB42/ 1096 2015 4 i)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 业卫生操作规程; 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15、5.5 应当在井口或者车间门口等作业人员进出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6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 GBZ 158 的规定,在醒 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 GBZ/T 203 的规 定,在醒目位 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 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16、职业病危害告知 卡 示例 , 见附录 A。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 见附录 B。 5.7 企业 与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于目前在岗且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作业人员,应当采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 形式对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 见附录 C。 作 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作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
17、义务,并协商变更原 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8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发生变化的, 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5.9 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 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6 选址与总体布局 6.1
18、矿区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域的,应在设计阶段考虑采取疫情综 合预防控制措施。 6.2 新建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 之外。 6.3 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 置在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之间。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如:值班室、更 衣室、浴室等)应布置在生产区内。 DB42/ 1096 2015 5 6.4 粉尘危害严重场所(如 :破碎场、废石场)宜布置在矿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 工程防护措施 7.1 粉尘防护措施 7.1.
19、1 地下开采中凿岩、爆破、支护、装岩、放矿、井下运输、破碎、提升、充填、排岩等工序及露 天开采凿岩、爆破、铲装、挖掘、运输、排岩等工序应采取粉尘防护措施。 7.1.2 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凿岩、喷浆均应采用湿式作业。 7.1.3 地下采矿主溜井卸料站应加强局部通风,有独立的回风通道将污风排入回风井再排至地表,并 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设施。 7.1.4 地下 开采溜破系统破碎硐室和皮带巷应加强局部通风,有独立的回风通道将污风排入回风井再 排至地表,并设置隔离操作室;破碎硐室破碎机应设置除尘系统。 7.1.5 地下开采主要人行巷道和运输巷道应定期清洗巷道岩壁和地面洒水。 7.1.6 露天开采平硐溜井应设
20、通风除尘系统。 7.1.7 露天采矿作业区路面应适时洒水或使用路面抑尘剂。挖掘机、钻机、推土机、铲车、汽车等司 机室,根据不同条件宜采取单机防护措施。 7.2 地下开采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7.2.1 地下开采应保证通风系统有足够的风量排出爆破过程产生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及柴油设备排 出的尾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7.2.2 井下采场爆破后应 加强通风,待采场炮烟散尽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采场,进入采场时应持便携 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一旦发生报警,应立即撤离。 7.2.3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 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7.2.4
21、应建立和完善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和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定期进行维护,以确保 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 7.2.5 井下使用的柴油设备宜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7.3 高温防护措施 7.3.1 地下、露天采矿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7.3.2 地下采矿各采场作业点新鲜风流量应符合 GB 16423 和 AQ 2013.1 的要求,以保证通风降温效果。 7.3.3 露天采矿钻孔机、电铲、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辆内应设降温空调系统,操作室、值班室或 办公室应设降温设施。 7.3.4 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 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22、、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 外作业等措施。 DB42/ 1096 2015 6 7.3.5 夏季应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7.3.6 地下开采热害严重的矿井采取通风措施无法达到降温效果时应采取其他降温措施。 7.4 噪声、振动防护措施 7.4.1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凿 岩机、钻孔机、爆破、放矿、皮带输送机、破碎机、空压机、泵类、 风机等生产设备和工序应该采取防噪声、防振动措施。 7.4.2 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产生噪声的设备,其安全卫生 设计应符合 GB 5083 的要
23、求。 7.4.3 应从声源控制入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等控制措施,使工 作场所噪声符合 GBZ 2.2 的要求。 7.4.4 应按照 GBZ 1 要求在破碎机、空压机、泵类等噪声较大作业场所建立隔声操作室。 7.4.5 手动凿岩机在手持部位应加减振套,凿岩台车及钻孔机等司机座位宜加减振垫。 7.5 放射防护措施 7.5.1 伴 生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 GB 18871 的规定。 7.5.2 伴生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不应利用上部废旧井巷和采空区对进入井下的空气进行预热和降温。 8 矿井通风系统 8.1 通风系统要求 8.1.1 矿井应建
24、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并根据井下生产采掘工程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 和做好风量分配,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符合 GB l6423 和 AQ 2013.1、 AQ 2013.2、 AQ 2013.5 的要求。 8.1.2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 60%。 8.1.3 应委托有通风系统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通风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 ,并将检 测报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8.2 井下空气和微小气候 8.2.1 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 20%,二氧化碳应不高 于 0.5%。 8.2.2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不应超过
25、 GBZ 2.1 和 GBZ 2.2 的规定。 8.2.3 进风井巷、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其他产尘点的风源含尘量不应超过 0.5mg/m3。 8.2.4 各采场作业点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不得小于 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 进巷道不得小于 0.25m/s;装运机作业的工作面不得小于 0.4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得小于 0.5m/s。 8.3 局部通风 8.3.1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DB42/ 1096 2015 7 8.3.2 如果独头工作面距进风巷不超过 7m 时,宜采用自然扩散。 8.3.3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如下 :
