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T 433-2018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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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40.01 P 16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4332018 代替DB36/ 433-2004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Safety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in Song and Dance Hail and Other Publices of Entertainment 2018 - 09 - 07发布 2019 - 02 - 01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6/ T 433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2、1 4 安全疏散 . 2 5 建筑保温和装修防火 . 3 6 灭火设施和器材 . 3 7 消防电气 . 4 8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 .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条文说明 . 6 DB36/T 433-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6/ 433-200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与DB36/ 433-2004相比,除了编 辑性修改外,其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修改了前言; 删除了总则,改为范围,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歌舞娱乐场所的布置要求,对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包房外窗、
3、应急疏散、装修材料、 消防用水、消防电源等要求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建筑保温、防烟、通风、空气调节等要求。 本标准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智勇、万灏、刘峰、陈琨、王荣辉、帅欢、许强、唐国强、黄宁、万瑞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施一平、罗新梅、易庆、宋根长、聂武林、曾柳青、黄颖、徐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 36/ 433-2004。 DB36/ T 4332018 1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
4、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设计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保温和装修防 火、灭火设施和器材、消防电气以及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面积50m 2 及50m 2 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酒吧、茶馆、咖啡厅等场所; (3)网吧、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汗蒸馆等场所(不包括洗浴部分)。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5、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
6、统技术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关于防火间距、消 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的规定。 3.2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3.3 歌舞娱乐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DB36/T 433-2018 2 b) 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c)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d)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层或四
7、层及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2 ; e)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 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不低于乙 级的防火门。 3.4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 险物品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3.5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6 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
8、类液体管道。 3.7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GB 50116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3.8 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 单元设置。当一个场所内有不同的营业性使用功能时,整个场所的消防设计应按标准高的部分执行。 3.9 歌舞娱乐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应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填塞密实。 3.10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应开设可方便开启的外窗,窗洞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9m,外 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0.48m 2 。 3.11 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不
9、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房间的门必须设置在与疏散走道相 连的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 b) 房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m 2 。 4 安全疏散 4.1 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形式、位置、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等均应符合国家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 4.2 安全出口、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可设置1个疏散门。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4.3 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完全分开设置。 4.4 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半
10、地下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4.5 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 2 计算,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 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4.6 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 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加压送风设施。疏散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7 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4.8 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4.9 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
11、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 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4.10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 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DB36/ T 4332018 3 4.11 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 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4.12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 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设置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的位置和安
12、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 5 建筑保温和装修防火 5.1 歌舞娱乐场所建筑保温系统和室内外装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歌舞娱乐场所的 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2 歌舞娱乐场所外墙开设的窗口周围2m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 造成火灾蔓延的门楼、灯箱、广告牌。 5.3 歌舞娱乐场所在装修时,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所需的净宽度。 5.4 歌舞娱乐场所装修设计应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5.5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上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 于B1级的
13、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 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6 设置在地上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 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水平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7 歌舞娱乐场所除演艺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等有声学要求的房间外,墙面不应设置软包。 5.8 歌舞娱乐场所的演艺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等有声学要求的房间墙面可局部采用软包装修, 其填充材料和外面包覆材
14、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且软包面积不应超过该房间墙 面面积的20。 5.9 歌舞娱乐场所内的配电箱、灯具、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电气设施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 修材料上。 6 灭火设施和器材 6.1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 水压和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2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 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6.3 下列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设在建筑地下一层、半地下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b
15、)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c) 设在单层、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 2 。 6.4 当消防用水引入管设置水表时,应保障设置水表后系统供水条件仍满足其功能使用要求。 6.5 歌舞娱乐场所除应按GB 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外,每间包房内应在醒目和便于取用处增配一具 2kgABC干粉灭火器。 7 消防电气 DB36/T 433-2018 4 7.1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气线路及电气装置等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2 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
16、(间) 等; b) 演艺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场所; c) 建筑面积超过50m 2 的包房; d)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门厅等。 7.3 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不应低于5.0Lx;其连续照明供电时间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 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7.5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7.6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平时应处于
17、点亮状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a) 在非营业时间仅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时; b) 可由天然采光识别安全出口和疏散方向时。 7.7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当采用蓄电池供电时,应保持蓄电池平时处于充电状态。 7.8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或靠近出口上方的墙面上,标志的下缘距门的 上边缘不宜大于0.3m。当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位于疏散走道的侧面时,应在其前方位置的顶 棚下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下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并与疏散方向垂直。疏散 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b) 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
18、示标志应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地面上或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 上。设置在墙面上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 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c) 悬挂在大厅等大空间场所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能满足人员在任一点均能看见标志,其下边 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大于3.0m;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7.9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0 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 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7.11 歌舞娱乐场所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
19、的国家标准GB 13495 和GB 17945的相关规定。 7.12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能够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 声音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7.13 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智慧安全用电监测装置,并将消防设施、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 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8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a)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封闭楼梯间; b)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DB36/ T 4332018 5 c)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间)。 8.2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或
20、部位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8.3 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a)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 2 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 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场所; b) 中庭; c) 建筑面积大于100m 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d) 建筑面积大于300m 2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e)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 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 大于50m 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8.5 歌舞娱
21、乐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无自然排烟条件或自然排烟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机 械排烟系统。 8.6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b)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c)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d)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7 歌舞娱乐场所防烟、排烟系统的其他要求以及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设计,均应符合 国家消
22、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8.8 歌舞娱乐场所应配置消防自救呼吸器,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场所总服务台应至少配置2具; b) 每个灭火器配置点宜配置2具; c) 包房内宜按座位数50的数量配置。 DB36/T 433-2018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条文说明 A.1 范围 规定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面积50及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对于小于50 的场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条中的具有娱乐功能主要是指具有歌舞表演或卡拉OK等功能。本标准 不可能把有关规范所有内容包括在内,故本条规定,在消防工作中,除了要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消防技 术标准的要求外,还要遵循国家有
23、关方针、政策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A.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近年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继进行了大面积修订,新颁布 实施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认真遵循了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A.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A.3.1 针对歌舞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疏散、扑救难度大,甚至容易波及周围建筑物,因此 在总平面设计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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