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201-2019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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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140 P 55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201 2019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 Code for management of embankment 2019-03-26发布 2019-04-26实施 浙江省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 发布 DB33/T 2201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组织管理 . 2 5.1 岗位设置 . 2 5.2 人员配备 . 2 5.3 管理制度 . 2 6 工程检查 . 2 6.1 一般规定 . 2 6.2 检查内容 . 3
2、 6.3 检查方法 . 4 6.4 检查频次 . 4 6.5 检查组织方式 . 5 6.6 检查重点 . 5 7 安全监测 . 6 7.1 一般要求 . 6 7.2 水位监测 . 6 7.3 垂直位移监测 . 6 7.4 裂缝监测 . 6 7.5 堤脚冲刷监测 . 6 7.6 数据整理 . 7 8 维修养护 . 7 8.1 一般规定 . 7 8.2 计划制订 . 7 8.3 维修养护项目 . 7 8.4 维修养护要求 . 7 9 应 急管理 . 8 10 标识牌 . 8 11 档案管理 . 8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工程管理制度 . 10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检查记录表 . 11
3、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监测记录表 . 16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维修养护检查表 . 20 DB33/T 2201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一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施齐欢、 徐红权、 周素芳、 苏玉杰、 肖乃 尧、郑敏 生、方春 晖、余文公、应聪 慧 、 蒋 永华、于桓飞 、 吉顺文 、 罗正、 劳庆富 、 宋立松 。 DB33/T 2201 2019 1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堤防工程管理的基本规定、组织管理
4、、工程检查、 安全监测 、维修养护、 应急管理 、 标识牌、档案管理 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沿江、河、湖 泊、蓄滞洪区边缘修建的 1 级 4 级 堤防工程,其它堤防 工程 可参照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 档案 管理规范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SL 436 堤防隐患探测规程 SL 595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 SL 725 水利
5、水电工程 安全监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交叉建筑物 与堤防工程连为一体的闸(涵)、泵站、 堰坝 、管线 、码头、桥梁 、道路、公园 等建筑物,包括穿 堤与跨堤建筑物。 3.2 工程检查 为查找堤防工程 可能 存在的隐患与损坏,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现场查勘、测量、记录等工作。 3.3 维修养护 为保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工程设计功能和形象面貌,对水工建筑物、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系统等进 行的日常、定期、不定期的保养、维护、修理或升级改造等工作。 DB33/T 2201 2019 2 4 基本规定 4.1 堤防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应落实明确的堤防工程管理单
6、位或责任主体, 并明确其管理职责。 4.2 堤防工程 应 推行标准化管理 , 实行岗位责任制 ,并配备 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工作 人员。 4.3 堤防工程宜推行物业化或集约化管理。 4.4 应划定 堤防工程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4.5 应实行 堤防工程 信息化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平台。管理平台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4.6 堤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的 , 应及时开展维修或加固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4.7 与堤防 工程连为一体 的 交叉建筑物的 建设与 运行 管理 ,应 符合 堤防 工程 安全 要求 。 4.8 堤防工程验收合格后, 管理单位
7、或责任主体 应将工程的权属、主管部门、管理 单位(责任主体)、 规模、功能等情况报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 5 组织管理 5.1 岗位 设置 5.1.1 应以“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为原则,明确堤防工程管理岗位、任职条件、职责。 5.1.2 应对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 、 应急管理 、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设置相应岗位。 5.2 人员 配备 5.2.1 管理单位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责任主体应明确工程管理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 5.2.2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配备满足岗位工作 实际需要 的 人员 , 可实行兼岗。 巡查人员: 1 级、
