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344-2019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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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01 Z 05 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1344 2019 代替 DB41/T 1344 201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 SO2、 NOX) 自动 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9-11-21发布 2020-02-21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T 1344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运行维护 . 2 5 故障处理 . 4 6 质量保证 . 4 7 智能运维 . 6 8 CEMS 数据审核与处理 . 6 9 记录与档案 . 7
2、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基站停运申请表 样式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数据异常 /缺失、设备故障报告样式 .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现场运行维护记录表样式 . 1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基站运行报表样式 . 1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基站登记备案表 样式 . 19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废液处置转移记录样式 . 21 II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 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 站运行维护工作,保障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及时上传,制定本标
3、准。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DB41/T 1344 2016)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视频监控的运维要求; 修改了 CEMS运行维护、故障处理、质量保证的有关要求; 修改了 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有关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2016)废止。 本标准由河南省 生态环境 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起草。 本标准 主要 起草人: 赵永辉、汪太鹏、曹霞、赵宇航、李伟、倪京华、蔡丽、付博、刘璐、杜鹏、 黄金、张成、门宁
4、、尤克、李卓立、黄冬、陈波、李金锋、李蒙、冯继锋、陈轲、杨先锋、陈建阁、赵 凌飞、谢闯将、李岳君昇、马智捷。 本标准 于 2016年 12月 首次发布, 2019年 12月第一次修订 。 本标准由河南省 生态环境 厅解释。 DB41/T 1344 2019 1 固定 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 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运行维护、 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智能运维 、 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记录与档案 。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
5、 。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 放连续监测系统 的运行维护也 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DB41/T 13
6、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 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污染源 颗粒物、烟气 ( SO2、 NOX) 自动监控基站 安装于固定污染源现场端的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颗粒物、烟气( SO2、 NOX)排放情况的设 施、设备 ,包括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备、专用网络等。 3.2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简称 CEMS。 3.3 CEMS校准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 CEMS进行校零、校标、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
7、的检测。 3.4 CEMS校验 用标准方法对 CEMS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 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 差等的比对检测。 3.5 CEMS满量程 DB41/T 1344 2019 2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 CEMS的最大测量值。 3.6 CEMS响应时间 从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 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3.7 CEMS零点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 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 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8 CEMS
8、量程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 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 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 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9 CEMS相对准确度 标准方法与 CEMS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 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标准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3.10 运行维护单位 为基站提供运行维护服务,保障其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4 运行维护 4.1 一般要求 4.1.1 基站内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或校准。 4.1.2 运行维护
9、单位应通过运维服务相应的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1.3 运行维护单位应 建设 质量保证实验室。 4.1.4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 CEMS 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 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 CEMS 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并持证 上岗。 4.1.5 运行维护单位的手工监测设备应通过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的强制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4.1.6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运行服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备品备件、 备机等。 4.1.7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基站进行现场维护、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 7 d
10、。 4.2 样品采集 4.2.1 采样平台及点位设置 符合 DB41/T 1327 规定,采样探头、采样管路、烟气初级过滤器应无腐 蚀、无堵塞、无旁路、无漏气且固定牢固,数据传输线无脱落,采样探头及伴热管线加热温度在 120 以上,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记录并上报。 4.2.2 采样监测孔和比对监测孔法兰应密封、无腐蚀;连接固定法兰的螺栓应易于拆卸。 4.2.3 颗粒物 CEMS 气幕正常,无污染 。 4.2.4 反吹设备、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 4.3 预处理设备 DB41/T 1344 2019 3 4.3.1 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 42 。 4.3.2 冷凝除湿设备产生的冷凝液收集后应
11、处理,无堵塞、无渗漏。 4.3.3 预处理设备管线内壁吸附杂质、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4.3.4 CEMS 过滤 设备、冷凝除湿设备电磁阀损坏时及时更换;过滤设备滤膜、滤芯变色应及时更 换。 4.3.5 氮氧化物转换装置加热温度应不低于备案的加热温度。 4.4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 4.4.1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网络设备无异常和告警,设备连接线应牢固,散热风扇正常,传输 网络连接畅通,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4.2 查看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运行日志,对数据采集、存储和上传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4.4.3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中读取和保存的 CEMS 参数应与登记备案一致,
