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721-2019 滑索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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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7.200.01 Y 5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7212019 代替 DB34/T 1721-2012 滑索检验规程 Rules for test of strop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2 - 25 发布 2020 - 01 - 2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1721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1721-2012 滑索检验规程。与 DB34/T 1721-201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以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
2、 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增加了滑车的定义,删除了制动装置的定义(见第 3 章); 修改了定期检验的整改期限要求(见第 4 章); 修改了产品铭牌的要求(见 5.1); 增加了销轴设置防脱落措施的条件;修改了焊缝表面质量检查要求与检验方法;修改了重要焊 缝磁粉(或渗透)检测的要求与检验方法(见 5.2); 修改了滑索线路和站址的要求;删除了阻尼装置的要求;修改了进站速度的要求;修改了滑索 安全距离的要求(见 5.3); 修改了重要轴、销轴磁粉(或渗透)检测的要求与检验方法;修改了钢丝绳检查要求;删除了 制动装置的要求(见 5.4); 增加了乘客束缚装置的要求(见 5.5);
3、 修改了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绝缘电阻、紧急停止按钮的要求(见 5.6); 修改了站房和站房空间的要求;增加了安全网的要求;增加了制动(缓冲)装置的要求;修改 了防护垫的要求;修改了防雷装置的要求;修改了安全标识的要求(见 5.7); 修改了额定载荷试验、超载试验要求(见 5.8); 修改了检验报告中与第五章内容变更相对应部分(见附录 A、附录 B)。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际武、何贵阳、陆文龙、张骏、王波、张世新、陆毅、王勋政、苏宁、刘运 胜、邵志景、司守健。 DB34/T 1
4、721 2019 1 滑索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滑索检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乘坐人数不大于4人的滑索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408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T 8918-2006 重要用途钢丝绳 GB/T 19418-2003 钢的弧焊接头 缺陷质量分级指南 GB/T 20306 游乐设施术语 GB/T 34370.2 游乐设施无损检测 第2部分:目
5、视检测 GB/T 34370.3 游乐设施无损检测 第3部分:磁粉检测 GB/T 34370.4 游乐设施无损检测 第4部分:渗透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306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滑索 strop 乘客借助滑轮等工具,依靠重力或其他牵引力沿钢丝绳线路下滑的游乐设施。 3.2 滑车 tackle 悬挂在承载索上连接乘坐物的装置,一般为单绳双轮、双绳双轮或双绳四轮结构。 3.3 防过卷装置 anti overwi nding device 回收装置在工作过程中防止绳索越程运行的电气保护装置。 3.4 额定载荷 rated load DB34/T 1721
6、 2019 2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滑索可承受的最大载荷。 3.5 检验 inspection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根据本标准规定,对滑索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和对在用滑索进行的定期检验。 4 基本规定 4.1 从事滑索检验检测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取得核准资格,从事滑索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2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如下: a) 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制定检验安全措施; b) 检验现场应确定一名
7、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3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a) 风速不大于 8 m/s(4 级); b) 回收装置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 c) 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4.4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 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滑索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 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5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标准 5.15.8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 和工具。 4.6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
8、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自 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自检报告应提交检验机构备存。 4.7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对于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的滑索,按照本标准 5.15.8 要求的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 对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书(见附录 A); b) 对于在用滑索,按照本标准 5.15.8 要求的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对相关项目进行定 期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书(见附录 B),检验周期为一年。 4.8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有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填写实际测试数据;无
