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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3230-2018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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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3230-2018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服务规范.pdf

    1、ICS 01.140.21 A14 DB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 34/T 3230 2018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服务规范 Service and constructive specification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cubate base 2018 - 12 - 29发布 2019 - 01 - 29实施 安徽省 市场监督 管理 局 发布 DB34/T 3230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

    2、起草人: 刘璐、 阚家安 、徐迟、贺冉冉、牛彦、束 道文、丁林峰。 DB34/T 32302018 1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术语和定义、基地要求 、规划要求、建筑布局、物业与应急管理、 服务对象与内容、功能建设、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性 各级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与服务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social organizations incubate base 通过整合相关资源,有针对性地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等一体化的综合服 务平台 。 3.2 萌芽型 社会组织 budding social organization 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民政 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 3.3 初创型社会组织 start-up social organization 刚登记成立、人员经费场地不足、 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 的社会

    4、组织。 3.4 枢纽型社会组织 pivotal social organization 组织发展方向明确 , 内部建设和管理规范,业务模式相对成熟, 资源广、实力强,能够直接为社会 组织提供服务,对社会组织起到示范、带动和支持作用的社会组织。 4 建设要求 DB34/T 32302018 2 4.1 一般要求 4.1.1 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便利 且 方便社会组织办事 的区域 作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办公地点 。 4.1.2 基地由建设单位制定专人负责 。 4.1.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孵化社会组织使用场地面积 应 占基地总面积 70以上。 4.1.4 能提供办公场 所、必要的会议室和培训场地以

    5、及水电、网络等后勤综合服务。 4.1.5 链接外部资源、整合内部资源,提供创意交流空间。 4.1.6 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 的数量: 市级不少于 10家,县(市、区)级不少于 5家,街道(乡镇)级 不少于 3家,社区(村)级不少于 2家。 4.2 设施要求 4.2.1 建筑面积 4.2.1.1 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级标准应为 400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300以上,三级标 准应为 200以上。 4.2.1.2 市辖县(市、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一级标准应为 200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150以上, 三级标准应为 100 m2以上。 4.2.1.3 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级标 准

    6、应为 100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75 以 上,三级标准应为 50以上。 4.2.1.4 社区(村)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级标准应为 50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40以上, 三级标准应为 30以上。 4.2.2 建筑设施 4.2.2.1 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体建筑应在正面显著位置悬挂单位名称标识。市、县(市、区)、 街道(乡镇)、社区(村)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名称应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组织孵化 基地应在办公楼的正面显著位置将单位名称的中英文版用宋体字、金色字体横排固定。 4.2.2.2 根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功能分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筑布局可划分为若干功能区 。 4.2.2.3 应设置

    7、数量适宜的男、女卫生间。 4.2.2.4 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有条件的孵化基地应在靠近出入口的位置设置无障碍通 道。 4.2.2.5 主体建筑中宜设置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等非盈利性配套公共服务场地,为入驻 社会组织提供商务洽谈、打印复印等服务。 4.2.2.6 大厅宜有用于滚动报导各类信息的多媒体屏幕和意见箱。 4.2.2.7 应建有专用电子安防系统。 4.2.3 水电设施 4.2.3.1 室内照明要明亮适度,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宜采用 6300K色温的日光节能灯具,照明度不 低于 400lux,纵深照度应稍高于门厅照度。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4.2.3.2 有条件的宜建

    8、立专业的水、电、电梯 等设备运转、维护、维修队伍和安全制度。 4.2.3.3 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 26,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 20。 4.2.4 消防设施 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 50016 设置消防设施、安装防火、灭 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DB34/T 32302018 3 4.3 机制 建设 4.3.1 职责 4.3.1.1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各级孵化基地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省、市、县民政部门为本辖区孵化 基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a) 研究制定本辖区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b) 编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年度预算 , 并列

    9、入统计财政预算; c) 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d) 孵化基地的对 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e) 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 f) 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 社会效益。 4.3.1.2 孵化基地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a) 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及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孵化期间的后勤服务,为入驻组织提供经营办公、 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 b) 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c) 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

    10、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 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 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d) 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 按要求报民政部门; e) 完成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3.1.3 孵化基地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具体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a) 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b) 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c) 帮助入驻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 d) 为入驻 组织提供

    11、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 4.3.1.4 入驻的社会组织职责 应履行下列职责: a)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 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b) 社会服务活动要经常化、制度化,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 5次,其中较大规模活动不少于 2次 ; c) 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营利性活动; d) 努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社会资源的链接,逐步通过提供服务自给自足,实现自身的 可持续健康发展。 4.3.2 工作模式 孵化基地实行 “进驻孵化评估出壳 ”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 用效益和培育、扶 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12、 4.3.3 入驻 孵化基地程序 4.3.3.1 受理 DB34/T 32302018 4 有意向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 驻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 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 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 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 社会组织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 5) 财务年度报表; 6)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b) 已备案的社