8、2 级堤防 工程 应 每 5 km不少于 1 名, 3 级、 4 级堤 防 工程 应 每 10 km不少于 1 名。 5.2.3 上岗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5.2.4 管理人员应实行岗前教育培训 ,并应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参加业务培训 。 5.3 管理制度 5.3.1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 管理 实际、管护 内容、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保障堤防工程安全的 各 项管理制度 ,并 适时 修订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及内容要求可参 照 附录 A。 5.3.2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堤防 工程 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要求,梳理管理事项,明确各项管理 工作 要求 、工作流程及台帐要求,
9、制定管理手册,并根据实际情况 适 时修订完善。 5.3.3 物业化管理应实行合同(协议)制,合同应明确 物业化管理 内容、要求、 责任、人员,明确监 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要求。 6 工程检查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和 专项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 按 本标准的 6.2进行合理增减。检查记录表格式 参 照 附录 B。 6.1.2 工程 检查范围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及影响 堤防 工程安全的其它 区域 。 DB33/T 2201 2019 3 6.1.3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制订工程检查制度,并适时修编完善。检查制度中应明
10、确日常巡查、定 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各类工程检查的人员组织、检查频次、内容、方法、准备、记录、处理、 报告等要求。 6.1.4 检查人员发现 异常情况 应及时上报,发现突发险情 应立即向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 报告 。 6.1.5 检查记录(包括拍照和录像)应清晰、完整、准确、规范;每次检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并 签名归档;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根据检查 情况 编制检查报告。 6.1.6 日常巡查宜采用 定位 信息技术 (如 GPS、 BDS等 )开展。重要堤防、险工险段或重要堤段宜设置视 频 监控 点,辅助巡视、检查。 6.2 检查内容 6.2.1 堤身 6.2.1.
11、1 堤顶:防浪墙是否完整 、倾斜 ,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 缺,相邻两堤 段 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6.2.1.2 堤坡:是否 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 有无渗水散浸。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正常,渗漏水量变化情况等。 6.2.1.3 堤脚:堤脚有无发生淘刷、 变形、 坍塌 等现象。 6.2.1.4 混凝土结构:有无溶蚀、侵蚀、 开裂、 破损、老化等情况。 6.2.1.5 砌石结构: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6.2.2 堤岸防护 6.2.2.
12、1 护坡、护岸:护面是否平整、完好,相邻段有无错动、伸缩缝开合是否正常 ; 砌体有无松动、 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现象,护坡上有无杂树和杂物等 ; 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 、护岸 变形缝和止 水是否完好,坡 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 ; 混凝土异形块体、 合金钢网兜块体、模袋混凝土等防护设施有无损坏、缺失。 6.2.2.2 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度是否平顺,护脚体下部有无 冲刷 松 动、 走失。 6.2.3 防渗及排水设施 6.2.3.1 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有无损坏、失效 ;有无异常渗水等。 6.2.3.2 排水设施:排水沟有无沉
13、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 ; 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 6.2.4 交叉建筑物及其与堤防 连接段 6.2.4.1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的结合是否紧密;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临水侧截水 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是否 完好、无阻塞现象。 6.2.4.2 拦河堰坝上、下游两侧堤防是否存在护面冲损、堤脚掏空等。 分洪堰堰体有无人为封堵加高 等。 6.2.4.3 交叉建筑物有无破损、开裂、变形、异常渗水等现象,能否安全运行。 交叉建筑物有相应标 准的按照其标准检查。 6.2.4.4 交叉建筑物 运行管理 对堤防工程安全有无影响。 6.2.5 生物防护 DB33/T 2201 2019
14、 4 6.2.5.1 防护林木有无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缺肥现象。 6.2.5.2 草皮护坡是否被雨水冲刷 、 人畜损坏、病虫害或干枯坏死,是否有荆棘、杂草或灌木。 6.2.6 管理设施 6.2.6.1 监测 设施检查:各种 监测 设施、保护装置是否保持完好,能否正常进行 监测 。 6.2.6.2 交通与通信设施检查:交通道路的 路面是否平整、坚实,交通是否通畅,是否存在阻碍交通 管理的现象,交通标识、卡管物是否完好 ; 通信网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6.2.6.3 信息化设施:信息化设备、电 缆 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中断等现象 ; 信息化系统是否运 行正常,监
