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641-2018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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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 编号 : DB11/T 641 2018 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Residential buil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guarantee specification 2018-12-18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前 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5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 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 2015 22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深入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商品住宅质量保
2、修规程 DB11/ 641-2009 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质量保修范围、 5 质量保修期限、 6 质量保修要求。 本规程 修订 的主要内容为 : 1、 规程名称“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修改为“住宅工程质量保 修规程”。 2、 删除了涉及权利和义务部分的条款 ; 3、修改了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主体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等的质 量保修范围; 4、调整了保温工程、 防水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室外工程的保修期限, 增加了 消防 工程 的 保修 期 限 ; 5、修改了 保温工程、装饰 装修 工程等的质量保修要求; 6、删除了第六章大部分
3、条款维修响应时间的要求。 7、 增加了保修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 。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 理,北京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 18 楼;邮政编 码: 100021)。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 北京市 房屋 安全鉴定总站)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北京 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 节能 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 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 物业 管理 行业 协会 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九阳 实业 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满生 赵晓敏 潘籙 胡亮霞 林爱华 冷涛 韩培亮 惠擎宇 黄 振利 刘嘉茵 陈敏敏 李树利 郑宁 李珂 张浩 谢宝英 主要审查人: 王庆生 杨永启 李本强 刘月莉 韩继云 杨思忠 王力红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质量 保修范围 4 5 质量保修期限 6 6 质量保修 要求 8 本标准用词说
5、明 10 引用标准名录 11 条文说 明 12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 1 2 Technical Terms 2 3 Basic Regulations 3 4 Warranty Exclusions 4 5 The Warranty Period 6 6 Requesting Warranty Service 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1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2 1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 北京
6、市 住宅项目 质量保修管理,维护住宅所有权人与 建设单位 的合法权 益,明确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 北京市 依法建设的住宅项目 。 1.0.3 北京市 住宅项目 工程质量保修 管理 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 关 法律法规、 标准 的 规定。 2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 2.0.2 质量缺陷 quality defects 住宅 的实体 性能 、 使用 功能 和室内 环境等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7、。 3 基本规定 3.0.1 当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对其及时进行维修。 对 住宅 进行维修 时 , 不 应导致原住宅使用功能受到影响 或发生改变 , 或 给 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 3.0.2 因 使用不当 、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 或 第三方 造成的 住宅 损坏, 住宅 拆改及 受其 影响的 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 3.0.3 对 住宅 的质量保修问题产生争议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3.0.4 保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满足相关国家标 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定 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11/509。 4 质量保修范围 4.0.1 住宅 的实体 性能 、
8、使用 功能 和室内 环境等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时 , 均 应 属于 质量 保修范围 。 4.0.2 地基与基础工程 质量保修内容 应包括 建筑物地基 、基础、 肥槽 回填土 、房 心 回填土 等 。 4.0.3 建筑 主体工程 质量保修内容 应 包括梁、板 、 柱 、 墙、 外围护墙、 分户墙、 非承重 墙 、 楼梯 、结构性幕墙 等 。 4.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 (原始装修) 建筑地面、抹灰、门窗、吊顶、 轻质隔墙、 装饰性幕墙、 饰面板、饰面砖、涂饰、裱糊与软包、 栏杆、扶手 等 。 4.0.5 保温工程 质量保修内容 应 包括屋顶、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
9、不供暖地下室顶板、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等 部位 的保温工程 。 4.0.6 防水工程 质量保修内容 应 包括建筑屋面 、 地下室、外墙面、住宅室内有防水要求的 房间等 。 4.0.7 建筑给 排水工程 质量保修内容 应 包括 给 排 水系统、 中水系统、 热水系统及消防给 水系统的输水设备及附属设施、管道设施及配件。 4.0.8 供暖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室内 热水热源、 室内 电采暖管线、 供 暖设备及相 关配 套设备、管道设施、末端散热设施 等。 4.0.9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送排风及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风管、风口及阀 部件及其绝热防腐做法等,空调系统的冷源及配套设备、管
