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724.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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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65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724.6 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6: Food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9 - 09 - 19发布 2019 - 10 - 19实施 天津市市场 监督 管 理 委员会 发布 DB12/T 724.6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4 评定细则 .
2、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2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0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3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3、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6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8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9 DB12/T 724.6 2019 II 前 言 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 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 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8部分:纺织企
4、业; 本部分为 DB12/T 724的第 6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 天津 市 应急 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 天津 市 应急 管理 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刘宝刚、马腾宇、王雪松、 庞梦霞、 吕志强 、 王一文 、 张振兴 、王立君、 翟胜 。 DB12/T 724.6 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 分 规 定 了 食 品 制 造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 企 业 ” )安 全生 产 等 级 评 定 内
5、容 和 评 定细 则 。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 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6、规范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2/T724.2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 3.2.1.1 厂区布置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总体布局应符合 GB 50187的规定。 3.2.1.2 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3.2.1.3 厂区 出入口 , 应 设 有限速和警示 标 识,交通视线盲区应 设 置 安全设施; 主 干 道无占道物 品 。 3.2.1.4 厂区 主、次干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沿主干道布 置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1.5m,其它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0.75m。 3.2.1.
7、5 跨越道路上空的架空管线、管架,应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跨越人行道,最小净空高度不 得小于 2.5m。 3.2.1.6 消防车道宜呈环状布置,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 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防碍消防 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DB12/T 724.6 2019 2 3.2.2 厂房 3.2.2.1 厂 房 应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安全的要求 等 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 分离或分隔。 3.2.2.2 有爆炸 危险的 厂 房 或厂 房内 有爆炸 危险的部 位应 设 置泄
8、压 设施 。 3.2.2.3 厂 房 建筑方位和朝向应能 使 室 内 有良好 的 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3.2.2.4 粉尘场所应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规定清理粉尘。 3.2.2.5 涉及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 的 场所,应采用惰 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 3.2.2.6 洁净 厂房或洁净室 的顶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 不应 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3.2.2.7 厂房 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不透水、耐腐蚀、无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3.2.2.8 安全疏散通道 应 保持畅通,有明显标示线并标明行走方向。 3.2.2.9 厂房内车行道、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符
9、合相关安全要求。 3.2.3 库房 3.2.3.1 库房内不应设置与 库房 管理无关的其它用房。 3.2.3.2 物品应分类、分垛存放,定置区域线清晰,每个堆垛面积不应超过 150 。 3.2.3.3 货架应具有防超高、防超宽及防撞等措施,并标明单层最大承重量。货架连接件应完好有 效,货架无变形。 3.2.3.4 库房内物品堆 放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 3.2.3.5 主通道标示线应明显,宽度不小于 2m,保持畅通。 3.2.3.6 库房货运出入口应设置限高、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或其他安全设施。各库 房之间若采用机动车运输,应根据需要在各库房货运通道口设置防撞桩,防撞桩应
10、采用固定式,并涂 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 3.2.3.7 卸货区应设置防止车辆滑动装置。 3.2.3.8 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应小于 0.5m。 3.2.3.9 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3.2.4 冷库 3.2.4.1 冷库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 内侧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至制冷机 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 3.2.4.2 冷库 内 应采用 防潮型 照明 灯具 和 开关。 3.2.4.3 穿越冷库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3.2.5 防雷、防静电 3.2.