12、参数及变动情况应上 传至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 4.4.4 分析仪器监测数据与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单元数据 应一致。 4.4.5 数据和系统应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异地保存和人工归档。存储介质维修更换后应调取备份文件 恢复历史数据。网络故障期间未传输的监测数据应在故障排除后进行自动补传。 4.5 颗粒物 CEMS 4.5.1 生产设施启动前应清理颗粒物 CEMS 光学镜面。 4.5.2 颗粒物 CEMS 监测数据异常时进行校准。 4.5.3 空压机、气路、空气过滤器等应保持正常工作。 4.5.4 颗粒物 CEMS 连接法兰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 4.5.5 每月应清理颗粒物 CEMS 光学镜面,对
13、穿法颗粒物 CEMS 应检查光点。 4.5.6 每月至少 清理或 更换一次空气过滤器滤膜或滤芯。 4.5.7 抽取式颗粒物 CEMS 运行维护应满足以下 要求: a) 颗粒物 CEMS浓度数据正常,发射器和接收器镜头无污染或损坏,电源电压正常,信号线连接 良好; b) 射流风机、稀释气风机运行正常; c) 风机过滤器滤芯无污染,滤芯应定期进行更换; d) 探杆、探头、检测池加热温度正常; e) 等速采样流速 、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显示的流速一致。 4.6 气态污染物 CEMS 4.6.1 分析气态污染物 CEMS 数据和烟气参数测定值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 并记录。 4
14、.6.2 采样管路 应 无堵塞、无漏气,采样流量正常,电磁阀、蠕动泵异常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4.6.3 探头及滤芯应无 污染、腐蚀和堵塞;音速小孔应无堵塞,堵塞应清洁或更换。 4.6.4 稀释零气预处理系统应正常运行,压力、纯净度、温度等应符合运行要求。 4.7 流速 CMS 4.7.1 应及时对流速 CMS 进行维护、校准,并对易损件进行更换,保障正常运行。 4.7.2 点测量流量计应查看反吹管路、控制阀等,无堵塞、无漏气;检查探头探针,有积灰时及时清 理。 DB41/T 1344 2019 4 4.7.3 线测量流量计应查看气路、过滤器等是否正常,法兰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探头位置应
15、 无偏移。 4.8 视频监控 4.8.1 站房内监控视频摄像头应无遮挡物,且正对 CEMS 分析仪、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等部 位, 视频图像应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 管理系统。 4.8.2 每天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查看摄像机运行情况 。 4.8.3 按照图片审核规则,每天完成抓拍图片事件的审核工作,发现疑似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的行为,应立即上报。 4.8.4 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巡检,检查前端视频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好必要的设备保养,做好对摄 像头的清理维护。 4.9 辅助设备 4.9.1 尾气排放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排到站房外。当室外环境温 度低于 0时,尾 气排放管路应 启动加热或伴
16、热装置。 4.9.2 反吹气应无水、无油、无杂质,压力应在 0.5 MPa 0.9 MPa。 4.9.3 应配备高、中、低浓度的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钢瓶,固定摆放,气体的 压力低于 0.1 MPa 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4.10 站房环境 4.10.1 站房标识牌、运行维护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CEMS 参数表等应完整张 贴。 4.10.2 UPS、空调、灭火器、避雷、照明设施等正常使用,站房内温度应保持在 15 30 , 相对 湿度 60% 。 4.10.3 站房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废液收集与储存应符合 GB 18597 要求。 5 故障处理 5.1
17、CEMS 停运、拆除、搬迁、更换等,应填写停运申请表( 参 见附录 A),由排污单位报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基站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 时,排污 单位应在 24 h 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2 运行维护人员发现 CEMS 故障或接到通知,应在 4 h 内赶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 5.3 对于一般故障,如电磁阀失灵、泵膜裂损、气路堵塞、电源故障等应在 6 h 内排除。 5.4 若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发生故障,应 在 8 h 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因 硬盘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恢复时,应将上传至监控部门的数据导出放
18、在站房内备查。 5.5 CEMS 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填写 数据异常 /缺失、设备故障报告 ( 参 见附录 B);故障超过 8 h 不能 修复的,应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 数据 , 采样和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1 次。 5.6 CEMS 故障排除后应进行设备校准、校验,填写校准、校验记录。 5.7 因网络传输故障造成的监控数据缺失,在网络恢复后应能自动补传数据。 5.8 CEMS 采样点位变更、 主要设备 (核心部件 )或整机更换时应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5.9 UPS、空调、照明、避雷设施、灭火器等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在有效期内,应立即维护、
19、更换。 5.10 发现视频监控设备故障,应于 8 h 内完成故障排除,如 8 h 内不能排除的,应更换备机。 DB41/T 1344 2019 5 6 质量保证 6.1 定期校准 6.1.1 颗粒物 CEMS 校准 应符合以下 要求: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每 12 h 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 2.0%F.S. ;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每周 至少 手动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 2.0% F.S.。 6.1.2 气态污染物(包含 O2) CEMS 校准 :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测量或直接测量)每 12 h 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零点漂移和量程
20、 漂移不超过 2.5%F.S. ;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测量或直接测量)每周 至少 手动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零点漂移和量 程漂移不超过 2.5%F.S. ; c) 抽取式测量气态污染物 CEMS 每 3 个月至少进行 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 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 节器、分析仪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6.1.3 流速 CMS 校准 :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 每 12 h 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 3.0% 或绝对误差不超过 0.9 m/s;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 每
21、 15 d至少 校准零点一次,零点漂移不超过 3.0% 或绝对误差不超过 0.9 m/s。 6.1.4 定期校准按附 录 C.2 表格形式 记录。 6.2 定期校验 6.2.1 每季度 对 CEMS 做一次校验,用参比方法和 CEMS 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参比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 要求 。 6.2.2 每年至少出具 1份加盖 CMA章的 CEMS比对监测报告,比对监测时间应与上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时间间隔半年以上。 6.2.3 校验结果 应 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校验 要求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气态污 染物 CEMS 二氧化硫 准确度 排放浓度 250 moL/moL(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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