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230-2018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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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140.21 A14 DB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 34/T 3230 2018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服务规范 Service and constructive specification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cubate base 2018 - 12 - 29发布 2019 - 01 - 29实施 安徽省 市场监督 管理 局 发布 DB34/T 3230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
2、起草人: 刘璐、 阚家安 、徐迟、贺冉冉、牛彦、束 道文、丁林峰。 DB34/T 32302018 1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术语和定义、基地要求 、规划要求、建筑布局、物业与应急管理、 服务对象与内容、功能建设、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性 各级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与服务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social organizations incubate base 通过整合相关资源,有针对性地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等一体化的综合服 务平台 。 3.2 萌芽型 社会组织 budding social organization 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民政 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 3.3 初创型社会组织 start-up social organization 刚登记成立、人员经费场地不足、 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 的社会
4、组织。 3.4 枢纽型社会组织 pivotal social organization 组织发展方向明确 , 内部建设和管理规范,业务模式相对成熟, 资源广、实力强,能够直接为社会 组织提供服务,对社会组织起到示范、带动和支持作用的社会组织。 4 建设要求 DB34/T 32302018 2 4.1 一般要求 4.1.1 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便利 且 方便社会组织办事 的区域 作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办公地点 。 4.1.2 基地由建设单位制定专人负责 。 4.1.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孵化社会组织使用场地面积 应 占基地总面积 70以上。 4.1.4 能提供办公场 所、必要的会议室和培训场地以
5、及水电、网络等后勤综合服务。 4.1.5 链接外部资源、整合内部资源,提供创意交流空间。 4.1.6 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 的数量: 市级不少于 10家,县(市、区)级不少于 5家,街道(乡镇)级 不少于 3家,社区(村)级不少于 2家。 4.2 设施要求 4.2.1 建筑面积 4.2.1.1 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级标准应为 400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300以上,三级标 准应为 200以上。 4.2.1.2 市辖县(市、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一级标准应为 200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150以上, 三级标准应为 100 m2以上。 4.2.1.3 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级标 准
6、应为 100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75 以 上,三级标准应为 50以上。 4.2.1.4 社区(村)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级标准应为 50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40以上, 三级标准应为 30以上。 4.2.2 建筑设施 4.2.2.1 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体建筑应在正面显著位置悬挂单位名称标识。市、县(市、区)、 街道(乡镇)、社区(村)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名称应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组织孵化 基地应在办公楼的正面显著位置将单位名称的中英文版用宋体字、金色字体横排固定。 4.2.2.2 根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功能分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筑布局可划分为若干功能区 。 4.2.2.3 应设置
7、数量适宜的男、女卫生间。 4.2.2.4 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有条件的孵化基地应在靠近出入口的位置设置无障碍通 道。 4.2.2.5 主体建筑中宜设置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等非盈利性配套公共服务场地,为入驻 社会组织提供商务洽谈、打印复印等服务。 4.2.2.6 大厅宜有用于滚动报导各类信息的多媒体屏幕和意见箱。 4.2.2.7 应建有专用电子安防系统。 4.2.3 水电设施 4.2.3.1 室内照明要明亮适度,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宜采用 6300K色温的日光节能灯具,照明度不 低于 400lux,纵深照度应稍高于门厅照度。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4.2.3.2 有条件的宜建
8、立专业的水、电、电梯 等设备运转、维护、维修队伍和安全制度。 4.2.3.3 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 26,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 20。 4.2.4 消防设施 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 50016 设置消防设施、安装防火、灭 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DB34/T 32302018 3 4.3 机制 建设 4.3.1 职责 4.3.1.1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各级孵化基地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省、市、县民政部门为本辖区孵化 基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a) 研究制定本辖区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b) 编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年度预算 , 并列
9、入统计财政预算; c) 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d) 孵化基地的对 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e) 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 f) 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 社会效益。 4.3.1.2 孵化基地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a) 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及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孵化期间的后勤服务,为入驻组织提供经营办公、 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 b) 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c) 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
10、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 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 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d) 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 按要求报民政部门; e) 完成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3.1.3 孵化基地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具体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a) 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b) 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c) 帮助入驻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 d) 为入驻 组织提供
11、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 4.3.1.4 入驻的社会组织职责 应履行下列职责: a)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 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b) 社会服务活动要经常化、制度化,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 5次,其中较大规模活动不少于 2次 ; c) 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营利性活动; d) 努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社会资源的链接,逐步通过提供服务自给自足,实现自身的 可持续健康发展。 4.3.2 工作模式 孵化基地实行 “进驻孵化评估出壳 ”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 用效益和培育、扶 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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