9、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可以填写现场检验状况,表明 “合格 ”、 “不合格 ”、 “无此项 ”。 4.9 现场记录应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应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4.10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 “检验结果 ”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 “检验结果 ”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 ” 一栏中只填写 “合格 ”、 “不合格 ”、 “无此项 ”等单项结论。 4.11 检验项目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重要项目是指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中标注的项目,一般 项目是指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中未标注的项目。
10、4.12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结论的判定条件为: a)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 关单位已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二(以下简称通知 DB34/T 1721 2019 3 书二样式见附录 C)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 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二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结论判定为“合格”; b) 凡不符合第 4.12 a)款“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4.13 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具体要求如下: a) 对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
11、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以 下简称通知书一样式见附录 C),通知书一的有效期为 10 个工作日; b) 对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检验人员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 并向受检单位出具 通知书二 , 并将检验不合格项及整改要求书面告知设备使用登记部门。设备在整改期间不得使用; c) 对检验存在不合格项目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检验人员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据此 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期间监护使用措施,经检验人员确认后可并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二 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日,定期检验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明 的下次检验日期。在整改期间,使用单位可对该设备进行监护使用。
12、4.14 检验报告结论有 “合格 ”、 “不合格 ”、 “复检合格 ”、 “复检不合格 ”四种。 4.15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 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5 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 5.1 资料审查 5.1.1 制造资料 5.1.1.1 制造单位应提供下述资料: a) 应提供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及产品出 厂合格证; b) 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焊缝无损检测报告; c) 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有材质证明或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d) 标准机电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非标准机电设备应经质量检验
13、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配 套机电设备应有合格证书; e) 在显著位置处设置产品铭牌, 产品铭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与制造地址、 制造许可证号、 设备型号、产品编号、制造日期、主要技术参数。 5.1.1.2 检验方法:查阅有关资料。 5.1.2 安装资料 5.1.2.1 安装单位应提供下述资料: a) 应提供安装告知书、安装许可证明文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应有安装试车的记录和自检报告; c) 基础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整体检验合格证明。 5.1.2.2 检验方法:查阅有关资料和证明。 5.1.3 使用资料 5.1.3.1 使用单位提供下述资料: a) 使用登记资
14、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b) 应有运行记录,以及年检、月检、日检、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记录。 DB34/T 1721 2019 4 c) 应制定乘客须知,并在明显地方公布; d) 滑索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救援预案和应急措施。 5.1.3.2 检验方法:目测,查阅有关资料。 5.2 安装及连接 5.2.1 基础 5.2.1.1 基础不应有影响正常运行的不均匀沉陷、开裂和松动等异常现象。 5.2.1.2 检验方法:目测、感官判断,必要时要求受检单位联系有关土建检验单位检验。 5.2.2 地脚螺栓 5.2.2.1 地脚螺栓连接应采取防止松动措施,不应有严重腐蚀、锈蚀。 5.2.2.2 检验方法
