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1099-2015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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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52 备案号: DB42 湖北省 地方标准 DB 42/ 1099 2015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 coal mine (报批稿) 2015 - 09 - 24 发布 2015 - 12 - 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 1099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 则 . 2 5 职业卫生管理 . 3 6 工程防护措施 . 5
2、7 煤矿通风 . 7 8 个体防护措施 . 9 9 应急救援 . 10 10 职业健康监护 . 10 11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 1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煤矿企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12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煤矿企业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 . 13 附录 C (资料 性附录) 煤矿企业主要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 15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煤矿企业个体防护用品配置 . 16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示例 . 17 DB42/ 1099 2015 II 前 言 本标 准 第 6.1.1, 6.1.5, 6.2.1, 6.3.1, 6.4
3、.1, 7.1, 7.2, 7.3, 7.4, 8.1.1, 11.1条款 为强制性 条 款 ,其 他 为推荐性 条款 。 本标准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 ,并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提出 。 本标准由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归口 管理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单位: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 参 加 起草单位: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中心、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 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保平 、李俊杰、钱建平、彭建红、易桂林、刘安生、周焕明、林芳、 吴琨
4、、 洪金鹏、余德海、朱传新、周明。 DB42/ 1099 2015 1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企业 的 职业卫生管理 、 工程防护措施、煤矿通风、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 业健康监护 及 承包 商职业卫生 管理 。 本标准适用于 湖北省 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 器 GB/T 3609.1 职业眼面部防护 焊接防护 第 1 部分 :焊接防护具
5、 GB 12011 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 GB/T 1523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259 矿山安全术语 GB/T 1762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GB/T 18843 浸塑手套 GB 20265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 GB 20266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Q 1028-2006 煤矿井工开
6、采通风技术条件 AQ 1051-2008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 1114-2014 煤矿用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AQ 6102-2007 耐酸 (碱 )手套 AQ 6103-2007 焊工防护手套 HG 3081 胶面防砸安全靴 MT/T 843 矿工普通工作服 3 术语和定义 GBZ 2.2、 GBZ 188、 AQ1028界定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 出 了 GBZ 2.2、 GBZ 188、 AQ1028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高温 作业 heat stress work DB42/ 1099 2015 2 在 生产劳动过
7、程中, 工作地点 平均 WBGT 指 数 25 的作业 。 GBZ 2.2, 术语和定义 , 10.1.1 3.2 矿井通风 mine ventilation 向矿井连续输送新鲜空气,供给人员呼吸,稀释并排出有害气体和浮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的作业。 AQ 1028, 术语和 定义, 3.1 3.3 矿井通风系统 mine ventilation system 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矿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 施 的总称。 AQ 1028, 术语和 定义, 3.2 3.4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是指劳动者 从事特定 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
8、病危害 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 病 危害 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 他人 生命健康构 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GBZ 188, 术语 和定义 , 3.3 3.5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 劳动者 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 收集,连续性地监测 劳动者 的健康状况,分析 劳动者 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 时地将健康检查 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 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9、保护 劳动者 健 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GBZ 188, 术语和 定义, 3.1 4 总则 4.1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 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4.2 煤矿企业应当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
10、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 员身体健康。 煤矿企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 A。 4.3 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职业病 危害。 DB42/ 1099 2015 3 4.4 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 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
11、5 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 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4.6 煤矿企业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包括: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及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 和职业卫生培训等工作,所投入资金应据实列支。 4.7 煤矿企 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 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 落实整改措施,同时
12、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 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作业人员公布。 4.8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要及 时组织 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管理 机构 5.1.1 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 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
13、,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 煤矿企业应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负责职 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5.2 职业卫生培训 5.2.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 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c)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d) 煤矿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e) 煤矿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措施; f)
14、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措施; g)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5.2.2 煤矿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 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5.3 公示与告知 DB42/ 1099 2015 4 5.3.1 煤矿企业应在井口或者厂区门 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2 煤矿企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工作场所 、岗位、设备及设施,应按照 GBZ 158 的规定, 在醒目
15、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示例 见附录 E。 5.3.3 煤矿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 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5.3.4 对于目前在岗且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职工,应采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 式对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 5.3.5 作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 的存在职业病
16、危害的作业时,煤矿企业应依照前款规定,向作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 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4 档案与 管理 制度 5.4.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职业卫生档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b) 职业卫生管理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d)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f)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g) 煤矿企业主要
17、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h)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i)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作业人员 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j)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 料,以及其审查、验收等有关批复文件; k)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l)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5.4.2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8、;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DB42/ 1099 2015 5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6 工程防护 措施 6.1 粉尘危害防 护 措施 6.1.1 煤矿企业应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进行监测 , 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 6.1.2 井下 工作场所 空气中粉尘浓度 煤矿 井下 工作场
19、所 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表 1要求。 表 1 井下 工作场所 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 SiO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 (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 3.5 10 50 2 1 50 80 2 0.5 80 2 0.3 6.1.3 粉尘监测点的选择 和布置 煤矿工作 场所 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应符合表 2要求。 表 2 煤矿工作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类 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 10 m 15m 处 手工落煤及攉煤 回风巷距工作面 3 m 5m 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工人作业地点 掘进工作面 掘进
20、机作业、机械装岩(煤)、人工装岩(煤) 距掘进头 4 m 5m 回风侧 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工作面爆破作业 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 3 m 5m 处 锚喷支护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点 5 m 10m 回风侧 其他场所 装载点、转载点、巷道维修 工人作业地点 地面 工作场所 地面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DB42/ 1099 2015 6 6.1.4 煤矿企业 宜 配备不少于 2 台 的 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 6.1.5 煤矿企业应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安装粉尘传感器,实时在线监测。粉尘浓度传感器主要
21、设置在采掘 工作面 。 6.1.6 工作场所的总粉尘浓度的监测,井下测定每月应不少于 2 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测定每月应 不少于 1 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呼吸性粉尘浓度的监测,每月测定 1 次,粉尘分散 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每 6 个月监测 1 次。监测记录应存档。 6.1.7 煤矿企业应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h 的用水量,应有稳定可靠的补 给水源。防尘管路应铺设到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规格和水质应满足降尘需要。 6.1.8 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装岩(煤)过程中采用喷 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风流净化水幕等综合防尘
22、措施。 6.1.9 采煤工作面炮采时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炮采及机采应采 用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6.1.10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 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 应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 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 1%的条件 下安全运行。 6.1.11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 2 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在采煤工 作面进、回风巷靠近上下出口 30m 内 、距掘进工作面 50m 内 、带式输送机巷道、采区回风巷及承担运煤 的进风巷、回风大巷等处设置一道风流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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