10、道设施及其绝热、阀门部件、 末端空调设备等。 4.0.10 电气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电线、电缆敷设,配电箱、插座、开关、灯具、防 雷和接地等设施。 4.0.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含通信系统(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安全防 5 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智能家居及智能控制系统 等。 4.0.12 消防工程 质量保修内容 应 包 括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应急照明系统。 4.0.13 电梯工程,包含产品和安装两部分,产品包含电梯驱动主机、悬挂装置、电气控 制系统、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 4.0.14 室外工程 质量保修内容 应 包括车棚、围墙、 大
11、 门、垃圾收集站、建筑小品、 亭台、 连廊、 入口台阶、无障碍通道、 散水、管井、道路及交通设施 等。 6 质量保修期限 5.0.1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其中回填土 质量保修期限为 10 年。 5.0.2 建筑主体 工程 中,梁、板、柱、 承重墙、外围护墙、分户墙、 楼梯 、结构性幕墙的 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非承重墙的质量保修期限为 10 年 。 5.0.3 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 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室外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外窗与入 户门质量保
12、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护栏和扶手的 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 。 装饰性幕墙 的 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 5.0.4 外保温工程、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 夹心保温 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同于 建筑主体 工程 质量保修期限; 内保温工程、 不供暖地下室顶板 保温 、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的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屋顶 保温 质量保修 期限不得低于 5 年。 5.0.5 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 5.0.6 建筑 给 排 水 工程质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5 年 ,其中 采取 隐蔽 方式 安装和共用部位 的 给 排
13、水 、中水、热水 管道 质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10 年 , 且 管 道 设置在 建筑主体 内 时,其 质量保修期限应与 建筑 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消防工程管道 及水泵 保修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 5.0.7 供暖工程质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2 个完整采暖季 ,其中 采取 隐蔽方式 安装的 管 线质 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10 年 ,且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建筑设计 使用年限相同。 5.0.8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2 个完整采暖供冷季 ,其中 采取 隐蔽方式安装 的 管 线质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10 年 ,且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
14、,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 7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0.9 电气工程中除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外,其余 电 气工程质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2 年 。 5.0.1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5 年。 5.0.11 消防 工程的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急 照明系统 保修 年限不得低于 5 年 。 5.0.12 电梯工程质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3 年。 5.0.13 室外工程 质量 保修期限不 得 低于 5 年 ,其中入口台阶、无障碍通道和散水质量 保修 期限不 得 低于 10 年。 5.0.14 质量 保修期限 应 自 建设单位 首次交
15、付 之日起计算。 其 共 用部位 的 质量 保修期限 应 自 本单位工程 交付首套 住宅 之日起计算。 在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 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8 6 质量保修 要求 6.0.1 当地基基础出现的不均匀沉降,或建筑主体结构出现的变形或开裂可能涉及安全性 时,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维修; 当处于 危险状态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0.2 外装修出现以下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 饰面砖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2 涂饰出现开裂、掉粉、起砂、空鼓,剥离、石灰爆裂、脱皮、锈渍、起皮等现象。 6.0.3 内墙面抹灰、饰面砖
16、出现裂缝、脱落、空鼓等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4 住宅 的内部吊顶出现下垂、面板脱落、表面裂损状况时,应质量保修。 6.0.5 地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 水泥地面出现裂纹、脱皮、麻面、起砂及空鼓等现象; 2 地面 砖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脱落或开裂等现象; 3 木、竹地板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起拱、翘曲等现象。 6.0.6 门、窗及五金件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 门、窗出现雨水渗漏、密封条脱槽、破损等现象; 2 门、窗出现开关不灵活、关闭不严密、倒翘等现象; 3 门、窗及五金件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其他情况。 6.0.7 入户门出现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7、。 6.0.8 出现以下现象时应 对建筑保温工程 进行质量保修: 1 因建筑 外 保温 工程质量缺陷 引起 的以下问题 : 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 或霉变 ; 保温层 出现破损或脱落 ; 抹面层空鼓、开裂、渗漏 ; 保温层外粘贴的饰面层脱落。 2 因建筑 内 保温 工程质量缺陷 引起 的以下问题: 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渗水、结露、 结霜或霉变 ; 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抹面层空鼓、开裂, 出现 保 温板缝痕迹 。 3 屋顶、架空或外挑楼板、不供暖地下室顶板、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保温层 9 损坏或脱落。 6.0.9 屋面出现渗漏或积水现象时,应 采取有效的临时抢修措施; 具备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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