26、 a)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 10m; b) 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 5m; c) 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 1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 5m 以上, 且压入式风筒出口吹出的风量应小于抽出式风筒入口吸入的风量。 8.3.4 压入式通风进风口应设在新鲜风流处,并防止产生循环风;抽出式通风出风口应设在主风流下 风侧处,如下风侧风流会污染其他作业点,则应将抽出的污风用风筒 直接引入最近的回风井巷内。 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9.1 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浓度(强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
27、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见附录 D。 作业人员接 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见附录 E。 9.2 地下开采凿岩工作面粉尘浓度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产尘点每月测定一次;露天开采主要接触粉 尘岗位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作业人员公布。 9.3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测定一次。 9.4 地下开采主要工作面和巷道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 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和向作业人员公布。 9.5 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9.6 企业的日常监测结果及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28、构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 案,并向作业人员公布。 10 个体防护措施 10.1 应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报废等制度。采购的个体防护用 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其中特殊个体防护用品还应具有安全标志。使用时应 按照个体防护用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及实际 使用情况作更换、报废,报废后及时更换新的个体防护 用品。 10.2 应按照 GB/T 11651、 GB/T 18664、 GB/T 23466 的规定,为接触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性有害 因素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针对作业人员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和强度的不同发放
29、不同级别的个体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用品配置 , 见附录 F。 10.3 应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10.4 井下作业人员应配备便携式自救器。 10.5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强度仍不能达到 GBZ 2.2 的要求时 ,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 措施,规范佩戴合适的耳塞或耳罩。 DB42/ 1096 2015 8 11 应急救援 11.1 企业应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预案中包括应急救援范围、依据文件、应急 救援程序、应急救援内容与方法、应急救援组织和机构、应急救援通讯等内容,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 预案演练中所暴露的缺陷对预案内容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
30、 11.2 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害因素建立相应的应 急预案;地下开采企业应建立一氧化碳中毒、氮氧化物中毒、职业性中暑等职业病危害及受限空间事故 的应急预案;露天开采企业应建立 职业性中暑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 11.3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窒息的工作场所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担架、供氧设施和其他救援设 施。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11.4 应定期组织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对一氧化碳中毒、氮氧化物中毒、职业性 中暑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
31、总结和改 进,并将相关材料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12 职业健康监护 12.1 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GBZ 188 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 保证所需要 的专项经费。 12.2 应按照 GBZ 188 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和 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 。具体检查项目和周期应符合 GBZ 188 的规定。 具体检查项目和周期 , 见附录 G。 12.3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作业人员,应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 病病人应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
32、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治疗和康复,并向当 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2.4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有职业禁忌或 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 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常见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 , 见附录 H。 12.5 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第 49 号)的规定为每一位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作业人员的一般情况;作业人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历次职
33、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 资料。 作业 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查阅、复印、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 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2.6 作业人员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 的作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13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DB42/ 1096 2015 9 13.1 承包商的选择 企业外包作业涉及职业病危害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劳动防护条件的承包商。 13.2 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13.2.1 企业 应将企业内存在的
34、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 作。 13.2.2 企业 应重点做好承包商的个体防 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监督工作。 13.2.3 承包商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承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时,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并接 受 企业 的监督。 DB42/ 1096 2015 10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图 A.1 给出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图 A.1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工作场所存在苯,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苯 (皮 ) Benzene(skin)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油状 液体,相对分子质量 78,易燃