15、控图像是否存在缺失现象。 6.2.6.4 标识标牌: 公告牌、责任牌、公里桩( 牌 ) 、百米桩 ( 牌 ) 、界 桩 、警示牌、 名称标识 牌等 是否完好,字迹是否清晰 , 是否存在丢失或损坏现象。 6.2.6.5 管理房:是否存在损坏、漏雨等现象。 6.2.6.6 电力电气:各类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等是否完好。 6.2.6.7 防汛物资: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与设备完好情况。 6.2.7 管理范围 6.2.7.1 护堤地 及历史出险点 有无 管涌、渗水等 ,界墙是否完好。 6.2.7.2 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有无从事 危害 堤防 工程 安全、 影响工程运行 的行为 及其它禁止性 行为。
16、 6.3 检查方法 6.3.1 日常巡查采用外部检查方法,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外部检 查和内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6.3.2 外部检查主要采用目视、耳听、 脚踩、 手摸等直观方法,必要时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 等简单工具、器材 ; 有条件的可结合信息化、现代化设备开展检查。 6.3.3 内部检查采用人工探测、物探、钻探等有效的仪器、工具,对堤身内部进行探测检查, 并应符 合 SL 436的相 关规定 ; 必要时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可开挖检查。 6.4 检查频次 6.4.1 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频次 要求 : a) 警戒 水位以下: 1 级、 2 级堤防 工程 每
17、 周不少于 2 次, 3 级、 4 级堤防 工程 每 周不少于 1 次 ; b) 警戒水位以上:每天不少于 1 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频次与巡查人员 ; c) 险工险段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频次; 洪水前后 应加强堤防 工程 巡查。 6.4.2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的频次要求: a) 当年 4月 15日之前,应开展 1 次汛前检查 ; b) 当年 10月 15日之后,应开展 1 次汛后检查 。 6.4.3 特别检查 6.4.3.1 当河道 水位 超过保证水位 、 历史最高水位, 或可能影响堤防 工程 安 全的退水期, 应开展特别 检查。必要时需 24 小时 巡视检查 。 DB33/T 220
18、1 2019 5 6.4.3.2 当 发生 大暴雨、地震、重大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堤防 工程 受损时,应立即开展特别检查工 作。 6.4.4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一般根据需要开展: a) 白蚁专项检查 应根据堤防工程实际情况开展,一般 宜每 1年 2年进行 1 次 ; b) 安全鉴定 : 堤防工程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 10 年 内进行, 以后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时 开 展 ; 堤防 工程 运行中发现有异常变形、渗漏等情况,或者发生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 生重大事故等特别工况后,应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 c) 上级临时要求的检查任务(如台风、洪水影响前 后的检查)或特定技术的检查项目
19、按其时限要 求开展 。 6.5 检查 组织方式 6.5.1 日常巡查由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组织, 巡查人员开展, 人员 应 相对固定。 6.5.2 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组织,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工程管理人员、 日 常巡查人员等参加。 6.5.3 特别检查 由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组织,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日 常巡查人员等参加。 也 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参与。 6.5.4 专项检查 由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组织 ,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工程管理人员、 日常 巡查人员等 参加。 根据检查的 具体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开 展, 管理
20、单位或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参与。 6.6 检查重点 6.6.1 日常巡查 6.6.1.1 警戒水位以下应以 检查 工程设施的完整性为主,检查工程外观存在的缺陷和隐患;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内有无危害堤防 工程 安全、 影响工程运行 的行为及其它禁止性行为。 6.6.1.2 超警戒水位时,重点检查堤顶有无凹陷、裂缝,堤坡有无裂缝、塌坑、渗水散浸 、滑坡 ,堤 脚有无 淘刷 ,防冲结构有无 变形、 坍塌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接合部位有无渗流、变形异常等。 6.6.2 定期检查 6.6.2.1 汛前检查除按 本标准 6.2的 内容逐项检查外,还应对以下内容重点检查:工程维修养护情况 及整体度汛面貌;上年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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