    13、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 1) 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 况; 2) 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 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 5)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c)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1) 近三年内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2) 近三年内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3) 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4)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5) 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的; 6) 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诚信不良记录的

    14、情形; 7)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 4.3.3.2 初审 第三方运营机构组织专业团队对申请主体负责人的品格、能力、经验及运行模式、社会效益、发展 前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出具初审意见。 4.3.3.3 审核 由民政部门 审核确定 入驻的社会组织。 4.3.3.4 公示 审定结果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4.3.3.5 签订协议 入驻组织将与基地运营方签订入驻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4.3.4 出壳 入驻的社会组织经孵化以及专家评估并达到了如下持续健康发展要素之一后应主动申请出壳: a) 通过自主自立自律能够较好的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 b) 入

    15、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 c) 孵化周期超过两年的。 DB34/T 32302018 5 5 服务要求 5.1 服务对象 为萌萌芽型 社会组织、初创型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5.2 一般要求 5.2.1 基地应通过聘请专业团队,为入驻机构提供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策划、信息政策咨询等 方面给予相关优惠。 5.2.2 每半年对入驻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阶段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选择最优成长方案。 5.2.3 协助入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 5.2.4 落实各项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对项目进行资金、物质及能力培育上的支持。 5.2.5 提供法律、财务、评估等咨询服务,对 优秀社会组织

    16、进行宣传展示,促进其实现持续发展。 5.3 服务内容 5.3.1 指导咨询服务 为社会组织的活动开展提供业务指导,同时可以作为主管部门的办事咨询窗口,如注册、评估事务 的咨询。 5.3.2 硬件服务 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及通信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 5.3.3 后勤服务 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5.3.4 种子基金服务 提供小额资助扶持资金,用于资助已入住孵化基地、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资金 来源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 5.3.5 培训服务 设计提供与组织

    17、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的能力建设课程,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提升和规范化发展。 对有关资质条件的社工人才进行培养并考核,推动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和专业服务发展。 5.3.6 督导服务 采用“外请督导本土督导”团队督导模式,指导孵化基地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5.3.7 评估研究服务 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化建设评估以及组织绩效的系统性评估,优化组织 发展 路径,提高社会服务项目绩效。 5.3.8 成果展示服务 DB34/T 32302018 6 共享基地搭建的资源平台支持服务,提供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政策咨询 、 招投标信息公布 、 年检 、 审 计 、 评估以及行业发 展动态等相关的资讯类

    18、服务 。定期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展会,集中展示优秀的公益 项目和组织。 5.3.9 党建指导 对入驻组织同步进行党建工作指导,培育孵化党组织,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组织活动 。 5.3.10 培育扶持 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 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5.3.11 提升能力 5.3.11.1 帮助入驻的社会组织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提供制定章程、承接项目、发展业务等方面的咨询 服务。 5.3.11.2 在组织架构上帮助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提高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品牌塑造、自 治发展等方面能力建设。 5.3.11.3

    19、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 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5.3.12 整合资源 5.3.12.1 整合资金、信息、政策、人才等各方面资源,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搭建平台、提供渠道, 实现各类资源与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之间、社会组织可提供的服务与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对各 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5.3.12.2 集中发布、解读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 良性互动,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 组织间的有效对接。 5.3.1

    20、3 引导规范 5.3.13.1 塑造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公益理念,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和推广。 5.3.13.2 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活动、按章办事、诚信自律,并倡导和推动行业自律。 5.3.14 公益人才实训 面向大专院校等单位提供实践岗位,安排大学生公益实习、社工和志愿者实践等服务,为相关公益 人才创造学习公益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和提升公共服务管理能力的条件,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改革与 发展及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备。 6 监督管理 6.1 入驻社会组织按月、季、半年、年向 孵化 基地 报 送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遵守基地相关规章制度, 积极配合各类监督、审查 和评估工作。 6.2 各级

    21、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应急处置预 案”并制度化, 并将相应制度装订成册,每年应按“应急处置预案”举办不少于一次 演练。 6.3 基地运营服务供应方应每半年 对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送 上级 民政部门。 6.4 省级民政部门 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孵化基地组织调研考察、评估工作。 DB34/T 32302018 7 6.5 社会组织从入驻日起满半年的,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协议,并在 1个月内迁出孵化基地: a) 入驻后半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b) 出勤率低于正常水平的; c) 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d) 按规定应当 参加年检,但年检

    22、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e)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的; f) 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 6.6 孵化基地的资金要用于孵化基地公共设施建设和扶持社会组织孵化项目的培育经费,坚持专款专 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运营机构终止孵化项目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在同级民政部门 监管下 , 将孵化基地资产移交给下一个承接孵化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从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相关事业的 单位。 6.7 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章给予行政处 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DB34/T 32302018 8 参 考 文 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8第 6号 令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第 69号令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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