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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1099-2015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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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1099-2015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pdf

    1、ICS 13.100 C 52 备案号: DB42 湖北省 地方标准 DB 42/ 1099 2015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 coal mine (报批稿) 2015 - 09 - 24 发布 2015 - 12 - 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 1099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 则 . 2 5 职业卫生管理 . 3 6 工程防护措施 . 5

    2、7 煤矿通风 . 7 8 个体防护措施 . 9 9 应急救援 . 10 10 职业健康监护 . 10 11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 1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煤矿企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12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煤矿企业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 . 13 附录 C (资料 性附录) 煤矿企业主要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 15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煤矿企业个体防护用品配置 . 16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示例 . 17 DB42/ 1099 2015 II 前 言 本标 准 第 6.1.1, 6.1.5, 6.2.1, 6.3.1, 6.4

    3、.1, 7.1, 7.2, 7.3, 7.4, 8.1.1, 11.1条款 为强制性 条 款 ,其 他 为推荐性 条款 。 本标准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 ,并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提出 。 本标准由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归口 管理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单位: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 参 加 起草单位: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中心、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 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保平 、李俊杰、钱建平、彭建红、易桂林、刘安生、周焕明、林芳、 吴琨

    4、、 洪金鹏、余德海、朱传新、周明。 DB42/ 1099 2015 1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企业 的 职业卫生管理 、 工程防护措施、煤矿通风、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 业健康监护 及 承包 商职业卫生 管理 。 本标准适用于 湖北省 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 器 GB/T 3609.1 职业眼面部防护 焊接防护 第 1 部分 :焊接防护具

    5、 GB 12011 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 GB/T 1523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259 矿山安全术语 GB/T 1762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GB/T 18843 浸塑手套 GB 20265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 GB 20266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Q 1028-2006 煤矿井工开

    6、采通风技术条件 AQ 1051-2008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 1114-2014 煤矿用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AQ 6102-2007 耐酸 (碱 )手套 AQ 6103-2007 焊工防护手套 HG 3081 胶面防砸安全靴 MT/T 843 矿工普通工作服 3 术语和定义 GBZ 2.2、 GBZ 188、 AQ1028界定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 出 了 GBZ 2.2、 GBZ 188、 AQ1028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高温 作业 heat stress work DB42/ 1099 2015 2 在 生产劳动过

    7、程中, 工作地点 平均 WBGT 指 数 25 的作业 。 GBZ 2.2, 术语和定义 , 10.1.1 3.2 矿井通风 mine ventilation 向矿井连续输送新鲜空气,供给人员呼吸,稀释并排出有害气体和浮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的作业。 AQ 1028, 术语和 定义, 3.1 3.3 矿井通风系统 mine ventilation system 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矿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 施 的总称。 AQ 1028, 术语和 定义, 3.2 3.4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是指劳动者 从事特定 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

    8、病危害 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 病 危害 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 他人 生命健康构 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GBZ 188, 术语 和定义 , 3.3 3.5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 劳动者 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 收集,连续性地监测 劳动者 的健康状况,分析 劳动者 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 时地将健康检查 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 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9、保护 劳动者 健 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GBZ 188, 术语和 定义, 3.1 4 总则 4.1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 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4.2 煤矿企业应当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

    10、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 员身体健康。 煤矿企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 A。 4.3 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职业病 危害。 DB42/ 1099 2015 3 4.4 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 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

    11、5 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 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4.6 煤矿企业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包括: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及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 和职业卫生培训等工作,所投入资金应据实列支。 4.7 煤矿企 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 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 落实整改措施,同时

    12、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 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作业人员公布。 4.8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要及 时组织 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管理 机构 5.1.1 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 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

    13、,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 煤矿企业应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负责职 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5.2 职业卫生培训 5.2.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 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c)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d) 煤矿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e) 煤矿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措施; f)