15、:目测,感官判断。 5.2.3 重要零部件间螺栓、销轴连接 5.2.3.1 零部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牢固可靠,重要连接应采取防止松动的措施;重要零部件间的销 轴连接应有防脱落措施。 5.2.3.2 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检查零部件间螺栓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5.2.4 焊缝外观检测 5.2.4.1 所有焊缝应进行目视检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级焊缝外观质量应不低于 GB/T 19418- 2003 中的 B 级要求; b) 级焊缝外观质量应不低于 GB/T 19418- 2003 中的 C 级要求; c) 级、级焊缝外观质量应不低于 GB/T 19418-2003 中的 D 级要求。
16、 5.2.4.2 检验方法:按照 GB/T 3437 0.2 的规定进行。 5.2.5 重要焊缝磁粉(或渗透)检测 5.2.5.1 重要焊缝应进行不低于 5的磁粉(或渗透)检测,合格级别为 I 级。 5.2.5.2 检验方法:按照 GB/T 34370.3、G B/T 34370.4 的规定执行。 5.3 行走路线 5.3.1 线路设置 5.3.1.1 滑索线路和站址不应建在下列地区: a) 山地风口、高压线周围 25 m 内; b) 有雪崩、滑坡、塌方、溶洞、风暴、海啸、洪水、水灾等危及滑索运行安全的地区。 c) 当滑索跨越公路、铁路、电线、通航河流湖泊时,彼此应互不影响。 5.3.1.2
17、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用仪器测量。 5.3.2 进站速度 5.3.2.1 滑车制动前最大进站速度应不大于 6 m/s。 5.3.2.2 检验方法:测速仪测量。 5.3.3 滑索安全距离 DB34/T 1721 2019 5 5.3.3.1 滑索与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1.5 m。跨距小于 360 m 时,相邻滑索距离应不小于 1.5 m; 跨距不小于 360 m 时,相邻滑索距离应不小于 2.0 m;当滑索跨越行人通道时,承载索距地面高度应 不小于 6.5 m。 5.3.3.2 检验方法:用量具测量。 5.4 机械传动 5.4.1 重要轴、销轴材料及其表面硬度 5.4.1.1 重要的轴和销轴,
18、应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 45 号钢的材料制造,调质后的硬度一般应为 HB200-280。 5.4.1.2 检验方法:查阅重要轴和销轴材料证明。必要时用硬度计测量重要轴和销轴表面硬度,在同 一轴的不同位置一般应测量不少于 3 次,取其平均值,被测的每两个相邻点之间距离不小于 3 mm,重 要轴、销轴抽检 20。 5.4.2 重要轴、销轴磁粉(或渗透)检测 5.4.2.1 滑车滑轮轴、销轴等重要轴类零件每年应进行不低于 5的磁粉(或渗透)检测,合格级别 为 I 级。 5.4.2.2 检验方法:按照 GB/T 34370. 3 和 GB/T 3 4370.4 的规定执行。 5.4.3 重要轴、销轴的磨
19、损和锈蚀 5.4.3.1 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许值应符合 GB 8408 的规定。 5.4.3.2 检验方法:在磨损严重之处,用游标卡尺在轴、销轴的不同部位测量不少于 3 次,取最小值, 并与原尺寸比较,计算出磨损量;在锈蚀严重之处,打磨光后,在轴、销轴不同部位用游标卡尺测量不 小于 3 次,取最小值,并与原尺寸比较,计算出锈蚀量。重要轴、销轴抽检 20。 5.4.4 钢丝绳检查 如下: a) 钢丝绳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查阅有关报告。 b) 承载索、牵引索应符合 GB/T 8918-2006 中 5.1、5.2、5 .3、6.1、6.2 和 6.3 的要求。承载索 应采
20、用线接触、镀锌钢丝绳;牵引索应采用线接触、纤维芯钢丝绳; 检验方法:目测。 c) 承载索弯曲部位应有衬垫,弯曲半径不得小于 10 倍钢丝绳直径; 检验方法:目测,用量具测量。 d) 钢丝绳的端部应用紧固装置固定,其端部固定的效率应不小于 80,端部固定方法应符合 GB 8408 的要求; 检验方法:目测。 e) 重要部位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与绳夹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 GB 8408 的要求; 检验方法:目测,用量具测量。 f) 牵引索的弯曲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 30,回收装置用钢丝绳的弯曲直径与钢丝绳直径 之比不小于 20; 检验方法:用量具测量。 DB34/T 1721 2019 6 g)
21、钢丝绳的断丝、磨损等缺陷不得超过 GB 8 408 的要求。在符合标准规 范内,钢丝绳断头应插 入绳股内,不得有外露断头;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用卡尺测量直径。 h) 承载索宜单独设置基础固定; 检验方法:目测。 i) 承载索宜采用双绳,直径应不小于 12 mm;牵引索直径应不小于 6 mm; 检验方法:目测,用量具测量。 j) 承载索应有张力调节装置或张力调整措施, 出发站和到达站的固定端应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并 设置二次保护; 检验方法:目测。 k) 采用多绳承载时,各承载索受力应均匀; 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仪器测量。 l) 承载索最长使用不得超过 4 年。 检验方法:查阅有关资料。 5.
22、4.5 回收装置 5.4.5.1 回收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设置防止绳索从滑轮上脱落的装置和防止绳索打折或缠绕的装置; b) 电动回收装置应设防过卷装置; c) 应设有可靠的到位连锁保护; d) 钢丝绳的终端在卷筒上应留有不小于 3 圈的余量。 5.4.5.2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试验。 5.5 乘人设施 5.5.1 滑车 5.5.1.1 滑车应采用两组绳轮,应有二次保护。滑车滑轮应设计有防止钢丝绳从滑轮槽内脱落的装置。 5.5.1.2 检验方法:目测。 5.5.2 乘坐物及乘客束缚装置 如下: a) 乘坐物应有产品合格证、 产品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应标明材质、 额定载荷和破断强度等
23、参数, 破断拉力应不小于 6000 N/人; 检验方法:查阅乘坐物的出厂合格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b) 乘坐物安全绳和安全带应无破损、开线或开裂等缺陷; 检验方法:目测。 c) 设计加速度在区域 4 与区域 5 范围内的滑索, 应具有主要乘客束缚装置闭合并锁紧与设备启动 自动联锁功能; 检验方法:目测,感观判断。 d) 乘客束缚装置应由操作人员手动或自动释放,乘客不得自行打开。 检验方法:目测,感观判断,逐一检查乘客束缚装置。 5.5.3 外观检查 DB34/T 1721 2019 7 5.5.3.1 乘人设施不应有影响外观的碰伤、龟裂和粗糙不平,金属外露件不应有锈蚀现象。玻璃钢转 角处过度应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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