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229-2018 市县(区)、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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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040 A 24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2292018 市县(区)、乡(镇)、村(社区)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南 City county (district), township (town), village (community)Government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guide 文稿版次选择 2018 - 10 - 20 发布 2018 - 11 - 20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T 3229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滁州市人民
2、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归口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单位:滁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国、江婷婷、胡安萍、刘娟、刘璐、贺冉冉、丁林峰、牛彦、束道文。 DB34/T 32292018 1 市县(区)、乡(镇)、村(社区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县(区 )、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南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 本要求、服务提供、服务保障和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3、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32168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GB/T 32169.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3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DB34/T 2430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配套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69.1 列出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服务 E-governme nt ser
4、vices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各类 政府服务。 3.2 服务对象 the serv ice object 向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 原则 依法行政、公开公平、高效便民、集中集约。 5 基本要求 DB34/T 32292018 2 5.1 功能定位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政务服务功能, 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具体为: a) 市级行政服务机构为主要办理面向法人的大型企业登记注册、大型投资项目审批、进出口配额 管理、市级经济运行调节、重大民生安全管理及相关配套业务
5、等政策性、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务 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 b) 县(区)级政务服务机构主为要办理面向法人的注册登记、经济运行管理、县级投资项目审批、 一般社会管理及面向自然人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及其相关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c) 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为依法或者受上级进驻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或代办 涉及面向的扶贫脱贫、就业创业、户籍办理、个体工商登记、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社会保险、 农技推广、宅基地申请、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员管理、社会救助等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的政 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平台。 5.2 基础设施 5.2.1 选址 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市县(区)政务服务机构一般选
6、址在城区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周边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 场等交通设施较完备的地方; b) 乡(镇)政务服务机构一般选址在交通便利、环境整洁、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点,可通过同级政 府规划新建或整合利用业务部门基层站所建设; c) 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可依托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网格管理中心等适宜场所,满足设置提供 群众办事所需服务窗口的基本条件。 5.2.2 场所面积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依据当地人口、经济确定场所面积。 5.2.3 设施设备 5.2.3.1 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各项设施设备能够满足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窗口的日常办公需求,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b) 各级设施设备的配备及配备
7、的标准要以方便服务为主。 5.2.3.2 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a) 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橱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b) 信息化设施设备:应配备满足电子化办公需要的交换机,网络终端,计算机、证照打印机、多 媒体、集成大厅等各类智能化设备,计算机接入电子政务外网; c) 服务设施:应配备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设施,如服务柜台、停车场等。 5.3 名称和标识 5.3.1 名称 名称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市、县(区)政务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xx 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政务服务机构 名称统一为“xx 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xx 村(社区)综合 服务中心”; D
8、B34/T 32292018 3 b) 应在主体建筑正面显著位置以中英文方式展示悬挂名称标识牌。 5.3.2 标识 标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标识以汉字“公”造型为主,以字母“A”和“H”为基本架构,有机地融合政务服务管理理念、 安徽地域特征等元素,标识标准颜色为中国红;具体见图 1。 b)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全 面使用形象标识; c) 办事场所主体建筑物显著位置应安装永久性形象标识,网站、服务设施和室内外环境装饰,如 总服务台、公开栏、文化墙、宣传栏、导示牌,以及场所标牌、门厅主题墙、玻璃门横 条、 办公室门牌、工作人员胸牌、桌
9、牌等,必须加入形象标识元素; d) 各种与政务服务相关的办公用品、会议活动,如工作证件、证书、信封、信笺、资料袋、手提 袋、请柬、名片、席卡、纸杯等,建议使用标识衍生品; e) 对外宣传、教育、培训、竞赛等涉及的旗帜、徽章、装备等应使用形象标识。见图 1。 图1 5.4 机构设置 5.4.1 领导机构 5.4.1.1 市县(区)、乡(镇)应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牵头主抓、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 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应明确各级政府是政务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 驻部门、窗口的职责分工和应负的责任。 5.4.1.2 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落实村(社区)书记(主任)为
10、便民服务和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 的主体责任。 5.4.2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5.4.2.1 市县(区)管理机构应为本级政府直属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乡(镇)应设立工作机构; 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明确责权利定位。 5.4.2.2 各级管理机构应根据综合协调、业务管理、信息管理、监督考核的工作内容设立相应的内设 机构。 5.5 进驻 5.5.1 部门 5.5.1.1 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行政区划内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非 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均应进驻政务服务机构。 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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