    14、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措施; g)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5.2.2 煤矿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 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5.3 公示与告知 DB42/ 1099 2015 4 5.3.1 煤矿企业应在井口或者厂区门 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2 煤矿企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工作场所 、岗位、设备及设施,应按照 GBZ 158 的规定, 在醒目

    15、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示例 见附录 E。 5.3.3 煤矿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 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5.3.4 对于目前在岗且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职工,应采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 式对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 5.3.5 作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 的存在职业病

    16、危害的作业时,煤矿企业应依照前款规定,向作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 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4 档案与 管理 制度 5.4.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职业卫生档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b) 职业卫生管理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d)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f)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g) 煤矿企业主要

    17、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h)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i)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作业人员 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j)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 料,以及其审查、验收等有关批复文件; k)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l)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5.4.2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8、;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DB42/ 1099 2015 5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6 工程防护 措施 6.1 粉尘危害防 护 措施 6.1.1 煤矿企业应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进行监测 , 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 6.1.2 井下 工作场所 空气中粉尘浓度 煤矿 井下 工作场

    19、所 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表 1要求。 表 1 井下 工作场所 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 SiO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 (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 3.5 10 50 2 1 50 80 2 0.5 80 2 0.3 6.1.3 粉尘监测点的选择 和布置 煤矿工作 场所 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应符合表 2要求。 表 2 煤矿工作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类 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 10 m 15m 处 手工落煤及攉煤 回风巷距工作面 3 m 5m 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工人作业地点 掘进工作面 掘进

    20、机作业、机械装岩(煤)、人工装岩(煤) 距掘进头 4 m 5m 回风侧 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工作面爆破作业 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 3 m 5m 处 锚喷支护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点 5 m 10m 回风侧 其他场所 装载点、转载点、巷道维修 工人作业地点 地面 工作场所 地面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DB42/ 1099 2015 6 6.1.4 煤矿企业 宜 配备不少于 2 台 的 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 6.1.5 煤矿企业应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安装粉尘传感器,实时在线监测。粉尘浓度传感器主要

    21、设置在采掘 工作面 。 6.1.6 工作场所的总粉尘浓度的监测,井下测定每月应不少于 2 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测定每月应 不少于 1 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呼吸性粉尘浓度的监测,每月测定 1 次,粉尘分散 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每 6 个月监测 1 次。监测记录应存档。 6.1.7 煤矿企业应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h 的用水量,应有稳定可靠的补 给水源。防尘管路应铺设到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规格和水质应满足降尘需要。 6.1.8 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装岩(煤)过程中采用喷 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风流净化水幕等综合防尘

    22、措施。 6.1.9 采煤工作面炮采时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炮采及机采应采 用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6.1.10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 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 应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 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 1%的条件 下安全运行。 6.1.11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 2 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在采煤工 作面进、回风巷靠近上下出口 30m 内 、距掘进工作面 50m 内 、带式输送机巷道、采区回风巷及承担运煤 的进风巷、回风大巷等处设置一道风流净化

    23、水幕。 6.1.12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应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 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6.1.13 井下煤仓和溜煤眼应保持 一定数量的存煤,防止漏风,溜煤眼不 应 作风眼使用。 6.1.14 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采用潮喷或湿喷工艺,喷射机、喷 浆点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 100m 内,应设置 2 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6.1.15 转载点应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 0.7MPa)或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 转载点落差超过 0.5m,应安装溜槽或导向板。装煤点下风侧 15 m 25

    24、m,应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 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6.1.16 井底车场和井口车场应定期洒水降尘,对井巷定期进行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 工作,巷道中的 浮煤应定期清扫运出,保持井下矿车完好,轨道平整,防止煤尘飞扬和洒落。 6.1.17 储煤场厂区应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应设抑尘网,装卸煤炭或起风时喷雾降尘或洒水车降 尘,煤炭外运时应采取密闭措施。 6.1.18 在煤矿井下 工作场所 进行粉尘采样或监测,所使用或配备的采样器、检测仪器、检测设备或监 控系统 应 具有煤矿安全标志或具有煤矿安全规程所要求的防爆功能。 6.2 噪声危害防 护 措施 6.2.1 煤矿 企业应对 通风