35、、 易挥发。不溶于水,可与乙醚、 乙醇、丙酮、汽油和二硫化碳 等有机溶剂混溶;遇氧化剂或 卤素剧烈反应;苯蒸气与空气 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 高热极易燃烧爆炸。 可经皮肤、呼吸道进入人体。 主要损害神经和造血系统。 短时间大量接触可引起头晕、头痛、恶 心、呕吐、嗜睡、步态不稳,重者发生 抽搐、昏迷。长期过量接触可引起白细 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当心中毒 应急处理 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具;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物;注 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清洗,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 盐水冲洗,各至少 20 分钟;呼吸困难时给与吸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 进行人工呼吸
36、;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防护措施 禁止明火 、火花,高热,使用防爆电器和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禁止饮食、 吸烟。 必须戴防毒面具 , 注意通风 , 必须戴防护手套 , 必须戴防护眼镜 , 必须穿 防护服 。 标准限值: xxx 检测数据: xxx 检测日期: xxxx 年 x 月 x 日 急救电话: 120 消防电话: 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xxxxxxxx DB42/ 1096 2015 1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表 B.1给出了中文 警示说明示例。 表 B.1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甲醛 分子式: HCHO 分子量 30.03 理化特性 常温为无色、有刺激性
37、气味的气体,沸点: 19.5 ,能溶于水、醇、醚,水溶液称福尔马林,杀菌能力极强。 15 以下易聚合,置空气中氧化为甲酸。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低浓度甲醛蒸气对眼、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甲醛蒸气对中枢神经系 统有毒性作用,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 主要症状:眼痛流泪、喉痒及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口腔糜烂、上腹痛、吐血,眩 晕、恐慌不安、步态不稳、甚至昏迷。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有红 斑、丘疹、瘙痒、 组织坏死等。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使用甲醛设备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加强通风排毒。 2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治措施 1撤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
38、 2皮肤粘膜损伤,立即用 2%的碳酸氢钠( NaHCO3)溶液或大量清水冲洗。 3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DB42/ 1096 2015 12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表 C.1给出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表 C.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 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 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 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 防护措施 例:
39、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 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 GBZ 188 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 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若被检
40、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 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 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 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42/ 1096 2015 13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
41、矿山企业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D.1 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钻孔 、爆破、铲装、挖掘、推土、运输、排岩等操作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 小型器具凿岩产生手传振动; 操作牙轮钻等钻孔作业产生全身振动; 爆破过程产生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毒物; 炸药库存在三硝基甲苯; 露天作业环境中还存在夏季的环境高温危害。 D.2 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凿岩、爆破、支护、切割、装岩、放矿、巷运、提升、充填、排岩等操作 过 程产生粉尘、噪声; 爆破过程产生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凿岩 过程产生手传振动; 汽车泄漏的柴油和排出的尾气( 一氧化碳、
42、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 炸药库存在的三硝基甲苯 ; 地下开采作业环境中还存在环境高温、潮湿、缺氧危害。 DB42/ 1096 2015 14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作业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表 E.1给出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作业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表 E.1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开采方式 工种 工作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 露 天 开 采 挖掘机司机 操作、挖掘机倒运、装载矿物、排 弃渣石等 粉 尘、噪声、高温 钻孔机操作工 操作钻孔机设备钻孔、清理钻孔运 行中的矿渣 粉尘、噪声、全身振动、高温 火工品管理工 运送、保管、收发火工品 三硝基甲苯 爆破
43、工 装药和爆破 三硝基甲苯、粉尘、高温 露天坑下普工 操作小型器具,进行采剥机械设备 注油,采矿钻孔、凿岩、爆破服务 和料石加工 粉尘、噪声、手传振动、一氧化碳、一氧化氮、 二氧化氮、柴油、高温 推土犁司机 操作推土犁,排除机车轨道两侧有 碍机车运行的岩体 粉尘、噪声、高温 翻车指挥工 指挥运输矿物车辆在矿场、废弃土 料场、卸矿岩 粉尘、噪声 、高温 边坡工 对露天矿边坡进行检查、清坡、加 固 粉尘、噪声、高温 推土机司机 操作推土机,将废弃物排弃、移动 粉尘、噪声、高温 采制样工 用仪器、机具对矿物采样、制样 粉尘、噪声 变电值班员 主电室、变电所、配电室 工频电磁辐射 压缩机工 空压站 噪
44、声 电焊工 设备维修 电焊烟尘、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紫外辐射、高温、 噪声 气焊工 设备维修 粉尘、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紫外辐射、高温、噪声 DB42/ 1096 2015 15 表 E.1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续 ) 开采方 式 工种 工作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 地 下 开 采 井筒掘砌工 使用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或钻车凿岩、爆 破、井筒支护等 粉尘、噪声、手传振动、一氧化碳、一氧 化氮、二氧化氮、高温 巷道掘砌工 使用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或钻车凿岩、爆 破、巷道支护等 粉尘、噪声、手传振动、一氧化碳、一氧 化氮、二氧化氮、高温 装岩机司机 使用机具装运矿物或岩石 粉尘、噪声、高温 钻车司机 操作钻车凿岩 粉尘、噪声、高温 天井钻机工 使用凿岩工具上向凿岩 粉尘、噪声、振动、高温 锚喷工 使用锚杆和喷浆方法支护 粉尘、 噪声、高温 巷修工 维修井筒、巷道,砌筑水沟等 粉尘、噪声、高温 抓岩机司机 使用抓岩机装运矿物或岩石 粉尘、噪声、高温 支护工 架设棚柱、木垛或使用锚喷、钢筋混凝土 等方法支护采掘工作面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