11、5.1 厂区内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对建筑物防雷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对 具有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 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 合格报告。 3.2.5.2 燃爆性粉尘作业场所门口应安装静电导除装置,进入产生粉尘现场前通过采取触摸静电导除 装置消除身体静电。 3.2.5.3 装卸甲 、 乙类 液体 及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应设置装卸车辆接地桩。 3.2.5.4 在爆 炸危险环境内,设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2.5.5 爆炸危险区域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3 生产设备设施 DB12/T 724.6 2019 3 3.3
12、.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 生产设施设备应配备温度、压力、流量、液位以及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 标的超限报警装置。 3.3.1.3 设备基础、支架等结构牢固,无腐蚀,运行平稳。 3.3.1.4 操作控制柜与线路防护符合要求;控制台显示完好,功能指示清晰;按键动作灵敏可靠;接 地电阻符合规定,连接牢固。 3.3.1.5 距操作者站立面 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3.3.1.6 生产设 备设施的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3.3.1.7 设备管道应安装合理、联接牢固、管路畅通、
13、外表清洁、无泄漏;支撑牢固可靠,运行平稳 无振动。 3.3.1.8 连接部件密封良好;保温层完整,无严重脱落破损。 3.3.1.9 传动机构运转良好,无损伤,松紧适度,防护齐全。 3.3.1.10 操作平台及护栏、爬梯等符合要求,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断开等缺陷。 3.3.1.11 涉及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设施设备,应采用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设备及输送管道 应做防静电跨接。 3.3.1.12 粮食粉碎、筛选、装卸、输送等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粉尘 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静电点火危险时,金属设备、 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 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
14、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3.3.1.13 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金属 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 法消除静电。 3.3.1.14 生产设备设施应有漏电保护措施。 3.3.1.15 粉碎设备应具备除尘和除金属装置。 3.3.1.16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使用容易碰撞出火花的铁质工具及摩擦产生静电的相关工 具。 3.3.1.17 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3.3.1.18 烘制、 油炸等设备设施,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
15、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3.3.2 焙烤食品制造设备 3.3.2.1 输粉、搅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输粉设备及管道应符合压力、温度、耐化学腐蚀的要求; b) 各类泵的电缆配线应穿管保护,钢管与输粉机之间应采用蛇皮管或挠性软管可靠连接;钢管或 软管端头连接无脱落现象;钢管及软管连接部位应有效跨接; c) 输送管道应密闭,无泄漏 。 3.3.2.2 焙烤 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完整的温度控制系统,可以分别控制 上、下 限 温度; b) 燃气报警设备灵敏,保持状态良好; c) 应装设保温隔热设施,并设置防烫伤警示标志。 3.3.2.3 冷冻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 连接处无
16、漏水现象; b) 具有冻伤危险的部位,应设保温防护设施并张贴警示标志。 DB12/T 724.6 2019 4 3.3.2.4 成型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产品成型设备具有操作危险因素时,应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和相应的报警系统; b) 设备应安装制动、限位装置; c) 有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3.3.3 乳制品制造设备 3.3.3.1 混料、杀菌、闪蒸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传动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 b) 热水系统具有隔热措施并张贴警示标志。 c) 电动蒸汽调节阀、电动回流阀、气动阀、卡箍、手动蝶阀、蒸汽疏水器等动作灵活可靠; d) 蒸汽系统的分气缸应