    25、、提升、运输、采掘、爆破 等工艺环节采取防噪声措施,确保 煤矿工作场所 的噪声符合 GBZ 2.2 的要求。 DB42/ 1099 2015 7 6.2.2 煤矿企业应配备不少于 2 台的噪声测定 仪器进行噪声监测,工作场所噪声每 6 个月监测 1 次, 监测记录应存档。 6.2.3 煤矿工作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 煤机、掘进机、装岩机、风动凿岩机、乳化液泵和水泵等。 6.2.4 煤矿企业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局部设置隔声屏、机房内表面敷设吸声体、设备进(出) 气口安装消声器、设备基础加装减振垫、减少人员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

    26、降低噪声危害。 6.3 高温 作业 危害防 护 措施 6.3.1 煤矿企业应对工作场所的温度进行监测,应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安装温度传感器,实时 在线监测。 温度传感器主要设置 在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 6.3.2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 过上述要求时,应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 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应停止作业。 6.3.3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等措施,降低工作面的温 度。通风降温等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

    27、,应采用制冷等降温措施。 6.3.4 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应合理安排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6.4 职业中毒防 护 措施 6.4.1 煤矿企业应对 工作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应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安装有毒有害 气体传感器,实时在线监测。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主要设置在采掘工作面、主要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等 重要地点。 6.4.2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至少每 3 个月监测 1 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 1 次。煤层有自 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监测记录应存档。 6.4.3 煤矿企业应配备不少于 2 台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不少于 2 台其他化学毒物的便携 式检

    28、测仪器,实施点面结合的监测监控。对工作场所的主要化学毒物浓度进行监测,报警仪或传感器的 报警值设定不得大于有毒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报警仪和传感器主要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 氮、硫化氢等类型。报警仪和传感器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定。 6.4.4 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通风,将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 GBZ 2.1 容许的接触限值以下。 6.4.5 采掘工作面爆破后应加强通风,待炮烟散尽,确保空气质量满足要求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进 入时应持便携式一氧 化碳、二氧化氮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旦发生报警,应立即撤离。 6.4.6 煤矿企业应为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配备压缩氧自救器。 6.5 其他职业病危

    29、害防护措施 地面充电、锅炉水质处理等经常接触硫酸、盐酸、硝酸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佩戴防毒面具、防酸手套、眼睛防护罩等防护用品。 7 煤矿通风 DB42/ 1099 2015 8 7.1 矿井 应 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的矿井不允许有共用的主要通风机、进、回 风井和通风巷道。 7.2 所有矿井 应 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 应 安装在地面。 7.3 矿井 通风系统 应 能够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 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 件;井下通风巷道 应 风流稳定可靠,井下环境符合规定;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人员便于撤出。

    30、7.4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 应 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 应 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 施。 7.5 矿井空气成分 7.5.1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 7.5.2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 0.75%,超过时, 应 立即查明原因, 进行处理。 7.5.3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煤矿矿井井巷中的风速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 m/s) 最 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31、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行人巷道 0.15 注 1: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中有关规定执行。 注 2: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 1.0m/s,但不得低于 0.5m/s。 注 3: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 4m/s的规定值,但不 得超过 5m/s。 注 4: 专用排瓦斯巷道的风速不得低于 0.5m/s,抽

    32、放瓦斯巷道的风速不应低于 0.5m/s。 DB42/ 1099 2015 9 7.5.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煤矿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不得超过表 4 规定。 表 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有害气体 最高允许浓度 ( ) 换算浓度 (标准状况下) ( mg/m3) 一氧化碳 CO 0.0024 30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 0.00025 5 二氧化硫 SO2 0.0005 14 硫化氢 H2S 0.00066 10 氨 NH3 0.004 30 8 个体防护措施 8.1 管理要求 8.1.1 煤矿企业应按照 AQ 1051 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

    33、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8.1.2 煤矿企业应建立制度对个体防护用品进行管理,包括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及 报废等。 8.1.3 煤矿企业应培训、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 8.2 配备要求 8.2.1 个体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等级认证,用于煤矿井下个体防护的用品 应具有煤矿安全准用标志,个体防护用品的 使用应符合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煤矿企业个体防护用品 配置见附录 D。 8.2.2 煤矿企业接触粉尘的所有工种应配备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应符合 GB 2626、 AQ 1114 的规定,防 护效率应不低于 95%。 8.2.3 煤矿井上注浆工、推煤司

    34、机、电焊工、充电工、炸药发放工及火药管理工等工种,应配备眼(面) 护具。护目镜、焊接面罩应符合 GB/T 3609.1 的规定。 8.2.4 煤矿井下采煤工、掘进工、爆破工、搬运工、机电 安装维修工、电工、机车司机、安全员等工 种,应配备防护手套。浸塑手套应符合 GB/T 18843 的规定;耐酸(碱)手套应符合 AQ 6102 的规定; 电焊手套应符合 AQ 6103 的规定;绝缘手套应符合 GB/T 17622 的规定。 8.2.5 煤矿井下所有工种,应配备胶面防砸安全靴;充电工应配备耐酸碱胶靴;煤矿地面部分工种, 应配备绝缘胶靴。胶面防砸安全靴 应 符合 HG 3081 的规定; 耐酸碱

    35、胶靴 应 符合 GB 20265、 GB 20266 的 规定; 绝缘胶靴 应 符合 GB 12011 的规定 。 8.2.6 煤矿所有作业工种,应配备矿工工作服;煤矿部分工种,应 配备劳动防护雨衣;充电工应配备 耐酸碱围裙。矿工普通工作服应符合 MT/T 843 的规定。 DB42/ 1099 2015 10 8.2.7 煤矿井下采煤工、掘进工、爆破工、钻探工、机车司机,煤矿主通风机司机、空气压缩机司机、 选矸工应配备耳塞、耳罩。听力防护类用品主要用于噪声 A 声级在 80dB 以上的作业环境中的人员使用。 9 应急救援 9.1 煤矿企业应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预案中包括应

    36、急救援范围、依据文件、 应急救援程序、应急救援内容与方法、应急救援组织和机构、应急救援通讯等内容,并根据企业实际情 况及预案演练中所暴露的缺陷对预案内容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9.2 煤 矿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对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职业性中暑或窒息 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区域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9.3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窒息的工作场所应配备自救器、担架、供氧设施和其他救援设施。应急救 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9.4 应定期组织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对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职业性中暑或窒息 的常

    37、见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和改 进,并将相关材料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10 职业健康监护 10.1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应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的 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 。 10.2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有职业禁忌或与从事职业相 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38、从事对本 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煤矿企业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 证 见附录 B。 10.3 煤矿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符合 GBZ 188 的要求。 煤矿企业 主要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见附录 C。 10.4 煤矿企业应当为作业人员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包括:作业人员个人基本情况、作业人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 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作业人员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 业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作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39、件,煤矿企 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1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11.1 承包商的选择 煤矿企业外包作业涉及职业病危害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劳动防护条件的承包商。 11.2 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DB42/ 1099 2015 11 11.2.1 煤矿企业应将本单位工作场所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承包商,监督承包 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 11.2.2 煤矿企业应重点做好工程承包商的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监督工作。 11.2.3 承包商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时,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并接受业主方的监督。 DB42/ 1099 2015 12 附 录 A (