17、设有压力表、安全阀,采取保温隔热、 防烫伤措施 并张贴警示标志 。 3.3.3.2 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传动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 b) 设备上应有急停按钮。 3.3.3.3 贮乳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材质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不锈钢材质,贮乳罐内壁焊道抛光处理达到规定标准,贮乳罐应绝热良 好,绝热材料无脱落、破损现象; b) 底部不应下凹、弯曲变形,不应使液体聚集。室外储奶仓应向溢流槽方向倾斜,防止液体聚集; c) 储罐上应设有取样阀,其内管直径不应小于 25mm; d) 储罐上部应设有呼吸阀。透气孔内径不应大于 2mm,过滤介质不应采用编织的筛网; e) 设有搅
18、拌器的储罐,应设有切断主电源的现 场开关 。 3.3.3.4 喷粉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传动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 b) 高温设备上应张贴防烫伤警示标志; c) 设备上应有急停按钮 。 3.3.3.5 灌装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灌装机应设门机联锁; b) 挤压、切割及高温部位应设防护措施并张贴警示标志; c) 设备上应有急停按钮 。 3.3.3.6 分离、净化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净乳机、分离机的排渣口应设有收集及防飞溅设施,排渣的液体应直接排入排污管线,避免人 身伤害; b) 净乳机润滑油液位应达到视窗 1/2以上。 3.3.3.7 均质及高压设备: a) 设
19、备应无漏料、漏油等现象; b) 高压均质机应安装旁通管; c) 离心均质机转轴、碟片转 速应平稳,无异常振动; d) 所使用承压管道、管件应符合压力载荷要求; e) 清洗管道回流管上应设有安全阀保护,有组织排放 ; f) 安全阀应根据要求进行检定。 3.3.3.8 奶油加工设备: a) 奶油分离机运转平稳,防护罩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灵敏可靠; b) 手动和点动运转部分应与机动运转有互锁装置或手动摇把自动脱开装置; DB12/T 724.6 2019 5 c) 无轧辊乳油摔油机应设置可翻转式安全护栏,安全护栏在向上翻起位置时,应自动切断电机电 源。 3.3.3.9 原位清洗( CIP) 设备 :
20、 a) 浓酸碱槽 (或桶 )应密封良好,贮存场所设有防 流 淌 措 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b) 应急设施齐全、完好,存放位置便于拿取,若设贮存柜 则柜门不得上锁; c) 现场应设置事故应急药箱 ,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用用品; d) CIP设备附近应有稀释冲洗装置 (冲淋设备或 洗眼器等 ),装设位置得当,水源可靠 。 3.3.4 面粉生产设备 3.3.4.1 面粉生产设备工艺设计应符合 GB 17440的规定。 3.3.4.2 凡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固定式机械设备,应采用防爆措施。 3.3.4.3 制粉车间的照明、电机、风扇等电器应为防爆型。 3.3.4.4 机械设备外壳应由不燃材料制成。
21、 3.3.4.5 机壳、外罩、机体、观察窗(门)、检修窗(门)、溜管、管道等连接应紧密、牢固。 3.3.4.6 输送设备胶带传动装置应具有可靠的张紧装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传动设备若使用 皮带 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3.3.4.7 斗式提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机壳的垂直段、机头的适当位置设置泄爆口,且在机头处应增大泄爆面积; b) 避免使用导电性差的材料制作箕斗,并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 c) 畚斗及畚斗带应连接牢固 ,无变形,无异常 ; d) 提升机应装有速度监控等装置,发生故障时能立即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及时停止对该机进粮 并进行声光故障报警; e) 提升机应装有输送带防偏装
22、置及电动机过载、短路监控装置。 3.3.4.8 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设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密闭,按负压原则设计,防止粉尘向外泄漏; b) 出风口应用导风 管引至室外,并设风帽或挡风板; c) 除尘设备采取有效泄爆方式,并有足够的泄爆面积,泄爆膜应密封; d) 除尘设备泄爆口应面向室外,并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3.3.5 食用油生产设备 3.3.5.1 斗式提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斗式提升机及专用带无疲劳变形,运转良好; b) 料斗与斗提及专用带连接牢固,无松动、无脱落; c) 料斗形状正常,无变斜、无破损; d) 头轮形状正常,润滑良好。 3.3.5
23、.2 刮板机(皮带、螺旋输送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刮板链条和传动链条松紧一致,无卡碰机壳; b) 传动链条(皮带)润滑良好,无磨损现象。 3.3.5.3 蒸炒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搅拌系统运转正常,变速 器无漏油现象; b) 设备内外无严重磨损,油气管道压力符合要求; c) 设备保温良好,锅底密封处及出口不渗漏料渣。 3.3.5.4 灌油压盖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DB12/T 724.6 2019 6 a) 操作控制系统完整可靠,瓶托、油阀进出瓶畅通,压盖动作灵活; b) 密封圈完整无损。 3.3.5.5 榨油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榨油机榨螺的磨损情况应在规定范围内; b) 榨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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