    40、资料 性附录) 煤矿企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表 A.1给出了煤矿企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表 A.1 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地点 工种 /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 职业 病危 害因素 地面 挖掘机司机 操作、挖掘机倒运、装载煤矿、排弃矸石等 粉尘、噪声、高温 提升机司机 操作提升机械运送人员、煤矿、物料等 噪声 压缩机司机 空压机房 噪声 运输工 运输矿物车辆在矿场、废弃土料场、卸载煤或矸石 粉尘、噪声、高温 电焊工 设备维修 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紫外辐射、高温 火工品管理工 运送、保管、收发火工品 三硝基甲苯 充电工 为蓄电池电机车等进行充放电管理 硫 酸

    41、 井下 掘进工 使用机具凿岩、装岩,进行巷道掘进 粉尘、噪声、高温、手传振动、 CO、 CO2、 CH4 采煤工 手工挖掘或使用小型机械开采煤炭 粉尘、噪声、高温、手传振动、 CO、 CO2、 CH4 维修工 维修井筒、巷道、轨道,砌筑水沟等 粉尘、噪声、高温 装载工 装运煤矿或矸石 粉尘、噪声、高温、 CO、 CO2、 CH4 支护工 架设棚柱、木垛或使用锚喷、钢筋混凝 土等方法支护采掘工作面顶板、底板、 围岩 粉尘、噪声、高温 提升机司机 操作提升机械运送人员、煤矿、物料等 粉尘、噪声 机车司机 操作井下蓄电、内燃机车,运送煤矿、矸石、物料、人员 粉尘、噪声、高温 放炮员 装药和爆破 三硝

    42、基甲苯、粉尘、噪声、 CO、 CO2、 CH4 测风员 瓦斯监测、通风监测、安全检查 粉尘、噪声、 CO、 CO2、 CH4 瓦检员 瓦斯监测、通风监测、安全检查 粉尘、高温、噪声、 CO、 CO2、 CH4 安全员 瓦斯监测、通风监测、安全检查 粉尘、高温、噪声、 CO、 CO2、 CH4 机械操作工 提升机、通风机、水泵、空压机 粉尘、噪声、高温 电工 主电室、变电所、配电室 工频电磁辐射、高温、噪声 其他 辅助工种 井下各巷道 粉尘 DB42/ 1099 2015 13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煤矿 企业 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 表 B.1给出了煤矿 企业 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

    43、忌证 。 表 B.1 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 工种 职业性 有害因素 上岗前禁忌证 在岗期间禁忌证 职业病 掘进工 采煤工 岩 尘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同上岗前 尘肺病 煤尘 同上岗前 尘肺病 噪声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 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500Hz, 1000Hz 和 2000Hz 中任一频 率的纯音气 导听阈 25dB); 2.高频段 3000Hz, 4000Hz, 6000Hz 双耳平均听阈 40dB; 3.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 语频听力损失 41dB。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 经性听力损失

    44、( 500Hz, 1000Hz 和 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 25dB);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 41dB; 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纯音 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 25dB,噪声作 业 1 年之内,高频段 3000Hz, 4000Hz, 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 65dB)。 职业 性噪声聋、 职业性爆震聋 振动 1.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2.雷诺病。 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 一氧化碳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硫化氢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 氮氧化物 1.慢性阻塞性肺病; 2.支气管哮喘

    45、; 3.慢性间质性肺病。 1.支气管哮喘; 2.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性刺激性化 学物致慢性阻塞 性肺疾病 二氧化硫 瓦检员 测风员 运输工 其他辅 助工种 岩 尘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 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同上岗前 尘肺病 煤尘 同上岗前 尘肺病 一氧化碳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硫化氢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 氮氧化物 1.慢性阻塞性肺病; 2.支气管哮喘; 3.慢性间质性肺病。 1.支气管哮喘; 2.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性刺激性化 学物致慢性阻塞 性肺疾病 二氧化硫 DB42/ 1099 2015 14 表 B.1 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 (续) 工种 职业性有 害因素 上岗前禁忌证 在岗期间禁忌证 职业病 放炮员 岩 尘 1.活 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同上岗前 尘肺病 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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